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5 07:50: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林树森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成绩突出,在水资源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但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除外。
第六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氵舞阳河和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氵蒙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段取水的;
(二)在市(州、地)边界河流、湖泊和跨市(州、地)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取水的;
(三)由省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四)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
下列取水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取水的;
(二)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湖泊和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河流、湖泊取水的;
(三)由市(州、地)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四)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至5000立方米的。
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本办法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实施取水许可。
第八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核发取水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风景名胜区内取水的,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若需调整,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4期 省政府令
报批。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年实际取水量超过核准的年取水计划或者定额的,超取部分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一)超额3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
(二)超额30%至50%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
(三)超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5倍缴纳。
第十五条 按发电量计收水资源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提供实际发电量报表的,按照设计发电功率连续满负荷运转计收水资源费。
第十六条 水资源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季征收。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成本。
第十七条 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行政监察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实施取水许可或者水资源费征收、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取水许可证核发情况。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水量分配协议规定数量、年度实际取水量超过下达的年度取水分配方案或者取水计划的,应当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纠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查阅、复制有关征收水资源费所需的单据、票据、帐薄、记帐凭证和报表等。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不得妨碍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黔府发〔1992〕55号)同时废止。


舟山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9号


《舟山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剑彪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舟山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乡镇(街道)、村(社)、单位及业主所属的从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相关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按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对辖区内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一)负责渔业船舶的更新、建造、购置、报废、入渔许可和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渔业船舶登记发证、换证、年审和渔业船员的考试、发证,以及船舶进出港签证。
(三)负责传达、起草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
(四)负责组织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查处渔业船舶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把好渔船质量关和救生、消防、信号设备的配备关。
(六)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监督实施本辖区内渔船动态报告制度。
(八)负责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九)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县(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督促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落实专职人员,落实经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
(三)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乡镇(街道)政府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
(四)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六)定期分析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七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能,对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目标,有措施。
(二)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渔船安全管理网络,完善渔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通讯联络制度、安全会议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渔业船员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
(五)开展经常性的渔业安全生产自查,对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全面掌握渔船、船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建立完善渔船、船员档案,协助查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
(六)落实整改。各级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
(七)认真、规范地做好渔业安全台帐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八条 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对本乡镇(街道)的渔业船舶实施安全管理。
(一)负责渔业安全法规的组织实施,对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进行日常性安全检查。
(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工作。
(三)督促并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四)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讯网络,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及时向海上渔业船舶通报气象信息。
(五)搞好编组生产工作,落实抢险救灾船只,制定相应的报酬政策。
(六)掌握海上渔业船舶动态,遇九级以上(含九级)大风,及时向县(区)海洋与渔业局报告船舶动态情况。
(七)负责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相关审核工作。
(八)协助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渔船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本乡镇(街道)渔业船舶各类事故统计工作。
(十)协助做好本乡镇(街道)渔业船员培训的资格审查和组织工作。
(十一)劝阻渔业船舶非法搭客,如劝阻无效的,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九条 村(社)、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
(一)负责本村(社)、公司渔民群众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本村(社)、公司渔业船舶实行“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建立和完善本村(社)、公司渔业生产安全通讯网络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三)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持证情况、职务船员配备和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情况及船舶进出的动态情况,并按规定上报渔船动态情况,建立各类安全台帐。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问题及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积极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五)对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督促渔民整改落实。
(六)严格管理雇用外来劳力,制止无资质劳力出海生产,做好村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责任状》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职责。
第十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及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负管理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切实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航行生产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
(二)服从乡镇(街道)、村(社)、公司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渔业船舶及船员的各类证书、证件,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加大“三修”投入,保证船舶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航行签证。
(四)切实执行渔业船舶“编组生产、互助互救”制度,保持通讯联络的畅通,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五)积极参加渔船、船员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对雇用人员要签订雇工合同,不雇用无资质劳力上船作业。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市级一年一议、县(区)级半年一议,乡镇(街道)级一季一议,渔业村一季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章 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村(社)、公司要根据外海、近海、沿岸不同的生产海域和不同的作业种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组织管理体系。
第十三条 所有渔业船舶应编组生产,编组工作在乡镇(街道)、村(社)、公司的组织下实行。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村(社)、公司应通过民主推荐的方式,挑选思想品德好、责任心强、风格高、组织能力强、群众威信高、业务技术好的船长担任编组长,编组渔业船舶船长应服从编组长的指挥。
第十五条 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乡镇(街道)政府、渔业村(社)、公司的通讯岸台实行一天两次定时开机值班制度。根据通讯网络分工,及时向各生产作业单位提供气象、航行通告等安全信息,做好值班和记录工作,了解各编组渔船的安全生产进出港等动态。遇九级(含阵风八?九级)以上大风及其它特殊天气时,各级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落实各项安全应急措施,并按规定汇总上报渔船动态。
第十六条 生产渔船应按要求同岸台、编组长船保持正常的通讯联络,及时汇报本船动态;渔业运输船出港时,应同岸台保持正常联系,及时汇报本船的装载及动态;对无故不联系的渔业船舶的船长应当给予警告、批评教育。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船长的责任。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生产应认真履行互助互救的义务,一旦发现有船舶遇险求助,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做好抢险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各级安全机构报告。抢险救助实行救助有效补偿原则。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编组长应增强责任性,切实做好编组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本组渔业船舶的动态并向岸台报告。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在各级安全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应根据各自的作业特点及不同情况,切实做好各自的安全工作。
(一)木质渔船应加大“三修”投入,做到风前风后对本船灰缝水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
(二)钢质渔船随着船龄的增加,应及时检查水线下、舱室内、肋骨底部的腐蚀及焊缝情况,不得擅自改变水密舱壁及排水口,确保舱室密封。
(三)捕捞渔船在作业过程中,船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和作业流程作业。
(四)渔业运输船舶,必须严格按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载重线标志装载,严禁超载,严禁违章搭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如确需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应当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五)休闲渔船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航行作业和从事其他休闲活动。
(六)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抛锚时,应严格遵守安全值班了望制度,防止碰撞事故的发生。
(七)渔业船舶应做好防台、防风工作,切实做到不抢风头、不抗风尾,应在安全时间内及早回港,严格按照各县(区)抗台预案的有关规定到指定锚地避风,严禁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八)推广使用柴油气化灶具,杜绝液化气爆炸事故的发生。使用液化气灶具的渔业船舶,应经常检查钢瓶的检验和使用情况,对腐蚀严重或有怀疑的钢瓶,应及时送检。渔业船舶一旦发生液化气泄漏,必须保持自然通风,严禁使用明火、电路开关及有可能产生静电的一切器件。
(九)渔业船舶应切实防止硫化氢中毒,应使用除臭消毒剂,船员在下舱作业前,舱室应进行通风,下舱作业时应戴防毒面具,舱口应有专人值班。

第四章 处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务船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实行渔船船长考核记分制度,对安全意识淡薄,业务技术素质差,屡次违反安全管理法规和制度的船长及其他职务船员给予相应处理,直至吊销职务证书。
第二十一条 各级渔业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政府、村(社)、公司等组织对渔业船舶违反下列禁令和规定之一的,应坚决予以禁止,并督促整改;对不听劝阻,擅自出海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船长及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严禁无证及三证不齐的渔业船舶出海。
(二)严禁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及其他船员证书的渔业船舶出海。
(三)严禁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信号等安全设备和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的渔业船舶出海。
(四)严禁未按规定配置有效通讯、导航设备的渔业船舶出海。
(五)严禁擅自改变船体结构,影响船舶设计稳性的渔业船舶出海。
(六)严禁违章搭客、超载、超航区、超风力航行生产。
(七)严禁其他一切有碍或可能有碍航行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立渔业船舶船长违规处理制度,切实落实船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有违章、违规情节并造成后果的船长,根据不同情况,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站、渔业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敷衍塞职,失职、渎职,所辖范围内发生重特大渔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法规、政策和本实施办法,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的先进单位、渔业船舶和船长要予以表扬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渔业捕捞船舶、渔业运销船舶、渔业冷藏船舶、渔业供油船舶、渔业工程船、拖轮、养殖船、休闲渔船、渔业公务船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妇厅字〔2004〕7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通知

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转发《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有关精神。现结合我会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机关维护稳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全会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当前,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大局保持稳定,总体形势是好的。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影响社会和政治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维护稳定的工作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我会干部职工,特别是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判断上来,增强忧患意识,克服麻痹思想,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从维护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维护妇联机关安全稳定当作重要的政治任务,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上严格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细致、科学的工作态度常抓不懈,扎扎实实地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机关稳定,为维护安全稳定的政治大局贡献力量。
二、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周密措施
《意见》提出的“七个重点”和“五项措施”,对我们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一是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是维护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二是要迅速自查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通过“四查”,即查思想是否重视、查作风是否扎实、查措施是否到位、查制度是否完善,真正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严防死守,确保安全。三是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各项预案,进行任务分解,把工作落实到岗、落实到人,并加强督导检查,做到“四个不放过”,即安全隐患没有排除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到位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真正落实不放过、出现问题没有严肃追究责任不放过。四是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维护稳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畅通信息渠道,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确保全会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稳定。
三、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
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及时组织传达和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及中直机关党委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制定严格措施,增强维护稳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信访、接待部门要从维护政治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排查和解决矛盾纠纷,及时解决关系妇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于暂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尽快协调有关部门推动解决,防止因处置不当而激化矛盾;积极防范集体上访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同时加以妥善处置,全力以赴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事态处理在萌芽状态。保卫部门和值班人员要切实负起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的责任,按照“预防在先”的原则,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强化事故预防工作。中国儿童中心、中国妇女活动中心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要注意严密监控,防火防疫,防止发生暴力恐怖活动,确保安全。中华女子学院要切实做好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增强广大师生辨别是非、抵御各种错误思潮和危险信息的能力;认真研究和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学习、生活问题,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纰漏。中国妇女旅行社要保证做到对旅游团组的安全审查,确保不出漏洞。有法轮功练习者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做好帮教转化工作,掌握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患于未然。全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做好维护安全稳定的各项工作。
四、加强制度建设,推动维护稳定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
建章立制是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根据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我会成立了维护稳定工作机构,建立了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有力地保证了机关维护稳定工作的顺利开展。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稳定工作的各项制度,做到明确分工、规范职责、常抓不懈,为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一要健全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一把手必须对本部门、本单位稳定工作负总责,并指定一名政治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日常工作联系人,直接承担本部门、本单位的日常维护稳定工作,具体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和开展专项配合工作;建立责任人和联系人的培训制度,增强他们的政治安全意识和政治责任感,提高维护安全稳定的工作能力。二要建立和完善归口管理制度。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的维护稳定工作机构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定岗位、定职责、定人员,切实使维护稳定工作有人管、有人做、有人督查、有人负责。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涉外交流工作中的安全事务由国际联络部归口管理。国际联络部要对出国(境)团组的行前教育、行中安全保卫和管理、出境人员归国情况通报等环节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由组织(联络)部归口管理。组织(联络)部要在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中加强管理,把好政治关。三要针对重大节假日和政治敏感期制定维护稳定工作预案,制定预案的实施细则和启动程序,形成及时发现情况、迅速作出准确反映的工作机制。
五、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全会稳定
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加强对信息、网络的管理,教育和引导干部职工增强网络安全意识,不下载、不传看危害国家安全的网上信息,对重要情况和重要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上报。
新闻舆论部门在维护政治稳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会所属各新闻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性,牢固树立政治意识,严守新闻出版纪律,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自觉维护政治稳定的大局,在新闻报道上坚决与中央保持一致,统一宣传口径。要顾全大局,慎之又慎,不炒作、不渲染、不引用境外媒体的报道,防止因报道不当给全局工作造成被动。要做好妇女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宣传维护稳定的重要意义,引导她们正确对待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为确保社会政治大局的持续稳定做好工作。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