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1〕4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风险调剂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以下简称风险调剂金),发挥风险调控功能,根据《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风险调剂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风险调剂金的构成:
(一)市本级按比例提取的风险调剂资金;
(二)各旗县按规定上解的风险调剂资金;
(三)风险调剂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财政补贴资金。
第四条风险调剂金的筹集:
(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本级和各旗县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任务,编制当年风险调剂金提取和上解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提取和上解计划。风险调剂金提取和上解年度为会计核算年度;
(二)风险调剂金按照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任务进行提取和上解,市本级按2%提取,各旗县按5%上解。风险调剂金达到年度征缴基金收入的15%时暂停提取和上解;
(三)市和各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风险调剂金提取和上解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提取和上解计划的15日内将风险调剂金划入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第五条风险调剂金实行市和旗县两级调剂,专项用于弥补按照规定应当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出现的缺口。
风险调剂金当年的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风险调剂金不足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第六条市和各旗县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支撑能力不足支付一个月时,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使用风险调剂金:
(一)各旗县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须附会计报表及有关情况说明),经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各旗、县申请使用风险调剂金情况汇总后,按照保险基金支出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二)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表须附会计报表及有关情况说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保险基金支出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得申请风险调剂金:
(一)核定扩面工作任务在当年10月底前达不到任务数90%或者年度征缴率低于90%的;
(二)因违规支付造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支付风险的;
(三)同级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
(四)不按时足额提取和上解风险调剂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风险调剂金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提取和上解,不得减免。风险调剂金提取和上解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凡未按规定提取和上解风险调剂金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提取和上解。
第九条各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使用风险调剂金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书面报告下拨的风险调剂金使用情况。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下拨的风险调剂金,实行跟踪调查,确保其定向使用。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使用风险调剂金的,应当在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风险调剂金使用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下拨的风险调剂金,实行跟踪调查,确保其定向使用。
第十条风险调剂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单独列帐,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风险调剂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卫生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的通知
1986年3月5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卫生部、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安钠咖”在医疗上用作中枢神经兴奋药,但滥用就会成瘾,成为毒品。卫生部1979年下达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中将安钠咖粉、针、片剂均列为管制的品种,只准供医疗使用。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文件《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紧急通知》中明确指出,对吗啡、杜冷丁、安钠咖、咖啡因等麻醉药品、毒限剧药要严加管理,严防流毒社会,发生流弊,违者依法惩处。
近几年来,山西、河北、内蒙、辽宁等省、自治区一些地区的违法犯罪分子将医疗用的“安钠咖”贩卖到社会上,致使许多人吸毒成瘾,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社会秩序。为制止这种吸毒活动的蔓延,必须严惩贩毒罪犯。现将山西省运城市制药厂厂长张水月等6人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印发给你们,请转有关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等单位。要求严格加强对安钠咖、咖啡因等精神药品的管理,并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5年7月12日法(研)发(1985)15号通知的精神,对于贩毒罪犯要依法从严打击,以震慑罪犯,张扬法纪,严厉制止吸毒贩毒的违法犯罪活动。
附:张水月等6人贩卖安钠咖毒品罪的案例
被告人张水月,男,46岁,山西省闻喜县人,原系山西省运城市制药厂厂长,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志刚,男,42岁,山西省乡宁县人,原系乡宁县西交口卫生院停薪留职医生,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安章,男,41岁,农民,山西省运城市人,1984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志民,男,41岁,农民,山西省万荣县人,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吉祥,男43岁,山西省运城市人,原系运城市制药厂机修车间主任,1984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长锁,男,43岁,山西省运城市人,原系运城市制药厂供销负责人,1984年6月6日被逮捕。
1983年3、4月间,被告人张水月严重违反国家关于禁止药厂自行销售一类毒限剧药的规定,在明知购买者不是将毒限剧药用于治疗疾病,而是贩卖给群众吸食的情况下,先后3次批准将本厂库存的一类毒限剧药原料“安钠咖粉”615公斤,非法出售给农民王法荣、王堂学2人(已另案处理。王法荣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王堂学被判有期徒刑七年)。王法荣、王堂学2人将所购“安钠咖粉”高价出售给山西省河津、万荣等地的群众吸食。
1983年5月,被告人郑志刚与郑安章相勾结,通过运城市制药厂职工陈耀东(已免诉)以乡宁县交口医院的名义,从该厂购买一类毒限剧药“咖啡因”50公斤,高价出售给乡宁等地的群众吸食。郑志刚非法获利1662元9角,郑安章非法获利316元。
1983年5月和8月,被告人刘吉祥先后两次从运城市制药厂购买“安钠咖片”900瓶(每瓶100片装),转手卖给被告人孙志民,从中非法获利198元。孙志民将“安钠咖片”带到万荣和内蒙等地高价出售给群众吸食,非法获利355元。
1982年11月,被告人王长锁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出售本厂生产的“安钠咖片”340瓶,并将“安钠咖片”列入销售目录。1983年春,王又经张水月同意,将库存的8003瓶“安钠咖片”销售给群众。
上列被告人贩卖毒限剧药的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使很多群众吸食毒限剧药成瘾,精神萎靡,无力劳动。万荣县1农民因吸食过量致死。
1985年8月1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运城分院依法提起公诉。1985年8月29日,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水月身为制药厂厂长,违反国家规定,大量出售毒限剧药,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贩毒罪,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志刚、郑安章、孙志民、刘吉祥大量贩卖一类毒限剧药,给群众吸食,情节严重,已构成贩毒罪。被告人王长锁擅自出售“安钠咖片”,并将“安钠咖片”列入销售目录,致使大量“安钠咖片”流入社会,情节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列各被告人分别判决如下:
张水月犯贩毒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志刚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3662元9角;
郑安章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990元;
孙志民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707元4角5分;
刘吉祥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贩毒资金和非法获利1467元;
王长锁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