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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教育督导规定

时间:2024-07-26 12:17: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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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教育督导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湖州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马 以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湖州市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本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教育督导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级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本辖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

(五)对本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及其举办者的教育工作实施督导;

(六)对本辖区内“两基”的巩固提高、素质教育等重要教育工作实施督导;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评选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出建议,对被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提出建议;

(九)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

(十)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教育督导室应配备专职教育督导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九条 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室主任(主任督学)、副主任(副主任督学)、督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和特邀教育督导员。

教育督导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 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小学高级教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10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人员在督导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辖区内教育督导的对象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提出批评,并建议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向主管部门反映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四)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在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个别访谈;

(五)进行测试和问卷调查;

(六)现场调查;

(七)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综合督导是教育督导室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专项督导是教育督导室对被督导单位的部分或单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随访督导是教育督导室安排教育督导人员或者督学对教育督导对象的不定期随机检查、调查研究等。

第十四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并提前15天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按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进行自查自评,并按规定时间向教育督导室报送自查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教育督导室组织有关人员审核被督导单位上报材料,并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督导检查;

(四)教育督导室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

(五)被督导单位按督导结果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情况报告;

(六)教育督导室可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复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督导结果。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教育、人事、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督导活动。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督导结果意见的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教育督导室在收到复查申请书次日起30天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下达督导复查结果通知书。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室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随访督导应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督学自行随访督导应当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报告。

第十八条 进行督导活动时,如遇教育督导人员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督导工作公正进行的情况,督导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配合教育督导室和教育督导人员开展督导工作,根据教育督导室的要求自查自评,向教育督导人员汇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按时整改和报送书面报告,并为督导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督导结果可以作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评价学校、评选先进、干部任免和奖惩、安排经费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设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室应当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室责令改正或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阻挠、抗拒教育督导室和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弄虚作假,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四)阻挠他人向教育督导室和教育督导人员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对教育督导室正式提出的意见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教育督导室及教育督导人员在督导活动中发现被督导单位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室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其教育督导人员的资格:

(一)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滥用职权,影响公正督导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廉政规定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是指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综合高中、中等及中等以下成人学校、教育科研和教育培训机构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场稽核工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场稽核工作基本程序》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提高我行的稽核工作质量,实现稽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场稽核工作基本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场稽核工作基本程序
为了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实现稽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农发行字〔1996〕10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现场稽核工作基本程序包括稽核准备、稽核实施、稽核报告和稽核处理四个阶段。
一、稽核准备阶段
(一)确定稽核项目。稽核部门根据稽核工作计划或行长的要求确定稽核项目。稽核项目包括稽核的对象、目的、范围、内容、要求和稽核期限等。
(二)确定稽核方式。针对稽核项目确定相应的稽核方式。
(三)确定稽核人员。组成稽核工作组,并指定组长。
(四)收集稽核资料。稽核工作组收集与本次稽核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被稽核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情况;以前对被稽核单位的稽核材料。
(五)制定稽核方案。在对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稽核方案(见格式一)。方案包括下列内容:稽核的对象、目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稽核期限和稽核方式;工作组人员分工;稽核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六)审定稽核方案。稽核方案制定后,送稽核部门领导审阅,并呈主管行长审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变动,应报主管行长批准。
(七)发出稽核通知。稽核方案经批准后,稽核工作组须在实施稽核前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见格式二)。根据工作需要,稽核工作组也可自带《稽核通知书》,在实施稽核时交被稽核单位。
二、稽核实施阶段
(八)进入稽核现场。稽核工作组在稽核通知规定的日期之内进驻被稽核单位,出示稽核证,并向被稽核单位说明本次稽核的目的、内容、要求以及需给予配合的事项。
(九)听取汇报。听取被稽核单位对与本次稽核内容有关的情况汇报,做好记录,并索取书面汇报材料。对于某些内容单一的专项稽核,也可直接进行稽核检查。
(十)调阅资料。向被稽核单位调阅有关文件、凭证、帐目和报表等资料,交接资料时应填制“资料交接记录单”(见格式三),以明确责任。
(十一)稽核检查。根据稽核方案确定的稽核内容和工作步骤,检查被稽核单位的有关凭证、帐目、报表和库存实物,认真地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弄清情况,作好稽核记录。特别是对发现有问题的事项,要查明原因、明确性质、分清责任、提出证据,做好详细记录。
(十二)调查取证。对需要取证的问题,要取得足够的证据,调查取证应有笔录;发函外调的要有复函;实物要有照片;原始书面材料(凭证、文件、资料等)要有复印件。
(十三)核实问题。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都要认真核对,综合分析。认定事项必须真实、准确并有足够的依据。
(十四)填写稽核工作底稿。整理已核实的稽核记录,认真填写稽核工作底稿(见格式四)。
三、稽核报告阶段
(十五)起草稽核报告。稽核实施阶段结束后,稽核工作组要依据金融法规和有关制度,对稽核工作底稿所列事项进行定性分类,如实写出稽核报告(封面见格式五),并由稽核组长签字。稽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稽核组工作情况;对被稽核单位业务工作的总体评价;稽核中发现的
问题;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六)征求意见。就稽核报告中所列事实部分,征求被稽核单位的意见。
(十七)提交稽核报告。稽核报告修改完善后,由稽核部门领导审阅,并呈主管行长阅示。
对因客观原因未写进稽核报告中的其他重要稽核内容,稽核组长要及时向稽核部门领导直至主管行长汇报。
四、稽核处理阶段
(十八)发出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稽核部门根据稽核报告作出《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见格式六),经主管行长签发后,送被稽核单位执行,并抄报其上级行及有关部门。蕉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应包括:查证的事实;被稽核单位对事实所持态度;定性处理的依据;处理决定;处
理决定执行的时限及申请复查的时限。
涉及经济处罚的,应随《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发送《稽核处罚通知书》(见格式七)。
(十九)监督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稽核行要对被稽核单位执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实施监督,以保证各项处理决定的正确执行。被稽核单位如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后的十五日内向稽核行的上一级行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超过规定期
限,视同认可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在复查期间,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二十)受理稽核复查。复查行收到被稽核单位复查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作出《复查处理决定》(见格式八),通知被稽核单位和原稽核行执行。
(二十一)反馈执行情况。被稽核单位要按照《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或《复查处理决定》的要求,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稽核行。稽核行应将被稽核单位执行《复查处理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复查行。
(二十二)建立稽核档案。稽核全过程结束后,稽核部门应建立本次稽核的档案。档案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资料交接记录单;签字盖章的查库记录;稽核工作底稿;证明材料;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被稽核单位的复查申请;复查处理决定以及被稽核单位对处理决
定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本程序自文到之日起施行,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部负责解释。
附:稽核文件专用纸格式一~八(注:各分行可按本程序规定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规范用纸)
格式:一 稽核方案
被稽核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稽核单位办公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稽核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稽核单位隶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稽核目的:
稽核范围、内容和要求:
稽核期限:
稽核方式:
稽核组长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__
主 查 人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职称_____
稽核工作组成员分工:
计划工作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作步骤:
稽核部门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行长批示:
年 月 日
格式: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通知书
农发行稽字( ) 号
__________:
兹指派下列人员于 月 日,对你单位
进行 稽核。请给予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并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
稽核工作组名单:
组 长 职务 职称
主查人 职务 职称
成 员
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
(公 章)
年 月 日
抄送:
格式:三 资料交接记录单
被稽核单位: 年 月 日
---------------------------------------
| 资 料 | 数 | 调 阅 | 调阅人 | 交 还 | 收回资料人 |
| 名 称 | 量 | 日 期 | 签 名 | 日 期 | 签 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式:四 稽核工作底稿
被稽核单位:
稽核日期: 编号:
---------------------------
|稽核项目:


|--------------------------
|稽核问题摘要:


|--------------------------
|稽核工作组意见:


---------------------------
稽核组长: 稽核员: 年 月 日
格式:五(封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 稽 核 报 告 书
稽字( )号
被稽核单位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稽核组组长_________________
执 笔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六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
农发行稽字( ) 号
_________:
对上述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发出后十五日内向我行的上一级行提出
复查申请。在复查期间,上述决定照常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
(公 章)
年 月 日
抄送:
格式: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处罚通知书
农发行稽字( ) 号
__________:
根据我行 年第 号《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对你单位进行以下处
罚:
-----------------------------------
| 项 目 | 罚 息 | 罚 款 | 没 收 | 共 计 |
|-----|------|------|------|------|
| 人民币 | | | | |
|-----|------|------|------|------|
| 美 元 | | | | |
-----------------------------------
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币(折美元)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以前将上述款项划缴我行下述帐户。
过期未缴,我行有权扣收。
帐户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
(公 章)
年 月 日
格式:八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复查处理决定
农发行稽字( ) 号
_________:
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行
(公 章)
年 月 日
抄送:



1996年8月15日

广州市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计交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计交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核定。
(一)驻港、澳企业年税后利润500万港元以下(不含500万港元)按下列标准上缴:香港地区常驻指标8万港元/人/年,多次往返指标4万港元/人/年;澳门地区常驻指标4万港元/人/年,多次往返指标2万港元/人/年。
(二)驻港、澳企业税后利润超过500万港元(含500万港元),按税后利润的20%上缴财政。
(三)新办驻港、澳企业从开办之年起,三年内可免缴包干上缴利润。
(四)驻港、澳企业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在一至二年内可给予缓缴包干上缴利润。缓缴期满后,企业仍未能扭转亏损的,暂停该企业护照或通行证的使用。
(五)香港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澳门羊城企业有限公司1996年至1998年维持现行上交办法不变,即香港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每年定额上交2000万港元;澳门羊城企业有限公司每年定额上交500万港元。
(六)对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驻港、澳企业(例如集团性管理的企业),可采取核定定额包干上缴利润,但核定的数额原则上不能低于原承包上缴利润数额。要求选择定额包干上缴利润的驻港、澳企业,应提交申请报告,报市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市政府审定。
二、上缴利润时间为每年7月份。驻港、澳企业须于每年6月底前将外派人员占用指标人报市财政局。
三、广州市属驻港、澳企业上交的包干上缴利润,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其中20%转作广州市驻港、澳及海外企业发展准备金。发展准备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后,另文通知。
四、市审计局要对驻港、澳企业上交的包干上缴利润(含驻港、澳及海外企业发展准备金)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五、定期召开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工作会议,确保包干上缴利润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广州市属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征收工作,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各区、县级市属驻港、澳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征收工作,由所属区、县级市财政局负责。
七、本办法由广州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八、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印发的《广州市境外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计交办法》(穗府〖1995〗70号)同时废止。



199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