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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6-18 01:02: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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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1987年4月20日,卫生部

前言
围产保健直接关系到母婴的健康与安全,是妇幼保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实现优生、优育提高民族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
围产保健是在孕产妇系统保健的基础上以母子共同为监护对象,扩大保健内容,采用适宜的监护技术,对母子进行统一管理。
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是总结我国部分城市近十年开展围产保健工作经验基础上制订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组织起来,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到临床和保健相结合,提高防治质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围产儿死亡率、残疾儿出生率和提高新生儿的健康素质。

一、围产保健内容
(一)早孕保健
1.对怀孕妇女做到“三早”:早发现、早检查、早确诊。
2.指导孕妇于孕早期避免病毒感染和接触各种致畸物质。
3.有异常症状或发现高危因素及时进行诊查、指导和治疗。
(二)产前检查
1.检查次数和时间
初查:孕12周前。
复查:孕20、28、32、34、36周,后每周一次直至分娩。凡高危孕妇酌情增加复查次数。
2.检查内容
初查
①确诊早孕后进行登记并逐项填写围产保健卡(册)(简称围保卡、册)。
②详细询问本人既往史、孕产史、爱人及本人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计算预产期。
③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妇科检查),测基础血压。确定妊娠月份。
④作常规化验:尿常规(包括尿糖)、血色素、血型、血红蛋白、肝功能(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等。
⑤发现妊娠禁忌证和严重合并症者,应及时处理。
复查:
①询问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了解胎儿生长发育情况。
②指导孕期卫生和营养。
③初产妇和有难产史的经产妇,需进行骨盆测量。
④每次检查需测量血压、体重、宫底高度、腹围、胎心率、胎位,注意有无浮刖,查尿蛋白,复查血红蛋白,描绘妊娠图。
⑤积极防治妊娠高血压综合症、胎位异常、胎儿宫内发育不良、早产、孕过期等并发症。
⑥指导孕妇进行自我监护。
⑦预测分娩方式,决定分娩地点。
3.追访制度
凡未按期进行产前检查者,必须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追访,使母子得到连续性医学观察和保健指导。
(三)高危妊娠筛查、监护和管理
通过每次产前检查及时筛查出高危因素,常见的高危因素有孕妇本人的基本情况、不良孕产史、内科合并症及产科并发症等四方面,分固定因素及动态因素二大类。可以用评分方法来提示其对母婴健康危害的严重程度。同时还要考虑有关社会因素如交通、经济、文化、医疗卫生设施等。
1.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妇进行专册登记,并在病历上作特殊标记。
2.凡高危因素复杂或病情严重者,应及早转上级医疗保健单位负责诊查、治疗。
3.上级医院应全面衡量高危因素对孕妇影响的严重程度,结合胎儿成熟度的预测和胎儿胎盘功能选择对母儿最有利的分娩方式,决定有计划的适时分娩。
4.凡属妊娠禁忌症者,尽早动员终止妊娠。
(四)产时保健
认真执行接产常规,正确处理分娩,提高接产质量,重点抓好“五防”、“一加强”:
1.防滞产:细致观察产程,推广使用产程图。
2.防感染:严格执行产房消毒隔离制度及无菌操作。
3.防产伤:严格掌握各产程处理常规及剖宫产指征。正确处理难产。
4.防出血:认真处理各产程,做好产后出血的防治。
5.防窒息:预防胎儿窘迫,处理好初生儿第一次呼吸,加强出生时保暖工作。
加强:高危产妇的分娩监护。
(五)新生儿保健
1.对所有新生儿进行阿氏评分,7分及以下者进行重点监护。
2.对出生24小时内的新生儿要注意保暖,严密观察。
3.早抱奶,正常新生儿应争取6—12小时内开始抱奶,有条件者最好母婴同室,以保证母乳喂养。
4.婴儿室内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5.婴儿室有儿科医生负责,儿科医生应进产房协助抢救高危新生儿。
6.在产前、产后时期对母亲传授护理新生儿知识。
(六)产褥期保健
1.产妇住院分娩和产妇在院休养期间,认真执行产褥期护理常规,开展产褥期保健的卫生宣教指导,推广产后保健操。
2.产后访视
(1)访视次数:第一次:产妇出院后3天内;第二次:产后14天;第三次:产后28天。
(2)访视内容
产妇:
①了解其一般状况(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等)。
②测血压、体温。
③检查:乳头有无皲裂,泌乳是否通畅。乳房有无红肿、硬结、乳汁分泌量、宫底高度、子宫硬度及有无压痛;观察恶露及其性状。会阴伤口愈合情况。
④指导产褥期卫生,防治产后合并症及指导避孕方法。
⑤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指导科学喂养。
新生儿:
①了解和观察新生儿面色、精神、呼吸、睡眠、哭声、吸吮能力和大小便情况。
②测体温、称体重。
③全身体检:颜面、五官、皮肤、脐部,注意皮肤黄染出现的时间及程度,有无感染、检查脐部有无出血、渗出物性状、局部红肿,了解脐带脱落情况。
④落实卡介苗接种。
⑤指导新生儿护理。
3.产后健康检查:应在产后42天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内容:
(1)产妇一般健康情况:测血压、查尿蛋白、检查乳房及乳头、查腹壁紧张度;妇科检查:会阴裂伤愈合情况、阴道分泌物性状、宫颈情况、子宫位置、大小、盆底支持力及有无脱垂。
(2)婴儿健康状况:观察婴儿面色、精神、吸吮、哭声等情况,测体温,并做全身体格检查。
(3)指导哺乳期保健,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和进行计划生育措施指导。
(七)围产保健指导及宣教
要采用多种形式,向孕妇及其家属普及围产保健知识,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的水平和监护的能力。
内容:
(1)介绍妊娠的生理特点及注意事项。
(2)宣传产前检查的好处。
(3)介绍妊娠各期的保健事项(包括饮食与营养及左侧卧位)。
(4)教会家庭和自我监护,如听胎心、数胎动等方法。
(5)了解临产先兆症状及产时注意事项。
(6)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
(7)新生儿喂养及护理指导宣传母乳喂养好。
(8)围产保健要求及监测内容(见表)。

二、围产保健管理分级及职责
围产保健管理实行医疗保健机构3级分工。按城市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及从属关系可分为3级。基层街道妇幼保健站、医院或卫生院(所)厂矿保健站为1级;区妇幼保健院(所)、区级医院及有产科床位的厂矿职工医院为2级;省、市级妇幼保健院(所)、医院、中央各部属医院及医科大学的附属医院等为3级,实行围产保健划片分级分工。
各级职责:
(一)一级的职责
1.及早掌握孕妇、负责做好早孕登记,进行孕早期卫生指导,建立围保卡,及早初筛高危病例,及时治疗或转上级医院确诊和治疗监护。
2.有条件者可开展产前检查门诊、住院接产及产后健康检查门诊。
3.负责管辖范围内产妇的产前、产后访视。
4.指定专人负责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的全面情况。
5.正确做好原始资料的积累工作,定期向上级汇报,做好孕卡的回收和上缴。
6.深入街道、红医站、工厂及里弄卫生站,普及围产保健、优生优育知识。
(二)二级的职责
1.承担所在区划定的服务范围内全部孕产妇的保健医疗服务,负责一般高危孕产妇的产前检查、监护和分娩处理。
2.接受挂钩基层机构的全部转诊和会诊。
3.与挂钩的上级医院保持密切联系,特殊高危孕产妇及危重新生儿应及时请上级医院会诊或转上级医院诊治。
4.负责挂钩基层医院及工厂的业务指导,选派医生定期深入基层开展具体业务指导并承担基层产科及保健人员的培训和进修任务。
5.认真填写围保卡及各种记录、重视资料积累汇总,做好有关围产保健的分析统计和报表工作。
6.结合各阶段的中心工作与有关部门协作,组织开展各种群众性的宣传活动。
7.区妇幼保健院、所(站)除完成上述任务外,必须做好围产保健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卡(册)印制、发放、管理工作。
围产保健要求及监护内容
--------------------------------------------------------------------
|时 期| 保健要求 | 一般监护 |
|--------|----------------------|------------------------------|
| | |早检查、早建卡及早发现妊娠禁 |
| |抓早发现孕妇,抓内 |忌症及合并症,测基础血压,测血|
|孕早期 |科合并症。 |红蛋白值、血色素、血型、肝功 |
| | |(表抗)、尿常规(包括尿糖)血|
| | |aFP值。 |
|--------|----------------------|------------------------------|
| |抓孕妇营养,抓胎儿 | |
|孕中期 |宫内生长发育。 |产前检查、绘妊娠图 |
|--------|----------------------|------------------------------|
| |抓定期按时产前检查 |产前检查、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 |
| |积极防治妊高征 |监护、预防妊高征及其它合并症 |
|孕晚期 |防治早产 |胎动计数(自我监护)、胎心率 |
| |防治胎位异常 |(家庭监护、纠正胎位、预测分娩|
| | |方式决定分娩地点 |
|--------|----------------------|------------------------------|
| |提高接产质量,做好 | |
| |“五防”:防滞产、防感|严格执行各产程常规,全产程观 |
|分娩期 |染、防出血、防窒息、 |察,绘产程图,提高接产质量,新|
| |防产伤;“一加强”:高|生儿保暖、复苏、抢救 |
| |危产妇的分娩监护。 | |
|--------|----------------------|------------------------------|
| | |产褥期护理、新生儿护理、高危儿|
|产褥期 |产妇及新生儿期保健 |抢救、产后访视、产后健康检查、|
|新生儿期| |早产儿体弱儿童管理 |
--------------------------------------------------------------------
------------------------------------------------------------------------
|时 期| 特殊监护(在有条件的单位进行) | 卫生宣教及指导 |
|--------|------------------------------------|--------------------|
| | |早孕生理特点、早孕 |
|孕早期 |绒毛细胞核型分析 |卫生、优生教育、预防|
| | |先天畸形 |
|--------|------------------------------------|--------------------|
| |羊水细胞培养核型分析、酶测定、甲胎 | |
|孕中期 |蛋白和胎儿血型测定等。B超测双顶 |孕期卫生 |
| |径、胸腔、腹腔密积、肝脏大小。 | |
|--------|------------------------------------|--------------------|
| |胎儿胎盘功能:查尿中E3值或E/C比|产前准备 |
| |值血HPL测定,胎儿成熟度(羊水L/|左侧卧位 |
|孕晚期 |S比值)或泡沫震荡试验;脂肪细胞计 |数胎动,临产知识 |
| |数;胆红素值测定、肌酐值测定等,胎 |预防早产及过期妊娠 |
| |儿储备能力监护 |等卫生知识 |
|--------|------------------------------------|--------------------|
|分娩期 |胎头皮血PH及气体分析;胎心监护仪 |分娩生理过程及分娩 |
| |检查;新生儿重点监护 |须知 |
|--------|------------------------------------|--------------------|
| | |产褥期卫生知识 |
|产褥期 |高危儿特殊监护 |产后检查重要性 |
|新生儿期| |新生儿护理与喂养知 |
| | |识 |
------------------------------------------------------------------------
(三)三级的职责
1.承担所在区划定的服务范围内全部孕产妇的保健医疗服务。
2.接收挂钩的下一级及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中高危孕妇和新生儿的转诊、会诊。
3.负责挂钩医院产科的业务指导(包括质量分析、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等)和培训、进修等任务。
4.建立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及产前、优生、遗传咨询门诊,备有必要的监护仪器设备,如B型超声波及能进行围产期监测的有关实验室,专科医院或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应设新生儿科,综合医院的婴儿室要有专职儿科医师,对危重新生儿要特殊监护。
5.建立健全产前检查、孕期宣教、产房、婴儿室、产后休养室的各项有关医疗、护理、保健常规制度,认真填写围保卡及各种记录,定期做好统计报表。
6.编写、制作和提供围产保健、优生、优育等宣传资料。
7.省、市级妇幼保健院(所),除完成上述任务外,还负责定期汇总、分析有关围产保健的各种报表,进行质量控制和评价,对影响和危害孕产妇健康的重点问题,组织调查和进行必要的研究工作。

三、实施围产保健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人口密集,医疗保健机构体制隶属不一,围产保健又是一项科学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应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本地区的医疗、保健机构共同进行。同时还需加强与妇联、计划生育、工会、文化宣传等有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和协作,取得全社会的支持和家庭的重视、普及围产保健知识,使每个孕产妇和胎婴儿都能享受围产保健。
(二)建立健全三级妇幼保健网
妇幼保健网是开展和做好妇幼保健工作(包括围产保健)的前题条件。各级之间除了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外,还有一套业务联系制度,上级机构通过定期例会总结布置工作,对接收转诊的病例进行分析讲解;交流经验,接受咨询;核对各种登记统计资料,同时检查资料质量,下级对上级定期汇报工作和正确汇总原始资料,接受上级的质量检查。上下之间互通信息,加强协作。
(三)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
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将城市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业务骨干组织起来成立围产保健协作组,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作用,有利于密切各医疗保健机构之间的横向联系,有利于临床与保健的密切结合。围产保健协作组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本地区围产保健工作的计划;研究围产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包括各级之间协作关系或技术问题);并负责学术交流、教学、科研以及技术咨询,安排院、所、站间的质量检查,业务讲座活动以及对本地区围产保健工作进行讨论和评审。
(四)做好围产保健原始资料的统计分析和利用
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站)要逐步建立健全围产保健常规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常规资料的定期统计和分析,为评价本地区母婴健康水平、围产保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制定保健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1.原始记录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围产保健中的基本原始记录包括:
(1)建立围保卡(册)
各地应建立统一的围保卡(册),围保卡的内容包括自早孕登记检查开始直至产褥期结束为止母婴各种主要病史、体征及处理情况,是孕产期全过程的病史摘要或索引。围保卡是对孕产妇和新生儿进行系统管理,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间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做到防治结合的媒介。同时又是进行保健管理分析的原始数据资料。
(2)围保卡(册)的建立、使用、运转、回收及分工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自定。但必须做到简便易行,提高效率,避免重复、繁琐,要使全部的孕产妇得到系统保健,正常和高危孕产妇实行分级管理,便于积累系统的个案资料和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如实反映围产保健工作的质量和实际效果。
目前多数地区围保卡(册)的使用和运转的方法(附后),只供借鉴。
(3)围保卡(册),供一级机构对所管辖区孕产妇进行管理用,并负责保存,按时综合上报。
(4)出生(包括孕28周后的死胎、死产、活产)报告卡、胎婴儿死亡报告卡和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为进行生命统计的重要原始记录,由医院产科医生、助产士负责记录、报告,区妇幼保健院、所(站)负责保存,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条件选取部分地区建立健全出生、死亡的登记报告制度。
要不断提高各种原始记录资料的质量。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资料管理的计算机化。
2.基本数据和指标的统计与分析
区级及以上的妇幼保健院、所(站),应定期根据各级机构的原始记录资料进行围产保健基本数据和指标的统计与分析。
(1)围产保健工作情况的统计:根据《孕产妇登记册》,一级机构负责完成,每季度统计1次,并填写《围产保健工作报表》上报。
(2)围产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及其死因构成:根据出生和死亡(胎婴儿及孕产妇)登记报告卡统计,每半年1次,用以评价母婴健康水平,反映围产保健工作的效果。
(3)疾病发病和保健服务工作指标:包括孕产期合并症发生率、新生儿合并症发生率;孕12周前初检率、产前检查率、产后访视率、产后42天检查率及产后6—12小时抱奶率。每个城市每年抽取一定数量围产保健卡对上述指标进行统计和分析,用以评价围产保健服务工作的覆盖面和质量,确定重点保健措施。
3.统计结果的汇总、报告、交流和反馈
市、区妇幼保健院、所(站)应按季度将日常围产保健工作情况统计后,填写《围产保健工作报表》逐级上报同级卫生局和上一级妇幼保健所。省、市妇幼保健院、所将《报表》汇总后除向卫生厅报告外,应及时定期将统计结果反馈回报告单位,加强信息交流和利用。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每年向卫生部妇幼司填报1次《围产保健工作年报表》。
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站)都要认真研究、分析和充分利用围产保健工作中的各项统计指标和信息,指导围产保健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行科学管理。

附:围产保健卡(册)的使用和运转(只供借鉴)
一、一级机构负责对所管辖地区内的怀孕妇女建围保卡(册)。并填写围保登记册。
二、将卡(册)交孕妇自己或由医疗保健机构保管,以后由各级保健、医疗单位在孕产妇进行检查时摘要填写。
三、孕妇入院分娩时将卡交出或由保管单位抽出,出院时应将住院分娩及产后母婴情况填写完整,预约好产后检查日期,将卡送交产妇所居住地区的基层医疗保健机构(一级机构)。
四、一级机构接卡后即进行产后访视并填卡(册)。
五、产后检查时收回卡将新生儿期情况小结转儿保机构继续进行婴幼儿系统管理,围保卡集中交区妇幼保健院、所(站)妥善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四川天然气开发与节能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四川天然气开发与节能项目)
(签订日期1994年9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世行”)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要求世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借款人打算,以其与作为全球环境信托基金管理者的世行之间签定的协定(下称“信托基金赠款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由世行管理的全球环境信托基金(下称“信托基金”)获取一笔总额相当于七千三百万(73000000)特别提款权的赠款(下称“信托基金赠款”),用以资助本项目的D(C)部分;
  (C)借款人将负责实施本项目的A部分,且借款人将帮助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下称“石油天然气公司”)实施本项目的E.2部分,并帮助四川省石油管理局(下称“石油管理局”)实施本项目的B、C、D和E.1部分,并且,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石油管理局获得根据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
  鉴于世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世行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与石油天然气公司及石油管理局签订的《项目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世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在经过如下修改之后(以下简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将6.02节中的(k)段改为(l)段,另新增加一(k)段如下: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使得任何随后的提款都与世行协定条款的第三节第3条的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在《通则》中均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石油天然气公司”,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建立、按照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颁布的公司章程进行组织和经营的一家国有企业,即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b)“石油天然气改革计划”,系指借款人的石油天然气改革计划,并包括由日本赠款协定(四川天然气开发和节能项目)所提供的技术援助而制订或准备制订的改革行动计划,该日本赠款协定是借款人和世行(作为其自身的代表并作为日本提供的赠款资金的管理者)于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二日签订的。
  (c)“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世行与石油天然气公司及石油管理局之间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本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d)“特别提款权”及符号“SDR”系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章程而定的特别提款权。
  (e)“石油管理局”,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建立、按照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颁布的管理局章程进行组织和经营的一家国有企业,即四川石油管理局。
  (f)“专用账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中所提及的账户。
  (g)“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石油天然气公司之间以及借款人与石油管理局之间根据本协定3.01节(C)所分别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本词义也包括《转贷协议》的所有附件在内。
  (h)“技术服务”系指钻井,地震勘探及其他与此相关的技术活动。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世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中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并由世行对每笔提款按其发生当日的汇率进行折算、提款总额相当于两亿五千五百万美元(USD255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世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2所述项目所需的、并且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包括适当的防止抵债、没收或扣押的措施,在一家或几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两个独立的美元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E.2和B、D及E1部分。专用账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5”的规定进行。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二00一年六月三十日,或由世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世行应及时将该更晚日期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世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按时向世行交付利息,每一利息期的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应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第一个利息期为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世行在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成本,由世行合理确定并以年百分比表示之,该成本不包括下述借入款或世行已分配出的资金部分(A)世行的投资;(B)世行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世行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零点五(0.5%)。在本协定第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应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
  “(b)世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四月一日、七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五月一日和十一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照适当的行政、财务和工程惯例实施本项目A部分,并应及时地按照需要提供项目A部分所需的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借款人应不受制于或不局限于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促使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石油管理局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其各自应履行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石油管理局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c)借款人应根据其与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石油管理局分别签定的转贷协议,按照世行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贷款资金转贷给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石油管理局。转贷的条款和条件应包括:(i)每笔转贷资金的转贷款期限应为二十年,包括五年宽限期;(ii)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转贷款本金,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石油管理局应按借款人根据本协定第2.05节计算的适用利率按时交付利息;(iii)对尚未提取的转贷款本金,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石油管理局应按本协定2.04节所确定的费率按时向借款人交付承诺费;(iv)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石油管理局应各自承担其转贷款部分的外汇风险。
  (d)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议行使其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世行的利益并实现贷款的目标,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或其任何条款。
  3.02节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凡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及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办理。
  3.03节 世行与借款人因此同意,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石油管理局应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的规定,分别就项目的E.2部分和B、C、D、E.1部分履行《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
  3.04节 借款人应以世行满意的方法,实施世行同意的四川天然气定价与配置改革行动计划。
  3.05节 借款人应修改和实施与国际会计准则相一致的石油天然气部门会计准则。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所有根据费用报表从贷款账户中所作的提款支出,借款人应:
  (i)根据健全的会计惯例保留或促使保留反映这些支出的记录和账目;
  (ii)保证保留证明这些支出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账单、收据及其他文件),直到世行收到最后一次从贷款账户中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使世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记录。
  (b)借款人应:
  (i)由世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财政年度的在本节(a)(i)段提及的各类记录和账目,包括专用账户的各类记录和账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行提供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世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出具的、关于该财政年度内所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费用报表准备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的依据的独立的审计意见。
  (iii)当世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账目及审计其他资料。

  第五条 世行的补充规定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款,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石油天然气公司或石油管理局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致使石油天然气公司或石油管理局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
  (c)修改、中止、取消、废除或放弃石油天然气公司或石油管理局章程,以至对石油天然气公司或石油管理局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的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和不利的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采取解散或撤销石油天然气公司或石油管理局或中止其业务经营活动的任何行动。
  (e)信托基金赠款协定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或世行同意的该更晚日期前不能生效;但如果借款人使世行确信,借款人能够以与其在本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的条款和条件,从其他来源获得足够的项目建设资金,则本段的规定将不适用。
  (f)(i)在本段第(ii)分段的条件下:
  (A)借款人提取任何供其用于项目筹资的贷款或赠款资金的权力应根据其条款予以全部或部分中止、取消或终止,或
  (B)任何此类贷款在商定的到期日前是到期应付款。
  (ii)如果借款人使世行确信下述情况,则本段第(i)分段的规定将不适用:(A)这种提款权力的中止、取消、终止或提前到期不是因为借款人未能履行该协定中所规定的任何义务;(B)借款人能够以与其在本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的条款和条件,从其他来源获得足够的项目建设资金。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特规定以下补充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并且在世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九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c),(d)或(e)段规定的任何情况;和
  (c)在5.01节(f)(ii)段的条件下,发生该节(f)(i)(B)段规定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事项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转贷协议已经有关各方签署;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补充事项,该补充事项将包括在准备向世行提供的一份或几份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石油管理局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条款对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石油管理局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b)借款人与石油天然气公司以及借款人与石油管理局之间的转贷协议已分别得到借款人、石油天然气公司和石油管理局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其各自的协议条款相应地对其各自有关的协议双方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90)天为《通则》12.04节所要求的时间。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11.03节之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之规定,特列明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BEIJING
  电传:22486 MFPRC CN

  世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INTBAFRAD
  Washington,D.C.
  电传:248423(RCA)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东亚及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杨洁篪            尼古拉斯·霍普
       (签字)             (签字)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3日,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济南、杭州市外经贸委(厅、局),部机关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行政处罚法》在外经贸系统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严格依法管理,特就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管理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所确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是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对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法制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我部机关各司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积极认真地组织《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按《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二、根据国发(1996)13号文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我部机关各司局应对现有的涉及行政处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对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规章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若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应予修改或者废止;
(三)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四)对确实需要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要抓紧总结经验,依法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
(五)对于原有规章中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范围而行政管理又需要的行政处罚条款,应报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请各有关单位于1996年8月10日前将规章清理结果和拟采取的措施报我部(条法司)。
联系电话:65198703 传真:65198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