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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能源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24-05-21 01:36: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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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能源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能源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



为了认真执行国家的能源方针政策,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落实《铁路节约能源管理暂行细则》,加强对铁路能源管理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 铁路能源监察的任务
1、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对国家能源方针、政策、条例、标准和铁道部规定、细则、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能源计划、供应、保管、使用、统计等基础工作的质量。
3、监督检查能源消耗定额、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是否先进合理,能源计量手段是否完善,节奖超罚是否符合规定。
4、监督检查节能技术政策的实施和费能设备的更新改造情况。
5、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严重违章用能事件,向主管领导和上级部门提出批评、警告、减供能源或加价罚款等处理建议。
第2条 铁路能源监察人员的设置
1、铁路局、工程局、工程指挥部、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通信信号公司、基建总局、物资管理局、工务局应在本局、公司、指挥部系统指定若干名现职节能干部,报经铁道部审核同意,聘任为能源监察人员、发给能源监察证、行使能源监察职权。
2、聘任的能源监察人员、必须是具有一定政策水平,敢于坚持原则,有独立工作能力,熟悉能源管理业务知识,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副科级以上干部或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人员。
3、聘任的能源监察人员,受同级节能管理部门领导。
第3条 铁路能源监察的职权
铁路能源监察人员在对所属单位执行监察任务时,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并参加有关会议。
2、调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能源案卷、报表及资料。
3、深入车间、班组、工地调查能源保管、使用和耗能设备运用情况。
4、对违章用能事件,有权向有关人员提出询问,要求作出口头或书面答复。
5、有权对违反节能《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针对其情节轻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单位,能源监察人员有权向上一级节能管理部门或越级反映情况。
第4条 铁路能源监察结果的处理
在监察工作结束后,应写出《铁路能源监察记录》一式四份(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主管部门、监察人员主管部门、监察人员各一份),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在记录上签认,并认真执行其决定事项。若再次检查发现负责人未按记录执行者,要加重处理。
第5条 各局、公司、工程指挥部节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能源监察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6条 铁路能源监察工作是企业能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积极支持监察工作。有关人员要如实反映情况,保证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第7条 能源监察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能源方针、政策、条例、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秉公办事,密切联系群众,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努力搞好监察工作。
第8条 铁路能源监察证,由部统一签发管理,监察证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填发单位,监察人员调离本职工作时,应及时将该证交回填发单位注销。



1986年7月30日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废止)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清云
                         2003年4月7日

              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6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城6区)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实施社会保障,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从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的部分资金;
  (三)从住房公积金收益中按10%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


  第七条 廉租住房包括:
  (一)市、区政府为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新建或购置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现租住的并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公有房屋;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住房。


  第八条 申请租住廉租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6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持有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的证明;
  (三)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
  (四)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且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户。


  第九条 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应由本人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提出申请,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登记。
  申请登记时应出具下列证件:
  (一)租住廉租住房登记申请书;
  (二)家庭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出具的该家庭现住房情况说明和现住房租赁证明;
  (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经济收入家庭证明。


  第十条 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后登报公示,在30日内无异议的,按其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先后顺序,公开、公平地配租。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承租户家庭收入进行核查,及时掌握变动情况。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收回廉租住房;
  (一)承租人家庭收入已超过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无故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三)承租房无故闲置3个月以上的;
  (四)将廉租住房转租的;
  (五)改变住房用途的。


  第十四条 政府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择物业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有住房修缮管理规定进行维修养护,保障住房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买廉租住房的单位在土地、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具体可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按规定应当办理腾退廉租住房手续却故意拖延不办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为配租廉租住房提供虚假证明的,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辖县、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


  2005年3月29日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所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通知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广电总局修订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并以总局令第25号于2004年6月18日发布,8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总局第25号令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与传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一、目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工作,特别是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的入网认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加强管理,杜绝在广播电视设备器材采购、招标中,让未取得产品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入围的事情发生,严禁在广播电视系统中使用未获有效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
  二、根据目前入网认定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总局现委托省级广播影视局(厅)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申请入网产品的抽样与封样等工作;必要时,总局也可直接委托相关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申请入网产品的抽样与封样等工作。具体办法参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抽样方案详见《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43号)。
  三、进一步加大年度检查工作的力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生产企业必须在每年的11月1日前,向所在地的省级广播影视局(厅)报送年度自检材料。企业自检材料包括:
  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年检申请表(见附件4);
  2、年度自检报告。内容包括:当年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3、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5、领取入网认定证书后的用户使用报告2份(要求注明用户的联系方式)。
  (二)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
  (三)通过年检的企业,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其《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年检一栏中签字、盖章。
  (四)对未通过年检的企业,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通知企业限期整改,3个月后进行复查。复查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级广播影视局(厅)予以通报并上报总局。
  (五)省级广播影视局(厅)在第二年的1月31日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上报总局,总局将年检(复查)结果予以公布。
  四、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监督检查《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情况,坚决杜绝不合格设备器材流入广电系统,切实保障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优质、高效播出和传输,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816号)同时作废。

  附件:1、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规定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70
     2、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抽样规定 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71
     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及抽样凭证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72
     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年检申请表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