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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21 21:3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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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

1956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司法厅:
你厅1956年2月16日〔56〕司研字第24号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轻谁重的请示,经司法部转来本院处理。我们认为,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是人民法院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分子,根据他的具体情况,认为不需要立即执行刑罚的时候,才能适用;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某些犯罪分子,虽然他的犯罪也是比较轻微的,但根据他的具体情况,认为必需立即执行刑罚,如果没有不能执行或者应当延期执行的原因,就要立即执行所判处的刑罚。这是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不宜比较谁轻谁重。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

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

  第八条 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开垦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 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耕地的各项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支。

  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研究和后备资源调查、检查验收、建立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耕地开发管理软件开发利用、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

  (四)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现场勘察,进行综合评价,作出批准立项或者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论证意见;

  (三)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和土地权属情况证明;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五)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后,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与项目实施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渍化,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界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开展土地权属的调整、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十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自下而上分级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查;

  (三)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进行初验,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验意见,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终验。

  第二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拨付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第二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确定的定额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控制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自筹资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2年1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同时废止。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府发〔2008〕10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7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和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
财政专项资金是为完成特定的专项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指定了专门用途、明确了具体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预算支出类、基金支出类、预算外专项支出类、其他类四个类别。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一般预算中的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招商引资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农资金(含新农村建设资金),文体、计生、教育专项资金,医疗卫生、就业保障专项资金,城市维护资金,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支出资金;政府性基金中的养路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供电附加费,土地有偿使用资金,水利建设基金,育林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预算外资金中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其他资金中的专项借贷资金,公路四费分成资金,体彩、福彩分成资金,文化、旅游、维稳、送温暖、见义勇为专户基金等。
二、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1、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原则。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必须遵循科学规划、严谨求实、注重效益、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做到按科学的工作方式,明确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方向和重点;按严谨的工作态度,进行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评估论证;按讲求实效的工作作风,保证专项资金投入获得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按规范的工作程序,实现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政策、标准和结果全面公开。
2、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间。专项性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应与一般性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同步,每年9月底开始正式编制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预算,当年1季度基本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3、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
(1)项目申报。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组织、收集、论证、申报机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及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必须是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优先考虑安排的项目。申报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每年度9月底以前,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应完成下年度专项资金扶助项目申报工作。
(2)项目选择。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对项目实行分类动态管理。项目库建设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每年度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单位)项目申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预测状况和专项资金投入要求,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从项目库中选择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基本建设性项目先经过投资评审概算),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市政府分管市长召集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和财政部门一起,讨论扶助项目增减情况和资金安排情况,并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确定下年度所有专项资金预算初步意见。
(3)预算确定。一般预算专项项目资金100万元以上、其他专项项目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提交市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其余专项项目资金预算由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财政部门汇总所有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并形成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卷本。预算卷本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4、预备费预算编制。预备费包括总预备费和各专项资金中确需安排的专项预备费。一般预算支出总预备费按《预算法》规定的1%—3%编制,主要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财政专项资金预备费,是指为应对组织专项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和其他临时性项目而预留的资金。专项资金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按不高于8%的比例编列预备费资金;1000万元—2000万元的,可按不高于100万元的标准编列预备费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可按不高于150万元的标准编列预备费资金。
5、政府性专项借贷资金的预算编制。政府性专项借贷资金是以借贷期为时间范围的债务资金。使用政府借贷资金,由具体承贷部门(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总体预算、还贷资金来源及总体预算安排,经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6、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政府性基金项目和资金安排预算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提出,经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审定后,纳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卷,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7、专户基金预算编制。文化、旅游、维稳、送温暖、见义勇为等专户基金,可不编制年度预算,但在具体项目审批时,应就具体项目报审资金使用预算。
三、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
1、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总体要求
(1)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确定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
(2)所有基本建设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和财政投资预决算评审。然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所有采购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报送采购计划,实行统一采购。然后,方可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4)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涉及的资金,均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按财政要求设立了专项资金专户的部门(单位),必须将专项资金全额纳入专户核算,不得与经费账户混淆使用。
2、以收定支专项资金拔付管理要求。
(1)以收定支专项资金的范围。以收定支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一般预算中排污费、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支出,以及所有的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外资金专项支出、政府分成资金支出等。
(2)以收定支专项资金超预算收入拔付管理。以收定支专项资金收入超过预算的部分,可转入下年度收入预算,同时相应增加下年度支出预算。确有特殊需要不能列入下年度收入预算的,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单位)商财政部门提出超收资金项目预算,经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并报市长批准后实施。
(3)不足预算的以收定支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以收定支专项资金收入不足预算收入的,相应核减当年预算安排项目,所核减的项目列入到下年度支出预算,并优先安排资金。
3、一般预算支出总预备费及超预备费拔付管理要求。
(1)总预备费和超预备费支出范围。总预备费和超预备费主要用于救援灾害和应付意外紧急情况的支出,实施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所发生的支出,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追加预算的特殊支出。
(2)总预备费和超预备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总预备费和超预备费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商市长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内的,由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批;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由市委常委会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必要时按法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3)鉴于财政超预备费年初无法编制项目预算,其安排使用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4、未确定具体项目预算的专项资金拨付管理要求
预算尚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预备费,文化、旅游、维稳、送温暖、见义勇为等专户基金,由各相关用款部门(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确需安排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签转财政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综合项目预算安排和实际工作需求情况提出具体建议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10万元以内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商市长审批。
四、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1、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监督管理。财政资金事前监督的重点是加强预算管理,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作为财政预算报告的重要辅助资料,提交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进行审查。
2、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事中监督管理。财政资金事中监督的重点是加强资金拨付审查。财政部门按照招投标、投资评审、政府采购等管理方式的履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度和依法纳税情况,核拨专项资金。对预算安排支出大于实际需要支出的项目专项资金,或在执行中发现的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专项资金,一律不再拨付。
3、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事后监督管理。财政资金事后监督的重点是加强资金检查。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科学安排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全面检查和抽样检查、重点检查和一般性检查相结合,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送检查结果。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单位)每年一季度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项目工作量和产生效益情况。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科学评估各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为市委、市政府确定预算安排提供决策参考。财政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实行绩效评价的专项资金项目不少于3项。
五、其他
1、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各专项资金实际,制定各项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2、各县(区)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的管理,可根据本县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萍府发〔2007〕12号)同时废止。
4、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和本办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