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20:3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3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都本伟

2013年3月17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加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适应现行管理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修订《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废止《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葫政告字〔2010〕4号)等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附件: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将《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第十七条:“劳保费的拨付分为本埠和外埠两种方式。本埠的拨付方式暂按现在享受劳保费的人数和标准拨付,待条件成熟时再按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施工产值拨付给企业(具体拨付方式,另行规定)。外埠来葫施工的建安企业进入市直统筹区施工必须接受市统筹区的劳保费统筹管理。凡经企业所在地核定的企业劳保费取费系数低于市直统筹系数的,多计取的部分参与地区统筹,高于市直统筹区劳保统筹系数的,由施工企业另向建设单位计取。拨付时要按建设部和辽宁省有关规定扣除10%风险积累金,10%上解调剂金和2%管理服务费后剩余78%返还企业。”修改为:

劳保费拨付对象、条件、标准及程序。

(一)拨付对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施工项目的企业,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拨付劳保费。

(二)拨付条件。

1.具有《企业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及税务登记等合法证件;

2.参加劳动保险,并有合法手续;

3.财务制度健全;

4.经劳保统筹管理机构登记;

5.外埠在葫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需具有完整入葫手续;

6.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

7.按要求报送施工企业产值等相关资料;

8.办理了《建筑企业劳保费管理手册》;

9.建筑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对应的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向市建筑企业统筹机构缴纳应缴劳保费;

10.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拨付标准。劳保费的计取标准依据“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按规定扣除10%风险积累金、10%上解调剂金和财政部门核定的2%管理服务费后,按7:3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予以拨付。

(四)拨付程序。无论本埠或外埠,均按我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施工产值及对应的劳保费缴纳情况拨付。具体拨付程序由市建筑企业劳保统筹管理机构制定,并及时予以公布。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葫政告字〔2010〕4号)

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区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5号)

三、《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3号)




公安部关于加强枪支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枪支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枪支和临时来华外国人携带枪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并征得国防工办、兵器工业部、林业部、国家体委、海关总署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防工业部门进口属于生产、科研需要的军用枪支、弹药(含经技术处理不能使用的样品),必须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工办批准,并将批准件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
非国防工业部门因特殊需要进口军用枪支、弹药(含样品),必须事先报经主管部委批准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意。
体育部门进口射击运动用枪支、弹药(含样品),必须事先报经国家体委批准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意。
林业、狩猎部门进口狩猎用枪支、弹药(含样品),必须事先报经林业部批准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意。
凡未经批准,私自进口枪支、弹药(含样品)的,一律按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处理。
二、外国人来华进行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需要携带与业务有关的枪支、弹药样品的,接待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审批手续事先申请批准。
外国人来华狩猎,有自带猎枪必要的,接待单位必须事先报经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公安厅、局批准。
三、经批准同意进口枪支、弹药的单位,应将批准文件与进口枪支、弹药的名称、数量及预计进口的时间,事先抄送入境口岸的海关、边防检查站备查。
四、经批准进口的枪支、弹药,通过货运入境的,须向海关申报,由海关凭批准进口的文件审核放行。入境后的国内运输,由进口枪支、弹药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领运输证。经批准进口和入境的枪支、弹药,由入境人随身携带或按行李托运入境的,
须向海关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凭批准进口和入境的文件审核发给携运证。
进口和入境的枪支、弹药到达目的地后,进口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公安机关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枪支、弹药严禁伪装夹带或邮寄入境,违者,一律没收,并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五、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经批准携带枪支、弹药来华的外国人,在中国停留期间,除在有关的业务场所和指定的狩猎场地外,所带枪支、弹药,一律由接待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或交当地公安机关代为保管,不准随身携带或寄存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出境时,应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注销,办理有关手续,将带进的枪支、弹药如数复带出境。如赠送、转让给我有关单位的,应由有关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交出境地边防检查站查验放行。
六、出口的枪支、弹药,在国内作货物运输时,发货单位必须事先将出口枪支、弹药的名称、数量及预计出口的时间,通知发货地和出口地的县、市公安局,并向出口地公安机关申领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手续。
七、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外华侨需要携带枪支、弹药入境的,可比照有关对外国人的枪支管理规定办理。



1982年5月24日

关于做好竞争上岗中“非典”预防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关于做好竞争上岗中“非典”预防工作的通知

人事劳动司
2003-05-25

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在京各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竞争上岗各环节的“非典”预防工作,经研究,专门制定以下措施,请各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并通知考生严格遵守。

一、各单位在组织动员、民主推荐、报名、考察等工作安排上,要认真落实我部关于防治“非典”工作的各项规定,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做好通风、消毒等预防工作。

二、建立健康状况报告制度。各单位对推荐上报的报名人选、群众评鉴员和监督员要进行健康登记,如实记录他们在竞争上岗期间每天的健康状况和上午8:00、下午4:00的体温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健康登记”表上签字。

健康状况和体温异常的特别是体温超过37.2度的,必须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情况报告人事劳动司干部处。报告电话是:64192504,传真:64192596。瞒报、谎报健康状况及体温者,一经发现,除取消考试资格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各单位要适当调整报名人员的工作安排,并提出做好预防“非典”工作的要求。笔试和面试前,考生应尽量减少外出,在家自我隔离一周。同时要加强体育锻炼,注意饮食和休息,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增强抵抗力。

四、实行考前体检制度。笔试和面试前,所有考生都要到部医务室进行胸透检查。检查合格者加盖医务室印章。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考试资格。

笔试考生的体检时间安排如下(面试考生的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6月3日上午,部机关大楼内各单位考生;

6月3日下午,北办公区各单位考生;

6月4日全天,其他单位考生。

不在部机关大楼办公的考生,参加体检由各单位统一派车接送,凭准考证从前门进入医务室(在部机关大楼前院东南侧二层小楼)。体检后即从前门离开,不许进入办公大楼。

五、进入考场前,由医务人员对考生的健康状况和体温进行检测。体温超过37.2度但不到38度的考生,在专门考场参加笔试;体温超过38度的考生,不能参加考试。

各司局、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非典”预防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本单位竞争上岗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切实保障竞争上岗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农业部人事劳动司

农业部防治“非典”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