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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黄浦区和卢湾区、设立新的黄浦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时间:2024-06-17 03:28: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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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黄浦区和卢湾区、设立新的黄浦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黄浦区和卢湾区、设立新的黄浦区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1年7月26日上海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上海市黄浦区和卢湾区,设立新的黄浦区,以原黄浦区和卢湾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黄浦区的行政区域。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设立新的黄浦区的有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一、成立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负责筹备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主持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下设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报筹备组公布代表名单。

二、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2011年9月中旬选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三、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32名。

四、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27名。

五、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

新的黄浦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

六、黄浦区第三届、卢湾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新的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为止。

七、由原黄浦区、卢湾区选举产生的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改为新的黄浦区人民代表大会。

八、黄浦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至2017年上海市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为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湖州市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和有效防范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促进我市“走出去”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置我市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境外经贸纠纷是指我市企业、单位参与的经贸商务活动、境外投资、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所发生的,需要我驻外使(领)馆出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和事件。境外突发事件是指我市驻外经商机构及人员、湖资机构及人员、对外援助、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人员及其他从事经贸商务活动、商务交流培训等人员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发生重大伤亡、劳务人员群体性事件以及因战争、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 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工作应当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权责明确、分工协作、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加强防范、有效应对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根据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建立统一指导、协调处置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外经贸局、市外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新闻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
第五条 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由对外签约的当事经营企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县区政府对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外派劳务人员国内居住地的县区政府配合处理。
第六条 按照“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即对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对外签约的当事经营企业(单位)在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处理。
第七条 市外经贸局应根据纠纷或突发事件的性质,及时制定处置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及当地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及时掌握事件发展动态。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处置境外纠纷和突发事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境外项目多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积极协调所属相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以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经营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有损我国声誉或引起外交争端的涉外事件。
第九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各项外经贸业务,尤其是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监督管理。要督促外经企业向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外派劳务人员详细信息和动态情况。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境外项目的定期摸底排查工作。对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工程承包项目及劳务合作项目要明确责任人,定期跟踪,加强风险控制。
第十条 境外企业、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信守合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重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为企业自身安全营造和谐外部环境。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全市处置境外纠纷和突发事件工作的指导、协调和信息沟通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驻外使(领)馆的建议,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商务厅的要求,协调、督促有关部门、相关县区政府及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涉案企业、单位制定应急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商务厅的要求,会同市外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处置工作小组前往事件发生地,在我驻当地使(领)馆的统一指导下,开展一线交涉、协调、救援和处置等工作;
(三)协助做好新闻报道及对外发布事件消息等相关工作;
(四)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下列部门要加强对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工作的支持、配合和协助:
(一)财政部门负责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工作的财政支持。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工作经费,县区财政部门相应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工作经费,保证处置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市外办负责办理处置工作小组的因公出国(境)手续。各县区、各单位按规定向市外办申办出国手续。市外办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指定专人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和申办护照、签证手续。
(三)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行为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四)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劳务欺诈或骗取出入境证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市新闻办负责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拟定对外表态口径,引导国内媒体报道。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我驻外外交机构以及省、市领导的指示精神或事件发展态势的需要,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按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商有关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确定赴国(境)外工作人员名单,并出具出国(境)处置突发事件通知书,由市外办同时下达各相关县区和部门,根据事件的紧急程度,在规定时间内实行同步办理,确保处置工作小组能及时、有效地赴境外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县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协助当事经营企业(单位)做好人员的思想稳定工作,迅速调查发生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原因,并将有关情况、建议或要求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对一般性的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在市外经贸局的协调下,由当事经营企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处置,事后将情况报市领导小组。
对重大的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市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当事经营企业(单位)所在地的县区政府进行处置。市领导小组及时向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反馈处置发展情况。事后将处置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商务厅和我驻外相关使(领)馆。
第十七条 需派遣处置工作小组赴境外处置的,应及时主动与我驻外使(领)馆及经商(参)处联系,并在驻外使(领)馆及经商(参)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处置境外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结束后,牵头单位应认真做好工作总结,积累经验,汲取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外办等有关部门建立境外经贸合作安全监测、预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发布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结果,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机构要根据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安全状况,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预防、预警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外派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保护外派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所需经费,并将有关安全措施和制度报企业、机构国内所在地市、县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机构在境外开展工作后,应及时向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使(领)馆的管理与指导;在遇到纠纷或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妥善处置,并立即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纠纷和突发事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烟政办发〔2003〕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烟台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可靠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名称为“中国烟台”,是烟台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对外发布信息,为公众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信息化建设的窗口。
  第三条 “中国烟台”网站由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办事机构以及各县市区政府的分网站组成。
  “中国烟台”网站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等机关网站以及中央、省属驻烟单位网站在首页建立链接,为公众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四条 “中国烟台”网站由烟台市人民政府主办,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管理,委托市信息产业局建设与维护。
  第五条 “中国烟台”网站的主要任务是:以“宣传烟台,构筑桥梁,公开政务,服务社会”为宗旨,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发布市政府有关规章和政策措施,为社会各界提供各种政务信息和公益性信息服务。逐步建立网上行政审批和市民投诉受理机制。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为公众营造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的服务环境。

第二章  网站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中国烟台”网站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七条 “中国烟台”网站根据烟台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并对各栏目的内容及信息的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和完善措施。
  第八条 “中国烟台”网站栏目的变动或改版,市信息产业局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的要求,制定相应方案报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中国烟台”各分网站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本单位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信息产业局对分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 “中国烟台”网站及各分网站的管理、运行、维护工作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保密意识、政府工作意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并经过一定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章  网站信息发布与安全
  第十一条 “中国烟台”网站的建设和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建立健全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中国烟台”网站内容以政务公开、网上办公、便民服务为主。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本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三条 “中国烟台”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五条 各部门为政府网站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各部门提供的政务信息在上网发布前,应经本单位主管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各单位应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中国烟台”网站发布、转载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中国烟台”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八条 网站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的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四章  网站运行与安全
  第十九条 市信息产业局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系统的各个层面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网站安全。
  第二十条 市信息产业局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应急系统要确保所有数据不丢失,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一条 “中国烟台”分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市信息产业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信息维护由本单位负责。
  (二)采用其他方式建立分网站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负责。
  (三)各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上网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网站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要定期对各分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域名与信箱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烟台”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中国烟台”网站提供主网站和分网站的统一域名服务。为主网站提供yantai.gov.cn三级域名,同时为各分网站提供四级域名的服务。
  (二)中文域名按烟政发〔2002〕83号文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中国烟台”网站为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免费提供统一的电子信箱服务。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提供信箱空间,各单位信息主管人员负责本单位信箱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烟台”网站电子信箱管理人员应维护用户的隐私权,不得违反规定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资料,不得私开用户信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信息产业局定期对“中国烟台”网站及分网站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统计,对各单位公开信箱的处理情况进行统计,结果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必要时将统计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中国烟台”网站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公开政务信息和更新上网信息,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故障,致使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追究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违反保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保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