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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4:38: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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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市场行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提高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标、网上投标、计算机自动评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凡进入濮阳市建设市场从业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备案,并录入濮阳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方可进入濮阳市建设市场进行从业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化招标投标评标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用《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通过濮阳市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在国际互联网或局域网内完成招投标活动的过程(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备案、发布,招标文件下载、投标、网上答疑补遗、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主要包括:网上招标和备案系统、网上投标系统、计算机自动评标系统。
第五条 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协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电子化招投标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市政府批准,负责对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商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电子化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水利、交通、电力、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利、交通、电力、信息产业、通信等项目的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收受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是濮阳市政府设立的统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有形建设市场及电子化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六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均采用资格后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行资格预审。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资格审查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行打分制。

第三章 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八条 电子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标书”)应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按照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提供的《濮阳市建设工程标书编制系统》制作生成。
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有效性,电子标书必须采用CA数字证书进行签名。
第九条 招标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发布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招标控制价,并进行网上答疑补遗。
第十条 招标公告中必须增加电子招投标款项,注明获取电子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否决性条款:
(一)投标人未提交电子标书或提交的电子标书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二)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对所提交的电子标书进行解密或因投标人电子标书制作技术问题而无法读取导入的;
(三)电子投标书未按规定进行电子签章的。
投标人存在上述条款之一的,投标无效。
第十二条 投标人通过登录《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获取招标信息、下载招标文件、使用《濮阳市建设工程投标标书编制系统》编制投标文件,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加密,并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网络进行网上投递标书或制作成电子光盘到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投递标书。

第四章 电子化开标评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通过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的“评标专家计算机抽取系统”,在濮阳市评标专家库内由计算机随机抽取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十四条 开标时,在招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监督下,由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将所有投标人的电子标书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第十五条 招标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监标人、记标人和参与审验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存档。
第十六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七条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积极推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实行最低价评标法,限制采用综合评分法。
凡具有通用性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对技术标的评审均应当采用合格制。
对于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批准备案后,对技术标的评审方可实行打分制。
第十八条 评标分为商务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和资信标评审。
(一)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评审分为计算机初步评审和计算机详细评审。
计算机初步评审是指系统采用计算机硬件特征码识别技术、技术雷同性数据分析技术、不平衡报价等关键技术,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报价数据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并由专家评委对系统做出的自动评审结果审核认定。
计算机详细评审是指计算机对商务标采取自动评审,计算机对商务标的工程总报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组成内容、措施项目费、主要材料费分别进行全面优化评审,并自动打出分值,专家评委对系统自动评审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二)技术标评审
评标专家通过对每家投标单位的技术标部分文档的可行性进行查看和自我判断,最终对投标单位技术标部分做出合理的评审结论。
(三)资信标评审
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濮阳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监管系统”,对投标企业所提供的资信证明进行认证,同时查看投标人从业活动中是否有过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招标文件评分要求计算出相应的分值。
第十九条 评审完成后,系统根据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所占权重的不同计算出最终得分,对所有投标单位进行排名,并出具评标报告,专家签字确认,并依据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人。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以及电子文件资料,并同时提交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存档。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负责人姓名;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对内容完整、有效、符合要求的,指定招标人采用固定的格式在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和《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将工程建设项目、拟中标人名称等予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或未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濮阳市建设工程进场交易确认书》,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使用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濮阳市人民政府指定银行,设立全市统一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投标保证金实施监督,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网上支付”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在开标时,招标人通过银行对投标人是否已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是否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入指定银行专户等情况进行确认。不按上述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第二十七条 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有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保密,若由于投标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泄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由该银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后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和缴纳凭证,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第二十九条 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从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进行电子化招(评)标的技术培训,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五章 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条 在进行电子化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终止电子化招投标活动,并发布公告:
(一)涉及招标条件变更等影响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备案的;
(二)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电子化招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下载购买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等招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投标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第三十一条 对在开评过程中出现因下述意外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一)系统因国际互联网中断、停电、网络入侵、不可抗力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系统或无法使用系统;
(三)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四)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五)病毒发作或受到网络攻击;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上述意外情形而又无法立即妥善解决时,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导入系统进行开标、评标的一律无效,由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和现场监督人员对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封存,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再重新导入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第三十三条 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不承担发生前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述任意一种情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标时如出现停电、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情况,招标人应及时向招标监督机构报告,应暂停评标,待情况解除后继续进行评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它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工程项目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颁布印发新的电子化招投标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2001)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评议和监督政府工作的渠道,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廉政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深圳政府在线”(英文网址为www.shenzhen.gov.cn)网站。为规范“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投诉人)可以通过“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行政效率、依法行政、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投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本办法所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上述政府机关的国家公务人员。
第四条 “深圳政府在线”接收的网上投诉事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的管理工作,责任单位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对网上投诉事项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政府机关为处理该事项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 受理
第六条 “深圳政府在线”网上投诉系统接收对下列事项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和承诺事项,工作失职。
(二)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三)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松弛,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
(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廉洁。
第七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范围之外的信访事项,投诉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形式向相关责任单位提出。
第八条 网上投诉实行身份注册制。投诉人按照电脑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后,即可进入网上投诉系统。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时需要确定代表人,由代表人负责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

第三章 投诉人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深圳政府在线”进行网上投诉,要求责任单位答复所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评议责任单位的办理绩效。
第十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深圳政府在线”了解政府机关的职责、任务,审核、审批事项,承诺事项和办事程序,咨询相关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投诉人依法进行的网上投诉活动受法律保护。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姓名、单位、网址等资料保密。
第十二条 投诉人进行网上投诉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投诉人进行网上投诉应当向投诉事项的责任单位提出。

第四章 办理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投诉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恰当、正确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网上投诉事项的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投诉事项:
(一)市政府办公厅安排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通报工作。
(二)责任单位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对交办的投诉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收,30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投诉人并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投诉人或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三)对受理有争议或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以及带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重大投诉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审定后交办。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投诉事项,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引导告知其向相应职能部门或者责任单位提出。
第十六条 办理投诉事项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要及时分析研究网上投诉事项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投诉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对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或者对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政府机关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承办及时,按时办结,投诉人满意率高的政府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办理工作,投诉人满意率低的政府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政纪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捏造、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投诉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政府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1年3月5日
“拍卖判决书”事件的解读

杨涛


据报载,近日,71岁的黄梅雪来到广州天河区宏城商业广场门口,要当街“拍卖”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黄老先生说,如果有人能为他讨回5万余元的工资,他愿意拿出其中2万元来酬谢。工资,顾名思义,乃劳动力之对价,劳动者赖以养家糊口之生计。黄老先生自愿如此,个中的辛酸可想而知。
尽管我们一直在强调要建立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体制,目前以高级法院为基点的关于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与协调体制也已基本形成,甚至许多法院都建立了执行局一类的专门执行机构,但“法律白条”仍不时出现。黄老先生“拍卖”判决书一事便是这种困境的真实写照。
从某种意义上讲,黄老先生的“拍卖”,确有其合理的成分。试想,一张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判决书,在当事人眼里无异于是一张废纸,如果将其拍卖,能部份收回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又何乐而不为呢?但是,拍卖判决书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对司法的权威产生硬伤。依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而民事判决书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作出的权威结论,是公权力对私权纠纷的一种确认,体现了公权的尊严。非经法定程序,由司法机关变更或撤消,任何个人或单位不能改变,这是法治社会要求法院作为纠纷的最终裁决者的起码的底线。当然,判决书所涉及的标的是当事人可以自行处理的私权性质的债权,但由于公权力已经介入并作出了确认,私权自治的原则要受一定的限制。此时黄老先生可以放弃或减少债权,但要转让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加以确认,否则受让人就不是适格的主体,其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除非,黄老先生的债权已经实现,判决书得到执行,公权力的权威得以昭彰,其所获得的财产又进入了私权领域,这时才可再次行使自由转让的权利。
在笔者看来,黄老先生在法院执行的大门关闭后要使生效的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实现,出路不在于“拍卖”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而是可以以有偿的方式要求他人帮助其实现债权。因为这不涉及对判决的变更,而是产生新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其私权意思自治范畴,并为法律所允许。途径有二:其一,委托律师代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居中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等形式,在债权实现的范围内给予按比例的提成。但是不能委托非律师的公民代理,因为按照司法部的相关规定,非从事律师工作的公民不能够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其二,发出要约,要求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使法院能得以执行,同样是在债权实现的范围内给予按比例的提成。此时,受要约方可以为任何公民。
然而,从黄老先生“拍卖”判决书这种尴尬的困境,不能不让我们判决的如何有效执行引起深思。在我们这么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要让当事人自觉地执行生效判决的确勉为其难。司法的不公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使当事人心生不满,抵制执行判决。但原因不仅在于此,即使面对一个公正的判决,由于缺乏相应的信用评价体制及严厉的处罚,当事人的公然抵制执行并不会招来很大的不利后果。因此,民众与企业也不可能将遵守判决作为自觉的行动。而在西方法治国家,这种情形是不可想像的,如果那个公民或企业竟敢藐视法院的判决,对公民的信誉、企业的商誉的打击是致命的,任何有理智的人都不会做这样的蠢事。值得庆幸的是民法典的草案写入信用权,并提出建立信用机构,我们呼唤这一规定尽快通过。
面对着执行难的困境,要引起我们思考的第二个问题在民间事实上存在的民事事务调查所有无合理存在的必要。虽然,公安部在1993年9月7日的通知中明令禁止的成立民事事务调查所,然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对自己的主张举证,在执行中要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些都使当事人希望有外力特别是专门机构支持,否则在本案中即便黄老先生发出要约,要求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谁有能力去作出承诺呢?看来,民事事务调查所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近年来这些民间机构越来越红火便是明证,关键是要如何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
要引起我们思考的进一步思考的是我们国家的执行机构在执行中到底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正如我们前面所说,民事判决书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作出的权威结论,体现了公权的尊严,判决书是不能拍卖的。因此,执行判决的权力应当是实现国家判决权威的一种带有主动性的权力,从本质上属于行政权力,国家有责任查实执行中所要求的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内的相关证据,把主动去执行判决当作自身职责,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权利。然而,我们国家的现状是执行机构设置在法院,执行权被看作是一种司法权,而司法的本质又是在于居中裁判,其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执行中也必然要求申请人承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的举证责任。黄老先生称,欠他钱的公司其实并没有破产,成品仓库里还有近百箱放唱机,材料仓库也存有原材料一大批,生产车间则存有两条生产线设备等,但他无力举出相关证据,也只能望洋兴叹。在美国,州法院的判决由县司法行政官执行,联邦法院的判决由美国执法官执行,都体现了国家在执行司法判决权威中的主动性与职权性。在50和60年代,美国联邦法院要求消除种族隔离的判决在南方诸州受到白人和州长们的有组织的抵制,总统派出联邦军队,荷枪实弹的军人进入小石城,赶走了围在学校门口的州长和白人,黑人学生昴首阔步进入了校园。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