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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时间:2024-06-28 10:1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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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卫生部 农业部


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1988年10月25日,卫生部、农业部

一、诊断方法和标准
(一)人间布病诊断方法和判定标准
1.人的布病诊断是综合性的,主要依据:
(1)流行病学接触史:密切接触家畜、野生动物(包括观赏动物)、畜产品、布鲁氏菌培养物等或生活在疫区内的居民。
(2)临床症状和体征应排除其他疑似疾病。
(3)实验检查:病原分离、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抗人球蛋白试验。(虎红平板凝集试验,皮内变态反应试验仅供初诊用)。
凡具备(1)、(2)项和第(3)项中的任何一项检查阳性即可确定为布病病人。对已确诊的慢性布病病人和接种过菌苗的人,应以临床症状为主要依据,血清学试验效价高低,皮内变态反应强弱仅供参考。
2.实验检查阳性判定标准
(1)病源分离:检出布鲁氏菌。
(2)试管凝集试验:1∶100(++)及以上,即100国际单位/毫升及以上。
(3)补体结合试验:1∶10(++)及以上。
(4)抗人球蛋白试验:1∶400(++)及以上。
(5)虎红平板凝集试验:血清0.03毫升,检查出现可见凝集。
(6)皮内变态反应:皮试后24、48小时分别各观察一次,皮肤红肿浸润范围有一次在2.5×2.5厘米及以上(或6.25平方厘米及以上)。
(二)畜间布病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
1.家畜布病的诊断是综合性的,主要依据:
(1)流行病史
(2)临床症状
(3)实验检查:
A.病源分离
B.血清学及其他试验
a.初筛试验:
虎红平板凝集试验、平板凝集试验、全乳环状试验(牛)、皮内变态反应(羊)、任选一种或多种进行初筛。
b.正式试验:
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任选1种或两种进行试验。
种畜和奶牛及其他价值较高的动物,应以分菌、补体结合试验为主要检验方法。
2.实验检查阳性判定标准
(1)病源分离:检出布鲁氏菌。
(2)虎红平板凝集试验(羊、牛、猪):血清0.03毫升,检查出现可见凝集。
(3)平板凝集试验:
牛鹿:血清0.02毫升(++)及以上。羊、猪、犬:血清0.04毫升(++)及以上。
(4)全乳环状试验:乳1毫升,检查乳环颜色呈现(+)及以上。
(5)试管凝集试验:
牛、鹿:1∶100(++)及以上,即100国际单位/毫升及以上。
羊、猪:1∶50(++)及以上,即50国际单位/毫升及以上。
犬:常规抗源1∶50(++)及以上。
粗糙抗源1∶100(++)及以上。
(6)补体结合试验(牛、羊、猪),1∶10(+++)及以上。
(7)皮内变态反应:皮试后,24、48小时分别观察,注射部位有一次出现明显的红肿。
3.判定病畜标准:
(1)分离出布鲁氏菌。
(2)血清学正式试验中试管凝集试验阳性或补体结合试验阳性。
(3)初筛试验中,1项或多项出现阳性反应,并有流行病学史和临床症状者。
一般牲畜具备上述1项者即判定为病畜。种畜、奶牛等价值较高的家畜需补反阳性和细菌分离阳性才能定为病畜。
人、畜间布病实验检查的各种方法和要求,按照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和农业部畜牧局主编的“布鲁氏菌病防治手册”和有关其他规定进行。

二、布病疫区县(市、旗、区)判定标准
(一)在本县(市、旗、区)范围,3年内任何1年有感染发病的布病病人。但应排除从外地感染。
(二)检出布鲁氏菌。
(三)本县(市、旗、区)境内牲畜,在调查年度内按畜种构成比例抽检(以种畜和扩繁畜为主)。牧区抽查1000头(只)以上;农区、半农半牧区抽查500头(只)以上。个别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抽查3个乡的9个行政村80%的牛、羊和适量的猪,根据家畜布病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发现病畜。
具备上述任何1项者均为布病疫区县(市、旗、区)。
已达到控制标准的疫区县(市、旗、区)尚须巩固,故仍视为疫区。

三、控制区考核标准
(一)控制县(市、旗、区)
1.人间感染和发病:全县(市、旗、区)无新发病人和用血清学方法抽检受布病威胁者200人以上,阳性率在1%以下。
2.畜间感染:未接种菌苗的牲畜或接种菌苗18个月后的育龄畜,牧区抽检3000份血清以上,农区、半农半牧区抽检1000份血清以上。
试管凝集试验阳性率:以县(市、旗、区)为单位,羊、鹿在饲养量的0.5%以下,牛在1%以下,猪在2%以下,以乡(镇、场)为单位,羊、鹿在1%以下,猪、牛在2%以下。
补体结合试验:以县(市、旗、区)为单位,各种动物阳性率均在0.5%以下;以乡(镇、场)为单位,各种动物阳性率均在1%以下。
3.以县(市、旗、区)为单位,抽检羊、牛、猪流产物材料共200份以上。如流产物数量不足时,补检正常产胎盘、乳汁、阴道分泌物或屠宰畜脾脏、检不出布鲁氏菌。
4.布病人的现患50%以上获得治疗。
5.检出的阳性畜已淘汰或隔离。
连续2年以上具备上述1、2、3项,并达到第4项第5项要求者,为控制县(市、旗、区)。
(二)稳定控制县(市、旗、区)
按照控制县(市、旗、区)要求的人、畜检查方法和数量进行。
1.人间:连续3年无新患病人,人间布病现患全部获得治疗。
2.畜间:连续3年以上应用血清学方法检查,每年阳性率羊、猪在十万分之一以下,牛鹿在万分之一以下和检不出布鲁氏菌。
畜间(羊、牛、猪、鹿)阳牲畜已经全部淘汰。
具备上述1、2项者,为稳定控制县(市、旗、区)。

四、考核县(市、旗、区)应具备的条件
(一)领导重视,能够深入病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布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经验。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主动做好布病防治工作。《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得到了贯彻和落实。
(二)普及了布病防治知识,群众能够自觉参与布病防治。
(三)人、畜布病疫情清楚。
(四)因地制宜的认真落实了畜间检疫,淘汰病畜,免疫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包括现患治疗)。牲畜输入输出检疫制度健全和组织工作落实。
(五)全县(市、旗、区)经过自己初步考核已达到控制县(市、旗、区)或稳定控制县(市、旗、区)标准。

五、考核方法
(一)疫区县(市、旗、区)达标时,由所在地区(州、盟、市)卫生、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联合考核,达标后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农业厅(局)备案。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疫区县均报告达到控制或稳定控制区标准时,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联合考核,省政府确认达标后,报农业、卫生部备案,必要时两个部可复核或抽查。
(二)考核县(市、旗、区)按照控制县要求的方法和数量,分别在布病疫情重的3个乡(场)内考核。根据疫区的菌种类别,对起主要传染源作用的家畜检查农区、半农半牧区须占应检数的60%。牧区牲畜数较多,可按应检数30%抽检,其余40%和70%的家畜按感染种类构成比例抽检。人间,每乡血清学应抽查100人。
(三)经考核达到控制或稳定控制标准的县(市、旗、区)应继续做好巩固工作。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大常委会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2001年9月18日嘉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14日嘉兴市第六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嘉兴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后五日内,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归纳整理。

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突出重点、客观明了、符合实际、便于操作。应当包括:对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的时限及其他必要的内容。

归纳整理后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七日内,由常委会秘书长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当面进行交办。审议意见交办时,可以根据需要附送相关材料。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办。

第三条 “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两个月或者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处理情况报告)。

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包括: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过程,采纳情况及效果,今后工作的措施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事先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征求意见。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处理情况报告后,应当将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研究。

对处理情况报告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进行满意度表决的建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促进发展、关注民生的原则,在该审议议题的调查报告中向主任会议提出,也可以在收到处理情况报告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以经秘书长向主任会议提出。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将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进行满意度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进行满意度表决。

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表决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未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二分之一的,报告机关须重新研究处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新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再次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表决。

对重新处理情况报告表决,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仍未过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二分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质询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查研究等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后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

广电部


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

(1990年9月2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影创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繁荣科学教育影片创作和不断提高影片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数额,电影制片厂应在本规定稿酬标准的幅度以内,根据作品质量的高低和创作的难易自行确定,在影片完成并审查通过后,一次性付给作者。
第三条 稿酬标准
(一)文学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50—4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60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400—1,000元
(二)分镜头剧本: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150—450元
6—10本为一部 每部300—700元
(三)科技简报:科技简报以一本为计酬单位,每本100—250元。科技简报每本一般以三个主题计算。每个主题按每本稿酬的三分之一计酬。
(四)音乐作曲:
1—2本为一部 每部100—300元
3—5本为一部 每部200—400元
6本以上为一部 每部250—500元
自行选曲:各厂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付给选曲编曲者一定报酬,一般以每本10—20元为宜。
(五)海报:每张50—120元
(六)科学顾问、技术指导酬金:每部总计100—500元
第四条 联合创作的稿酬支付办法
(一)导演和摄影共同进行分镜头,摄影一般参与稿酬数额的30%分成,摄影在分镜头时有更多贡献者,也可获得较多分成,但不应超过稿酬数额的40%。
(二)如二人以上联合导演(或有总导演、艺术指导),由联合导演者根据各自的贡献自行确定新的稿酬的分成。
第五条 凡由厂或编导部门正式约稿或投稿准备采用的科学电影文学剧本,在所约作者交出剧本初稿,或请投稿的作者做过较多修改的文学剧本,因未达到拍摄要求决定作退稿处理时,可以根据作者创作或修改过程中所付的劳动量,经编导部门负责人批准,酌量付退稿费,但退稿费限于40—150元。上述剧本达到拍摄要求,而由于非作者原因作退稿处理时,退稿费可酌情增加,但增加的幅度以不超过退稿费限额的30%为宜。
第六条 科教电影剧本被采用后,应付给剧本的责任编辑编辑费20—100元。其数额可根据责任编辑所付劳动量的大小、难易程度,由编辑部门负责人确定。如果该剧本的编辑人员参与了文学剧本的写作而获有稿酬分成的,一般不再发给编辑费。
编辑部门人员每选成功一个主题可付给选题费20—50元。每个选题费的数额由编导部门确定。如果选题的编辑人员(或导演)参与了该选题剧本的写作而获得剧本稿酬时,则不应再发该选题的选题费。
第七条 凡获得“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的影片,可提高其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的稿酬标准,提高幅度不超过原定稿酬标准的30%。
第八条 凡领取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音乐作曲和选曲稿酬的作者、导演和音乐编辑,不再发给厂里规定的奖金(优秀影片奖除外)。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即一九九○年七月一日以后投产的影片均按本规定付酬)。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