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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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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9/02/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005年12月9日

教财厅[2005]7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9日

财教[2005]149号

  为进一步提高教科文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工作,我们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管理效能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教科文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范围主要包括:专项计划项目(即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教科文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等项目。具体项目由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确定。

  第四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关于教科文事业领域的方针、政策;

  (二)与教科文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教科文部门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四)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等;

  (五)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六)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七)项目验收报告;

  (八)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九)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项目考评的内容

  第六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根据项目执行阶段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内容分为业务考评和财务考评。

  第八条 业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第九条 财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

第三章 项目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由财政部统一领导,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审定考评项目,指导、监督、检查教科文部门项目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教科文部门依据财政部关于项目考评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照财政部、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项目绩效计划,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确定项目考评的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教科文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考评时,应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的聘请应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一般性项目可以由本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进行。

  第十五条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考评内容统一制定共性考评指标,教科文部门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商财政部确定个性考评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在绩效自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报告》并报主管部门;进行重大项目考评时,专家组、中介机构应在考评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报告》并报委托方;进行一般项目考评时,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在考评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撰写《中央级教科文部门绩效考评报告》。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在考评结束一个月内报送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可以对教科文部门的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检查。

第四章 项目考评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改进和加强项目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教科文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并督促教科文部门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考评结果是财政部确定教科文部门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也是新增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地方的教科文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3年发布的《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3]28号)同时废止。



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行为,提高项目考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教科文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考评工作规范、技术规范、行为规范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与项目考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财政部、中央级教科文部门(以下简称教科文部门)、项目单位、专家组、中介机构以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工作规范

  第四条 工作规范主要包括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管理、各方权责、合同关系、中介机构及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项目考评工作由财政部统一领导,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教科文部门依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商财政部确定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形式。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组或遴选中介机构,明确项目考评要求,确定具体考评方案,认定项目考评结果。

  第七条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考评时,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标及内容、考评形式和要求、提交考评结果的期限、委托方的协作事项、考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等。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组织机构颁发的专业资质。

  (三)具有一定数量且与考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第九条 项目考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教科文领域的政策法规。

  (二)具有丰富的相关行业管理经验。

  (三)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第十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按照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考评要求,拟订具体的考评方案,收集、整理、分析考评项目信息,对项目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撰写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考评要求提供项目绩效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信息,并对其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技术规范主要包括考评形式、考评方法、考评程序及考评指标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形式包括现场考核评价和非现场考核评价。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根据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一般以现场考核评价形式为主。

  第十四条 考评方法包括综合评价法、对比分析法、投入产出法等,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根据财政部或教科文部门的要求以及考评项目的特点可采取一种或多种考评方法。

  第十五条 考评程序包括下达通知、委托受理、方案设计、形式审查、开展评价、综合分析、撰写报告、提交备案等环节。

  (一)下达通知。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根据绩效目标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在“一下”之前确定绩效考评对象,下达考评通知(内容主要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的具体实施者等)。对确定的绩效考评对象,教科文部门应在向财政部编报“二上”预算时,对绩效目标做出规定;根据财政部“二下”批复的预算,教科文部门对绩效目标做出调整的,应报财政部备案。

  (二)委托受理。委托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进行考评的项目,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须收集考评项目的有关信息资料,明确考评的目标、要求等,签订协议并取得项目考评委托书。

  (三)方案设计。考评实施人,包括专家、中介机构和部门内部相关人员等,根据绩效考评对象和考评通知拟定具体考评工作方案,由教科文部门审定。

  (四)形式审查。考评实施人应当对教科文部门提交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教科文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开展评价。采取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实施人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多种方式,对考评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分析;采取非现场考评形式的,考评实施人应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对上述两种考评形式,考评实施人均应独立提出书面考评意见。

  (六)综合分析。考评实施人汇总各方面的资料信息,采取相应的考评方法进行分析评价,对考评中的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评结论。

  (七)撰写报告。考评实施人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协议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考评报告。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八)提交备案。重大项目的绩效考评报告经专家组或中介机构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委托方。一般项目的绩效考评报告应由部门负责人签章。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在考评结束一个月内报送财政部备案。工作草稿和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项目考评工作应制定科学、完整的考评指标。考评指标由共性和个性指标组成。共性考评指标包括:

  (一)业务考评指标

  1.立项目标完成程度,主要考评项目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的完成情况。

  2.目标完成的可能性,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预测项目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3.立项目标的合理性,主要考评立项目标设置是否客观、科学。

  4.项目验收的有效性,主要考评项目验收方式的合理性、验收机构的权威性和验收结果的公正性等。

  5.项目组织管理水平,主要考评项目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条件保障状况等。

  6.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对承担单位、区域及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效益等。

  7.项目的社会效益,主要考评项目受益范围,项目对区域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风俗习惯的影响等。

  8.项目可持续性影响,主要考评项目的结果对项目单位以及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的持续影响力等。

  (二)财务考评指标

  1.资金落实情况,主要考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到位率和资金到位及时性等。

  2.实际支出情况,主要考评项目实际支出构成的合理性、超支或结余情况等。

  3.财务信息质量,主要考评与项目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等。

  4.财务管理状况,主要考评项目单位财务制度健全性、财务管理有效性、财务制度执行状况等。

  教科文部门商财政部根据考评项目的特点,在共性考评指标下确定个性考评指标。

  第十七条 项目考评指标的赋值、权重、计算方法等,由财政部商教科文部门确定。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回避原则、保密原则及有关纪律规定等。

  第十九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在接受项目委托、安排考评人员和选择考评专家时应坚持以下回避原则:

  (一)中介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经济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宜接受相应的考评委托。

  (二)专家组和中介机构不得委派曾在项目单位任职或与项目单位有经济利益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负责人或项目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委派与项目单位人员或项目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人员等。

  考评人员存在上述情况时,应向所在的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申明并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 财政部、教科文部门、专家组和中介机构负有对项目单位提供的材料及业务内容、相关的知识产权保密的义务。

  委托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保密内容及期限,协议中未规定的但应保密的事项,各方应主动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参与考评工作的各方及有关人员应遵守如下纪律规定:

  (一)教科文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在规定程序之外对考评工作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考评人员应根据考评工作要求,独立开展考评工作,保证考评结论的客观、公正。

  (三)考评人员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四)考评人员在项目考评过程中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应全面、真实地反映考评专家的意见。

  (六)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供考评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和中介机构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取消考评资格、终止委托关系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违纪行为的,财政部和教科文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停拨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等处理。

  附件略

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一年第35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发布2002年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含《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2001年机电产品〈配额产品目录〉和〈特定产品目录〉的通知》([2001]外经贸机电发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

  1、配额产品目录

配额产品目录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序 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商 品 名 称
1 汽车及其关键件 87012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87021020 机坪客车
87021091 30座及以上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92 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93 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9010 其他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
87029020 其他20座及以上至29座的机动客车
87029030 其他10座及以上至19座的机动客车
8703213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7032190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机动 车辆
8703223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703224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25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29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87032314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7032315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16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1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87032334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7032335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36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3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87032430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轿车
87032440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450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490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汽油型其他载人车辆
87033130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87033140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150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3190 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车辆柴油型小轿车
87033230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
87033240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250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
87033290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87033330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轿车
87033340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350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3390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的柴油型其他载人机动车
87039000 未列名主要用于载人的机动车
8704210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223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
8704224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230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310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4079090 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10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90 其他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71000 机动小客车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2 摩托车及其发动机、车架 87111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
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2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301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超过250 毫升,但不超过4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302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超过400毫升,但不超过5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4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0毫升,但不超过8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5000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超过8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
87119000 未列名摩托车及装有辅助发动机的脚踏车;边车
84073100 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73200 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73300 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141900 其他摩托车零件、附件(车架)
3 照像机及其机身 90065100 通过镜头取景(单镜头反光式(SLR)),使用胶片 宽度不超过35毫米的照相机
90065200 其他使用胶片宽度小于35毫米的照相机
90065300 其他使用胶片宽度为35毫米的照相机
90065900 未列名照相机
4 手表 91011100 原电池或蓄电池驱动仅有机械指示器的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
91012100 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
91012900 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其他机械手表
91021100 其他原电池或蓄电池驱动仅有机械指示器的手表
91022100 其他自动上弦的手表
91022900 未列名手表
5 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87051021 最大起重重量不超过50吨的全路面起重车
87051022 最大起重重量超过50吨,但不超过100吨的全路面起重车
87051023 最大起重重量超过100吨的全路面起重车
87051091 最大起重重量不超过50吨的其他起重车
87051092 最大起重重量超过50吨,但不超过100吨的其他起重车
87051093 最大起重重量超过100吨的其他起重车
87060040 汽车起重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2、特定产品目录

特定产品目录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商 品 名 称
1 柴油发动机 84089092 其他输出功率超过14千瓦,但小于132.39千瓦(180马力)的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2 推土机 84291110 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235.36千瓦(320马力)的履带式推土机及侧铲推土机
3 压路机 84294019 其他机动压路机
4 胶印机 84431910 平张纸进料式胶印机
84431990 其他胶印机
5 数控电加工机床 84563010 数控的用放电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
6 等离子、火焰切割机 84569910 等离子弧切割机
84569990 其他用化学法、电子束、离子束或离子束等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
7 加工中心 84571010 立式加工中心
82571020 卧式加工中心
84571030 龙门式加工中心
84571090 其他加工中心
8 数控卧式车床 84581100 数控卧式车床
9 集散型控制系统 84714991 系统形式的分散型工业过程控制设备
10 电力变压器        85042320 额定容量在400兆伏安及以上的液体介质变压器
11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 85252011 电视用卫星地面站设备
85281210 彩色的卫星电视接收机
85299090 品目8525-8528所列装置或设备用未列名零件
12 六氟化硫断路器(含组合电器) 85352900 用于电压不低于72.5千伏线路的自动断路器
13 电动轮自卸车   87041030 电动轮非公路用货运自卸车
14 油船 89012011 载重量不超过10万吨的成品油船
89012012 载重量超过10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的成品油船
89012013 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成品油船
89012021 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的原油船
89012022 载重量超过15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的原油船
89012023 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原油船
89012031 容积在2万立方米及以下液化石油气船
89012032 容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液化石油气船
89012041 容积在2万立方米及以下液化天然气船
89012042 容积在2万立方米以上液化天然气船
89012090 其他油船
15 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 89019021 可载标准箱在6000箱及以下机动集装箱船
89019022 可载标准箱在6000箱以上机动集装箱船
89019031 载重量在2万吨及以下机动滚装船
89019032 载重量在2万吨以上机动滚装船
89019041 载重量不超过15万吨机动散货船
89019042 载重量超过15万吨,但不超过30万吨机动散货船
89019043 载重量超过30万吨的机动散货船
89019050 机动多用途船
89019080 其他机动货运船舶及客货兼运船舶
16 拖轮及顶推船 89040000 拖轮及顶推船
17 挖泥船 89051000 挖泥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