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劳社字〔2006〕48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100份)
柳州市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鼓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为求职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 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免费职业介绍的服务对象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以及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服务对象”)。
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需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享受免费职业介绍的人员的基本信息必须纳入柳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具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开展与其资质相对应的免费职业介绍工作。
第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就业或再就业成功的,每介绍成功一人可获得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的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服务对象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求职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手续,并递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交《求职登记表》。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就业形式连续就业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人员,包括自雇型就业、独立的劳务小时工、季节工、临时摊贩、家政服务、陪护员和其他零星独立就业人员。各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灵活就业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第八条 灵活就业的认定方法:灵活就业人员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就业登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经城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核准。《灵活就业证明》须经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确认。
第九条 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就业成功后,职业介绍机构要在《失业登记证》上进行就业或再就业状况记录,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同时还需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就业或再就业状况记录,并留下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作为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条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程序:
(一)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就业成功的,可在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
2. 《职业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同时递交电子文档,附件2);
3. 《居民身份证》、《失业登记证》、求职登记表等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份;
4. 就业成功的有关凭证(下列材料之一):
(1) 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
(2) 用人单位出具的录用人员花名册(附件3);
(3) 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4) 用人单位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附参保人员名册);
5.《职业介绍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 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实现灵活就业的,可在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
2.《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册》(一式四份,附件5);
3.《居民身份证》、《失业登记证》、求职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1份;
4.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并经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名确认(附件4);
5. 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6.《职业介绍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7. 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 资金的拨付程序:
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成后,将《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补贴要真正用在为城乡劳动者的免费服务上,职业介绍机构可对提供就业信息的单位按其实现就业的实际成效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如实提供材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职业介绍补贴,不得弄虚作假,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即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全额追缴补贴款,并取消其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第十五条 各县职业介绍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
附件:1.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 《职业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
3. 《录用人员花名册》
4. 《灵活就业证明》
5. 《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册》
附件1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年 季
职业介绍机构名称 电 话
职业介绍所许可证号 法 人代表
申请补贴人数 补贴总金额 (元)
申请补贴说明 本单位 年第 季度共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人,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市就业服务中心核验意见 经核验,该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共 人,同意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经办人:审核人: 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应补贴人数为 人,同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中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经办人: 审核人: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应补贴人数为 人,同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中拨付职业介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经办人: 审核人:审批人: 柳州市财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职业介绍机构、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2
职业介绍就业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失业登记证号或再就业优惠证号 人员类别 就业单位 合同期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1.人员类别:A: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B: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C: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2.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职业介绍机构、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3
录用人员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号 人员类别 就业工种 就业时间 合同期限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人员类别:A: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B: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C: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附件4 编号:
灵活就业证明(存根)
我社区登记失业人员 同志现从事 工作,实现了灵活就业,并于 年 月 日到我站进行就业登记,特此证明。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盖章)
灵活就业人员签名: 社区协理员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4
编号:
灵活就业证明
我社区登记失业人员 同志现从事 工作,实现了灵活就业,并于 年 月 日到我站进行就业登记,特此证明。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盖章)
灵活就业人员签名: 社区协理员签名:
年 月 日
县(城区)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附件5
灵活就业人员花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号 人员类别 职业(工种) 就业时间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说明:1.人员类别:A: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B: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C: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2.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职业介绍机构、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二年九月三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拆除施工应由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承担房屋拆除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负责。施工企业应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将拆除房屋实施方案同时报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在本市市区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应当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或国家最高等级土地评估资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中介机构和估价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评估机构恶意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或有其他明显违规行为的,应当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评估师的资格。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中介机构的业绩、信誉等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行分类评估的,拆迁人应在拆迁范围内公布分类评估结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说明。
第七条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抽签前3日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聘请有经验的专家组成拆迁评估专家库。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7日内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组织鉴定。鉴定由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小组进行,评估专家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鉴定前从专家库中抽签确定。
分户评估结果在鉴定中被采信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未被采信的,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拆迁评估专家库的专家条件和专家小组的鉴定程序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申请裁决的,对已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未申请鉴定的,以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
申请裁决前,因被拆迁人原因未进行分户评估的,裁决机关应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并以该分户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因被拆迁人原因无法进行分户评估的,由裁决机关参照同类房屋的补偿金额裁决。
第十条 当事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一方申请裁决的,因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原因,无法核实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情况的,其装饰装修的补偿在执行裁决时由证据保全机构进行核实,由拆迁人参照《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集中成片的安置住房,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分类评估,不作分户评估。非住宅安置房或零星的安置住房,由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分户评估的机构进行评估;未进行分户评估的,由原分类评估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时解控监管的拆迁补偿资金。采取货币补偿的,全额解控该户拆迁补偿资金;采取一次性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解控该户拆迁补偿资金的80%,待安置房产权手续办理完毕后,解控剩余部分拆迁补偿资金;采取过渡安置的,应按安置房建设进度分批解控,但最多只能解控拆迁补偿资金的80%,在被拆迁人迁入安置房并办理完安置房产权手续后,方可解控剩余部分拆迁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未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转让;房屋拆迁项目未经拆迁管理部门拆迁验收的,该建设项目新建房屋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居住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的分类评估价格不包括装饰装修补偿费,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参照《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十六条 停产停业补助费每月为拆迁房屋评估值或协议补偿金额的7‰。一次性补偿安置的,补助时间按3个月计算;过渡安置的,补助时间按实际停产停业月数确定。
第十七条 被拆迁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为被拆迁房屋评估值或协议补偿金额的5‰,每户(以房屋产权证或直管公房租赁凭证为单位)每月最少不得低于300元。
第十八条 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00元,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4元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本条规定的补助费标准和本规定附件所列补偿标准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根据物价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使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文本。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一)
┌──┬───────────────────────────────┬────┐
│类别│ 住 宅 │ 金 额 │
├──┼───────────────────────────────┼────┤
│ │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 │ │
│ │②地:中、高档实木地板(紫檀、柚木、云香等),或800×800镜面砖│ │
│ │,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 │ 2│
│ 1 │③天棚:多级造型顶 │300元/m │
│ │④门窗:花梨门、胡桃木门、黑檀木门等造型门,铝合金(塑钢)窗及│ │
│ │木质窗套,不锈钢防盗网 │ │
│ │⑤厨卫:全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普通铝扣铝网板、铝塑板吊顶│ │
├──┼───────────────────────────────┼────┤
│ │①墙:国产中、高档墙漆 │ │
│ │②地:复合地板或普通实木地板(金不换、桦木地板等)或普通600× │ │
│ │600镜面砖,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 │ 2│
│ 2 │③天棚:二、三级吊顶或石膏大板二、三级吊顶 │200元/m │
│ │④门窗:普通面饰板(榉木、白橡木等)包平板门及包窗套、铝合金(│ │
│ │塑钢)窗,不锈钢防盗网 │ │
│ │⑤厨卫:普通防滑地砖,普通200×300墙砖,塑扣吊顶 │ │
├──┼───────────────────────────────┼────┤
│ │①墙:国产中、低档墙漆或喷塑墙面 │ │
│ │②地:500×500水磨石地面或400×400普通釉面砖,300×60等小块实 │ │
│ 3 │中拼花木地板 │ 2│
│ │③天棚:石膏一级吊顶带造型或木线造型 │120元/m │
│ │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水曲柳墙裙,不锈钢防盗网 │ │
│ │⑤厨卫:马赛克地砖,152×152墙砖或250×250釉面地砖,塑扣吊顶 │ │
├──┼───────────────────────────────┼────┤
│ │①墙:888涂料 │ │
│ │②地:普通瓷地砖,400×400水磨石地面或400×400全瓷砖 │ 2 │
│ 4 │③天棚:石膏一级吊顶或塑扣板吊顶 │80元/m │
│ │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 │ │
│ │⑤厨卫:马赛克地砖,152×152墙砖或250×250釉面地砖 │ │
├──┼───────────────────────────────┼────┤
│ │①墙:888涂料 │ │
│ │②地面:400×400以下釉面砖或水泥花砖 │ 2 │
│ 5 │③天棚:石膏线、木角线 │50元/m │
│ │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或中、低档有色调和漆门及门窗包套 │ │
│ │⑤厨卫:马赛克或普通釉面砖,152×152墙面砖或200×150磁片 │ │
├──┼───────────────────────────────┼────┤
│ 6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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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二)
┌──┬───────────────────────────────┬────┐
│类别│ 营 业 用 房 │ 金 额 │
├──┼───────────────────────────────┼────┤
│ │①不锈钢(或钛金)与玻璃结构大门,或木制框架铝塑板(或防火板饰│ │
│ │面)与玻璃结构大门,大型全玻璃或金属与玻璃结构展示柜窗,或木制│ │
│ │框架铝塑板(或防火板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品牌形象背景,不锈│ 2│
│ 1 │钢(或钛金)饰面与木制结构包柱、不锈钢或铁艺木扶手等 │350元/m │
│ │②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上刷清漆 │ │
│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造型吊顶,普通二、三级吊全顶 │ │
│ │④地:进口大理石,或600×600以上花岗岩,600×600玻化石镜面砖 │ │
├──┼───────────────────────────────┼────┤
│ │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 │ │
│ 2 │②墙:国产中、高档墙漆 │ 2│
│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板平面吊顶,局部木质吊顶或铝扣板 │220元/m │
│ │④地:中、低档大理石、花岗岩,600×600全瓷抛光镜面砖,复合地板│ │
├──┼───────────────────────────────┼────┤
│ │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 │ │
│ 3 │②墙:国产中、低档墙漆 │ 2│
│ │③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 │140元/m │
│ │④地:彩色水磨石,600×600釉面地板砖 │ │
├──┼───────────────────────────────┼────┤
│ │①墙:888涂料 │ 2 │
│ 4 │②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 │80元/m │
│ │③地:水磨石,500×500或400×400全瓷地板砖 │ │
├──┼───────────────────────────────┼────┤
│ │①墙:888涂料 │ 2 │
│ 5 │②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木制四边走线 │40元/m │
│ │③地:500×500或400×400以下釉面或全瓷地板砖 │ │
├──┼───────────────────────────────┼────┤
│ 6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 0 │
└──┴───────────────────────────────┴────┘
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三)
┌──┬───────────────────────────────┬────┐
│类别│ 其它非住宅(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 │ 金 额 │
├──┼───────────────────────────────┼────┤
│ │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
│ 1 │②地:复合或实木地板,玻化镜面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 │ 2│
│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吊满顶或造型吊顶 │140元/m │
│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榉木包门(窗)套 │ │
├──┼───────────────────────────────┼────┤
│ │①墙:国产墙漆,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 │
│ │②地:全瓷抛光镜面砖,300×60或300×50等小块实中拼花木地板,中│ 2 │
│ 2 │、低档花岗岩地面砖 │80元/m │
│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小板吊满顶或铝扣板吊满顶 │ │
│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水曲柳包门(窗)套 │ │
├──┼───────────────────────────────┼────┤
│ │①墙:888涂料,墙面喷塑或贴墙纸,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 │
│ 3 │②地:全瓷防滑釉面砖 │ 2 │
│ │③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或木制四边走线 │50元/m │
│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 │ │
├──┼───────────────────────────────┼────┤
│ │①墙:888涂料,铸铁扶手 │ 2 │
│ 4 │②地:釉面砖或全瓷地板砖 │30元/m │
│ │③有特殊防火、防潮、防酸碱等设施或带生产性电梯 │ │
├──┼───────────────────────────────┼────┤
│ 5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
└──┴───────────────────────────────┴────┘
有关说明:1、装饰装修补偿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2、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第1年不予折旧,第2-5年每年折旧20%,使用6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第1、2年不予折旧,第3-10年每年折旧12.5%,使用10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
3、违法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内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4、发布拆迁通告后,擅自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5、其它设施补偿:有线电视移装100元/台、电话机移装140元/台、窗式空调机移装80元/台、分体空调机移装200元/台、柜式空调机移装260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