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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为他人”虚开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李旺城

时间:2024-07-16 01:47: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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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增值税是国税部门征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出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上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从事货物销售以及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道环节已纳增值税款,其余额即为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因此,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售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极为重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对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巨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让他人为他人”虚开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解决此案的关键

李旺城

一、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金某某(现此人无法查找)共谋,由王某某注册某一有限责任公司,其成立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经营,而是由金某某使用该公司申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某某许诺王某某好处费,同时王某某也告诫金某某要实事求是地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该公司成立后不久,王某某以该公司名义先后两次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两本共计50份交给金某某。经查,王某某成立公司后旋即将公司资本抽出,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票面税额累计42544.95元。该49份发票的受票单位及地方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均证实与该公司无业务往来,均未收到相关发票,同时 49份发票的开票人均为“金某某”。后案发,王某某被网上通缉抓获。
二、分歧意见
在处理该案时,对王某某的行为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理由是: 1、王某某主观上存在虚开的故意,这是从其成立公司的目的认定的,结合本案实际,该公司没有其他员工、没有任何业务以及成立不久王某便将公司资本抽出,反映出王某某没有经营,也不想经营。另外,从其证言也可以证实这一论断,王某某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中称其成立公司是为金某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到相应的好处费。2、客观上王某某有虚开行为。首先,王某某将其购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金某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其次,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看,买方单位是虚假的,交易业务也是虚假的;最后,王某某在明知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税款。3、从侵犯的客体看,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开局发票应当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中也有类似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在主观方面,王某某供称所购领的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交给金某某使用了,且其告诉过金某某不要瞎开,要实事求是地开,目前金某某未到案,王某某本人又否认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因此王某某是否具有虚开的故意只能通过其他证据来认定。2、在客观方面,第一,该公司从税务机关购领的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真正的受票单位没有一家被核实,这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没有一份被提取,不能通过受票单位直接证实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该公司即王某某直接开具。第二,王某某供称其发票均交给金某某使用,并非自己对外开具(从该公司提取的记帐联的复印件无法进行笔迹鉴定),而金某某未到案,无法证实上述发票是王某某本人或相关人员开具。第三,从该公司提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所显示的销项税额已向税务机关缴纳,而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未提取,无法认定上述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在税款上是否虚开及虚开税款数额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仅因查不到真正的受票单位就推定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王某某虚开的,则有悖于无罪推定原则。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理由阐述如下:
1、主观上,王某某有虚开的故意。首先肯定王某某的行为是一种虚开行为,这是由他事先与金某某共谋以及成立公司的目的决定的。在王某某的供述中提到,其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让金某某使用该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取金某某许诺的好处费”。由于缺乏相关的证人证言,而犯罪嫌疑人供述又只能作为侦查的方向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因此我们在认定是否是“虚开”的问题上只能通过其客观的行为去判断。该案中49份发票的受票单位及地方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均证实与该公司无业务往来(均证实未收到相关发票)以及王某在公司成立不久便将公司资本抽出等事实,反映出王某没有经营,也不想经营,从而证明了王某某的供述的真实性,其成立该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金某某能使用其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说王某某在虚开的行为上至少存在间接故意,即明知会出现虚开的结果而放纵其结果的发生。我们不能简单地采信王某某“我告诉过金某某不要瞎开,要实事求是的开”的供述,应让事实上分析。该案中,王某某根本未对金某某使用公司名义开出的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任何审查和监督,相反地却在明知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冲抵税款,证明了该 公司只是金某某违法犯罪的一个工具,而王某某至少存在虚开的间接故意。
2、客观上,王某某的行为是一种“让他人为他人”虚开的行为。在肯定王某某的行为是虚开后,判断是何种虚开成为解决该案问题的关键。我们都知道,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即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行为。本案中,该公司提取的记帐联的复印件无法进行笔迹鉴定,而金某某未到案,无法证实上述发票是王某某为他人虚开;其次,发票的开票人均为“金某某”,排除了王某某是为自己虚开的可能;然后,从案情看虚开发票的受票单位均证实与该公司无业务往来,很明显王某某没有让金某某为自己虚开;最后,王某某恰是该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他同金某某并无中介关系,因此也不是介绍虚开。实际上,王某某成立公司就是想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同金某某换得好处费,他并不介意金某某如何使用该发票,并且对金某某的虚开报着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这正是一种“让他人为他人”虚开的行为。
3、“让他人为他人”虚开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宜适用类推。从上所述,我们看到王某某任意将公司增值税发票交付他人使用的社会危害性是较大的,甚至从一定程度上说其危害性并不亚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等犯罪行为。有人认为可以根据“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的法律类推适用来处理该案,但我们认为是不可取的,因为它有悖于罪行法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适用刑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帝王条款”,其中它就要求严格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解决问题的办法只能是修改法律或者出台相
应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规定。
综上所述,王某某“让他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宜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四、处理结果
我院审查后,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四川省政府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四川省政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必须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责任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保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第五条 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在所辖行政区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具体行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及环保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具体从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机构及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行为。

第二章 执法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需委托有关部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站、监测站等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不具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清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符合执法规定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省环保局验收并颁发《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证》。未取得资格证的单位不得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第三章 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上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是同级环保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法制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具体组织、承担对本级环境保护部门各业务机构执法及下级环保部门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应主动接受政府法制部门、上级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 执法文书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使用统一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统一由省环保局制作。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包括行政管理类法律文书、行政处罚类法律文书和行政复议类法律文书以及监督类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类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开发建设环境影响报告审批书、环保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许可证以及依法制定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法律文书、证明等。
(2)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决定书、环保目标责任状、污染治理证书、环境污染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等。
(3)环境监测、监理依法规定的规范化行政管理法律文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它规范化管理法律文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制发的行政管理法律文书,依法报请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机构审定,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正式签发后,承印统一式样供日常执法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立案登记表、案件受理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2)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委托鉴定书、听证笔录。
(3)处罚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复议案件登记表、复议案件受理决定书、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2)调查笔录、审议笔录、委托鉴定书。
(3)复议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使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第五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三条界定的内容外,其余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非经营活动环保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和对经营活动环保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应执行听证程序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六章 执法人员
第二十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经过法律专门培训或进修。
(4)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与环保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规、资源保护法规及行政诉讼程序法规。
(5)参加过省级以上环保法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市、地、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经过法律专门培训或进修。
(4)熟悉环保法律、法规和与行政执法程序和复议程序。
(5)参加过省级以上环保法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
(4)经过法律知识专门函授或岗位培训。
(5)熟悉环保法律、法规,能正确执行行政诉讼程序法律、法规。
(6)经过省级以上环保法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省法制局和省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人员需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政府法制部门签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方可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签发环保《行政执法证》和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前,应审查按规定填报的呈报表和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后取得的《四川省环保行政执法培训合格证书》,表、证齐全方可签发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
监督检查证》。
第三十四条 县级环保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四川省环保行政执法培训合格证书》,而其它条件具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严审查办理为期一年的证件。在一年内须参加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合格者加盖印章继续使用;年审不合格者收回证件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1月2日












对于北京邮电大学学生会相关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从《北邮学生会问题调查问卷》分析得出的


蒋津泉、周宇


























内容摘要:
我们从北邮学生会的基本构成人员——广大普通同学入手,获取第一手资料,来了解同学们对于目前北邮学生会的关注、了解程度。同时我们还注重对于北邮学生会现状、性质的探究。我们认为,对学生会情况细致的分析,有助于规范校园法制建设,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最终可以更好的维护学生利益。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广大学生对于北邮学生会的情况非常不了解,对于北邮学生会的工作有很大的不满,对学生会干部产生办法有着诸多意见,对学生干部的普遍选举有着非常积极的渴望。以上的一切导致学生对学生会逐渐趋于冷漠,使学生会离“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的初衷越来越远。
关键词:
大学/学生会/选举
研究现状:
关于高校学生会的问题探究,国内近十余年来没有深入探讨的资料可供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