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
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基一[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妇联、综治办、团委、关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妇联、综治办、团委、关工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以下简称留守儿童)工作,促进广大留守儿童平安健康成长、不断增强其生活幸福感,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留守儿童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进城务工人员不断增多,一些夫妻同时外出务工,把孩子留在家乡,出现了大量留守儿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留守儿童,要求从民族未来、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高度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办学条件,充分发挥了学校在留守儿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妇联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出台相关措施,加强关爱服务载体建设,强化家庭教育指导,优化了留守儿童的成长氛围。综治组织创新社会管理,统筹各方力量,为留守儿童创造了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共青团组织实施并长期坚持开展志愿服务行动,促进了留守儿童的品行培养。关工委组织悉心关爱留守儿童成长,注重结对帮扶,为促进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做出了贡献。社会各界共同协作,奉献爱心,初步形成了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但是,由于留守儿童数量多,分布在广大农村,有的与父母长期分离,在亲情关怀、生活照顾、家庭教育和安全保护等方面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进一步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和关爱工作。
加强留守儿童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体现,是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后顾之忧的有效手段。加强留守儿童工作,给予广大留守儿童多方面的关爱服务,弥补亲情缺失,使其具有阳光心态和健康体魄,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各级综治组织、教育部门、妇联组织、共青团组织和关工委组织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发挥各自职能、协调相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切实把留守儿童工作抓实抓好。
二、明确留守儿童工作的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强化政府主导,把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之中,根据地域环境特征、经济社会状况、留守儿童分布及工作进展情况,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积极开展探索实践,形成有效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模式。
家校联动、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学校和家庭在关爱留守儿童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共同关注留守儿童在校学习期间和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需求,及时相互沟通,对单亲家庭、特殊困难家庭留守儿童给予更多关爱,形成学校与家庭亲情接力、密切配合、有机联动、合力推进的良好局面。
社会参与、共同关爱。鼓励、动员和组织社会各部门、各界人士参与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活动,建立全社会立体式关爱服务网络,逐步形成长效机制,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三、切实改善留守儿童教育条件
优先满足留守儿童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要通过科学规划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努力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和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使农村寄宿制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等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有安全卫生的饮用水,确保每名寄宿生有一个标准床位。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加快建立农村寄宿制学校经费保障机制。为寄宿制学校配备必要的生活教师。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基础设施的利用水平。
优先改善留守儿童营养状况。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及其他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在国家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地方组织实施的营养改善项目中,要建立留守儿童用餐登记台账和营养状况档案,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用餐需求,合理安排膳食结构,切实改善留守儿童营养状况。还未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优先解决好留守儿童在校吃饭问题。
优先保障留守儿童交通需求。留守儿童集中的地区,要充分考虑留守儿童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学校或教学点,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能够就近走读入学,减少上下学交通风险。对于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的地区,要合理规划公共交通,为留守儿童上下学提供交通条件。对于公共交通难以满足的地区,要创造条件提供校车服务,加强安全管理,保障留守儿童优先乘坐。
四、不断提高留守儿童教育水平
加强留守儿童受教育全程管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新学期学生报到时,要认真做好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支持。将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重点提高班主任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注重发挥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作用,将关爱留守儿童成长纳入各项活动。
加强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要重视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将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在举办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时,要引导留守儿童积极参与,缓解其孤独情绪,营造关爱留守儿童的校园氛围。班主任和心理教师要密切关注留守儿童思想动向,主动回应留守儿童心理诉求,不断加强师生情感沟通交流,努力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温暖的缺失。对学习困难的留守儿童进行有针对性地辅导,激发其学习兴趣,不断提高自主学习能力。在学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将留守儿童标签化。
加强留守儿童法制安全教育。学校要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增强留守儿童自救自护、应急避险能力,预防溺水、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意外事故对留守儿童的伤害。推进保护留守儿童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及早发现和纠正个别留守儿童的不良行为,预防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发生。预防和打击侵害留守儿童人身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切实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加强家校联动组织工作。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和班级组建家长委员会时,要遴选热心留守儿童工作的家长或监护人参加。家长委员会要引导外出务工家长以各种方式关心留守儿童,协助学校加强留守儿童教育,支持、推动学校对学习和生活困难的留守儿童进行特殊帮扶,努力化解留守儿童成长中遇到的困难和烦恼。要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加强对留守儿童家长、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增强其做好家庭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建立家庭责任监督制度、减少父母同时长期务工、督促父母定期回家探望等形式,强化留守儿童父母监护责任,逐步从根本上缓解留守儿童家庭环境缺失问题。
五、逐步构建社会关爱服务机制
支持做好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工作。各级妇联组织、关工委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中的独特优势,协调有关方面大力宣传家庭教育在留守儿童成长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有机衔接。综治组织、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要协调配合妇联组织和关工委组织面向不同年龄阶段家长、不同类型家庭,围绕留守儿童健康状况监测、生活习惯养成、学习兴趣培养等方面开展富有特色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支持做好留守儿童社区关爱服务。在留守儿童集中的社区和村组,要充分发挥妇女儿童之家、文化活动站、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乡村少年宫、“七彩小屋”等在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管理制度,促进其规范运行。通过设立留守儿童之家、托管中心等形式,聘请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公益人士参与,开展经常性的活动。倡导邻里互助,认真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采取全托管或半托管的形式照料留守儿童。避免出现个别留守儿童生病无人过问和照看的情况。建立16周岁以下学龄留守儿童登记制度,以保证将其纳入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支持做好留守儿童社会关爱活动。鼓励创新工作方式和手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设备和网络通讯手段开展活动,方便外出务工家长和留守儿童的联系。推广“代理家长”模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行之有效的关爱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寒暑假组织开展冬令营、夏令营等活动,创造机会让留守儿童与父母团聚。教育部门要协助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实施好留守儿童教育帮扶公益项目。妇联组织、共青团组织要主动承担关爱留守儿童的政府公共服务项目,发挥所属基金会的作用。加大妇联组织做好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试点工作的力度,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新机制、新模式和新途径。加大共青团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实施力度,深化结对机制,加强骨干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阵地建设,推进工作常态化,动员更多青年以志愿服务方式关爱留守儿童。
教育部门、妇联组织、综治组织、共青团组织和关工委组织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推广典型经验,整改突出问题,不断提升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水平。
教育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13年1月4日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发布《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国家商检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出口汽车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做好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称“国家商检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布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生产企业(含中外合资生产企业和使用中国商标的外国独资生产企业)的出口汽车产品。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会同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汽总公司”)全面负责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重庆、深圳等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或机械电子厅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商检局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质量许可证的考核及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由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审查考核认可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负责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的检测工作。企业生产条件的考核由所在地商检局会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查、考核认可,具备条件的商检局,也可以承担指定产品的检测工作。
第六条 国家商检局会同中汽总公司分期发布《实施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以下称《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
第七条 凡列入《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的汽车产品,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质量许可证。未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产品,不准提供出口。特殊(包括试用样车),需经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批准,方准出口。
实施质量许可证的汽车产品,海关凭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二章 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质量许可证产品的必备条件
(一)产品应正式定型、批量生产,并稳定生产、销售一年以上。
(二)产品应达到中汽总公司颁布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评定》系列标准或《汽车零部件质量分等规定》一等品水平。
(三)新产品或对基本型做部分改变的产品,除应符合(一)或(二)款要求外,还应符合原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颁布的《汽车产品开发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四)在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协议中,有约定检验标准和质量要求的产品(包括来图来样加工产品),应满足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质量要求。
(五)对已出口多年,质量稳定,国外享有信誉,暂时不能贯彻国家、行业标准及《分等规定》的产品,应符合企业制定、并经中汽总公司批准的过渡性标准要求。
(六)产品分装、防腐蚀性能等,除符合GB193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经贸部,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关于对出口汽车产品包装和防腐蚀性能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质量许可证企业的必备条件
(一)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文件、检验规程。
(二)有与产品批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验仪器、试验设备、计量器具。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文件、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
(四)已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文明生产的管理和考核制度,能均衡生产,保质保量完成出口任务。
(五)已通过企业计量定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计量认证。
(六)按《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办法》(以下称《评审办法》,见附件一)通过审查。对生产出口汽车产品的国外厂商经营管理的中外合资生产企业或使用中国商标的外国独资生产企业的条件审查,按国家商检局颁布的《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进行。
第三章 申请及认证程序
第十条 申请
凡申请实施质量许可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产品品种、型号、申请办理质量许可证(首次签订出口协议书的企业,应在首批交货前三个月申请)。
第十一条 发证程序
(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商检局领取《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称《申请书》,见附件二),申请书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正本,五份为副本(副本可用复印件,但印章不准复印)。申请的审查办理程序见附件三。
(二)经企业主管单位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地商检局负责对申请的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并填写《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检验抽样登记表》(以下称《抽样登记表》)。
(三)生产企业将《抽样登记表》连同《申请书》、技术资料送检测单位。
(四)检测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对样品进行检测,提出检测报告,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送所在地商检局。
(五)产品检测合格后,由所在地商检局会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评审,提出评审报告,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六)企业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均符合要求后,由所在地商检局将申请书及评审报告、产品检测报告、技术资料等报中汽总公司归口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最后报国家商检局审批,并颁发质量许可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的产品经检测不符合要求者,由检测单位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企业生产条件经评审不符合要求者,由当地商检局签发《不合格通知单》。自《不合格通知单》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如仍不符合要求,则需再经过一年后,方可重新办理申请。
第十三条 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其工艺、生产条件、技术标准等发生较大变化时,须重新办理申请。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申请与已取得质量许可证产品属同一系列的产品质量许可证时,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可只对该产品实施质量检验,免除对企业生产条件的评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所在地商检局会同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对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必须复查两次,或者根据国家商检局和中汽总公司的安排,增加复查次数。
第十六条 质量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实施质量许可证产品的生产企业,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按第三章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第十七条 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出口汽车产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质量许可证。
(一)国外客商或用户对产品质量反应强烈,两次发生质量索赔或者退货,经查明系生产企业责任者。
(二)经所在地商检局出口检验,连续五批中有两批不合格者。
(三)对取得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及企业,经复查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要求,并在限期内经改进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第十八条 吊销质量许可证由检测单位、所在地商检局或汽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中汽总公司核批意见后,由国家商检局批准。吊销后由所在地商检局收回质量许可证。
第十九条 质量许可证自吊销之日起,半年之内不准重新办理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冒用质量许可证者,除吊销其质量许可证外,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质量许可证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见附件四)。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按《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交纳产品检验费和企业生产条件评审费。
第二十三条 负责产品检验和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工作的单位,应对产品技术、检验结果保密,维护受检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国家商检局、中汽总公司另行规定。
附件一
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审办法
1 总则
根据《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机械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验收细则》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的评审。
3 评分办法
3.1 满分为500分。各项规定分数为:质量管理基础工作150分;技
术文件110分;设备、工装及检测器具110分;文明生产与均衡生产80分;人员素质50分。评分办法见《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分表》。
3.2 总得分数400分以上(含400分),且第一项2-6条、第二、三项各条得分均达到规定分数的80%以上(含80%),即评为合格。
4 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分表
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分表见下页。
出口汽车产品企业生产条件评分表
一、质量管理基础工作 规定分150分
┏━━┯━━━━┯━━┯━━━━━━━━━━┯━━━━━━━━━━┯━┓
┃序号│检查项目│规定│ 检查内容 │ 评方办法 │备┃
┃ │ │ 分 │ │ │注┃
┠──┼────┼──┼──────────┼──────────┼─┨
┃1 │工厂方针│(10)│a)工厂方针制订应有充│a)无工厂方针的扣10分│ ┃
┃1.1 │工厂方针│4 │分依据和按规定的程序│b)方针制订无依据扣2 │ ┃
┃ │的制订 │ │进行,并能体现工厂的│分,不能体现质量政策│ ┃
┃ │ │ │质量政策,有定量的目│和没有定量目标和措施│ ┃
┃ │ │ │标和措施。 │的分别扣2分。 │ ┃
┃ │ │ │b)工厂方针应按目标和│c)没有展开的扣4分。 │ ┃
┃ │ │ │措施对应展开,做到各│d)未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
┃ │ │ │部门充分协调并相应落│判扣2分。 │ ┃
┃ │ │ │实负责实施部门和负责│ │ ┃
┃ │ │ │人 │ │ ┃
┃ ├────┼──┼──────────┼──────────┼─┨
┃1.2 │工厂方针│ 6 │a)部门应按工厂方针进│a)任抽三个部门,有一│ ┃
┃ │的实施和│ │度要求编制月度实施计│个部门没有月度实施计│ ┃
┃ │管理 │ │划。 │划的扣2分。 │ ┃
┃ │ │ │b)工厂应建立工厂方针│b)无诊断制度扣4分: │ ┃
┃ │ │ │的定期检查和诊断制度│诊断无报告和评价扣2 │ ┃
┃ │ │ │并认真执行,有诊断报│分,无改进措施扣2分 │ ┃
┃ │ │ │告、评价和改进措施。│。 │ ┃
┃ │ │ │c)工厂方针实施考核应│c)工厂方针没纳入经济│ ┃
┃ │ │ │和经济责任制相结合。│责任制进行考核扣4分 │ ┃
┃ │ │ │ │。 │ ┃
┠──┼────┼──┼──────────┼──────────┼─┨
┃2 │组织体制│(20)│a)根据工厂规模不同,│a)没有机构或人员的扣│ ┃
┃2.1 │质量管理│10 │应有直属厂长、副厂长│5分,不是厂长或部门 │ ┃
┃ │组织体系│ │或相应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的│ ┃
┃ │ │ │领导的质量管理部门或│扣3分。 │ ┃
┃ │ │ │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b)未建立三级质量管理│ ┃
┃ │ │ │。 │网扣5分。无系统框图 │ ┃
┃ │ │ │b)工厂应建立厂级、车│扣2分。 │ ┃
┃ │ │ │间(科室)、班组三级│c)无检验机构或不是厂│ ┃
┃ │ │ │质量管理网,并能提供│长直接领导的扣5分。 │ ┃
┃ │ │ │质量管理组织系统框图│d)检验员与全员比例不│ ┃
┃ │ │ │。 │是3的扣3分。 │ ┃
┃ │ │ │c)工厂应有厂长直接领│e)质量检验机构无质量│ ┃
┃ │ │ │导的质量检验机构,并│否决权的扣5分。 │ ┃
┃ │ │ │配备足够能胜任工作的│ │ ┃
┃ │ │ │专职人员。 │ │ ┃
┃ ├────┼──┼──────────┼──────────┼─┨
┃2.2 │应有明确│10 │a)按质量职能要求制订│a)检查各部门,一个部│ ┃
┃ │的质量职│ │各部门的质量职责。 │门未制订质量职责扣5 │ ┃
┃ │能 │ │b)各部门有工作标准、│分 │ ┃
┃ │ │ │工作程序并认真执行。│b)没有工作标准和程序│ ┃
┃ │ │ │c)质量责任制应有考核│的扣5分;执行不认真 │ ┃
┃ │ │ │办法。 │扣2分。 │ ┃
┃ │ │ │ │c)未纳入考核办法扣5 │ ┃
┃ │ │ │ │分。任抽6个月考核记│ ┃
┃ │ │ │ │录,无记录扣3分。 │ ┃
┠──┼────┼──┼──────────┼──────────┼─┨
┃3 │产品开发│(10)│a)产品开发设计应有完│a)无完整的科学开发设│ ┃
┃ │设计和产│ │整的、科学的工作程序│计程序扣3分。 │ ┃
┃ │品质量改│ │。 │b)无质量保证内容扣3 │ ┃
┃ │进 │ │b)开发设计程序各阶段│分。任抽一种产品,检│ ┃
┃3.1 │产品开发│5 │应有明确的质量保证内│查开发设计各阶段的质│ ┃
┃ │设计 │ │容。 │量评审,无质检机构签│ ┃
┃ │ │ │c)被检产品应有质量特│署评价意见的扣5分。 │ ┃
┃ │ │ │性重要度分级表。 │c)无分级表扣2分。 │ ┃
┃ ├────┼──┼──────────┼──────────┼─┨
┃3.2 │产品质量│5 │a)应有产品质量改进计│a)无计划扣5分,计划 │ ┃
┃ │改进 │ │划和实施总结。 │与方针不符扣2分,无 │ ┃
┃ │ │ │b)应有产品质量改进计│总结扣2分。 │ ┃
┃ │ │ │划的管理制度。 │b)无管理制度扣3分, │ ┃
┃ │ │ │ │任抽二项质量改进管理│ ┃
┃ │ │ │ │制度,有一项不符合要│ ┃
┃ │ │ │ │求扣2分。 │ ┃
┃ │ │ │ │c)产品质量无改进的扣│ ┃
┃ │ │ │ │5分。 │ ┃
┠──┼────┼──┼──────────┼──────────┼─┨
┃4 │生产技术│(60)│a)工厂必须执行上级主│a)无产品标准或内控质│ ┃
┃ │准备和制│ │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量指标扣5分。 │ ┃
┃ │造 │ │。并有高于现行标准的│b)抽查内控指标,低于│ ┃
┃4.1 │产品标准│5 │内控质量指标。 │现行标准扣5分。 │ ┃
┃ │和内控质│ │ │c)随机抽查产品的检查│ ┃
┃ │量指标 │ │ │记录,未执行准备和内│ ┃
┃ │ │ │ │控指标的扣5分。 │ ┃
┃ ├────┼──┼──────────┼──────────┼─┨
┃4.2 │设备工装│5 │a)应制订设备工装和检│a)无制度或缺一种制度│ ┃
┃ │和检测器│ │测设备(器具)的管理│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 │ ┃
┃ │具的管理│ │制度(包括定期检测的│检测或未达到要求的扣│ ┃
┃ │ │ │规定)。 │2分。 │ ┃
┃ │ │ │b)随机抽查设备、工装│b)资料不能提供或提供│ ┃
┃ │ │ │、检测设备(器具)各│不全每台扣2分。 │ ┃
┃ │ │ │三台,检查验收规则、│c)完好率达不到要求的│ ┃
┃ │ │ │操作规程(含自制设备│扣4分。 │ ┃
┃ │ │ │) │d)无点检制度扣2分。 │ ┃
┃ │ │ │c)检查工厂设备和工装│提供不出点检卡扣2分 │ ┃
┃ │ │ │完好率,检查前期数据│。 │ ┃
┃ │ │ │和统计资料(优等品完│e)未按制度执行或提供│ ┃
┃ │ │ │好率90,一等品、合 │不出执行记录扣2分。 │ ┃
┃ │ │ │格品完好率85)。 │ │ ┃
┃ │ │ │d)质量控制点上的设备│ │ ┃
┃ │ │ │、工装和检测器具应有│ │ ┃
┃ │ │ │日常的点检制度,并按│ │ ┃
┃ │ │ │控制点要求建立周期点│ │ ┃
┃ │ │ │检卡。 │ │ ┃
┃ │ │ │e)根据管理制度要求,│ │ ┃
┃ │ │ │随机抽查设备、工装和│ │ ┃
┃ │ │ │检测器具各三台,检查│ │ ┃
┃ │ │ │执行情况。 │ │ ┃
┃ ├────┼──┼──────────┼──────────┼─┨
┃4.3 │计量管理│10 │a)工厂应按规模大小,│a)没有机构和人员的扣│ ┃
┃ │ │ │设立计量管理部门(室│10分。 │ ┃
┃ │ │ │)或计量管理人员。 │b)没有证书或与工作不│ ┃
┃ │ │ │b)负责计量量值传递和│适应的一人扣3分。 │ ┃
┃ │ │ │检测人员应具有上级计│c)无计量管理制度扣5 │ ┃
┃ │ │ │量部门颁发的与工作相│分,管理制度缺一项扣│ ┃
┃ │ │ │适应的证书。 │2分。 │ ┃
┃ │ │ │c)应有健全的计量管理│d)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 ┃
┃ │ │ │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周│一件扣2分,提供资料 │ ┃
┃ │ │ │期检定。 │不完整或不符合计量规│ ┃
┃ │ │ │d)任抽三种自制的计量│定的扣2分。 │ ┃
┃ │ │ │器具,应提供完整的资│e)不能提供的一件扣1│ ┃
┃ │ │ │料。 │分。 │ ┃
┃ │ │ │e)任抽五种计量器具检│f)不执行一件扣1分。 │ ┃
┃ │ │ │查验收规则,重要的计│g)不符合计量部门规定│ ┃
┃ │ │ │量设备要有操作规程。│的扣5分。 │ ┃
┃ │ │ │f)任意抽取10件计量器│h)未贯彻执行法定计量│ ┃
┃ │ │ │具,检查制度贯彻执行│单位的扣5分。 │ ┃
┃ │ │ │情况。 │i)未按周期检定的扣5 │ ┃
┃ │ │ │g)计量室环境和卫生条│分。 │ ┃
┃ │ │ │件符合计量部门规定。│j)计量室环境和卫生条│ ┃
┃ │ │ │ │件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 ┃
┃ │ │ │ │。 │ ┃
┃ ├────┼──┼──────────┼──────────┼─┨
┃4.4 │工艺纪律│15 │a)应有完整的工艺纪律│a)内容不符合上级工艺│ ┃
┃ │和管理 │ │的制度。 │部门规定的扣15分。 │ ┃
┃ │ │ │b)应有工艺纪律考核办│b)无考核办法扣10分,│ ┃
┃ │ │ │法。 │内容有错误根据其严重│ ┃
┃ │ │ │c)任抽三个月的统计表│程度扣0.5~5分。 │ ┃
┃ │ │ │,检查操作工人、班组│c)无统计资料扣10分,│ ┃
┃ │ │ │和车间的工艺贯彻率统│统计不完整的根据其严│ ┃
┃ │ │ │计数。 │重程度扣0.5~5分。 │ ┃
┃ │ │ │d)检查企业贯彻工艺纪│d)不能提供执行情况或│ ┃
┃ │ │ │律和管理制度、工艺纪│考核资料的扣15分。 │ ┃
┃ │ │ │律考核办法的执行情况│ │ ┃
┃ │ │ │。 │ │ ┃
┃ ├────┼──┼──────────┼──────────┼─┨
┃4.5 │质量控制│15 │a)按产品零部件的关键│a)应建而未建质量控制│ ┃
┃ │点的管理│ │特性值和建立控制点的│点的,一个扣5分,无 │ ┃
┃ │ │ │原则都已建立了质量控│控制点明细表的扣2分 │ ┃
┃ │ │ │制点,并有控制点明细│,无质量工序表的扣 │ ┃
┃ │ │ │表,按控制点编制了质│10分。 │ ┃
┃ │ │ │量工序表。 │b)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 ┃
┃ │ │ │b)质量工序表中影响产│未纳入有关部门进行控│ ┃
┃ │ │ │品质量的因素都纳入了│制,一项未列入扣5分 │ ┃
┃ │ │ │有关部门进行控制。 │。 │ ┃
┃ │ │ │c)对控制点上的设备应│c)未定期进行工序能力│ ┃
┃ │ │ │定期进行工序能力调查│调查一台设备扣5分, │ ┃
┃ │ │ │,并有调查分析、改进│无调查分析改进的报告│ ┃
┃ │ │ │的报告资料。 │资料扣5分。 │ ┃
┃ │ │ │d)有质量控制点管理制│d)无管理制度扣5分。 │ ┃
┃ │ │ │度。 │e)一个质量控制点不执│ ┃
┃ │ │ │e)任抽三个质量控制点│行扣3分。 │ ┃
┃ │ │ │检查以上各项执行情况│ │ ┃
┃ │ │ │。 │ │ ┃
┃ ├────┼──┼──────────┼──────────┼─┨
┃4.6 │工位器具│5 │a)工位器具应按工艺要│a)工位器具未按工艺要│ ┃
┃ │ │ │求基本配齐并能满足产│求配备或不能满足产品│ ┃
┃ │ │ │品质量要求,使用合理│质量要求或使用不当扣│ ┃
┃ │ │ │。 │5分。 │ ┃
┃ │ │ │b)应有合理的工位器具│b)无管理制度扣5分。 │ ┃
┃ │ │ │管理制度。 │c)不执行管理制度一个│ ┃
┃ │ │ │c)任抽三个工位器具检│器具扣1分。 │ ┃
┃ │ │ │查制度执行情况。 │d)无工位器具明细表的│ ┃
┃ │ │ │d)查阅产品的工位器具│扣2分。 │ ┃
┃ │ │ │明细表,检查工位器具│ │ ┃
┃ │ │ │是否符合生产流程要求│ │ ┃
┃ │ │ │。 │ │ ┃
┃ ├────┼──┼──────────┼──────────┼─┨
┃4.7 │仓库 │5 │a)应有仓库管理制度,│a)无管理制度扣5分, │ ┃
┃ │ │ │对重要的或有特殊要求│特殊要求无细则扣2分 │ ┃
┃ │ │ │的零部件应有保证质量│。 │ ┃
┃ │ │ │的措施并应补充细则。│b)一个仓库不执行制度│ ┃
┃ │ │ │b)任抽三个仓库检查是│扣2分,资料提供不全 │ ┃
┃ │ │ │否符合制度。 │扣0.5~2分。 │ ┃
┠──┼────┼──┼──────────┼──────────┼─┨
┃5 │采购 │(10)│a)应有外购(含原材料│a)无管理制度的一种扣│ ┃
不分页显示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