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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他人盗取自己保管的财物应如何定罪?/雷春荣

时间:2024-06-16 22:45: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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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他人盗取自己保管的财物应如何定罪?

经营电机的个体户兰某8月5日购进了一车电机,由于其货仓已满,便将5台电机暂存在隔壁店同样经营电机的吴某货仓中,并委托吴某保管。吴某因嫉妒兰某生意比自己做得好,遂于当晚将自己货仓的钥匙交给自己的两外甥,授意他们将兰某价值3万元的5台电机偷走,并伪造了现场被盗的痕迹。第二天吴某谎称货仓被盗,并假意报案。吴某将电机低价销售,引起了兰某的怀疑,后公安机关查明真相,将吴某抓捕归案。
本案如何定罪出现了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是盗窃罪,有的认为是侵占罪,有的认为是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和诈骗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其共同点是主观方面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且都要求数额较大。但在在客观方面,它们表现的行为方式并不相同,侵占罪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即明知是他人财物,却拒绝返还,这种情况下财物所有人知道是谁占有自己的财物,经催要,他人仍不返还,其特征主要表现为强行占有;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财物所有人不知道到底是谁窃取了自己的财物,即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物,其特征主要表现为秘密占有;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使特征主要体现在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失去财物。
本案中,吴某保管着他人财物,授意自己的外甥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将其取走,作为财物所有人的兰某不知道是谁窃取了自己的财物,因此吴某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如果兰某明知是吴某拿走了自己的财物,并将其低价出售拒不返还,则在这种情况下吴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本案中兰某对吴某非法取得自己的财物并不是明知的。至于吴某伪造被盗的现场的行为,并不是诈骗罪中的使用伪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交出财物,只是混淆视听,使人不知道是谁占有了财物,其目的是为了扰乱侦查方法,以逃避处罚。所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雷春荣
邮编:330800


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

公安部


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

1986年12月20日,公安部

根据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违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公安机关在办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时,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违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必须认真查证,核实后依照本暂行规定处理。
二、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一切财物,除下列应退还原主的以外,一律没收:
(一)偷窃、骗取、抢夺、哄抢以及敲诈勒索的公私财物;
(二)隐匿的他人邮件、电报;
(三)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
三、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下列工具或财物应当没收:
(一)赌博用的赌具;
(二)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的器具;
(三)殴打他人使用的器械;
(四)制作、复制、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使用的设备;
(五)损毁公用设施的用具;
(六)倒卖营利的各种票证或者骗取财物的用品;
(七)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当没收的工具和财物。
四、在办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中查获的违禁品,一律没收。
五、违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经查明非本人所有的可以不没收,但违禁品除外。
六、查获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的工具,除退还原主的以外,没收的应登记清单,妥善保管,待裁决生效后,按照下列原则分别处理:应当交国库的,上交财政部门处理;属于违禁品的,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送交专门机关处理或者自行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应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后,在六个月内未来领取的,按无主财物处理,上交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八、对不能及时找到原主而又容易腐烂变质的或者其他无法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先委托有关部门变卖,变卖的价款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处理。对于无法变卖的,登记清单后可以自行销毁。
九、对没收的财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和侵占。如有违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的原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关于加强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市[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农委:

  自1995年以来,我部先后审核确定了240多家“农业部定点市场”。这些市场在各地都是承担农产品和农资流通任务的重点市场,地位突出,影响较大。加强对定点市场的管理,指导其完善功能,规范运作,提高管理水平,不仅对促进农产品和农资有序流通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对推动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为了进一步做好定点市场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如下:

  一、督促定点市场实现信息联网。我司分别于1995年和2001年建立的“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与“全国农资市场信息网”,为各地批发市场之间交换和共享市场信息提供了一个免费服务的平台。凡是农业部定点失常必须加入,并按要求采集和报送本市场的价格、交易量、商品供求等信息。请你们抓紧对本省(区、市)各定点市场入网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未入网的,要指导和督促其尽快购置联网设备,配备专职人员,务必在9月底前入网;已经入网的,但不能坚持经常采集和报送信息的,要督促其健全信息工作制度,使信息工作经常化。从今年开始,各地新推荐的定点市场,必须提前入网,否则不予定点。(入网咨询电话010-64192275、64193148、64193147)。

  二、督促定点市场加强商品质量安全管理。按照我部组织实施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批发市场环节的质量安全检测,并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是重要工作之一。农业部定点市场应该走在这项工作的前列。请你们督促各定点市场高度重视商品质量安全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客商所经营的商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凡是有蔬菜经营业务的定点市场,今年内必须建立农药残留快速检测室,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对进场交易蔬菜的检测,并在市场的明显位置设立检测结果公示牌。要在批发市场内开辟“无公害蔬菜专销区”,为来自无公害基地、认证手续齐全的蔬菜和经市场检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提供专门的交易场所,给予一定的优惠的便利。对检测出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应采取禁止销售等处置措施,防止流入消费领域。经营其他商品的农业部定点市场,也要加强对客商经营资格、证照和有关商品质量检验、检疫证明材料的检查工作,杜绝无证(照)经营,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