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4〕20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
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净空环境和探测设施,充分发挥雷达监测、预报灾害性天气的作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和雷达站净空环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宜春数字化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雷达准确获取信息,不受周围建筑物影响所必须具有的空间环境和不受其他电磁干扰的电磁环境(以下简称探测环境);探测设施是指雷达站正常发挥效能的探测仪器、设备以及雷达楼和水、电、路设施(以下简称探测设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市城市规划、公安、无线电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市气象主管部门做好雷达站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雷达站探测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探测环境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五条 雷达站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
(一)雷达站四周不得有高大建筑物遮挡,在雷达主要探测方向的建筑物,对雷达天线的水平遮挡仰角不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大于1度。
(二)以雷达站为中心,半径200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不得超过附表所列的高度。
第六条 雷达站探测设施依法受到保护。雷达站探测设施主要包括:
(一)雷达站的探测仪器和设备,包括雷达探测接收设施、雷达信息发射设施、探测显示和控制设备、数字化处理设备、雷达伺服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雷达站探测用的通信设施、供电设施、供水设施、避雷装置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七条 用于雷达站探测的无线电频率、无线扩频通迅信道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危害雷达站探测环境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筑物高度接近附表所列高度的(高度差在8米以内),要先经市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在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破坏雷达站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在雷达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活动的,由气象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10〕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银川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是指政府公开出让商品住宅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宅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拍取得土地,并按规定条件和要求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限价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局是限价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改办具体负责限价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限价房建设和销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限价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第六条 限价房的最高销售价格由市政府在土地公开挂牌出让时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购买限价房。
(一)具有银川市城镇户口满2年的;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银川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以下的;
(三)申请人(已婚的,含配偶和未婚子女。离异的,离异时间满两年以上)在银川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没有承租公有住房的;
(四)达到晚婚年龄的居民;
已通过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取得《住房保障证》且符合上述规定的家庭也可购买限价房。
第八条 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原已有住房转让的,均视为已有住房。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限价房前,应将销售方案、销售价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申请购买限价房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的,同时提供配偶及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收入证明(已婚的,同时提供配偶及未婚子女的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住房情况证明(已婚的,同时提供配偶及未婚子女的住房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限价房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到银川市政务大厅领取银川市限价房购房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并附有关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交领表处,申办《银川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二)市房改办应当自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准购证》。
第十二条 每个家庭或者个人只能申领一个《准购证》,《准购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准购证》只适用申请人本人,转借、转让无效。
第十三条 《准购证》是办理限价房所有权证的要件。房改办按照申请人领取《准购证》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根据限价房供应情况按照编号顺序统一安排购房。
第十四条 限价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但贷款只能用于限价房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限价房房屋权属登记和上市交易按照《银川市保障性住房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申领《准购证》或购买限价房过程中,购房者提供虚假证明、证件的,由市房改办取消其申请资格或《准购证》,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房。骗购限价房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局收回其骗购的限价房,依法撤销其房屋所有权证,退还原购房款。无法收回的,由购房者按购房当年普通商品房与限价商品房价格差额的1.2倍补齐后,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销售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5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