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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36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7:40: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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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第36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第36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运发[2010]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36批),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主题词:营运 客车 等级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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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各有关客车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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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10 月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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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附件:

附件一、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010/P020101022561679206594.xls

附件二、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010/P020101022561679295773.doc
附件三、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xls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daoluyunshu/201010/P020101022561679375579.xls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政发〔2008〕13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娄底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组织听证的复议机构客观、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并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认定和评判的审查程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为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会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当事人在听证审查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行政复议案件听证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及经费。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和听证人员

第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工作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组织。

第九条 听证审查员(简称听证员)包括主持人和书记员,及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的相关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主持听证活动的听证员。

第十条 听证时,由行政复议办理机构指定三人以上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作为听证员,其中一人作为听证主持人,一人作为听证员,另指定一名作为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与其他听证员组成听证审查合议庭,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案件较为简单的,可以只设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

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中有复议机构负责人参加的,由复议机构负责人主持听证审查,没有复议机构负责人参加的,由听证审查合议庭决定其中一人主持听证审查。

行政复议办案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其他部门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听证审查合议庭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定案件事实,确认证据效力;

(二)决定鉴定、勘验;

(三)决定邀请专家参加听证审查;

(四)在听证审查后,提出案件的初步审查意见;

(五)需要由听证审查合议庭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其他听证员、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根据案情需要,询问听证参加人;

(三)决定通知相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是否邀请证人出席作证;

(五)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和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

(六)决定行政复议听证中止或终止;

(七)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八)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其他听证员负责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询问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结束后进行合议时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书记员负责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并认真如实地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出现《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中止情形的;

(二)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回避一时无法更换的;

(四)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听证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三日前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并提交证明正当事由存在的证据,再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延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出现《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终止情形的;

(二)由当事人申请举行的听证,当事人又撤回申请的;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个人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六条 听证员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其他人员是指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与复议事项相关的人员。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

(二)服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统一组织,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

(四)按照听证顺序发言,在一方陈述时,另一方如需提问或发言须经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许可;

(五)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六)保持肃静,将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大声喧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防碍听证的活动。

(七)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八)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回避申请;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三)可以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或其他听证员的提问;

(四)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五)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名;

(六)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听证的范围、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举行听证: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对同一或者同类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构决定合并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涉及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被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受理或限期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或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

(六)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社会影响较大及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行政复议案件;

(八)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听证依当事人申请或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承办人认为案件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举行听证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决定是否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案由;

(三)申请复议听证的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及其提交申请书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送达有困难的,可以电话或互联网通知,同时抄送其他听证参加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有关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七)告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时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书记员应当于听证会举行的3日前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阅卷;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放弃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并不得以同一理由再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掌握听证重点,制定听证提纲。

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书记员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审查听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听证员宣布听证纪律;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

(四)听证主持人询问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回避,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是否回避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五)事实调查;

(六)举证、质证;

(七)辩论;

(八)最后陈述;

(九)调解。

第三十条 事实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二)被申请人答辩;

(三)第三人陈述意见;

(四)听证审查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询问;

(五)经听证审查主持人同意,当事人之间可以针对案件事实相互询问。

第三十一条 举证、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和第三人质证;

(二)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质证;

(三)第三人举证,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质证;

(四)听证审查主持人征求当事人意见,是否申请调取证据材料、鉴定或者勘验。

听证审查合议成员可以对证据材料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询问其他有关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审查主持人确定案件焦点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三)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第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过程记入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和其他听证员的姓名;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案由;

(五)申请人主张的行政复议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及理由;

(六) 被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依据、证据及其他材料;

(七)第三人的陈述、事实和理由;

(八)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九)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最后陈述;

(十)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书记员应在听证笔录中说明并记录。

听证笔录应附入卷宗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听证笔录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案件的重要依据。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核证据,认定事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授权市政府法制办解释,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资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资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09〕1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福建省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07〕146号)和《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8〕286号),市外资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厦门市外商投资局 厦门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加强对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厦门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办〔2008〕2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厦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由市政府从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研发与自身建设、专业人才培养、企业资质认证、海外市场拓展、建设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等工作。

  第三条 厦门市外商投资局是发展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资金预决算的编报,制定项目资金使用工作方案,受理项目资金的申报,提出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审核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与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厦门市财政局是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发展资金预决算的审核、批复,按预算管理要求对资金使用进行复核,与外资局联合上报与下达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对象

  第四条 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企业申报、部门联审的程序,对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 发展资金支持对象:

  服务外包发展资金扶持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的服务外包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⒈在厦门注册成立,依法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软件出口及服务外包合同登记的法人企业;

  ⒉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⒊已与一家或多家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每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国际服务外包业务额占服务外包业务额的70%以上;

  ⒋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50%以上。

  (二)申请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⒈经市联审小组认定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⒉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⒊具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⒋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章 支持的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 对企业为提高承接服务外包能力而进行技术改造提升的项目,可按2年100%的项目贷款贴息支持,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对于新获得CMM /CMMI三级及以上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认证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PCMM、 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等认证的企业,比照上述标准给予同等资助。对当年获得多项认证的企业,可提出不超过三项的补贴申请。

  第八条 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 (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第十条 在我市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年产值达到500万元,对其在软件园租赁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办公用房给予16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凡由我市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通过网络提供在线外包服务业务的,对其在线外包业务和离岸业务当年实际发生的国际出口专线通讯费按不超过60%的比例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对于服务外包企业使用厦门市软件园公共服务平台(软件开发与测试、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媒体制作)产生的费用按照50%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四章 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申请:

  申请厦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补助的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⒈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就申请过程中无虚假行为的法人承诺书、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相关出口凭证复印件。

  ⒉贷款贴息项目,提供企业与我市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项目验收报告以及贷款期间企业纳税和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证明。

  ⒊国际认证项目,提供企业获得的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企业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企业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

  ⒋人才培训项目,提供《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⒌培训机构补助项目,提供有关部门提供的依法从业资质证明;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出具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含培训机构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定制培训协议)、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被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

  ⒍租金补贴项目,提供租赁合同、相关费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⒎出口信贷担保费用补助项目,提供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出口海关证明及收汇证明、相关费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⒏国际出口专项通讯费补贴项目,提供与电信部门的国际线路的租用合同、相关费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⒐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审批和资金拨付:

  (一)市外资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组织进行初审工作。

  (二)由我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服务外包扶持资金联审小组,对企业和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可享受补贴的培训机构资质进行认定,并对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合格验收。

  (三)根据联审小组意见,由市外资局、市财政局将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通知”拨付资金。

第五章 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发展资金实行跨年度办理。拟申请发展资金资助的企业应按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市外资局申报本年度的资助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资助计划的依据。

  第十七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应在每年的6月份前提交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才培训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申请资格。培训机构同项目申请企业串通作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培训机构费用补助的资格。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对发展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等,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条 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致使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同一项目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凡已向中央部委申请人才、培训、认证补助项目以及向我市有关部门申请技改、人才、科技专项资金的项目,均不得再次申请发展资金;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外商投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