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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1:2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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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贵政办〔2007〕146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贵港市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贵港市工业用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辖三区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工业生产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工业研发用地以及工业厂区内设置的必备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

第三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市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工业项目必须符合贵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五条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本办法,负责市辖三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发改、经委、环保、监察、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各工业园区,根据本规定按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参与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业用地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发改等部门以及广西贵港江南工业园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结合市场需求状况,研究制订我市工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列入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的用地有使用意向的,可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编制工业用地出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出让计划,会同市发改、经委、建设、环保、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共同拟订包含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式、时间和项目要求、投资强度要求等内容的出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实行监督。

第九条 工业用地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组织地价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用地现状、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审议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前须严格保密。

第十条 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出让方案发布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公布受理竞买申请时间,资格审查时间和竞价时间(挂牌竞价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参加工业用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公告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的条件。

依法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同书中应明确产业要求、投资强度、规划建设要求、开工竣工期限、闲置土地处置、转让条件要求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竞得人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付清成交价款。

第十二条 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出让结果,公示内容应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号、位置、面积、成交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规划建设项目等信息。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职能管理部门须按照职责范围监督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对违约者应依照出让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桂平市、平南县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杭财购[2005]132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政府采购办、各供应商:
  现将《杭州市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十八日

杭州市政府采购特约监督员管理办法(暂行)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特约监督员是由杭州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聘请,协助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监督检查范围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条 特约监督员由市采购办从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及工商联、群众团体、行政机关、事业、企业等单位中选聘,并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实行两年一聘制,期满后自行解聘,根据需要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市采购办根据需要可临时增补特约监督员,对聘期中因故不能履职的,可予调整。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的工作经历,有良好的沟通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二)关心政府采购,了解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恪尽职守。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参加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一)监督检查采购人在执行采购预算、遵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等方面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采购、信息公开、廉政勤政、行为规范和服务效能等方面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供应商在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严格履行合同等方面的情况,包括诚信经营、按时供货、完善售后服务等。
  (四)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进行明察暗访,履行职责。
  (五)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批评和整改建议,并及时向市采购办反映,追踪整改情况。
  (六)参加市采购办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和有关工作会议,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情况。参与对采购工作绩效的评估工作。
  (七)反映和转达社会各界对采购当事人执行政府采购法规,遵守廉政纪律,以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八)向社会宣传政府采购法规,介绍政府采购部门的职责、任务和工作情况。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的纪律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公道、正派;为相关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二)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检查认真,评判客观、公正。
  第七条 联系制度
  (一)市采购办负责特约监督员的联系,及时向特约监督员通报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发送有关文件资料,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学习;拟定年度统一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听取、转达、落实特约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整改情况向特约监督员进行反馈。
  (二)市采购办将每年召开2-3次特约监督员会议,进行座谈交流。
  (三)市采购办保护特约监督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特约监督员为社会义务工作,不设固定报酬,由市采购办承担相关工作费用。
  第九条 采购当事人要积极支持配合特约监督员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敷衍、刁难和妨碍其工作;不得以各种不正当理由对特约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置之不理、久拖不决,或者进行打击报复。
  本规定自即日起执行,由市采购办负责解释。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规〔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2月31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扬州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的各类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指标及对应的地块总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统一按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与《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营性用地出让前,规划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区可依据其上位规划),确定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容积率等指标,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部门在确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规划设计条件的科学性、可行性。
国土部门需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调整或者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事先征得规划部门同意。
第五条 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于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的上限。
第六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如确需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市总体规划或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发生改变,导致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建筑退让、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及出让面积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出让地块面积或出让地块开发强度等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调整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规划部门提出调整容积率申请,陈述调整理由,并附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
(二)规划部门对调整容积率申请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市有关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通过初审、论证同意调整的,应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如规划调整可能对利害关系人产生影响,应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听证;
(四)经过上列程序后,认为可以调整的,规划部门整理相关资料,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容积率的,规划部门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容积率指标函告建设单位或个人,并同时抄送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部门同意容积率变更的意见到国土部门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
(七)规划部门依据国土部门出具的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地块容积率增加后,新增加的建筑面积应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具体办法由市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因城乡规划或政策性调整需主动对已出让地块的容积率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及时函告市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应与土地受让方协商后签订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土地受让方要求退让土地使用权的,国土部门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支付相应土地出让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第十条 经批准调整提高容积率的建设项目,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部门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内容予以核实。
对因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地块总建筑面积为单位,5000平方米以内合理误差为1%;超过5000平方米部分合理误差为0.5%)造成容积率超土地出让时要求的,不予补缴土地出让金。
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之外超容积率的,一律补缴土地出让金,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超容积率在5%以下的,由规划部门函告房管部门,暂停建设单位商品房的销售,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时函告市国土部门、市财政部门)到市国土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部门按规划部门确认的容积率评估确定,土地出让金补缴完毕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二)对超容积率在5%(含5%)以上的,一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分管秘书长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改变用途、超容积率的,应及时相互函告并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与容积率调整相关的政府批准文件,调整理由、依据和规划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与国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文函等资料均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的规定归档备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把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内容,加强监督检查。规划部门应与国土、房产等管理部门共同建立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沟通机制。
第十四条 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在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用地性质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收回重新挂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21日起施行。





主题词:规划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