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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边嵘

时间:2024-07-21 20:0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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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撰稿人 边嵘


在司法实践中,按份共有的某一共有人转让或出卖其所占有的份额财产时,对其他共有人未尽通知义务或擅自处分的纠纷处理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笔者想在这篇文章里就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行使条件、实现方式作以粗浅的探讨。

一、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
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①。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财产被转让时,就可以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作为共有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权利法定性。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九十二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关于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内容具有一致性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已经存在的共有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和所有共有人的利益。同时,避免和减少共有人之间的纠纷的发生。
(二)权利物权性。
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物权性质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物权性质。认为优先购买权附随于买卖关系,法律设定此项权利是应当视为买卖关系的组成部分,对出卖人设定附加的义务,是债权属性,不是有物权性质。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②。第三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属于物权范畴,具有物权性。③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1、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依法律规定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对共有人的特定保护。2、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符合物权法律特征。3、若将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视为债权,当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使权利难以实现。按照债权理论,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只能依债权被损害而要求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而优先购买权的违约责任、损害结果的不可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使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实际意义,不利于维护共有关系和保护被侵害共有人的权益,而变向的鼓励出卖人,不履行通知义务而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三)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权并不是优先购买权利人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仅是出卖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优先购买权利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其权利表现方式为可能性,其前提条件是出卖人出卖自己的份额。另外一个条件是“在同等条件下”。只有这两个条件均满足,这种可能性的权利转变为现实的权利。因此说共有关系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期待权。
(四)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④。当优先购买权人满足了共有人出卖自己份额,具有“同等条件”,且没有合同约定时,优先购买权人在附加上述条件情形下可以完全排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可能。也有观点认为,共有优先购买权不是形成权,因为该权利只是在某一共有人要出卖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较之有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而不是直接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直接与出卖人形成买卖关系。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共有关系若不附加上述条件,不符合形成权法律特征,即不能凭自己一方意思表示而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附加条件成就时,其完全可以对抗共有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完全可以形成与出卖人的转让共有财产份额的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不是绝对的形成权而是附条件的形成权。

二、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由于共有关系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和附条件的形成权,优先购买权利人的行使条件也必然是严格和受到限制的,其具体条件为:
(一)共有关系存在。
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必须共有基础存在,若不存在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另外出卖人的共有份额必须是明确无争议的,若共有关系中的共有份额不确定,则应首先确定各自共有份额。其次,出卖人共有财产必须是没有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控制性措施和处分性措施的财产。如共有房屋中,出卖人的共有份额若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或将被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不得转让”的规定,优先购买权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该项财产处置前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共有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受“同等条件“限制。
“同等条件”必须是按照通常交易习惯的同等条件,有约定则遵从约定。如价格条件相同,优先购买权人可行使优先购买权。支付条件,如即时支付还是分期支付:若是价格相同都是即时支付,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人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分期支付,优先购买权人与第三人分期付款期限相同则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不具备同等条件,即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另外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我国法律现没有对优先购买权人的合理期限作出明文规定,但应根据出卖标的物的特点确定合理期限,给优先购买权人以足够的筹款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必要准备期限,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出卖其份额的具体客观情形,不能使优先购买权人无限制期限的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应以一个月以内酌定合理期限,若是不动产或需要登记的动产,可参照《民法通则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参照以上规定,综合考虑出卖人的利益和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保护。

三、共有关系中优先购买权的实现方式
(一)共有人内部优先购买权的实现。
在共有关系中,某一共有人拟转让其份额时, 其他共有人都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共有人谁更有优先购买权,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一种观点认为由拟出让人决定谁更有优先购买权。理由是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充分尊重出让人的所有权,应该由出让人自己决定。第二种观点认为以抽签方式决定。理由是法释(2004)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在共有人中(包括拟转让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买受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若不能形成三分之二的共有人同意,则采取抽签方式。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共有人为三人的,转让人与转让人决定的拟行使优先购买权买受人必然会形成三分之二共有人的同意,充分尊重了出让人的所有权。若全体共有人为四人以上的,仅就转让人与转让人决定的买受人二人同意,未经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便应由形成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买受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此种做法的优点是转让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后一般情形下都不再参与共有财产事务的管理,避免其因主观好恶而不考虑以后共有关系的稳定和发展。如果共有人之间不能形成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则采取抽签方式,既体现了相对的公平,又避免和减少共有关系中的不必要纠纷。针对上述情形的应是共有人间的同等条件进行的优先购买权,若存在共有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竞买,仍应遵守“同等条件”此项规定。只不过是在“同等条件”的前提下先共有内部而后第三人。
(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的处理。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出现了竞合,两种优先购买权的冲突,表现为谁更优先。针对上述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更具有优先购买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笔者赞成后一种观点。理由是1、从权利位阶上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产生于共有人所有权关系之中,具有物权性质,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关系,是债权派生出的物权化的债权。从物权优于债权的理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要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从法律效果看,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其宗旨是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害关系较之于承租人更为密切,其所尽义务要高于承租人,从义务与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也更为优先。另外,承租人较共有人没有优先行使购买权,依“买卖不破租赁”的理论承租人不会因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有租赁合同受到影响。其权利并没有受到影响和损害。综上,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要更优于承租人。
(三)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第三人善意取得相冲突的处理。
某一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未尽通知义务,而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拟将买受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呢?一种观点认为,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理由是从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看,应保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可依照上述规定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第二观点认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设定的保护共有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具有物权性质,而善意取得第三人与转让人是基于债权而取得物权,并且《特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善意取得第三人符合三项情形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的限制条件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然法律已规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就应首先保护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转让的共有财产份额为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应认定转让人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有效,若转让的共有财产份额为需要登记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应认定第三人与转让人的合同无效。笔者比较赞成第三种观点。理由是要对共有人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与第三人交易安全二者之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予以平衡。首先,针对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要对第三人设定过多的注意义务,无疑增加了交易成本,同时也不利于交易安全。故针对取得不需要登记的动产的第三人符合《物权法》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保护其所有权的取得。共有人针对不需登记的动产,在市场流通中的再重新取得也并非难事,因此,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应让位于第三人的善意取得。但是针对需登记的动产和不动产,共有人较之于不需登记的动产其尽的管理义务较多,与之联系较第三人更为紧密,其重新取得也更为困难,针对上述两项财产应确认转让人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无效,优先考虑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理由,1、需登记的动产、不动产的转让第三人在交易中应尽到注意义务。如果转让的是共有的不动产份额,由于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数人共有,第三人就应知道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时第三人还与共有人之一签订部分不动产份额的转让合同,就证明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应该认定该转让合同无效。2、不致使法律规定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悬空,法律既然设定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就应保障该权利得以实现,若确认第三人与转让人合同有效,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实现呢?共有人若基于共有人身份要求转让人承担合同责任,以违约为由,大多共有关系中对优先购买权都无违约条款规定,要求出让人承担违约责任很难实现;若基于侵权责任,其侵权后果在实践中难以确定,使共有人的主张难以保护;若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缺少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都是以债权的保护方式则忽视了公告购买权具有物权性质,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定权利彻底悬空。3、不利于共有关系稳定,返而促进矛盾升级。共有人大多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如亲属或多年合作伙伴之间。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与第三人主张善意取得已表明产生了纠纷,若保护第三人进入共有关系,只能在原共有人与转让人已产生的矛盾的基础上,再加上原共有人与新加入共有人的矛盾,使共有关系更加不稳定,更不便于共有财产的管理,难以实现物尽其用。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实现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以上是笔者对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一些粗浅看法,笔者希望通过对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特征、行使条件、实现方式的分析,有利于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理解和司法实践。


注释: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页。
(2)黄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16页。
(3)何志《物权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736页。
(4)郭明瑞《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正 当 防 卫:规则、学说及对象界定


楼杰科



正当防卫:规则、学说及对象界定
防卫基于人的自然本能,因此是项自然权利。在无法的时代,只要侵害实际存在,就可进行防卫,不论侵害针对的是自己、族亲还是亲族,也不论防卫达到何种程度以及防卫是否在侵害发生时实施。所以,原始的防卫与原始的报复相含混。进入文明的社会,防卫不再必然正当。社会的制度选择性地设置了防卫正当化的充要条件。由此开始,防卫是项自然权利这一立足点已不足以支撑住制度的大厦,继而渗入了社会秩序或法秩序保护的理由。由于保护社会秩序在根本上是国家的义务或者责任,因此,对违反法秩序保护的行为进行惩戒亦是国家的特权,私人不可拥有。当然,防卫不是惩戒,也不是惩戒的异化。所以在特别情况下,我们仍可以对不法侵害进行适当的必要防卫,即正当防卫。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允许正当防卫,是对自然权利的有限复归,更是法的规范性体现。由此,一个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正当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还是不法侵害行为呢?或者说,我们的行为防卫的是什么?

规则与学说:正当防卫的定义及构成

近代文明起源于西方是不可辩驳的事实。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及自然科学的兴起标志着与以前一切社会文明不同的文明形态的出现,也酝酿着产生与其自身不同的文明形态的条件。西方社会无论是靠正规的或非正规的、人道的或不人道的手段,还是靠文明的或野蛮的、温和的或血腥的手段在全世界践行他们所谓的文明,作为现代文明摇篮的地位不可否认。在现代社会中,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还是文化的都留着那时的痕迹。论及作为现代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规则的正当防卫,就不可不重视西方社会对它的关注。当然,作为制度中的规则,它本身又是根基于现有经济状况的文化形态在政治领域内的法治实践,因此,就必须注意我们所处的语境——现代中国实况。
1、西方国家的规则和学说。西方社会的法律按照其产生的历史渊源和法律实践的习惯分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民法法系的显著特点在于规则的文本性综合即成文法,而普通法系的显著特点则是实践的法即判例法。因此,前者注重法的规范性分析及注释,也就是法典化;后者强调法的实践以及由此形成的判例。故而,在民法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将正当防卫归为阻缺违法性或称正当化原因,而在普通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将正当防卫作为一般辩护理由来论述。
意大利是现代刑事法律的发源地,刑事古典学派以及刑事社会学派均产生于亚平宁的土壤中。可以说对刑事法律的研究具有深厚的传统和现实的基础。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见意大利刑法典第52条,它是如此规定的:因防卫本人和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必要而被迫而实施行为的人,只要防卫与侵害相适应,不可处罚。意大利刑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正当防卫应包括两个方面即侵害状态和防卫反应,简单的说就是不法侵害和防卫行为。根据法条的规定可知,防卫基于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这里所谓的“现实危险”是指“存在于防卫实施时的危险。” 也就是防卫进行时必须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而不是防卫者的假想。而危险的指向是防卫者本人的或者第三人的权利。因此侵害行为针对的是“我的”或“他的”现实权利。它限定了权利的主体范围,至少从法条的表述中,我们可以推断出“正当防卫保护的对象不能是集体利益或更广泛的利益,除非它们直接涉及个人的利益。” 对侵害状态用中国话语的解读就是:防卫实施的基础,第一、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实施;第二、侵害行为针对的是“我”的或“他”的权利(绝对指向);第三、具有产生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性,所以行为是不法的。
法律对防卫反应的要求可以用“被迫”、“必要”、“相适应”三个词概括。具体而言,防卫行为首先是被迫实施的。“被迫”是指受外界迫使,是不得已的。因此,被迫实施就是防卫人在受到侵害的迫使下不得已做出的选择;其次,防卫必须必要。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必要”是指不可缺少;非这样不行。所以“防卫的必要”意味着防卫行为在客观上应与阻止的危险相称,在手段上必须具有相对的不可避免性;最后,防卫必须和侵害相适应,在根本上,这是质的等同,而不是量的相等。因为侵害是对权利的侵害,也就是对利益的否定;本质上,防卫也是对权利的侵害,因而也是对利益的否定。所以防卫和侵害的矛盾就是利益的冲突,使他们之间相适应就是平衡利益的问题。可见,意大利刑法理论界对防卫反应的解说实质上是对已经在进行的防卫行为的限定。
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摧毁了一切旧的、封建的、腐朽的东西,引来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制度创新的春天。在1791年的《刑法典》第六条规定:当杀人系出于正当防卫之现实的紧迫情形所支配时,此种杀人为合法实行的杀人。而拿破仑法典为资本主义的立法开创了示范,这不仅是形式上的,更重要的是内容符合近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1810年《刑法典》第328条对正当防卫作了如下规定:以保护自己或他人之正当防卫,在现实的紧迫的情况下实施杀人、伤害及殴打,不构成重罪与轻罪。法国现行刑法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了正当防卫规则,该法第122—5条规定:“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害之当时,出于保护自己或他人之正当防卫的必要,完成受此所迫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所采取的防卫手段与侵害之严重程度之间不相适应之情况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法国刑法理论界认为“正当防卫的条件,一方面涉及不法加害行为,另一方面,涉及防卫行为。”
关于侵害行为的性质应该是“不法”,它指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并且鉴于客观的考虑,此等行为亦会造成对我或他人的不利(绝对指向),因此侵害行为是应被否定的。关于不法侵害行为的特征,法条中有这样的表述“不法侵害之当时”,显然这里的“不法侵害之当时”与意大利刑法中规定的“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不法侵害行为的现实性条件,指防卫人或第三人面临着现实的逼近的危害威胁。它否定的是假想的和不适时的防卫。
关于防卫行为,如果要使防卫合法就必须符合“必要性和限度”这两个条件。法条中有这些词表明这两个要求:“必要”、“所迫”、“不相适应之情况除外”(反过来讲就是应当相适应)。防卫的必要性是就防卫行为的实施的手段而言的,它严格限定在唯一的范围内,即防卫行为是对付加害行为的唯一手段时,防卫才是必要的。而有限度的防卫则是就对侵害人所造成的结果而言的,它要求防卫应当与侵害行为的严重性相一致,而不可超过侵害造成的危害或者防卫人想避免的危险。很明显,与意大利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相比较,它们虽然在文字的表述上有很大的差别,但是关键词没变,因此在本质上,它们没有根本性区别。
德国刑法典关于正当防卫是这样规定的,该国刑法典第32条第2款规定: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该法律概念,正当防卫必须具有下面两个条件:不法侵害和防卫行为。其中不法侵害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1)、侵害是对法秩序所保护的行为人或他人利益所构成的侵害和危害,并且是人为的。这里的对法秩序所构成的侵害和危害不仅指违反刑事法的行为,也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侵害并不必然要求具有罪过的因素,只要客观上威胁着法律保护的利益就是侵害。(2)、侵害的对象是“自己或他人”的所有处于法律保护之下的利益(绝对指向)。这里至少可以说明两点,首先,对国家、集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个人不必然具有防卫权,只有这些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关时才能进行防卫;其次,属于“我的”或“他的”法益受到侵害时均可进行防卫。(3)、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侵害必须正在发生,即“迫在眉睫的、正在进行的,或者仍然在继续进行的侵害便可谓正在发生。” 也就是说存在着现时的威胁。
防卫行为具有下列特征:(1)、具有防卫的意图,防卫必须体现防卫的意思,但并不要求只有防卫的意图,对于具有激愤、报复心理,同时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的行为也是被允许的。这里的防卫意图的正当性体现在“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不法侵害”这样的法条表述中。(2)、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对侵害行为实施有效防卫的必要程度。所谓“有效”是指防卫行为的手段以足以制止侵害行为为限。因此,凡是超过有效的必要程度的防卫行为都是不法。(3)、只有在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所必要的情况下,防卫才是合法的。这里的“必要”按照法国和意大利刑法理论就是“相适应”,被防卫的利益和被侵害的利益在质上应该等同。
比较民法法系三个典型国家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和理论可知,虽然在规则的文字运用上,各国法典的表述有或多或少的差异,但从概念本身以及构成的分析来看,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均认为正当防卫是为使本人或他人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侵害,而被迫实施的有效的必要防卫行为。在构成上,它们都认为防卫行为正当应该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不法侵害(侵害状态)和防卫行为(防卫反应)。而不法侵害是现实的、不法的、人为的以及绝对指向的;防卫行为应当被迫的、必要的和适合的。总之,对防卫正当性的认定必须符合规则之规定。
与此相对,普通法系比较注重司法实践,他们认为当运用武力导致了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以致他人死亡,可能是正当的或可以辩护的,因为武力的合理运用可能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正当防卫对于任何包含暴力要素或使用暴力实施犯罪来说,都是一般辩护理由。” 可见,它们把正当防卫作为一项一般辩护的理由,而不是像民法法系那样注重的是成文法规。或许他们坚信“在适用法律时,具体的辩护理由有助于法院作出较为详细的法律判决。” 也正因为如此,英美法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侧重于对防卫行为性质的界定,而不像大陆法将其与不法侵害行为同等对待。他们认为,第一、使用暴力应当是必要的,如果不存在即将发生的损害威胁,或者可以采取其他合适的手段,暴力就是不允许的;第二、防卫的强度应与可能发生之损害相当,这里“相当”的意思应该解释为不超过合理的范围。第三、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必须认识到其行为的合理性。即使将正当防卫作为一般辩护理由,在法庭上,证明防卫行为正当仍非是刑事律师(辩护人)和被告人的责任。但是正当理由要求认识合理,所以被告人必须证明自己的认识合理。第四、防卫行为的程度应该与承受者的罪过相关。这是个具有争议的限制条件,任何人都不会允许精神失常者或者其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任意的侵害自己。我们也没有责任确定侵害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一个人应该被允许使用合理的武力保卫自己或他人免受非正当的攻击,尽管攻击者可能无刑事责任能力。” 虽然如此,但限制条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仍旧有效。很明显,普通法系在尽可能的限制防卫权限,在民法法系中作为正当防卫两构成要素之一的不法侵害,在它们论及正当防卫的法律词汇中很少看见或者根本没有。似乎是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实施是绝对的理念,这或许与它们的司法传统和政治观念有关。
2、我国的规则和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存在作为法的刑法(其间有刑法草案以及草案修改稿),直到1979年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刑法典才正式出笼。经过将近18年的实践,刑事法律以及刑事法理念在我国已经有进一步的发展。根据现实社会的飞速发展以及由此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提出的新要求,1997年10月1日,修改后的新刑法正式施行。在这两部法典中均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1979年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1997年新刑法在此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规范,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规定来看:首先,新刑法有原来的两款增加到三款,增加了对特定犯罪的无限防卫;其次,将防卫过当表述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与以前相比,放宽了对“必要限度”的限定,并且严格了对不法侵害人损害的程度。因此从总体上讲对防卫的实施放宽了限制;最后,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1979年刑法典中的表述基本上与民法法系国家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相同,而新刑法则更有中国式的特色,它明确加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的表述。而这在德意法等国的规定和1979年刑法典中是无法看到的。
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我国刑法理论界有不同观点。概括起来有下面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应该具备四个条件,它们分别是,“(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3)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人的实施防卫;(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由高铭暄主编的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的《刑法学》也持类似观点:(1)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实施,对任何合法行为,都不能实行正当防卫;(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3)防卫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能损害第三者的利益;(4)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第二种观点认为防卫正当必须符合五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五要件说与四要件说的唯一差别在于五要件说将防卫的目的作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之一,另外的四个要件没有本质的区别。第三种观点就是“二要件说”,这种观点首先将正当防卫的构成分为两个要件:先决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然后又在各个要件下分析出几个因素。“正当防卫成立的先决条件,是决定正当防卫行为能否发生而成立的要件,包括二方面的内容:第一、实行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有来自对方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第二、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实行或者已经明显地威胁着受法律保护的某种权益的时候。合法性要件包括:第一、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违法或者犯罪的侵害行为,只能以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利益造成某种损害的方法来实施,而不能针对第三者实行;第二、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第三、实施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范围。” 与此相类似还有一种分类就是将正当防卫的条件分为侵害方面的条件和防卫方面的条件。如“侵害方面的条件包括:第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才能进行正当防卫;第二、必须有实际存在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进行正当防卫。防卫方面的条件包括:第一、正当防卫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第二、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虽然这种分类的实质内容要么与五要件说一致要么与四要件说一致,但在形式上它至少说明:防卫与侵害是行为间的对话,而不是行为人之间的冲突。
根据以上所述,与民法法系诸国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则相比,大家都规定了防卫是为了使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虽然我国的合法利益主体范围的规定显然大于德意法的规定。所不同的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将防卫的目的作为构成防卫正当性的必要条件,并且它强调的是目的的形式性,即对防卫人主观合理性的限制。它要求防卫人对侵害对象的属性具有肯定的认识——合法利益。而德意法等国的理论界则强调目的的内容性,即对防卫范围的限制。它不要求防卫人对侵害对象的属性具有肯定的认识,但要求判断合法利益的主体。这就是为什么德意法等国的理论都将“为了使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解释为防卫适用的范围的原因。也是我国防卫适用大于他们的原因之一。其次,我国刑法明确将“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写进法条,而德意法等国则没有。究其原因是,我国刑法强调这一点是针对保护除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而言的,它把防卫行为的直接指向限定在侵害人本人的范围。而德意法不强调这点是因为他们认为行为的存在必然包括人的要素,即侵害行为本身就包含着侵害人这一要素,因此对侵害行为的防卫自然只能指向侵害人。当然,也基于“后果自负”这一现代刑事法的基本理念。

对象的界定:不法侵害人还是不法侵害行为

我国现行的刑法理论将防卫对象界定为不法侵害人,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正当防卫的构成论述中,无论哪种观点都将“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行,而不能对第三者实施防卫行为”作为正当化条件之一。当然也有著作明确提出“实施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对不法侵害人实施” 以及“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的。这似乎已是个不争的事实,但所谓的事实是否经的起理论的追问呢?
1、“不法”侵害行为的界定。一般的行为应该包括如下要素:(1)行为主体;(2)行为意识;(3)行为方式;(4)行为对象;(5)行为结果。对行为性质的认定是通过评价行为要素实现的。一个犯罪行为必然是在行为主体上,符合刑法规范对主体因素的规定;在行为意识上具有过错;在行为方式上实施了一定的方式;在行为对象上必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并且是不属于“我的”;在行为结果上具有造成危害的现实可能性或已经造成危害。但行为的不法性并不需要上述行为要素都具有现实的刑事可归责性。一个违反民事规范的行为,可以在主体上降低标准,也可在行为意识上扩大范围,更可以在行为方式的选择上具有更大的自由度,还可以对行为对象作更大的解释,当然行为结果也可以出现更多的状态。总之,“不法”的范围要大于犯罪,并且包括犯罪。
不法侵害行为之不法主要表现在行为结果的不法上。只要侵害是现实的,即会造成可预计的损害结果,即使侵害人没有故意或者没有可归责性,进行防卫也是合理的,因为这不仅是结果无价值,亦是行为无价值。任何要求防卫人在实施防卫前就预先给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标上犯罪标记的规则,都是非理性的,都是对法益私力救济的严格限制。这样一来,“我”就无法正确判断“我”是否真的应该实施防卫行为,还是置之不理或者求救于公力?因为我对对方行为性质判断的正确性并不是必定的,这致使我是否进行防卫有所顾忌。
2、我的界定——不法侵害行为。如前所述,行为已经包含行为主体这一要素,不法侵害行为也就包含了不法侵害人这一要素。因此,在任何提及不法侵害行为的场合,不法侵害人就是个隐含物,虽然在文字上没有表明,但实质上它确实存在。在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表述中,已经隐含着防卫应当针对不法侵害人的潜台词。强调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不是不可,但这是将不法侵害人作为第三者(防卫人可能加害的对象)的对应人而存在的,它实际上强调的是防卫不能针对第三者实施。因此,说“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实际的意思是防卫加害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加害的对象与防卫的对象不是同一个概念,就像防卫保护的对象与防卫的对象不是同一个概念一样。
就防卫的目的而言,防卫的对象应该是防卫的根本目的的指向。防卫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由于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就必须对侵害人实施相应的能够阻止其实施或已经实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因此,对不法侵害人的加害是阻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然。在这里,加害不法侵害人是作为手段而存在的,阻止不法侵害才是根本目的的指向。因此,正当防卫的对象就是不法侵害行为。
就防卫的基础条件而言,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实施。没有不法侵害就没有防卫。虽然行为的存在以人的存在为前提,但这是实际的而非规范的。在规范上人的体现通过人的行为的实施。没有行为就没有规范的人。因此人对法的实际意义在于人的行为。不法侵害人存在的形式是他的不法侵害行为,“我”存在的形式是“我”的防卫行为。虽然侵害行为针对的是“我”,但我的防卫行为不针对他,而是他的行为。因为只有当他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实在的规范意义时,我才能进行防卫。可见,防卫和侵害之间的关系就是理性实践,因而是伦理的,即实践着的道德的实现。
就防卫的时机条件而言,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现实性的情况下实施才是合法的。任何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的所谓的“防卫”均不是防卫。因为防卫是一种行为直接引起与此行为相对应的阻止行为。因此没有现实的侵害行为或者侵害行为已经结束的状况下,就不可能进行所谓的防卫。如果说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那么即使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我们仍旧可以进行防卫。因为现实的个体并不以他或她的行为的结束而消失。那么对于身受其害的人就可以对他或她进行必要的加害。但事实上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这是报复而非防卫。
就防卫的限度条件而言,防卫不能超过明显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的损害。就是说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存在的不利结果应该与不法侵害行为对合法利益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的不利后果相适应。适应的标准是根据现实的情况所做的判断或已经存在的结果。判断的内容是不法侵害的程度,而程度的确定有赖于结果。而前面已经论述过不法的认定只要不法结果的存在足以。因此无论怎样,适应只能根据不法侵害行为做出。
综上所述,无论从哪方面讲,防卫行为都必须依据侵害行为而定。所以,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行为而不是不法侵害人。如果硬要把“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理解为防卫的对象的话,那么它只在限定的语义下有效。这个被限定的语义就是——防卫加害的对象



关于印发《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杜青林部长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杜青林部长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农办发[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

2005年12月27-29日,我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杜青林部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讲话。讲话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分析了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总结了2005年和“十五”工作,研究了“十一五”发展思路,对2006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现将杜青林部长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及时传达学习,切实加以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方案、措施等情况,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农业部办公厅。

附件: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农业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杜 青 林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即将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2005年和“十五”工作,研究“十一五”发展思路,部署2006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的主题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2005年及“十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回顾

2005年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绩、再上新台阶的一年。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全面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在起点较高、困难较多、任务较重的情况下,农业和农村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任务。

粮食生产保持较大幅度增产。预计全年粮食总产9680亿斤,比上年增产291亿斤;粮食亩产619斤,再创历史新高;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协调发展,除棉花产量下降外,油料、糖料、蔬菜、水果等都稳定增产。农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预计农民人均纯收入3250元,比上年增加314元,实际增长6%。农业各行业平稳较快发展。预计全年肉、蛋、奶类总产量分别达到7650万吨、2860万吨和2845万吨,分别增长5.6%、5%和20%;水产品总产量5100万吨,增长4%;农机总动力6.79亿千瓦,增长6%,机耕、机播、机收率分别达到50.7%、31.2%和22.7%,均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农垦生产总值增长11.6%,实现利润56亿元;乡镇企业实现增加值4.65万亿元,增长11.2%。农业科研和推广工作成效显著。转基因技术研究、航天育种、新型疫苗研制等取得新的进展;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全面启动,农技推广力度加大;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4.8亿亩次,亩均节本增效20-50元。农村改革稳步推进。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营体制创新迈出新步伐。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巩固减轻农民负担成果。部分省(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新疆、四川、辽宁、江苏、甘肃、山西等省(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农产品对外贸易快速增长。1-10月,全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455.9亿美元,同比增长9%。成功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参展国家和地区数量及贸易成交合同金额同步增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防控工作,阻止了境外H7型禽流感疫情的传入,遏制了亚洲I型口蹄疫扩散蔓延,有效控制了猪链球菌病疫情。已发生的禽流感疫情都控制在疫点上,没有造成大范围扩散蔓延。局部地区疫情连片频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2005年农业的好形势,为“十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过去的五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三农”工作理论、政策不断完善和创新,确立城乡统筹发展方略,提出“重中之重”战略思想,作出“两个趋向”重要论断,制定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重要方针,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形成了全社会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良好氛围。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下发两个“一号文件”,出台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成为宏观调控的一大亮点。“十五”时期特别是近两年,“三农”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出现积极变化。

一是粮食生产实现超常性的恢复增长。2004年和今年粮食连续两年增产,增产总量超过1000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较大程度的恢复,这在历史上并不多见,对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粮食单产连续刷新历史纪录,单产提高成为总产增加的主要支撑因素。这表明粮食增产由过去主要依靠扩大面积,转向稳定面积,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单产的轨道。

二是农民增收扭转多年低速徘徊的局面。去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6.8%,是1997年以来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今年在较高起点上又实现6%左右的增长,农民收入多年低速徘徊的局面得以改变。“十五”期间农民收入年均增幅可以达到5%。农民增收来源发生新的变化,来自种养业的收入快速增长,转移性收入明显增加,工资性收入大幅度提高,劳务经济成为农民增收新的支柱。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明显提高。

三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向纵深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步伐加快,主要农产品向优势产区和产业带集中,优质农产品集中度提高。优质粮食产业发展加快,畜牧业不断壮大,园艺业和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乡镇企业结构不断优化,增长质量提高。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全国产业化经营组织已达11.4万个。农民就业结构非农化进程加快,非农就业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0%左右,农民外出务工人数“十五”期间平均每年增加442万人,今年达1.082亿人。

四是农业科技进步取得重大进展。超级稻、转基因抗虫棉、矮败小麦、禽流感疫苗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体培训工作深入展开,创新了农技推广机制。农业先进技术引进工作成效显著,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逐步提升。农业装备水平显著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达38%。农业信息化快速发展,成为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预计今年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可达48%,比“九五”期末提高11个百分点。

五是农业支撑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积极推进农业“七大体系”建设,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启动优质粮食产业工程,推进沼气和退牧还草等一批重点工程建设,实施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重大财政专项,加强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和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得到提高。农业应急管理机制初步建立,制定并发布了7个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成效。

六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步提高。农业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标准化生产水平稳步提升。建设了一大批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认证了一大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效果显著。农资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农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较好成效。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畜产品“瘦肉精”污染合格率、饲料违禁药品检测合格率、水产品氯霉素残留合格率大幅度提高。

七是农村改革开放全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粮棉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得到加强。积极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继续发展完善。农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农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积极主动参与WTO香港谈判,取得重要成果。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利用外资和“走出去”规模持续扩大,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农业对外开放格局正在形成。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四大农产品贸易国。

“十五”时期取得的这些成就,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在宏观调控中加强农业的结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的结果,是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的结果,也是各级农业部门和亿万农民群众开拓进取、辛勤劳动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农业部对多年来关心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对长期奋战在农业战线的干部职工和广大农民群众表示诚挚的慰问!

回顾“十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历程,我们不仅加深了对党的新时期“三农”工作理论、方针和政策的理解,而且深化了对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尤其是深化了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对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有了新的体会和启示。

一是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全局。科学发展观是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近年来,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自觉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思考“三农”问题,谋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把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科技兴农、改革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创新发展思路,提高发展质量,加快发展步伐,逐步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实现了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必须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好农民利益作为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点。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农民利益。“十五”期间,我们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真心诚意为农民办实事,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效激发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农民得到的实惠明显增加。

三是必须把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目标。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科学发展,必须始终围绕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来开展。为此,我们抓增粮促增收,抓增收保增粮。依靠政策调动农民积极性,依靠综合措施提高粮食生产能力;通过科技进步、优化结构和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增粮增收“双赢”。抓住了增粮增收两大目标,农业和农村经济科学发展方向就更加明确,我们的工作就能争得主动权。

四是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农业由弱变强。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抓好战略性大事入手,强化农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推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构建农业“七大体系”,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开展科技入户和测土配方施肥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近年来农业的基础地位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

五是必须加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农业部门的能力建设,是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水平的关键。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提高统筹发展能力;加强重大问题调研,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健全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提高政策执行能力;转变作风,改进方法,提高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深入开展先进性教育,提高党组织和党员的凝聚力、战斗力。实践表明,只有全面提高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才能够从容应对新挑战、完成新任务、取得新成就。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深层矛盾还没有根本解决,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粮食稳定增产的基础不牢。耕地面积持续减少,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的难度加大。干旱、洪涝灾害和重大病虫害对粮食生产影响加重。二是农业生产方式比较粗放。受技术和管理水平制约,农业生产中水、肥料和农药等的利用率较低,资源浪费较大,农产品加工程度低,农业整体效益不高。三是保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难度较大。稳定粮价的难度加大,一些主要农产品价格呈下降态势,影响农民收入。农资价格居高不下,增加农业生产成本。农民外出就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就业稳定性较弱。四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严峻。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在短期内难以根本消除,造成的损失严重,形成的威胁增大。有些地方兽医机构和队伍不健全,防疫体系薄弱,养殖方式落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任务非常艰巨。

总之,我们必须科学总结2005年及“十五”的工作,既要看到取得的成绩,又要看到存在的问题;既要巩固已有的成果,又要开创新的局面,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推进“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国家现代化建设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为做好 “三农”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十一五”时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时期。“十一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和要求,把握发展趋势,明确发展目标,实施新的战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贯彻落实这一总体要求,必须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和阶段性变化作出准确的判断。

从农业农村的发展环境看,我国目前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新阶段,必须把握新的发展机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坚持把“三农”工作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全社会形成了同心协力推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良好氛围。在发展方略上,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在发展方针上,实施“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在发展政策上,对农民实行普惠政策,逐步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和优化,为“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

从农业农村的深刻变化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正在进入战略转变阶段,必须创新发展模式。经过长期的建设和发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业发展进入了在保障供给基础上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新时期。现代农业建设的重大任务,迫切要求进一步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升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能力,加快农业优质化、区域化、标准化、机械化和服务社会化。所有这些,要求我们必须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特别是逐步提高农民收入,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迫切要求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在这个重要的战略转折期,必须尽快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上来。

从农业农村的重大任务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仍然处于攻坚爬坡阶段,必须积极应对严峻挑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是现阶段“三农”工作的总目标。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任务,对农业基础作用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增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后过渡期及过渡期过后,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农业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城乡二元结构严重制约各种要素在城乡间合理流动,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和任务,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抓住历史机遇,化挑战为动力,切实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出发,着力实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三增”目标。

——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毫不动摇地把粮食增产作为“十一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事关全局的重大目标。这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既要着眼于粮食产量的稳定增加,更要着眼于粮食品种改善、品质提高、结构优化,力争“十一五”期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0000亿斤水平。

——努力实现农业不断增效。坚持把农业增效放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千方百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和综合效益,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努力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坚定不移地把农民增收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任务。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要进一步拓宽增收渠道,优化增收格局,构建增收长效机制,争取“十一五”期间农民收入年均增长5%以上,为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创造条件。

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目标,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体现。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要把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为一个完整的目标体系,加以科学把握和统筹谋划。“十一五”期间,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三增”目标,实施“转变、拓展、提升”三大战略。通过转变增长方式,拓展发展领域和途径,提升发展能力和竞争力,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实施“转变”战略

重点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发展节约型、环保型农业,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不断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一要转变农业发展理念。立足全局思考和谋划农业,用现代工业理念和现代市场经济理念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树立人本观、坚持统筹观、转变增长观、拓展产业观、更新安全观、深化改革观、强化开放观,始终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二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转型。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优化提升种植业,加快发展畜牧业、水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推进农业标准化、产业化和机械化,推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构建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体系。三要转变农业资源利用方式。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积极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大力推广健康养殖、综合利用、农机与渔船节能等实用技术和生产模式,加大治理农业污染的力度,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四要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强农民外出务工就业的培训和服务,大力发展农村劳务经济,提高乡镇企业发展水平,搞活县域经济,多渠道多形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步减少农村劳动力的农业就业比重,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五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转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大力推进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农垦改革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逐步消除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六要转变工作机制和方式。牢固树立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意识,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完善工作落实制度,健全和完善涉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本领,切实提高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的水平。

(二)实施“拓展”战略

重点是拓展农业发展领域和途径,构建农业产业链条和产业体系,开拓农产品市场,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不断提高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水平。一要拓展农业功能。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拓展农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大力发展园艺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拓展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和扩大农民就业的功能;发挥农业在生产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材料方面的作用,促进循环农业发展,拓展农业保护自然资源的功能;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拓展农业的文化与休闲旅游功能。二要拓展农业产业链条。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强化产业体系内部联系,促进农业增值增效,培育“一村一品、一乡一品、一县一品”的产业优势,促进农业产业向产前、产后两头延伸;加强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发展生物质产业;加强农业检验检疫、农产品加工、运销和对外贸易等方面工作,逐步健全产加销各环节和贸工农各领域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产业链条和产业体系。三要拓展农产品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大农产品促销力度,完善运销绿色通道,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外资源,大力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四要拓展农村社会化服务领域。努力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狠抓薄弱环节,填补管理空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特别是要积极开展对循环农业、农产品加工业、观光农业、农产品营销、农村劳务经济、农村能源环境建设、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农民群众排忧解难。

(三)实施“提升”战略

重点是提升农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支撑保障能力,强化农业物质技术基础,健全农业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一要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农业科技攻关力度,强化农业高技术研究,扩大农业科技成果储备和供应;积极引进和应用重大关键农业科技成果,强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先进实用农业技术,大力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二要提升农业安全保障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快发展畜产品、水产品和园艺产品,保障食物安全;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市场监测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的高效安全供给;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提高动物卫生安全水平;加强农业资源环境建设与保护,提高农业生态安全水平。三要提升农业政策法规支持保护能力。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调整,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健全政策落实制度和机制,提高政策落实水平;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抓好农业普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四要提升农业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抓住国家重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以农业“七大体系”为总体框架,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和储备,加快各项工程建设;以制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契机,设计大工程,谋划大项目,努力开拓建设领域;完善建设机制,强化项目管理,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五要提升农民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农民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培训,着力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民自身素质;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行业协会和各种中介服务组织,努力提高农民开展生产经营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和民主议事制度,不断增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长期的历史任务,是宏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把握好关键问题,争取工作的主动权。建设新农村,要把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作为中心任务。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加强农村经济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建设新农村,要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主攻方向。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夯实新农村建设的产业基础。建设新农村,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特别是土地承包关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建设新农村,要优先解决农民最关切的实际问题。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从农民最希望解决的问题着手,切实帮助农民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种难题。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不强求一律,不盲目攀比,不强迫命令,不搞形式主义。建设新农村,要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多方支持、形成合力。制定科学的建设规划,抓好试点示范和典型引导,防止急于求成。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合力。

三、启动实施“九大行动”,切实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

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局年,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起步年。在新的一年里,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以“三增”为目标,以实施“三大战略”为重要举措,围绕大局,明确重点,突破难点,启动实施“九大行动”,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农业效益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十一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为解决新时期“三农”问题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实施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任务,科学规划,集成资源,省部共建,以点带面,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一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以培育主导产业为切入点,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推进农业重大工程项目和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通过项目、技术和政策支持等措施,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努力提升农业科技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充分发挥农垦建设现代农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二要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饮水、能源、道路、居住、通讯等条件。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养殖场、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立集中供水系统,保障农民安全饮水。搞好村庄规划,开展垃圾、污水的无害化处理,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三要着力培育新型农民。实施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加大绿色证书、科技书屋等项目实施力度,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加大阳光工程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发展远程教育,开展科技下乡,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四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和村务公开、民主议事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益。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推进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完善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纠纷调处机制。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五要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的工作重点,在于把各方面建设的内容在示范村综合集成,为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提供新农村建设的典型示范。在行动推进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评价建设效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各地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强行动

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护基本农田,稳定种植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以实施重大粮食项目工程为手段,以主攻单产为核心,着力提高资源保障、物资装备、科技支撑和抗御风险能力,切实转变粮食增长方式,力争“十一五”粮食平均亩产650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0000亿斤水平。2006年要努力实现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力求做到种植面积基本稳定,单产稳步提高,优质率提高5个百分点,节本增效有新进展,为全面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起好步。一要主攻优质高产。以实施良种补贴和科技入户工程为手段,促进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和杂粮优质高产,重点推广水稻免耕插秧等10项增产增效技术。选育高产优质品种,建立和完善主要粮食作物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体系。二要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等项目,推动科学施肥,增施有机肥,优化肥料结构。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6.8亿亩,力争项目区每亩节本增效25元以上。三要推进耕地质量建设。通过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新一轮沃土工程建设,推广“增、提、改、防”技术,开展保护性耕作,加强土地平整和田间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建设高标准粮田,全面提高耕地质量。四要加强生物灾害防控。以植保工程和优粮工程病虫害防控项目为带动,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新型药械,加强主要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控,完善灾害应急预案,抓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加强粮食加工转化,促进粮食产销衔接,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快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实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促进行动

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要以《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为依据,遵循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规律,准确把握我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所处阶段及其特征,采取综合性措施,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2006年,选择黄淮海专用小麦、三江平原水稻、新疆棉花、西北黄土高原苹果、浙南闽西粤东柑橘、桂中南双高甘蔗、东北奶牛、黄渤海出口水产品等8个产业带进行重点建设。一要提高良种覆盖率。在专用小麦、水稻、棉花等产业带,建设完善新品种研发、良繁、质检和种子加工处理等基础设施;在柑橘、苹果产业带建设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在奶牛产业带建设一批良种繁育场,加快品种改良;在出口水产品产业带建设一批种质资源保护及原良种繁育场,稳步提高产业带良种覆盖率和集约化供种水平。二要提升标准化水平。在产业带内选择一批重点县市,按照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要求,建设标准化生产(养殖)基地,并把这些基地建设成为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基地、龙头企业的原料供应基地和名牌产品的生产基地。三要延伸产业链条。立足产业整体开发,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加工企业,加大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基地建设、新产品开发的支持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加强基地与农户、基地与企业之间的联结与合作。四要增强保障能力。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推广节约资源、节本增效的实用技术;加强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基层检验检测机构;健全动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重点建设县乡两级基层防疫体系。同时,积极开展优势农产品名牌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产品品牌。

(四)实施农业科技提升行动

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进步。实施农业科技提升行动,要以提升农业科技支撑和引领能力为核心,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为重要目标,促进科研攻关由跟踪模仿为主向自主创新转变,技术推广由注重单项技术应用向系统集成技术应用转变,农民培训由注重数量向数量和质量并重转变。一要加快农业科技创新。重点攻克农业重大科学技术难题和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突破性的重大科技成果。重点建设完善农作物改良分中心、农作物区域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农业重点实验室。加强超级稻研究与示范,大力推广超级稻。组织实施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集成农业核心技术。二要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加大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力度,延伸推广链条,强化科技指导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推广新机制。扩大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体培训实施范围。加大科技示范户培育力度,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超级稻栽培等重大农业技术。积极推进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稳定和优化农技推广队伍。三要开展农民科技培训。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对农民开展以科技为主的综合性培训,培养农业生产的技术骨干。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岗转业的职业技能。四要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改善装备结构,扩大保护性耕作面积,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和可持续发展,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积极争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推进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组织农机跨区作业,拓展作业领域。五要促进农业信息化。大力开发利用农业信息资源,完善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电脑、电话、电视“三电合一”的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信息发布工作,健全主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快推进网络延伸,积极实施“金农”工程。

(五)实施畜牧水产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

转变畜牧水产业增长方式,要大力推广健康养殖,重点发展畜牧业养殖小区和规模场户,积极推进水域滩涂资源合理利用,加快畜牧水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步伐,使养殖业尽快从单纯追求数量向数量与质量、效益与生态并重的方向转变。一要加快推广畜禽水产良种。切实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提高自主育种能力,加大良种推广力度。加大奶牛良种和草种补贴力度,探讨水产良种补贴途径和方法,提高良种覆盖率。重点建设一批良种繁育场、原种场、资源保护场,培育一批水产良种示范户。二要大力推行健康养殖方式。加强畜禽养殖小区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强畜牧水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成一批标准化畜牧业养殖小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三要对养殖生产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完善饲料、种畜禽、草种和畜产品检测中心,强化饲料瘦肉精、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和水产饲料质量监管,加强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建设。四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通过项目实施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推动三元种植结构调整。继续实施好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草原建设工程项目,扶持一批工厂化循环用水养殖示范户。同时,大力推进畜牧水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支持一批养殖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六)实施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

发展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对于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实施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要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力争龙头企业集群有大发展,农产品加工水平有大提高,农产品品牌建设有大突破,农业产业化带动能力有大提升。一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扶持力度。扩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范围,鼓励和扶持农民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加快立法进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范化和法制化。二要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培育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进行龙头企业集群建设试点,开展龙头企业创名牌活动,指导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三要创新产业化经营机制。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生产要素入股,探索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更加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方式。完善风险保障机制,帮助农民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行业协会建设试点,逐步建立行业协调机制。四要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设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推进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优化加工业布局,加快发展优势农产品精深加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选择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建立全程质量控制体系试点。着力构建信息、市场开拓、技术培训、创业发展等服务平台,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协调落实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乡镇企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要按照质量安全和绿色生态的理念,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例行监测,强化市场监管,建设安全流通渠道,推进农业生产源头的洁净化、生产与经营的标准化、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化、市场营销的现代化和经营品牌化,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一要加快农业标准化。抓紧推进标准的制定和完善,鼓励各地制定主导产业的产品标准、操作规程,积极推进标准化示范,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工作。重点制修订一批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二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启动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扩大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范围,指导各地建立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启动对复原乳的监测工作,及时发布各项监测信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深入开展农药、饲料、兽药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工作。三要促进农产品安全高效流通。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化升级改造,支持发展农产品直销配送、连锁经营、冷链保鲜运输、基地与市场挂钩等流通方式,推动建立全国性绿色通道。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农产品外销的服务与指导。四要大力培育农产品品牌。加快农业品牌化建设,积极开展注册商标、名牌产品认定工作,鼓励地方特色农产品申请产地保护,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管理,强化对农业品牌的监管和保护。五要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推动农资监管制度化,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加快农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启动放心农资下乡部级试点,创建一批定点农资市场,为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创造良好环境。

(八)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行动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行动,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以农村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为切入点,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循环农业发展,实现家居环境清洁化、农业生产无害化和资源利用高效化。一要开发农村清洁能源。大力普及农村沼气,推广应用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和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大幅度增加沼气建设投资,积极推广以沼气为纽带的北方“四位一体”、南方“猪沼果”和西北“五配套”等能源生态模式,在牧区推广“两池两灶两棚”模式。在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二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以自然村为单元,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净化处理设施,以及农田有毒有害废弃物收集设施。推广秸秆覆盖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和机械化还田技术。实现农村家园清洁、水源清洁和田园清洁,从源头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三要建设乡村物业。以村为单元,建立物业管理站或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形成以村为基本单位、农户为基本服务对象的乡村物业化服务体系,带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四要推动生态产业发展。构建物质能源高效转化利用的生态产业链,推进相关产业在区域内聚集和循环式组合。以沼气建设为龙头,带动沼气池施工、管理维护和配件生产等产业的发展。以秸秆燃料、肥料、饲料和基料转化为手段,推进生物质能源、有机肥、秸秆养畜和食用菌等产业的发展。同时,切实加强耕地、草原、渔业资源的保护,加大动物品种资源和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

(九)实施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

防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实施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要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切实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一要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实施强制免疫。建立完善的免疫档案和免疫质量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免疫工作检查和免疫效果监测。做好乡镇和村级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工作。二要加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大重点地区疫情监测工作力度,做好信息统计分析,及时预警。加强动物疫情网络体系建设,全面实行疫情报告网络化管理。强化应急反应机制,规范应急工作程序。建立应急预备队,完善重大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健全统一的应急指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三要抓好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按照标准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组织开展国家评估,积极推进国际认证工作。总结推广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经验,扩大建设成效,提高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四要加强动物卫生执法监督和动物防疫法制建设。建立省际检疫监督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开展动物防疫标识溯源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加强检疫规范化管理,提高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执法水平,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专项整治。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防止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泄漏和扩散。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全面推进兽医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五要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省、市、县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和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健全村级防疫网络,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加强乡镇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加大兽医科研力度,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研究。强化科技创新功能,提高我国动物医学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

实施“九大行动”是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成功实践的拓展和深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主要措施,2006年要全面启动,“十一五”期间要坚持不懈,扎实推进。要科学设计行动方案,注重工作的连续性与创新性的有机结合,注重工作部署安排的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务求实效。尤其要落实好2006年的项目安排、资金投入以及其他各项保障措施,为整个行动的顺利实施和任务完成奠定坚实基础。

四、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键在于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工作责任,健全落实机制,大胆开拓创新,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为“三大战略”、“九大行动”的有效实施和“三增”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有力的思想、组织和制度保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重任,我们一定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作用。要正确把握这次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特别是要把握好“三增”目标、“三大战略”和“九大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以与时俱进的思想,奋发图强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真抓实干的行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切实强化工作执行力度,健全完善抓落实机制。农业部各单位和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按照整体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工作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部里对启动实施“九大行动”已经明确了任务和责任分工,各级农业部门要具体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负责人,确保“九大行动”的每项任务、每个环节、每项措施都有人负责抓落实。强化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密切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九大行动”的各项重点工作都要有明确的落实措施和实施步骤,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每个时期抓什么,都要搞得明明白白,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具体计划、有进度要求,有条不紊地推进。要健全抓落实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强化重大事项督查、一般事项督办等措施,形成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坚持和完善在抓粮食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建立起来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督导制度、领导联系点制度等抓落实机制。要加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抓工作落实的力度,对已经部署的事情,要扑下身子,抓住不放,一抓到底,不达目的不罢休。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方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新的重大历史课题,实施“三大战略”、“九大行动”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新举措,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深入农村,深入实际,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善于创新,做到深入分析新情况,科学把握新特点,创造性提出新思路,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要加强调查研究,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的环境变化,把握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转折期的发展规律,寻找和把握新的机遇和工作着力点。要结合各地、各行业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围绕“三增”目标,全面实施“三大战略”和“九大行动”。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了解农民的真实意愿和要求,坚持为农民办实事。2006年农业部将继续帮助农民办好15件实事,地方各级农业部门也要为农民办好实事,并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为农民办实事的长效机制。要密切配合有关方面搞好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农村实际,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正面教育,解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主要问题,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务求取得实效。要充分尊重基层和农民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和农民群众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要解放思想,大胆试验,积极探索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途径。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农业行政能力和水平。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强化农业部门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决策、执法、监督、落实等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农业系统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和务实创新的能力。健全完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决策责任制度,对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逐步实行社会公示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决策听证制度,做好专家咨询工作,推进决策科学化。继续深化农业系统自身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切实搞好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网上申请和审批,扎实推进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各种预案,提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深入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重大问题研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努力提高驾驭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加强农业信访工作,积极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积极推动农业立法工作,完善农业执法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稳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探索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政风建设和文化建设,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要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搞好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注入强劲动力。

同志们,“十一五”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时期,2006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任务艰巨而繁重。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