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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3 06:4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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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55号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8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黄兴国


2012年8月15 日

  

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质量监督管理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的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保管、提供、递送、使用、销毁以及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按年度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承担基础测绘项目,或者承担市和区、县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承担其他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保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并对基础测绘成果资料进行异地备份存放。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保密、消防以及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需要使用本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地单位使用本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还应当提供申报单位所在地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第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全市域、跨区县界以及涉及军事设施、军事要害部门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审批;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的审批,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应当由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提供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需要使用国家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到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涉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保密技术处理。涉及军事设施和军事要害部门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经批准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将测绘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

  第十三条 递送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严密包装加封,并标明密级,交机要部门寄送或者由两人递送。

  第十四条 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的,应当将测绘成果的名称、比例尺、种类、密级、数量、生产日期和销毁原因、批准人、鉴定人、销毁人和监销人登记入册。登记册应当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 对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偿使用测绘成果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

  第十七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统一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公布的以外,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科研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采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公布本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涉密测绘成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测绘成果收费标准收取使用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9月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2004年6月30日再次修订公布的《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同时废止。



  

           















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

交水发[2009]167号  


  黑龙江、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安徽、江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有关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港口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对外开放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对外开放港口经营人:
  为切实履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规定的国际义务,长期、全面、深入地开展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保护港口设施安全,保障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继续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仍按原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九年四月八日





邮电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规定进一步整顿邮政通信市场秩序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规定进一步整顿邮政通信市场秩序的通知

1995年11月21日,邮电部

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这一规定,是从国家安全考虑,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出发的。但是,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非邮政企业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问题,特别是一些外商的涉足,不仅极大地干扰了邮政通信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而且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外商经营管理邮政业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目前各局针对邮政通信市场混乱的现象,正在积极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特别是山东、湖北、江西、福建、辽宁、广东等局会同当地公安、工商、国家安全、海关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制止非邮政部门无照经营和侵权经营邮政专营业务的违法行为,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对邮政通信市场的清理整顿中也遇到一些阻力和干扰。为维护邮政通信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管理邮政通信市场,规范通信市场秩序是邮政行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贯彻执行《邮政法》更是邮政通信行业管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邮政法》中有关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坚持国家法律赋予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规定,不仅仅是维护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我们必须站在这一高度来认识问题。各局应采取积极措施,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行为,贯彻落实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8月2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快专递业务市场管理的通知》(邮部联(1995)317号)。
二、办好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是《邮政法》赋予邮政企业的光荣职责。各级邮政通信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邮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邮政企业办好专营业务。
三、贯彻执行《邮政法》不仅仅是邮电部门的责任,也是各行各业和全国人民的责任。各局应加大对《邮政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宣传国家法律规定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重要意义,同时应加强与当地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执法部门的联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共同做好《邮政法》的贯彻落实。
四、各局应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邮政法》的贯彻执行情况,汇报邮电部关于邮政通信行业管理的规定,汇报邮政通信行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取得当地人民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请各局将贯彻执行邮政法律法规情况及所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