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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内务部关于部队中已办理复员手续的精神病员和麻风病员在医疗期间的生活供应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6-16 12:32: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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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内务部关于部队中已办理复员手续的精神病员和麻风病员在医疗期间的生活供应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内务部


卫生部、内务部关于部队中已办理复员手续的精神病员和麻风病员在医疗期间的生活供应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内务部



卫生部、内务部关于部队中已办理复员手续的精神病员和麻风病员在医疗期间的生活供应问题的批复云南省民政厅,抄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卫生部门:
1955年9月15日(55)民优字第305号报告及10月20日(55)民优字第370号函均悉。关于部队中已办理复员手续的精神病员和麻风病员在医疗期间的生活供应开支问题,按国务院“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第三项,“……对患有精神病需要治疗的复员
建设军人应当由当地卫生部门负责治疗,生活供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规定,系指已经回乡的复员建设军人中的精神病员。因此,凡已复员回乡的精神病员,在入医院治疗期间的生活供应,应由民政部门负责。原“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这一决议有抵触的,应按决议
规定原则执行。国务院1955年7月7日“关于康复医院的慢性病员的待遇问题”的决定第四项:“对于已移交康复医院的麻风病精神病患者,一律于八月底前办理复员手续,复员后仍由政府卫生部门负责治疗与供给(供给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卫生部另订)”。系指由部队直接
转入康复医院的精神病员和麻风病员,他们虽已办理复员手续,但尚须留院继续治疗,在治疗期间的生活供给仍由卫生部门负责。
以上希分别查照执行。



1955年11月3日
所有人抵押合法 共有人异议无效
骆玉生 程瑛
一、案情
2003年1月9日,从事废品收购的吴某缺少周转资金,要求蔡某以自己的房屋为其提供担保,向某信用社申请贷款。当月15日,信用社工作人员到蔡某家调查房屋情况后,与吴某、蔡某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蔡某以其所有的一幢房屋予以抵押,并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证。信用社按照借款合同贷款70000元给了吴某。之后,吴某两次仅归还了贷款利息2400.56元。2003年6月6日,蔡某因病死亡。借款期满后,信用社向吴某和蔡某的妻子孟某催要借款没有结果。2004年6月8日,信用社以吴某、孟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偿还贷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要求对抵押的属蔡某和孟某共有的房产予以变卖,以实现抵押权。诉讼中,孟某认为信用社明知蔡某抵押的房屋是蔡某与她的共同财产,却在没有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与蔡某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其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二、处理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与信用社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理由是,所抵押的房屋是蔡某和孟某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这种价值比较大的生活必需品的处理,应该有夫妻双方的合意,即必须征得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蔡某在未征得妻子孟某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给信用社,属于无权处分,故该房屋抵押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与信用社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有效。理由是,蔡某所抵押的房屋虽是蔡某和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作为不动产是以登记为要件,房屋登记具有社会公信力。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的唯一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人”即为该房产的产权人。本案中所涉抵押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蔡某,并未记载共有人孟某。蔡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信用社签订房屋抵押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该房屋抵押合同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三、评析
本案涉及的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抵押处理问题。在现代生活中,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如房屋、汽车出售、抵押等问题会经常出现。这类问题处理得不好,不仅会影响到交易的安全,也会影响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这类问题的处理不能马虎大意,应该谨慎处理。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蔡某一人与信用社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所抵押的该栋房屋属于蔡某与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就财产性质来说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理,应该有共同共有人的合意。但本案的共同共有人是特殊的,即家庭成员,不是家庭外部成员的共同共有。家庭内部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的登记,传统的做法是以户主的名义登记,即一般以男性家庭成员登记为常见,并不一定要登记全部共同共有人。以一家庭成员名义登记,可以视为代表了全体共同共有人。如果登记全部的共同共有人,往往使得产权不够明晰,也不利于方便交易。
另外,房屋作为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以登记为要件。登记具有社会公信力。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的唯一权属证明。本案中,所涉抵押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蔡某,并未记载共有人孟某。因此,蔡某是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
此外,从代理的角度来说,信用社工作人员到孟某家调查房屋情况时,孟某作为蔡某的妻子理应知道丈夫将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一事,当时却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她知道丈夫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抵押属于他们共同共有的房屋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其同意丈夫蔡某的行为。蔡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其抵押行为可视为代表了实际共同共有人的行为。而且,该房屋抵押合同也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所以,信用社由此而取得的抵押权是没有瑕疵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孟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信用社对案涉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判决吴某偿还信用社借款70000元及利息,在吴某不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时,信用社有权以蔡某抵押的房屋予以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孟某在信用社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某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


一、应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总统佩尔韦兹·穆沙拉夫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06年11月23日至26日对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二、胡锦涛主席同穆沙拉夫总统举行了正式会谈。胡锦涛主席还会见了总理肖卡特·阿齐兹、参议院主席伊拉希·巴赫什·苏姆罗和国民议会议长乔杜里·阿米尔·侯赛因。两国领导人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进一步加强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三、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与巴基斯坦社会各界人士广泛接触。胡锦涛主席在伊斯兰堡就中巴关系发表了题为《弘扬传统友谊 深化全面合作》的演讲,会见了巴基斯坦工商界人士和友好团体。胡锦涛主席及其代表团还访问了旁遮普省拉合尔市,并出席了传统的拉合尔市民招待会。

四、两国领导人满意地回顾了中巴关系55年的发展历程。双方一致认为,全天候友谊和全方位合作已成为中巴关系的显著特征。中巴友好合作关系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周边国家友好相处的典范。

五、双方认为,当前国际和地区形势继续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中巴加强睦邻友好、开展互利合作、深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与发展。

六、中方强调,巴基斯坦是中国的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好兄弟。中巴关系是中国“与邻为善、以邻为伴”周边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将继续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中巴关系,愿与巴方共同努力,推动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再上新台阶。中方感谢巴方在台湾、西藏、人权等问题上给予中方的宝贵支持。

七、巴方强调,对华关系是巴外交政策的基石,对华友好是巴举国上下的共识。巴方感谢中国政府和人民对巴经济建设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将一如既往地坚持对华友好政策,不断拓展和深化双边各领域互利合作。

八、中方重申尊重巴基斯坦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赞赏并支持巴基斯坦为促进南亚和平与稳定、捍卫国家主权和独立所做的努力。巴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重申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完全支持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九、双方重申2003年两国元首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关于双边合作发展方向的联合宣言》对深化双边关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其顺利实施表示满意。双方高度评价2005年4月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认为该条约的签署和生效为中巴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础。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合作,积极落实条约有关规定,推动双边关系务实发展。

十、双方一致认为,两国领导人保持高层互访和接触对双边关系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双方决定进一步加强政府各部门、议会、政党、知识界、思想库、军队和人民之间的交流,增进相互了解,促进全面合作。双方同意继续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护两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

十一、双方同意有必要加强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巴基斯坦计划委员会之间的定期磋商。

十二、双方认为,两国经贸合作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双方对瓜达尔港等各类经济合作项目取得的进展深感满意,决定积极推进已经商定的合作项目。

十三、双方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相信该协定将推动双边贸易均衡发展。双方决定加快服务贸易谈判,使关于商品和服务业的自由贸易协定更加全面。双方同意今后五年将双边贸易额提升到150亿美元以上。

十四、双方高度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经贸合作五年(2007-2011)发展规划》的签署,相信该协议将为两国在农业、制造业、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矿业、能源、信息通信技术、服务业、教育和技术合作等领域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发挥重要作用。

十五、双方决定责成有关部门认真执行上述协定,确保不断提升中巴经贸合作水平。

十六、双方注意到两国在制造业领域的合作成果和潜力,决定进一步加强在家电、汽车、纺织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对中巴企业合资在巴建设“海尔-鲁巴经济区”表示欢迎和支持。在此背景下,双方愿进一步探讨在互利基础上建设其它工业和高科技园区的可行性。

十七、双方满意地回顾了2006年2月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石油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能源领域合作框架协议》以来,双方在能源合作方面所取得的积极进展。中方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企业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兴建炼油厂、油气储备设施等领域与巴方开展互利合作。中方企业愿意在平等互利、合作双赢基础上参与瓜达尔能源经济区建设。双方还同意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加强在矿物燃料、煤炭、水电、核电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领域以及采矿和资源领域的全面合作。

十八、双方愿意进一步深化农业领域的全面合作,分享两国农业发展的经验,加强农业技术,尤其是农产品加工、农药、滴灌和渔业等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科技企业到巴投资。

十九、双方同意加强信息产业领域的合作,中方愿与巴方分享中国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在技术、装备、服务等方面向巴方提供支持。双方决定在巴合作建设软件产业园区,并就铺设中巴光缆进行可行性研究。

二十、双方愿意进一步加强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合作,中方愿与巴方分享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积累的经验,推动中国企业参与巴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双方高度重视扩大人文领域交流与合作,包括文化、人力资源开发、教育、职业培训等领域。双方同意加强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中方愿意向巴方拟建的一所理工大学和传媒大学提供教师、管理人员等支持,逐步扩大互派留学生及访问学者的规模。中方决定今后五年内邀请500名巴基斯坦青年赴华交流。

二十二、双方认识到加强金融领域合作对于推动中巴各领域合作的重要意义,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多种形式的金融合作。巴方邀请中方银行在巴基斯坦开展业务。双方欢迎两国金融机构设立中巴联合投资公司。

二十三、双方注意到旅游业是两国快速发展的重要行业之一,合作潜力巨大。双方一致同意加强旅游领域合作,共同开发旅游市场。

二十四、为进一步促进中国西部地区与巴基斯坦的人员往来和经贸合作,中方同意巴方在成都增设总领事馆。

二十五、双方对近年来两国防务部门和军队之间进行的多层次、多领域深入合作感到满意,积极评价2006年2月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防部合作框架协议》对促进两军合作的重要作用,决定继续开展包括团组互访、防务磋商、人员培训等全方位合作。

二十六、双方认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重申决心在双边和多边框架内开展实质性合作,共同打击“三股势力”,维护地区和平、稳定与安全。

二十七、双方广泛讨论了国际和地区形势,一致认为,世界各国应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应充分保障各国根据本国国情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应该通过对话和合作和平解决分歧与争端,而不应任意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联合国改革旨在维护联合国的权威和团结,应当优先重视发展问题。安理会改革应充分考虑广大会员国的利益;通过广泛和深入的协商找到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二十八、双方承诺继续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保持密切沟通与协调,进行有效配合与合作,共同致力于加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在全球化进程中维护自身的权益,促进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繁荣。

二十九、双方积极支持对方参与亚洲的跨区域、区域和次区域合作。中方欢迎巴基斯坦成为亚欧会议成员,巴方欢迎中国成为南亚区域合作联盟观察员。双方表示愿以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亚洲合作对话、东盟地区论坛、上海合作组织、亚欧会议等区域性和跨区域组织为平台,扩大互利合作,共同推进区域合作进程。
三十、访问期间,双方签订了以下合作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巴基斯坦在成都开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经贸合作五年发展规划》;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友谊中心项目的立项换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地震灾区援建学校、医院的立项换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瓜达尔港一期工程竣工交接证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二00七至二00九年执行计划》;

9、《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巴基斯坦财政部关于设立中巴联合投资公司的谅解备忘录》;

10、《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巴基斯坦财政部关于双边合作融资保障的框架协议》;

11、《喀喇昆仑公路修复改造项目融资备忘录》;

12、《喀喇昆仑公路雷科特至红其拉甫段改造项目合同协议书》;

13、《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与巴基斯坦塔克西拉重型工业公司合作框架协议》;

14、《振华石油控股有限公司和巴基斯坦石油资源部关于授予巴斯卡和东巴哈瓦普尔区块勘探许可证的协议》;

15、《华为公司与巴基斯坦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关于GSM900/1800扩容项目深化合作谅解备忘录》;

16、《巴基斯坦山达克东矿体勘探开发协议》;

17、《中国轻骑集团与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关于总统就业计划的合作协议》;

18、《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与巴基斯坦安格鲁化学公司关于聚氯乙烯(PVC)联合装置项目合同》。

三十一、双方高度评价胡锦涛主席此次访巴取得的丰硕成果,认为访问对巩固中巴传统友谊、深化全面合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十二、胡锦涛主席感谢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的热情友好款待,并邀请穆沙拉夫总统方便时再次访华。穆沙拉夫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伊斯兰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