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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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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知



川府发[2007]28号 二○○七年六月九日



现将《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强政府执行力、提高公信力,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决策落实的保障手段,也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工作方式。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督办工作,提高政务督办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依法行政。政务督办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督办、机制完善、程序规范。

(三)改进创新,注重实效。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式、创新督办手段、确保督办实效,做到任务明、问题清、督到位,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四)加强协调,强化服务。整合力量,及时协调处理政务督办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为领导服好务、为部门服好务、为基层服好务。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三条 省政府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全省政务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副省长按照分工对总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全省政务督办工作的开展。具体工作由省政府督办室承担。

第四条 市(州)长为本地区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地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副市(州)长按照分工对本地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五条 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的落实。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抓好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六条 省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负责。省政府督办室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协助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抓好省政府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省政府督办室是承担省政府综合督办工作职能的办事机构,与各市(州)政府督办室、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组成全省政务督办工作体系。省政府督办室按照《四川省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和省政府领导的要求开展政务督办工作,指导各市(州)政府督办室及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八条 各市(州)政府督办室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综合督办工作的办事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的要求做好政务督办工作,负责指导本市(州)、本单位(行业、系统)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第四章 工作范围

第九条 政务督办工作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批示。

(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

(三)省政府全体会、省政府常务会等重要会议议定的事项。

(四)上级和本级人大、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的议案,审议意见,建议、批评、意见;上级和本级政协、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案、提案;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省政府下达各地、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政务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报请省政府领导审批的督办事项和领导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督办事项进行立项,涉及全面工作的政务督办事项应按问题分类立项。

(二)交办。已立项的政务督办事项,由省政府督办室以《政务督办通知》的形式交有关市(州)或省级部门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办理。办理答复时间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具体要求以《政务督办通知》为准。

(四)反馈。承办单位办理政务督办事项时,应按《政务督办通知》的要求及时向交办单位报送《政务督办报告》。《政务督办报告》由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签发。

(五)催办。承办单位未按要求反馈办理情况,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必要时应深入实地了解掌握办理情况,督促落实。

(六)归档。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政务督办工作机构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逐级负责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督办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的督办,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承办单位在开展政务督办工作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时,由本地、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上报,按照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

(三)通报考核制度。省政府将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办理落实省政府政务督办事项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由省政府督办室对各地、各部门完成省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情况进行监控并采取适当方式适时通报。

(四)安全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的规定,需要控制知情范围的督办事项,必须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五)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网络管理制度。加强全省政务督办信息资源网的建设、维护,保证文件传输需求和网站信息内容及时更新。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务督办工作,落实专门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建立健全政务督办工作体系;省政府各部门要将政务督办工作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职能,落实专门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政务督办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求:

(一)政治坚定。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作风务实。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慎履职责,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工作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意见,努力促进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

(三)遵守纪律。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增强纪律意识,提高遵守纪律、执行政令的自觉性。准确、完整地贯彻执行上级的决策和指示,做到工作不越权限、不超范围,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四)业务过硬。政务督办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做到依法办事、工作到位,能独立协调、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政府督办室负责解释,原《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川府发〔2003〕2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建设评比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建设评比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全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及其教师的积极性,加强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建设,根据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深圳市教育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实施办法》(深教〔2006〕463号),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建设评比奖励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深圳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建设评比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及其教师的积极性,加强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建设,根据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深圳市教育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实施办法》(深教〔2006〕46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教育局每年组织开展全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征集和在线展播活动,并对在我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建设和应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

  第三条 奖励表彰活动每年组织一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奖励范围

  第四条 设立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建设组织奖(以下简称组织奖)、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和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摄制奖(以下简称摄制奖)。

  组织奖用于奖励在全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建设和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市局直属学校。评奖数不超过年度参评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局直属学校总数的40%。

  质量奖用于奖励在全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征集和在线展播活动中,综合教师素质、教学设计、教学过程、教学效果、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程度等要素评选产生的高质量课例视频。评奖数不超过年度征集课例视频总数的30%。

  创新奖用于奖励在全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征集和在线展播活动中,综合教学理念、教学模式策略、师生关系、信息化应用创新和教学效果等要素评选产生的创新性突出的课例视频。评奖数每年度不超过10个。

  摄制奖在每年度获得质量奖的课例视频中,综合摄制技术应用水平和摄制规范等要素评选出达到最佳摄制效果的课例视频,对其参与摄制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评奖数不超过年度质量奖总数的5%。

  第五条 参与当年度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征集和在线展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有资格参加年度评比。

第三章 评比和授奖

  第六条 深圳市教育局负责奖励的评比组织,其中质量奖、创新奖和摄制奖的评比,可委托深圳市电化教育馆对市局直属学校及其教师提供的课例视频,委托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属学校及其教师提供的课例视频进行初评。

  第七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由深圳市教育局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表彰。

  第八条 未获奖的在线展播优质课例视频,由深圳市电化教育馆颁发展播证书。

  第九条 参与全市中小学优质课例视频资源征集并获得在线展播的,每节常规课例视频(片长约30—40分钟),可为该课例视频中的执教教师折算3个教育信息技术继续教育的学时数;微型课例视频(片长约10—20分钟),可为该课例视频中的执教教师折算2个教育信息技术继续教育的学时数。教师可凭获奖证书或展播证书,由市、区教师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予以登记确认继续教育学时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2〕 1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最近,总行对各地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改进支农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总的看,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农村信用社能够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要求,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转变工作作风,简化贷款手续,支农服务工作有明显改进。特别是多渠道筹措春耕资金,加大了对春耕生产的支持力度,保证了农村春耕备耕工作的顺利开展,受到地方党政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好评。据统计,2002年3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17968亿元,比年初增加682亿元,增长3.95%;各项贷款余额12843亿元,比年初增加857亿元,增长7.15%;其中,农业贷款余额4989亿元,比年初增加581亿元,增长13.18%;农户贷款余额3684亿元,比年初增加535亿元,增长16.99%;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474亿元,比年初增加148亿元,增长45.4%;农户联保贷款余额199亿元,比年初增加80亿元,增幅67.23%。
但是,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在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改进支农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思想认识未完全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操作不够规范,支农再贷款发放和管理还要进一步完善等。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改善支农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自觉性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利党、利国、利民、利社的实事,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而且有利于扩大农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业务,改善经营,改善服务,而且有利于密切基层党政与群众的关系,增强农村信用社与广大农民的血肉联系,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知名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认真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各地农村信用社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改进支农服务这项工作转变为一种自觉行动,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二、分类指导,规范操作,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作开展
  (一)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严格按照总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和《关于印发戴相龙同志在总结推广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发〔2001〕408号)的要求进行。各地已开办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中,凡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要尽快予以规范。
  (二)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坚持由农民自愿申请、自主使用,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对农户贷款要正确加以引导,但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令安排。要注意维护农村信用社经营自主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要在县(市)联社统一组织下,由各乡、镇农村信用社自主进行。
  (三)要在已经核定的农户信用贷款额度内,严格按照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要坚决查禁在农户贷款发放中以物抵贷和违背入股自愿原则强行扣收股金等违规行为。
  (四)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量力而行。农村信用社要对确有贷款需求并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给予贷款支持,防止片面追求农户贷款面;信用户及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不得与股金额度大小挂钩;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的确定,不同地区以及同一地区不同信用社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五)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遵循“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并根据农民申贷意愿,结合不同的资金使用用途确定单笔贷款的期限。农户一般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其他贷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六)要因地制宜确定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用途。东北、西北及农业比重较大的地区,小额信用贷款要重点解决农民种地的资金需要,在此前提下,如资金有余,可支持农民扩大再生产和消费方面的资金需求。中部地区要确保农民简单再生产资金需要,在此前提下,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可灵活掌握,可以支持种养专业户,支持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也可以支持农民住房、助学等消费需求。东部沿海和大中城市郊区,农民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基本可以自给,对农民从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加工、运输等经营活动,在保证资金安全前提下,也可以采用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
(七)对超过当地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的贷款需求,借款人无法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的,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3-5户农民联保的办法。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防止无效担保。
(八)信用村(镇)的评定要严格条件,在信用户评定和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础上进行,不能逆程序操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信用村(镇)评定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推开,不搞一哄而上。信用户评定和创建信用村(镇)活动,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及乡镇党政的作用,注意把握好依靠而不依赖、参与而不干预的关系。
  三、农村信用社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改善和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督促各地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端正服务方向,转变工作作风,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进和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农村信用社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意义和作用。要深入农户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的资信状况和资金需求,树立营销观念,开展上门服务,对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要根据资金实力作出承诺,对因自然灾害导致欠贷的农户,根据农户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也要尽量给予贷款支持;要建立健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的回;要主动为农民出主意,想办法,为农民提供必要生产经营信息,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支农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地方党政沟通协调,取得地方党政的支持与配合。
县以上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联社、信用合作协会和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和支农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切实负起责任,保证此项工作的有效实施。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督促指导,改进再贷款管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支农服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政策引导,对农村信用社是否坚持支农服务方向、是否按规定发放和管理农户贷款进行监督,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协调与当地党政及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在农户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各分支行要在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考核管理基础上,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村信用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再贷款期限。对个别资金供求不平衡、支农资金缺口较大的地区,要灵活调整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确保农户贷款资金及时到位。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接本通知后,请尽快转发至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县(市)农村信用社联社。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