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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体系综述/李洪奇

时间:2024-07-23 03:1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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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律体系综述

李洪奇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联系电话:13911166186

【目录】
一、药品管理法律体系概况简介 3
(一)法律 4
(二)行政法规 4
(三)部门规章 5
(四)规范性文件 6
二、药品管理法律体系内容简述 7
(一)药品行政许可管理 8
1、业务资格许可 9
2、药品上市许可 12
(二)药品规范认证管理 15
1、药品质量管理规范 16
2、药品规范认证工作 16
(三)药品监督管理 20
1、药品标准管理 20
2、药品检验管理 21
3、药品分类管理 21
4、药品研发管理 22
5、药品生产管理 26
6、药品流通管理 29
7、药品使用管理 32
8、药用辅料管理 33
9、药品包装与说明书管理 35
10、中药、天然药物管理 36
11、特殊药品管理 38
12、基本药物管理 39
13、药品电子监管 42
14、药品集中采购管理 43
15、医疗机构药事管理 44
16、药品广告管理 48
17、药品进出口管理 49
18、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 51
(四)药品安全管理 52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52
2、药品召回 53
(五)药品价格管理 53
1、药品价格改革 53
2、药品出厂价格调查 54
3、药品差比价规则 54
(六)药品行政保护 55
1、国外药品专利行政保护 55
2、新药保护 56
3、中药品种保护 56
4、药品价格保护 57
(七)药品行政执法 58
         合同性质的认定
            ——河南郑州中院判决乔福玉诉滨湖福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仅从合同的标题和内容不足以清晰界定,还需从具体的案情综合判断。


案情

2007年5月23日,原告乔福玉与被告荥阳市滨湖花园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简称滨湖福利中心)就原告为被告拉土方款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226144元,被告用一台装载机(原价24.5万元)抵偿给原告,原告当日给付被告车款8800元并将该装载机开走。约定余下1万元车款待被告向原告交付装载机发票时原告再行支付,同时注明:如果装载机购车手续出现经济纠纷,由被告负责。2008年3月下旬,张庆华持该车的租赁合同、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声称是该车车主,将装载机开走。


另查明,2007年3月22日,福建晋工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晋工公司)驻郑州办事处负责人张庆华与樊天才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樊天才向晋工公司租赁ZL50D装载机一台,装载机价款24.5万元,租期6个月,每月租金4万元,租赁期间装载机的所有权属于晋工公司,樊天才不得有将装载机销售、转租、抵押或其他任何侵犯晋工公司所有权的行为。同日,樊天才出具委托收回车辆拍卖授权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于2007年3月22日在贵公司分期购买ZL50D工程机械车辆一台,车辆总价值24.5万,其中首付5万元,余款19.5万元,期限六个月。余款将于10月22日前还清,若到期未还清欠款,则委托贵公司依法收回该车辆并拍卖该车辆。”樊天才交付5万元保证金后接收该装载机,后以该装载机抵购房款将车交给被告。樊天才自接收装载机后,共向晋工公司支付7万余元车款。


裁判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5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作出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荥阳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以物抵偿协议,装载机虽已实际交付,但被告在协议上注明:如果装载机购车手续出现经济纠纷,由被告负责,是被告对该协议不能履行的法律后果的承诺。被告用以抵债的装载机被权利人张庆华收回,证明被告并未取得所有权,被告的行为系无权处分,故双方所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应认定无效,被告对原告所负债务仍应当予以清偿。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拉土方款226144元;被告返还原告所给付的现金8800元。


被告不服,又提起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关于合同纠纷的性质确定


本案第三人张庆华与第三人樊天才之间签订的合同系何种法律关系,关乎该装载机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樊天才,并进一步转移给被告。从樊天才与张庆华签订的合同看,标题和内容均显示为租赁,但从樊天才出具的还款协议和欠条看,说明是买卖关系。根据法庭质证认定的证据能够确定,装载机的所有权在六个月内樊天才未全额支付价款前不发生改变,即张庆华对装载机保留所有权,故樊天才与张庆华就装载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关系。樊天才仅向张庆华交付7万元,尚未取得装载机的所有权,因此,樊天才无权处置该装载机给被告,其无权处分行为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被告以该装载机抵拉土方款的行为无效。


2.被告是否善意取得装载机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以所有权的移转为目的,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在适用善意取得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其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


本案中,第三人樊天才无权处分可构成本案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但被告在受让装载机时,未尽合理审查装载机的合格证、发票等相关凭证的义务,存在过错,不构成善意取得的主观心态。被告没有办理装载机登记手续,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要求。被告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又将装载机抵偿给原告,被告应承担无权处分的法律责任。


本案案号:(2011)荥民二初字第29号,(2011)郑民四终字第1166号,(2011)荥民二初字第288号,(2012)郑民四终字第2181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李逊仙 禹 爽 谢万兵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的意见



教高会厅〔2004〕1号


  我国地方和高等学校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20多年来,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为高等教育的决策和决策实施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服务,在推动高等教育科学的理论建设和指导实践、推动教育观念的转变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并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研究成果,出版了大量的研究著作和论文资料,培养了一大批教育研究和管理人才。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应该有一个更大的发展,这就使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必须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建设,更广泛地开展群众性的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促进高等教育创新。

  但是,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建设和研究工作的开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领导对高等教育研究在教育决策、管理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还缺乏正确认识,不太注重运用高等教育的理论和研究成果指导实践,对高教研究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有些学校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任务不明确,致使研究人员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些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研究条件比较差,研究人员的职称、待遇等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影响了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作用的发挥,甚至造成人才流失;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之间缺乏交流、合作,有些研究课题存在低水平重复、与实际脱离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亟待改变。

  为了使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更好地发挥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应有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高等教育研究重要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建设。

  一、充分重视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教育科学研究单位,担负着从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推动干部和教师开展群众性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等任务。其中,水平较高、力量较强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还担负着培养高等教育研究和管理的专门人才,建设和发展高等教育学科的任务。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具有研究高等教育和高校自身的特殊性,与一般科研机构有所不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高等学校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在高等教育深化改革特别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新形势下,如果没有高水平的教育科学研究,仅凭经验办学,将很难建设高水平的高等学校,更难在高等教育发展中有所创新;有远见、有创新、成熟的教育领导者,必然重视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教育理念的先导作用。

  二、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组织建设。应当根据各地方、各高校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必要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

  三、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队伍建设。高等学校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应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素质较高的精干研究队伍。研究人员应具有高等教育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科学研究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对国内外高等教育有比较广泛的了解。为了提高研究水平和能力,对专职研究人员以及比较固定的兼职研究人员,应当安排必要的培训进修,创造学习提高的条件。

  四、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使研究机构和研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发展。这些制度,主要包括研究机构的组织、领导,研究规划和计划的制订、实施,研究工作过程的监督、检查,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研究人员的职责、考核,与校内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合作,研究经费的使用、管理,研究资料的建网、建库等等。

  五、各地方、各高校应保证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必要的研究工作条件。同时,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也要利用本身的优势,逐步创造更好的研究工作条件。例如,积极争取各级教育科研课题、校内外的相关研究项目和经费,开展有偿的教育咨询和培训服务,编撰出版相关教材和书刊,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研究等。

  六、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建的“全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协作组”,应发挥学术性社团的优势,担负起推动各地方、各高校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之间互相联系、加强交流、开展合作等方面的任务,以解决分散孤立研究所带来的信息闭塞、低水平重复、效率不高等问题;可以积极研究和探讨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自身如何进一步发展、提高以及更好发挥作用等方面的共同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办法;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评估、成果鉴定、评奖和国际交流活动。

  七、加强高等教育研究的人才培养工作。有高等教育学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要加强学科和课程建设,充实师资力量,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都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创造条件,在学校教师和干部的上岗培训、岗位培训以及继续教育中,担负起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和教育研究等方面的培训任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所(室),还应积极参与大学生的学习指导、文化素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等方面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