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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时间:2024-07-11 00:2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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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7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HJ 590-2010);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7535578804.pdf
  二、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591-2010);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7535599999.pdf
  三、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592-2010);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7535609086.pdf
  四、水质 单质磷的测定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3-2010);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7535610506.pdf
  五、水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 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4-2010) ;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8675455755.pdf
  六、水质 彩色显影剂总量的测定 169成色剂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5-2010)。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10/W020101026497535639345.pdf
  以上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发布的下述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1995);

  二、水质 五氯酚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8972-88);

  三、工业废水 总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 4919-85)。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眼观察:ST亚星对价事件

作者:陈召利 主页:www.law-god.com

一、 事件简介
(一)重要事实回放
2007年6月26日,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外发布《关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告》,其中称:
经本公司申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股票将于2007年7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交易,上市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以后每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为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7】132号《关于同意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通知》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14.2.10、14.2.14条的规定,本所对你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进行了审核,决定同意你公司被暂停上市的9000万股无限售流通A股在本所恢复上市流通。”
2007年6月26日,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外发布《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中称:
公司章程中原第十九条:“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19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9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3000万股,社会公众持有6000万股)”,修改为:“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22000万股,全部为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9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3000万股,社会公众持有9000万股)”。
2007年7月5日,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发布《关于转增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其中称: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1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得5股的转增股份,该转增的股份(3000万股)于2007年7月6日上市流通。2007年7月6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2007年7月6日公司股票简称“NST亚星”,2007年7月9日始恢复公司A股股票简称为“ST亚星”。
2007年7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对外发布《关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改对价定向转赠股份上市流通相关情况的说明》,称: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改对价定向转赠股份3000万股,因技术性原因,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7月6日。依据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规定,该日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未设涨跌幅限制。
(二)纠纷缘起
2007年7月5日,NST亚星(600213)股改完成恢复上市,按规定当日不设涨停幅限制。当日这只股票以8.01元开盘,最高一度上摸9.80元,收盘时报7.89元,比停牌日1.93元的收盘价涨幅超过300%。但是,本应于复牌日向流通股股东按照“每10股转增5股”的总计3000万股转增股份,2007年7月5日却未能如期上市交易。2007年7月6日,ST亚星发出公告,宣布转赠股份上市流通,再次不设涨跌幅限制。而当日ST亚星逆势下跌,跌幅达14.83%,收盘报6.72元,致使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
二、 法律分析
ST亚星对价事件主要涉及以下当事人:
1.投资人
这里的投资人应该区分为两类:股改前6000万股流通股股东以及2007日7月5日投资人。两者受到损失的原因和计算方式均不相同。
2.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关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告》明确指出,经本公司申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被暂停上市的9000万股无限售流通A股将于2007年7月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恢复上市交易,上市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以后每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为5%。这与2007年7月5日《关于转增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中称“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改对价定向转赠股份3000万股,因技术性原因,上市流通时间为2007年7月6日。依据股权分置改革的相关规定,该日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未设涨跌幅限制。”是完全自相矛盾的,其中之一必然存在虚假陈述。
3.上海证券交易所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是2007年6月5日,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首日是2007年7月5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之规定“公司股票在恢复上市的首日不设涨跌幅报价限制”以及《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2005年9月6日)之规定“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不计算公司股票的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不纳入当日指数计算。第二个交易日开始,以前一交易日为基期纳入指数计算。”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和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首日是同一天,也就是2007年7月5日,公司股票只应于2007年7月5日不设涨跌幅度限制,以后每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应为5%。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7月6日再次对ST亚星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度限制,于法无据。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根据2007年6月4日《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流通股股东所获得的转增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持股数量,按比例自动记入帐户。因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上述公告将转增股份按比例自动记入各流通股股东帐户。然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未于2007年7月5日将股改对价定向转赠股份3000万股按比例记入各流通股股东帐户,有违正常操作。
转增股份未按期转入各流通股股东帐户以及ST亚星公司股票连续两日不设涨跌幅度限制,致使投资人损失甚多。投资人如欲寻求法律救济,首先必须弄清与上述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投资人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
如上所述,这里的投资人应该区分为两类:股改前6000万股流通股股东以及2007日7月5日投资人。对于股改前6000万股流通股股东来说,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未于2007年7月5日将转增股份按比例记入各流通股股东帐户,显然违反了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公告中的承诺,股改前6000万股流通股股东因此遭受损失,有权要求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将转增股份记入流通股股东的帐户是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义务,至于未能履行该义务是否是第三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在所不问。当然,如在赔偿股东后,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能证明责任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追偿。
对于2007年7月5日的投资人来说,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未于2007年7月5日将转增股份记入各流通股股东帐户,明显违反了2007年6月26日《关于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告》,存在虚假陈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第六条的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前提条件是存在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而至今为止,相关主管部门根本没有甚至不愿对此予以查处。这必然导致投资人无法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投资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关系
投资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没有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错误在于对ST亚星公司股票连续于2007年7月5日和2007年7月6日不设涨跌幅度限制,这是完全缺乏法律依据的。这一违法行为直接影响ST亚星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完全具备了操纵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操纵证券市场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设置任何行政处罚之类前置条件,理论上因此遭受损失的股东有权起诉上海证券交易所赔偿损失。
(三)投资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关系
投资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未于2007年7月5日将转增股份按比例记入各流通股股东帐户,虽然是此事件发生的最终原因,但是该行为与各投资人的损失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投资人直接起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三、 法律建议
2005年修订后新证券法虽然对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作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但是存在较大不足,如虚假信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和擅自发行等行为中所涉及到的违法主体只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内幕知情人、操纵市场者、欺诈客户者、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股人等。但是,对于其它的证券市场主体,最典型就是第78条中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主体,只是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而没有明确规定其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我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设立风险基金,但对于风险基金适用情形并未明确规定,这使得风险基金不过是画饼充饥而已,难以对投资者起到赔偿或者补偿的法律作用。
基于以上分析,本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股改前6000万股流通股股东来说,最简便的办法就是直接起诉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其未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公告及时履行将转增股份按比例计入各流通股股东账户的义务。
而对于2007年7月5日的投资人来说,如欲弥补损失,途径之一是请求相关主管机关对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虚假陈述予以查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从目前看来,要求相关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几乎不可能,因为最终原因很可能是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公司未及时将转增股份计入帐户。那么,剩下的途径就是投资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这个过程依然困难重重,首当其冲的就是立案问题,能否立案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其次,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等一般侵权构成要件如何证明也是相当棘手的。当然,还存在一个比较乐观的结果,考虑到该事件的重大社会影响,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动用风险基金给投资人适当补偿,可以说这是目前情况下该事件最有利的解决方式,无论对于各方当事人还是我国的法治建设都损害最小。
毫不夸张地说,ST亚星对价事件已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事件,因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已演变为国内外关注的重大事件,其能否依法有效处理直接反映了我国依法治国的现状,如处理得当,该事件必然成为我国证券法史上甚至法制史上一大里程碑。

附录:相关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开展2004年度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245号

关于开展2004年度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施工企业:

为增强工程建设创优意识,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水运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我部决定组织2004年度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工程项目,应是具有相对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项目基建程序完整,设计合理,管理严格,工程质量优良,科技含量高,达到国内水运工程先进水平,在2000年5月1日至2003年5月1日通过工程项目批准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运工程项目。

二、本次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的主要项目为: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包括疏浚、吹填、炸礁、航道治理、通航建筑物等)、修造船工程(船坞、船台、滑道)以及与港口、航道工程相关的其他水工、疏浚和土建(包括道路、堆场)工程,或其他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对发展交通运输具有重要意义的工程。

三、符合评选条件、拟参加评选的工程项目应由施工总包单位或主办施工单位申报。申报的工程项目要有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的评价意见。

四、申报材料包括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申请表(附后)和附件。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真实、完整的附件材料。附件包括:工程报建的批准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工程质量等级核定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项目获局级以上优质工程奖励等的复印件及能反映工程概况的主体工程平面、剖面图,工程照片(或录像、光盘等多媒体视听材料)。申请表一式十份,附件一套。

五、审定结果以部文件公布并授予证书和奖状。各获奖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在工程建设中作出贡献的职工一次性物质奖励。

六、我部委托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组织本次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的初评。初评组负责审查材料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初评意见后报部审定。申报材料应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报到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政编码:100736),愈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交通部水运司

王世超010-65292770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陈萍010-65292701

附件: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全称)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施 工 单 位 主办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
主要参建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设计起始时间 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主持验收单位
设计概算(合同价) 竣工决算(结算价)
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设计规模及主要工程量





申报理由





工程质量情况 验收评定的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 总数 合格品 优良品 优良率
整个工程 按个数计
水工工程 按个数计
设备安装 按个数计
建筑工程 按个数计
按面积计
工程建设质量情况概述




工程概况及说明




勘察设计主要优缺点
施工主要优缺点



主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情况表

序号 单位(分部)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评定 备注
项数 优良项数 质量等级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情况表

序号 单位(分部)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评定 备注
项数 优良项数 质量等级
一 水工工程
1 单位工程
1) 分部工程
……
二 设备安装
1 单位工程
……
三 建筑工程
1 单位工程
……
四 疏浚工程
1 单位工程
……
五 其他工程
1 单位工程
……
合计






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鉴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使用)单位意见 建设(使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初评组意见 初评组主持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审定组意见 年 月 日



申报附件目录





填表说明:
1、项目名称要写全称,建设地点和建设、主办施工单位地点必须详细填写。建设性质栏填写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
2、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栏,填写交通行业有代表性的可比技术经济指标。
3、申报理由栏,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奖”评选条件,对申报工程予以说明。并简要介绍申报单位的情况。
4、工程质量情况栏,若申报工程项目是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则填写验评的单位工程,申报工程项目是一个单位工程,则填写验收评定的分项工程。
5、主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栏,主要指施工企业合理组织施工,在缩短工期、节省劳力、节约材料、降低成本和保证质量等方面取得的综合效果,以及工程所产生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