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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诉前调解的定位及操作/叶鹏

时间:2024-07-13 01:25: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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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诉前调解的定位及操作

叶鹏


  调解这朵“东方之花”在建国后曾经十分绚烂,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快速发展,其很快受到了来自程序正义理念的冲击,民间调解能力急剧下降,而司法调解也同样受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等多方面的限制。但轻视调解的弊端很快显现,案件数量急增,法官疲于应对各类案件,由于法官司法理念与大众伦理观念的冲突,当事人经常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不接受,涉诉信访数量的快速上升,现实使理论与实务界不得不重新审视调解的功能与作用。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确立后,单纯的诉讼调解显然因纠纷解决途径的单一性而不能为社会转型期较多的矛盾纠纷提供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如何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空间,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是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拟就当前实践中探索的诉前调解制度作一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诉前调解的定位

  目前,对于诉前调解究竟应处于什么阶段,其法律性质是什么,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诉前调解应处于诉讼开始之前,即法院立案庭立案之前,其性质是一种人民调解。另一种观点认为,诉前调解应处于法院立案之后,开庭审理之前,其性质是一种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相融合的混合调解。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比较准确,因为如要给调前调解准确定位,必须先了解诉讼的含义。
  在汉语中,诉讼一词最初并不连用,许慎撰写的《说文解字》中认为:“诉,告也”;“讼,争也”。据资料显示,现代意义上的诉讼是中国于清朝末年从日本的法律用语中转引回来的。其含义为“打官司”,即由一方告诉、告发或控告,由国家的权威机构(官府)解决控方与被告方的争议或纠纷的活动。现代意义上的诉讼,作为一种解决社会系统中利益冲突的机制和一种专门法律活动,其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1)诉讼是一种有效的“公力救济”方式 ;(2)诉讼有一套法定的程序;(3)诉讼是一个法律运作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提起诉讼、法院的审理和裁决、执行等。由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可以看出诉前调解应是指在当事人将纠纷交付法院解决之前,先在调解人员主导下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功时,再由法院予以立案进入诉讼程序进行解决,即诉前调解应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却并未对诉前调解作出明文规定,那么诉前调解应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调解呢?
  按照现行法律,我国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个部分。法院调解又称司法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活动。他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行为。由三种调解的概念,可以看出,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行为,他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审理活动,其形成的调解文书具有强制力;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其性质是合同。而实践中,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的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可以看出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

二、诉前调解程序的操作

  我国现行民诉法虽没有诉前调解的规定,但法院开展诉前调解的报道却常见诸报端并获得赞誉,可见诉前调解在实践中已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在当前的审判实践中,诉前调解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为不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一为具有法院审理性质,即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笔者认为,目前在法院对诉前纠纷进行调解尚于法无据的情况下,对于诉前调解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操作:
(一)、诉前调解程序的启动
  因为诉前调解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所以笔者认为诉前调解的启动应在案件当事人到法院立案之时。具体而言,就是在法院立案庭内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当事人来院立案之时,立案人员应仔细审查案件,判断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是否有调解的可能。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法官应该充分行使释明权,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利弊,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诉前调解,并征求、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则应暂缓立案,由法官将案件转至立案庭内设置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立案法官协助人民调解员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进行调解。
(二)、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
  诉前调解虽然具有灵活和简易等优点,但却没有法律规定且在程序上也呈现出非法律性、非正式性,所以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应该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根据司法实践,参考各地法院的做法,笔者认为诉前调解只适用于以下一些调、撤率较高的案件:(1)家庭纠纷类,如:婚姻、抚养、赡养、收养、监护婚、继承等。(2)相邻关系类,如:宅基地和不动产纠纷等。(3)小标的额案件,如:小额的债务纠纷、小额的合同纠纷等。(4)人身损害赔偿类,如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5)民间借贷纠纷类,如诉讼标的额较小,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6)其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
(三)、诉前调解的主体
  在诉前调解人的选择上,笔者认为,由于这不是诉讼程序,故不由法官来担任,法官只应负责对调解员进行指导和帮助。具体在人民调解工作室组成人员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由下述人员来担任更为适宜:
1、人民法院邀请的律师。由于律师特定的身份及被社会层面的认知程度相对较高,且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相对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对于一般人而言,更为清楚诉讼的利弊,所以其容易引起当事人的重视,其意见也更易被当事人接受,有利于案件调解的进行。
2、退休后的法官。一些退休法官,身体状况良好,且具有丰富的审判工作经验以及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较于其他人而言,更适合做调解工作。
3、人民法院邀请的人民调解员。此类人员可分为两种,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的人员,一为在当地威望较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员。他们完全有能力利用自已特定的身份和经验对当事人讲解道理,调处一般纠纷。
4、基层司法所的法律工作者。此类人员一般熟知诉讼程序,掌握有相对丰富的法律知识,且具有调解民间纠纷的经验,所以也比较适合做为诉前调解的人选。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组成人员应由以上人选混合构成。同时为了保障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法院应向党委汇报,与政府沟通,努力构建由政府出资为调解员发放工资,法院提供调解场所的诉前调解模式。
(四)、诉前调解的效力及时间
  诉前调解结束后,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调解失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另一种则是调解成功,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前者我们不必细述,而对于后者,则会出现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调解文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由此可看出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那么是否会出现因调解协议难以执行而造成当事人放弃这一解决纠纷的途径呢?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途径予以解决:
  即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由调解员明确告知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并提出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的建议和可以申请法院出具正式调解文书的建议。对于前者,双方可以共同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使调解协议变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对于后者,如果双方当事人提出法院制作调解书的请求,则应由立案庭的法官首先对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然后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但当事人应向法院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体缴费标准,笔者认为应只收取制作调解文书的成本费用,但在调解书中应述明案件系调解工作室调解,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予以确认的情况。
  任何一种程序,都不能没有时间的限制,诉前调解也是一样,如果没有调解期限限制,则势必会侵害当事人的权利。但调解又是一个双方从有争执变为无争执,从有矛盾变为相融合的过程,若时间过短,则一般不容易调解成功,因此笔者认为,诉前调解的时间应限定为一个月为宜。如调解成功,人民调解工作室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双方当事人可按前述方法确定如何履行协议;如调解不成,人民调解工作室则应将案件转至法院立案庭,由法院立案后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宝丰县人民法院 叶鹏)

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2011年全国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2011年全国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

旅办发[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导游等级制度,提高导游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旅游局定于2011年9月组织全国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现将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2011年全国高级导游员等级考试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浅谈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改进

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 余政辉

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部门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后勤服务保障机构,虽然不直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却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其效能发挥如何,直接影响基层第一线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基层检察工作的任务日益繁重,对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需要,提供更优质的保障呢?笔者就结合当前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特点、困难和新形势检察工作的要求,谈谈如何改进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
一、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特点
基层检察院处在检察工作的最前端,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部门与上级检察机关行政装备部门具有共同的特点,也有自身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多样性。行政装备部门相对的工作范围比较广泛,管理事务具有多样性,比如统计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等涉及几个大项、几十个小项的事务管理及服务职责。
2、服务性。服务性是基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的本质属性,其服务于领导决策、部门业务、干警履职等等方面,可以说是基层检察院从早到晚的“保姆”。
3、复杂性。基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的复杂性在于,其管理的事务事无巨细,而且需要沟通协调的关系多种多样,比如与上级机关、本地财政、本院各部门、干警,方方面面的关系都要理顺。
二、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遇到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由于编制、财力、管理制度所限,存在着不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员不完备。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部门缺乏专业性的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具有先进管理理念、协调能力、管理能力突出的人才缺乏。
2、机制不完善。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一个单位后勤工作的效能。随着基层检察院制度的不断完善,在行政装备工作机制建设上也不断进步,但相对而言,机制的建设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3、经费无保障。经费问题对行政装备部门来说,始终是件头痛的事。由于刑事案件的递增,办案成本不断增加,再加上物价上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基层检察院的经费常常捉襟见肘,现有的经费保障体系已成为制约基层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
三、改进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的措施
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发展的检察工作,提高基层检察工作后勤服务保障能力,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改进基层检察机关行政装备工作。
(一)加强人才职业化建设。行政装备部门的工作包括对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讯装备、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工作;经费的申请、核算、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固定资产、环境秩序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等等。行政装备工作做得好与坏,关键在人。从本质上讲,该项工作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它与法律技能一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装备部门的作用,应该加强行政装备管理人才职业化建设。主要在选人、造人、用人三方面下功夫。一是选人。行政装备工作应该尽可能招录管理学人才来完成。当前,基层检察院的行政装备人员鲜有这方面的人员,无论是管理理念、协调组织能力、管理水平,都需要不断提高。二是造人。通过培训不断提高现有的行政装备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造就专业化人才。三是用人。隔行如隔山,不同的工作应该由不同专业的人才进行开展。应因才施用,把组织沟通能力强的人员安排从事行政装备工作。
(二)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
传统的单一靠人员管理的行政装备工作越来越难适应快节奏的检察业务需要。为了提高行政装备工作的效率,促进行政装备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更快捷有效地服务检察工作,有必要将信息技术运用到行政装备管理中来,用先进的管理手段与方法逐步代替传统的管理模式,提升后勤保障水平。
基层检察院行政装备工作应该信息化技术过程中,应量力而行,考虑实际需要,主要在车辆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赃款赃物管理、法律文书及服装管理等方面开发并应用相关软件。一是车辆管理。完备的数据库,比如车辆的行驶状况、驾驶员安排、网上派车等等事项清晰明了,实行车管工作的信息化网化全过程管理。二是国有产资管理。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在资产变动后进行相关信息的变动等等。三是法律文书。开发法律文书管理软件,将各部门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数量收录数据库,便于查询使用,提高法律文书的适用准确性。四是服装管理。通过网络查询,了解全院干警的服装信息,为换装提供正确的依据。五是后勤服务管理。对干警休息室、餐厅等方面的信息,通过软件、网络等电子信息化应用进行管理,减少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加强节约制度化建设
在基层检察机关,经费有限,更有必要开源节流,并加强节约制度化建设。
1、基层检察机关节约文化建设。节约、低碳环保逐渐成为当前的流行话题,在基层检察机关中,由于经费紧张,更需要提倡节约、低碳环保的概念,强化节约意识,通过组织各种活动,倡导节约文化。
2、建立经费使用分析报告制度。为了节约开支,控制经费使用,除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一支笔”制度外,建立经费使用分析报告制度,定期撰写分析报告,对各项经费的来源、使用部门、所占比例、所起效率等等因素进行分析。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刀刃上。
3、建立由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的资源节约责任制度和奖励约束制度。根据各个部门实际需要,确定经费、资源定额分配,在年终进行量化考核,对未超额的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造成浪费的,在下一年度,适当减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