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表水水文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水利部水文局 美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地表水水文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0月17日 生效日期1981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文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在地表水水文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的领域可包括但不限于资料收集的站网的设计和业务、水文资料的自动存储和检索、水文和水力的分析技术、水文预报以及空间技术应用于水文和水资源等。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互派科学家、专家、代表团和交换科学技术情报;
二、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包括仪器设备的研制和安装,以及对所得数据的分析;
三、联合组织科学会议、讨论会和讲座;
四、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将视各方所能获得的经费和人力而定。关于上述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
第五条 本议定书所属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该委员会是按照上述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建立的。
为执行本议定书,双方应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确定合作的方向和范围并保证有效地进行合作和交流。双方代表或他们指定的协调人将通过通信联系,互相协商以确定合作活动和其他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
第六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三条,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科学技术情报应是提供一方所确信的准确的知识,但提供一方并不向接受一方或任何第三方保证所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适合任何特定的用途或应用。
第七条 由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本议定书第八条在附件中同意另作处理外,可按通常的途径和双方的正常程序提供世界科学界使用。
第八条
一、经双方同意的具体活动以及进行这些活动的条款,包括经费的安排,应列入本议定书的各附件内。新的合作项目将由双方代表经通信联系予以确认(见本议定书第五条),并将这种新的协议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如附件的条款与本议定书的条款不一致时,应以议定书的条款为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文局应协调中国其他部门参与根据本议定书进行活动。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调查局应协调美国其他部门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国家海洋大气局,参与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所有部门参与本议定书的合作活动应受本议定书条款的制约。
第九条
一、双方同意,根据本议定书或附件交换具有保密性质的任何情报(如商业秘密和技术决窍,或任何一方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情报),应予以保护。根据本议定书第五条,双方指定的代表或他们指定的协调人通过协商作出采用上述情报的决定,或经双方同意另作处理。
二、关于根据本议定书或附件所完成或构想的发明或发现,双方同意:
(一)双方应在其本国内享有这种发明或发现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并应把有关上述发明或发现将要获得的专利或其他保护的情况通知对方。
(二)任何一方经与另一方协商后,可在第三国寻求任何上述发明或发现的权利和利益。双方同意通过协商确定该项权益的合理分配。但对所获得的任何上述权利或利益必须发给另一方非独占的、不可撤消的和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
三、任何一方或根据协议与任何一方从事活动的任何单位,对根据本议定书或其附件所产生的著作,应按照本国的法律和规章获得版权。但应根据书面要求发给另一方出版、翻译和分发该作品的非独占的、不可撤消的和免交使用费的许可证。
四、双方应按照本国的法律承担要求向其国民支付奖金和补偿费的责任。
五、本条出现的其他问题或争议,应根据本议定书第五条由双方指定的代表或他们指定的协调人通过协商解决,或经双方同意另作处理。
第十条 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设备的所有权在本议定书有效期间及期满后仍属提供方。设备所有权的任何改变应经双方同意。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在有效期内开始的项目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七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美利坚合众国内政部地质
水文局代表 调查局代表
江 明 达拉斯·佩克
(签字) (签字)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锡政办发〔2007〕3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监督和保障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校园安全事故,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教育部、公安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县)、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各市(县)、区政府
1.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市(县)、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
2.定期对学校校舍及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改造,确保校舍及设施安全;
3.协调解决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困难和问题,明确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奖惩机制,保障学校安全经费投入。
(二)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1.市教育局
(1)指导、监督各市(县)、区教育局(新区教育管理服务中心)和市学校管理中心开展学校安全工作,负责在锡大中专院校和所属民办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指导有关单位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根据需要对伤害事故民事赔偿进行调解;
(3)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4)会同教育督导等机构联合开展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5)履行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2.市公安局
(1)依法严厉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接到学校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2)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查处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3)加强对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的管理,在学校附近设立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学生上学放学时间,部署警力维护交通秩序;
(4)加强对师生接送车辆的管理,定期对接送车辆进行安全检验,取缔无证无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从严查处校车超员、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
(5)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社会治安情况,督促指导学校制定、完善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和治安保卫机构建设,排查学校治安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3.市司法局
(1)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
(2)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根据需要协助学校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
4.市综治办
把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各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集中整治,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5.市建设局
(1)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2)指导学校校舍与设施安全检查鉴定工作,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3)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立即责令纠正;
(4)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禁止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6.市交通局
(1)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载运学生车辆、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船舶,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2)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交通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7.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
(1)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歌舞、电子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等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
(2)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查处在学校周边制售和出租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8.市卫生局
(1)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2)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
(3)加强对为学校师生提供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的卫生监督管理和学校周边饮食店、商店食品的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4)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疾病防治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9.无锡工商局
(1)依法查处学校周边各种非法经营的商店、摊点、饮食店、网吧、游艺室、图书报刊亭、电子音像出版点、歌舞厅等经营场所;
(2)依法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0.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
定期检查学校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保障运行安全。
11.市城管局
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及时拆除校园周边各种违章建筑、清理乱停乱放车辆。
12.市安监局
指导和督促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3.市文明办
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创建考核体系,列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目标管理项目。
1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所属技师学院和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其他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15.市学校管理中心
负责所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
16.市妇联
负责所属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教育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17.团市委
负责所属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考核方式
每年年初,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根据计划安排,每季度组织自查,定期分析研究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于每学期末填写《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报告书》,报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年中,由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年末,由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全年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综合检查考评。
四、奖惩办法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特色明显、成绩突出的,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每年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学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市政府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考核办法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无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