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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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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求,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战争、恐怖袭击或其他事件,造成肉类、蔬菜、粮油、食盐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的状态。

第三条 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工作,应当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做好预案、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处置得力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对全市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并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的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处理具体事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的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市场异常波动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具体事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严格的市场异常波动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和加强市场异常波动信息交流和区域合作,保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市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各地应根据全市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七条 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的组成,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二)市场日常监测机构的运行,监测数据的综合评价、预警标准及市场异常波动的报告、通报制度;

(三)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具体程序及拟采取的措施,如商品储备、区域调剂、征购及组织紧急调运等手段;

(四)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生活必需品投放网络;

(五)相关保障工作,如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稳定人心;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应急预案落到实处的各项具体措施等;

(六)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值班制度和联络方式。

第八条 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

第九条 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完成应急设施、设备、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第十条 应当完善以大型批发、零售企业为主体的应急设施、设备、生活必需品等物资投放网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负责建立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系统。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系统,定期开展市场调查,及时掌握市场总需求、总供给(现有库存、本地生产能力、外地可采购能力)和销售、价格变化情况。

列入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范围的不同业态流通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消费需求的变化,负责确定和调整需要监测的生活必需品的品种。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居民消费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需要监测的生活必需品的品种,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类别,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掌握市场运行情况。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



第四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地指挥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市级指挥部报告:

(一)发生洪水、干旱、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引发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十五条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等有关单位发现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小时内向本地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地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接到报告的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地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场异常波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市场异常波动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市场异常波动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各地应当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各地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

第二十一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发生地应对市场异常波动指挥部督促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密切合作,积极组织货源,保持合理的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不得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第二十二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发生地应当向周边地区通报,并与周边地区建立商品调剂的互助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后,如需要动用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的,由各地按程序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由市商务局转呈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的需要,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有权统一紧急调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应以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予以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第二十五条 市场异常波动发生时,各地应当做好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向社会通报市场供求状况和宣传消费相关知识,正确引导消费。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指挥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将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的供应和储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六)对市级指挥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第二十七条 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地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绝服从指挥部调遣的;

(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政府


临府〔2006〕86号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临高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了推动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活动,提高招商引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投产后,从企业发生税收的第一年属本级分享财政收入部分中提取20%奖励给该项目的引进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上级按计划正常安排的项目,按照项目资金总额的0.5%给项目单位作为项目配套管理经费。
第三条 单位自行策划、包装、申报的项目,按照项目实行落实资金总额的3%给项目申报单位作为项目配套管理经费。
第四条 企业一年缴入县级库税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奖给企业主要负责人2%;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奖给企业主要负责人3%。
第五条 引进(申报)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是该项目的第一引进人,两个人以上共同引进项目的,奖励给共同引进人分成。项目引进者须到县招商局事先登记存档,招商局和财政局核准,资金颁发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奖励对象不包括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奖励资金从县政府行业发展基金(财政)中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没有溯及力,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招商部门负责解释。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8〕1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泰州市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管理,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应用和整合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地理信息技术、遥感技术、卫星定位系统等十几项现代数字技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创建城市管理两个轴心的管理体制,再造城市管理流程,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保证城市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解决,逐步建立沟通快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反应快速、处置及时、运转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模式。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利用信息采集器,收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日常运行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海陵、高港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及泰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公安、城管、建设、水利、环保等40个责任部门按照《泰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事件分类和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职能分工》明确的责任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二)负责制定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系统的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各市(区)(管委会)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工作;市数字化平台系统预留与各市(区)(管委会)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对接接口,确保与各市(区)(管委会)数字化网络的互联互通以及受理、调阅、检查等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负责巡查列入监督范围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接受并处理来自监督员巡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市民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交办等渠道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审核立案后将案件派遣到主管部门或责任单位。
(五)负责受理、校核部件、事件等信息和监督、评价处置工作。对城市管理部件维护、事件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分析、评价、考核,定期将区政府、管委会和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系统评价结果报告市政府及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数据库的定期更新。
(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整合。
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无偿共享,其中经政府审批相关企业的城市基础空间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和在线监测(监控)等信息实行实时共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管理和处理数字化城市管理中涉及到本区域、本单位的部件、事件等,并在政策制定、事务处理中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共同促进城市管理运行成本的降低和社会效益的提升。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要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督促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履行相关城市管理事务职责,支持、配合各级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自然人要积极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二章 规划、建设、运行
第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划原则:
遵循“标准统一、资源整合和共享”规划原则。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编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城市管理资源和信息化资源,实现市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原则:
遵循“经济、实用、高效、安全”建设原则。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公司总揽集成、政府租赁使用”的建设模式,构建低成本、高效益、强保障的平台信息系统。
第七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原则:
(一)遵循“机制创新、科学管理”管理原则。按照“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考核、四级联动”的运行模式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一级监督是指监督评价体系在市级层面,按照长效管理方案的要求,把监督评价与机关作风评比、人民满意机关评比、城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干部政绩考核等挂钩;二级指挥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建立数字化城管指挥信息平台,按照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两级的职能实行分级指挥;三级考核是指在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街道(乡镇)建立考核机制,市政府考核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机关相关部门,区政府(管委会)考核街道(乡镇)及所属机关相关部门,街道(乡镇)考核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四级联动是指在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建立四级管理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强化职能,狠抓落实,共同提高长效管理水平。
(二)遵循“主地协同、各有侧重”处置原则。按照“部件问题处置先属主后属地,事件问题处置先属地后属主”的分工要求,部件、事件问题的处置由先属部门处置;若先属部门处置确有困难的,再由后属部门处置。按照这一要求,进一步明确市级平台、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责任单位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运行制度化、规范化。
第八条 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协同运行的二级平台,并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平台对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处理机制,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案件处理专业队伍,确保信息渠道、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和部件、事件问题及时处置。
区政府(管委会)及各相关责任单位在接到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派遣案件后,对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返回到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对规定时限内或延时后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派遣案件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说明情况,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建立问题库,定期汇总上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对区政府(管委会)、相关责任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督查点评,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九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责任单位不明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十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和落实经费的原则处置:
(一)政策原因形成的问题或城区之间边界不明确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二)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应急处置,受派遣单位对责任主体有争议的,应先行实施,后分清责任主体,落实资金。
(三)产权、责任不明的一般问题,由辖区政府、管委会解决,较大问题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解决。
(四)难以查处的违法行为引起的问题,由辖区政府、管委会协调处理。
第三章 投入与保障
第十一条 市级数字化城管指挥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费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申报立项,运行、维护、管理和拓展等经费列入预算,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要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市政府逐年增加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区政府(管委会)要逐步加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对下列城市管理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
(一)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公用事业服务的改善。
(二)通过协调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无主部件、事件的处置。
(三)城市长效管理和社区城市管理工作。
(四)城市管理及执法力量的增加和各类装备的配备。
(五)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拓展。
(六)城市管理政策宣传、标准的普及。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市政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平台运行畅通。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责任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作为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责任部门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二)作为年度“人民满意机关”评比、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以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执行的重要依据。
(三)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四)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五)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 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育社会公民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