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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6-27 17:3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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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的补充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的补充规定
1991年8月13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现将《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出国教师生活待遇文件与《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以《补充规定》为准。《补充规定》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

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的补充规定
一、为加强出国教师工作的管理,完善有关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的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国外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1)在国外有工资收入(包括其他收入)的教师,应从收入中按月将个人包干费和符合据实报销规定的费用扣除,多余部分逐月存入当地银行。如所在国不能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可将余款逐月交由我驻在国使(领)馆开立专用帐户保存。
(2)在不能直接使用美元的国家工作的教师,其个人包干费中的个人开支核算数部分(包括伙食、水电煤气、电话、交通、交际、公杂)由国家教委按有关规定核定为所在国货币发给。国外津贴费和艰苦地区补贴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比价将美元折成当地货币领取。对国外收入为非自由外汇,且所在国货币不能直接兑换美元的国家,其个人包干费中的国外津贴费部分由国家教委直接支付美元。如教师本人要求在国外领取国外津贴,经我驻在国使(领)馆核定后报国家教委,由国家教委将美元汇往国外,也可在期满回国后结算时领取。
(3)在国外收入为自由外汇(包括可以用当地货币兑换成自由外汇)国家工作的教师,工作期满后,应将存入银行的款项连同利息带回国内一并与国家教委财务部门结算;国外收入为非自由外汇的教师工作期满回国前,应将国外余款连同银行利息一并交我驻在国使(领)馆代存,并由使(领)馆开具收款证明,回国后同国家教委财务部门结算。
(4)出国教师经费结算手续,一律待教师回国后到国家教委财务部门办理。教师回国后15天内必须到国家教委财务部门结帐。凡属据实报销的费用必须有报销单据或使(领)馆证明。国外有收入者,必须有收入的单据或使(领)馆证明。带回自由外汇的教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结帐者,要给予批评并对每拖延一个月按应缴回款的5%处罚,不足一月者按日计算。
三、国外固定资产的配置
国外教学组或教学点的固定资产主要指教学用书(包括教材、参考书、工具书等)、电器设备(包括冰箱、电风扇、电视机、录像机等)、生活用品(灶具、家具等)和交通工具(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
固定资产原则上应由聘方提供或按双边协议解决。凡聘方业已决定予以提供的,国家教委不另配备。如聘方未予提供,可根据需要适当配置,并按下述原则办理:
(1)本着节约的原则,对确有需要的物品,由教学组或教师提出申请报告,经我驻在国使(领)馆审核后报国家教委批准,方可购置。
(2)教学用书原则上由国家教委国际合作司和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考虑购置、配备。理工农医科的出国教师因国外教学需要,可在100美元内购买外文专业教科书或参考书,据实报销。
(3)如聘方所提供的生活用品另外收取租金且其租金数额在教师任期内累计将超过物品的实际价值,应谢绝。教师可根据情况提出申请,经驻在国使(领)馆审核,报国家教委批准后配置。
(4)如聘方不提供交通工具,我教师原则上应乘公共汽车上、下班。但对三人以上教师组或教师住处至学校距离太远,或无公共交通设施,经国家教委批准后,可酌情购买一种适当的交通工具。
(5)根据教学和对外交往的需要,经国家教委批准后,对集中住宿的三人以上教学组,可购置电视机、录像机各一台,不足三人者,可配备电视机一台。
(6)为出国教师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家教委所有,购置人要造册登记报驻在国使(领)馆和国家教委备案并妥善保管。教师轮换时要办理移交手续。对非正常损坏或由于保管不善而遗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酌情赔偿。国外教学点因故撤销或暂无教师在任,应将固定资产交我驻在国使(领)馆代管,并办理代管手续,报国家教委备案。
四、教师配偶随行或出国探亲
(1)国外任期为两学年以上(含两学年)的出国教师,国内职务为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者或国内职务为讲师以下(含讲师)再次出国任教者,他们的配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随同教师一起出国或在教师任期内出国探亲,教师配偶随行或探亲的国际旅费的补贴办法仍按(86)教外综字088号文件规定办理。赴西方国家任教者,凡聘方提供了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者,国家教委不再重复提供国际旅费。赴苏联、东欧、朝鲜、蒙古等国家的教师配偶一般均应乘火车,国家教委按有关规定分别为他们提供购买单程或往返火车票的费用。国外伙食补贴标准,不分单独起伙或集体起伙,不分国家和地区,一律按每月60美元补贴,并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比价折成当地货币发给。
(2)讲师以下(含讲师)的教师首次出国长期任教及教学辅助人员(含协助教学工作的工人、厨师),每任满一学年后不回国休假,且还需继续任教一学年以上者,其配偶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出国探亲三个月。
(3)如聘方按协定(或合同)在我教师任期内每年均提供教师本人回国休假旅费,任期为两年以下者不享受配偶随行或探亲待遇;如教师任期两学年后,还需继续任教一学年以上,可分别按(1)和(2)有关规定享受配偶随行或探亲待遇。
(4)出国任教期限不满两学年的长期出国教师和短期讲学教师,其配偶一般不得随行或出国探亲,对于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教授及同级人员,如聘方邀请其配偶出国,需经配偶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国家教委批准。但其全部出国费用均由教师本人自理或聘方负担,国家教委不予经济补贴。
(5)偕配偶出国的教师,国外任教期限为四学年以上者(含四学年),教师及其配偶可在任满两学年后回国休假一次。任期不满四学年的教师,不享受回国休假期待遇。
(6)教师配偶的出国手续,可按与教师本人相同的办法办理。
五、国外住房开支标准
出国教师国外住房由聘方提供者,一般应尊重对方的安排,如聘方不予提供,则由我驻在国使(领)馆根据教师在国内职务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住房标准(不同城市可确定不同标准),并由教师自行租房。
(1)住房标准一般为:教授、副教授可住两室(或一室一厅)套房;讲师、助教可住一室(或一室一小厅)套房或两人合住两室一厅的套房。住房费用在使馆确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2)各使(领)馆在拟议住房费用标准时要适度,不得以市区的高标准为依据。
六、生活用品添置费
任期一学年以上的长期出国教师到任后,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比价发给100美元当地货币,用于添置生活用品,由本人包干使用。
七、国际旅费及旅途外汇
教师出国和回国按最捷径费用计算,途中所需外汇,按转机停留最短时间发给旅费食宿公杂费,包干使用。
在不给我驻外机构增加工作的前提下,教师回国可顺道一两个国家(地区),经驻在国使(领)馆批准,所需费用全部自理。
八、艰苦地区补贴费
出国教师所在国家和地区,属外交部统一划定的艰苦地区的,按照外交部的规定享受艰苦地区补贴。
九、国外任期延长后有关待遇
(1)长期出国教师的制装费在出国前一次发给,延长任期者,派遣单位不另发给制装费或服装补贴。
(2)原定两学年以下的出国教师,因国外教学需要而延长至两学年以上,自确定延长之日起,其配偶可按第四条有关规定享受随行或探亲待遇。
十、回国休假
(1)任期两学年以上的长期出国教师(包括教学辅助人员)如系单身,每任满一学年后可回国休假一次。
(2)如出国教师配偶在两年任期内不出国探亲,教师在任期满一学年后可回国休假一次。
(3)凡聘方提供休假旅费者,我方不另支付。
(4)回国休假时间一般为一至两个月,原则上均需利用国外学校的假期,不能影响国外正常的教学工作和合同的执行。
(5)教师公费或者自费回国休假期间,其国外一切费用均停发。
十一、教师任满回国
(1)长期出国教师任满回国后,一般可在国内休假两个月,休假期间,国内工资照发。
(2)长期出国教师任满日期以国外学校放假为准。如聘方继续发给假期工资,且工资数超过国外包干费及其他国外开列费用的总和,对领取工资后提前回国者,可按聘方发工资期限内的天数发给国外津贴费。
十二、国内工资发放项目
(1)出国教师国内工资照发部分仅限于基本工资。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龄津贴;企业单位的基本工资,包括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标准工资、保留工资和工资附加。此项作为计算给派遣单位补贴的依据。
(2)按国家政策规定补贴的取暖费、独生子女费及托儿费、奶费,派遣单位应继续发给。
(3)凡属于补贴教师本人的部分(如副食补贴、粮油补贴)停发;属于补贴教师家属的部分照发。
(4)各种福利性补贴、津贴及奖金、酬金一律停发。
十三、协助教学工作的工人国外津贴费
协助教学工作的工人国外津贴费标准为:对企业五级至八级(含五级)、机关一级至五级(含五级)工人,其国外津贴费按教师四级发给;对企业一至四级(含五级)、机关六级至十级(含六级)工人,其国外津贴费按教师四级的90%发给。
协助教学工作的工人的包干费中的国外开支核算数部分按教师标准扣减20美元后发放。
十四、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有关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昆明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昆明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3〕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财政局拟定的《昆明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昆明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财政局

(二○○三年十月)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参照《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是指依据昆明市政府批转的《昆明市“十五”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实施意见》的总体规划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支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原则
  (一)扶优扶强原则。突出重点,适当集中,扶大、扶优、扶强,扶成长性项目,重点用于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推动当地及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和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
  (二)公开公平原则。农业产业化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行公开申报,按规定的程序审批立项。
  (三)专款专用原则。各级管理部门和用款单位,使用农业产业化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方式
  (一)对原料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服务设施建设和市场促销服务、龙头企业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项目实行无偿补助。
  (二)对真正能带动农民增收、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加工设备、技术改造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设施建设实行按贷款贴息。贷款贴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各部门、单位实施的能够带动、示范、扶持农民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扶持环节
  (一)原料生产基地、种苗基地、农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简易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龙头企业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开发和技术推广。
  (三)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加工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设施建设。
  (四)市场服务,指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为农产品促销、广告宣传、信息服务等和特定产品市场所发生的服务支出。
  (五)市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龙头企业的奖励支出。
  (六)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农业产业化项目支出。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农业结构调整项目,由所在地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向昆明市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办)和昆明市财政局推荐;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审,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昆明市农业产业办和昆明市财政局推荐。
  (二)申报资料。申请市级立项的项目,必须经可行性研究,主要内容:      1.项目的背景材料;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附规划图)、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4.主要措施,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资金筹集措施;5.项目效益,包括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6.项目的组织领导及运行机制;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附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的性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企业的主导产品和生产规模、与农户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对农民收入的贡献、发展前景说明等有关情况。
  (三)申报资金。申请市级立项的项目,须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详细预算,贴息资金必须填写贴息资金申请表,并附银行贷款合同、利息支付清单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按项目管理,项目实行专家评议与各级审查认定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项。
  (一)申请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申请补助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和提交项目可研性报告,由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研性报告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三)经过评审后的项目,由市农业产业办和市财政局择优推荐,上报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第十条 对批准项目,市级农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文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并按财政管理体制逐级将资金拨付到扶持项目和龙头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到达项目所在地后,所在地主管部门应与实施项目单位法人签订项目责任书,保障财政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在项目责任书签订后,按项目进度拨款;对不需签订项目责任书的资金,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至有关扶持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专项核算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
  农业产业化资金无偿扶持的项目,项目工程完工后,按照评审权限,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向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对部分项目组织抽验;5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由市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农业产业化扶持的企业应实施监测、追踪问效管理,并如期做好项目前期调研、规划、评审、咨询、储备及项目执行审计、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不硬性要求县(市)区配套,县(市)区财政若对申报项目承诺支持的,视同配套资金管理,各县(市)区须确保资金按期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安排给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必须建立从项目申报到验收等规范完整的项目档案,以备检查、审计。市级主管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储备档案,为项目资金的落实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应配合各地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项目资金的实施情况和使用效果,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级农业产业办应于年度终了2个月内,对上年度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情况做出专项总结,上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席会议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农业产业化资金违规处罚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项目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内容使用资金,对不按规定将资金挪作它用的,一经查出,当地财政部门应立即停拨未到位的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同时追缴被挪用的资金;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市、县(市)区对项目单位申报资料审查不严,出具虚假意见,骗取项目支持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相关及责任人的责任,并终止项目执行,追缴项目资金。
  (三)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办和财政部门对安排的项目资金不按时下拨,造成资金在本级滞留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或挪用资金的,一经查出,除追究有关责任人外、同时追缴滞留、挪用的资金;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应追缴的农业产业化资金,上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补助等方式收回。

  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
  (一)建立市级农业产业化资金使用考核评价制度,追踪资金使用效果。考核内容包括:农业产业化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龙头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际上缴税收情况;龙头企业对农民增收的贡献情况;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等。
  (二)市级根据上年度考核情况,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对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将不作为下年度扶持对象。

  第二十条 市级农口各主管部门预算中涉及的产业化资金,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教育部部属高等工业学校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协作组暂行工作条例

教育部


教育部部属高等工业学校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协作组暂行工作条例

1985年6月15日,教育部


为扶持高等工业学校所设应用理科、技术科学及新兴边缘学科专业成长,1981年以来陆续成立了教育部部属高等工业学校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应用化学、工程力学、工程热物理、管理工程、环境工程、系统工程等专业的8个协作组。根据需要,现增设生物医学工程与仪器专业协作组。
为便于协作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在总结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条例。
一、协作组的性质和组织
协作组是在教育部领导和支持下,教育部部属高等工业学校有关专业自愿协作的组织。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其它院校有关专业参加协作组的活动。
协作组以单位(学院、系或专业)为成员,不以个人名义参加。协作组通过协商,推选两个单位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一般每3年改选1次,可以连任1届。协作组下不再设立分组。
牵头单位的职责是负责协作组活动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并向教育部报告工作。
二、协作组的任务
1.广泛交流国内外本专业的教学、学科发展及专业建设的情况和经验,互通信息,开阔思路。
2.研究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培养目标、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等共同性的问题,拟订建议性教学方案,供有关院校和部门参考。
3.在教学工作、师资培养、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实验室建设和对外学术交流等方面,组织协作。
4.就本专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教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作组的活动
协作组一般每年或隔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在协作组统一计划安排下,召开小型专题业务会议。
在协作组会议和各项活动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团结,既要努力寻求共同认识,又要善于处理不同意见,促进各校生动活泼地开展教学实践,创造新鲜经验。
协作组会议和活动由参加协作组活动的院校轮流主办。主办院校要主动同协作组牵头单位联系,商定活动内容和时间,并承担会务工作。
协作组会议及重要活动,要事先向教育部高教二司报送计划,并经过批准,事后报送会议纪要或工作总结。
四、协作组的经费
协作组全体会议和由协作组统一安排的小型专题业务会议所需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的会议经费标准在上一年10月底以前向教育部申报预算,经费开支和报销仍按(81)教高二字02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协作组会议应节约开支,尽量在学校自己的招待所开会。
五、协作组同本专业教材委员会的分工
协作组同高等工业学校本专业教材委员会的大体分工是:协作组较广泛地交流和研究本专业的建设问题,并组织协作;教材委员会着重抓好教材建设。两个组织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本专业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