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
2011年10月11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实施一年多来,执行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各界普遍认可。但近来一些违规问题出现反弹,主要表现在:一是影视剧片头、片尾插播广告;二是超时插播广告;三是一些传输转播机构在传送转播节目时插播游动字幕广告;四是一些广告夸张宣传;五是一些时政新闻类节目商业冠名等。为坚决纠正这些问题,切实规范广告播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必须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广告内容的正确导向,认真履行对广告的依法审查职责,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坚决抵制内容低俗的不良广告,严格依法经营和播出广告。
二、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电视台在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总局61号令规定: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同时要做到:(1)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2)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方可依据61号令规定插播商业广告;(3)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
三、规范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行为。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时,应当安排在不同版块之间的自然间歇段内,不得在整点新闻的整点之后,以及新闻内容结束之后、工作人员字幕前插播广告。时政新闻类节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不得使用新闻报道及其素材,或以新闻采访形式作商业广告。新闻节目主持人不得为商业广告作形象代言。
四、清理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严格审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必须严格审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投放的短片广告,或者内容违反规定的短片广告,一律不得播出。对违规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机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对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投放虚假违法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企业,总局将通报全系统禁止接受其投放的任何广告。
五、整顿虚假违法健康资讯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审验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健康资讯广告的资质、证明等法定材料。要严格把握健康资讯广告的内容导向和格调,坚决禁止播出涉性广告。要规范健康资讯广告形式,不得以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健康资讯专题节目应当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科学知识,不得含有宣传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内容,不得以患者和医生、药师、专家等名义作证明。
六、坚决禁止在转播节目时插播各类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和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传送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节目的完整性,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贴片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
七、严格按规定要求播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认真执行每套节目每日黄金时段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全天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总量3%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内容的公益广告,各播出机构必须按要求播出。
八、从严查处各类广告违规行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转播机构要对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清理违规问题。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对自查不力、仍存在违规问题的,给予其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的机构,取消其参加当年广播影视系统任何“评优评先”资格。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备案。近期,总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播出机构进行抽查。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区内各有关机构,并督促切实贯彻落实,确保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继续明显好转。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
泸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二)》已于2007年5月18日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朱以庄
二○○七年六月七日
目 录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
一、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5)
二、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局…………………………………(5)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5)
四、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5)
五、泸州市商务局……………………………………………(6)
六、泸州市民政局……………………………………………(6)
七、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文化局…………………………(6)
八、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6)
九、泸州市公安局……………………………………………(7)
十、泸州市消防支队…………………………………………(7)
十一、泸州市广播电视局……………………………………(7)
十二、泸州市保密局…………………………………………(8)
十三、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授权组织]……… (8)
十四、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组织]…………………(8)
十五、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8)
十六、泸州市畜牧局[授权组织]……………………………(8)
十七、泸州市规划建设局……………………………………(9)
十八、泸州市人事局…………………………………………(9)
十九、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9)
二十、泸州市经济委员会……………………………………(9)
二十一、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10)
二十二、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 (10)
二十三、泸州市司法局……………………………………(10)
二十四、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11)
二十五、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
二十六、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11)
二十七、泸州市统计局……………………………………(11)
二十八、泸州农机监理所[授权组织]……………………(11)
二十九、泸州市人民政府…………………………………(12)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取消项目(二)
一、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3)
二、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13)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13)
四、泸州市水务局…………………………………………(13)
五、泸州市规划建设局……………………………………(14)
六、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15)
七、泸州市人事局…………………………………………(15)
八、泸州市体育局…………………………………………(15)
九、泸州市经济委员会……………………………………(15)
十、泸州市商务局…………………………………………(15)
十一、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5)
十二、泸州市公安局………………………………………(16)
十三、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16)
十四、泸州市公安局技防管理机构………………………(16)
十五、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16)
十六、泸州市国土资源局…………………………………(17)
十七、泸州市林业局………………………………………(17)
十八、泸州市文化局………………………………………(17)
十九、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17)
二十、泸州市统计局………………………………………(18)
二十一、泸州市财政局……………………………………(18)
二十二、泸州市卫生局……………………………………(18)
二十三、泸州市国家税务局………………………………(18)
二十四、泸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8)
二十五、泸州市人民政府…………………………………(18)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二)
一、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筹备设立寺院、宫观、教堂、清真寺的审核上报,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处所的审批
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3.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将市政府令第337项更名为现名)
4.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同意
二、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批准
6.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7.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将市政府令37号中114项更名为现名)
8.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5项更名为现名)
9.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批准(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20项更名为现名)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10.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四、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1.人防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资产审批
12.人防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审批
13.占有、使用人防国有资产单位处置资产审批
五、泸州市商务局
1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及变更审批(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53项的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5.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7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6.四川省国家名白酒经营许可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9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7.四川省国家名白酒准运证(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20项更名为现名,其实施机关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8.城市建成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13项原属经委的审批调整为现实施机关)
19.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初审
20.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初审
六、泸州市民政局
21.建设社会公共墓地审核
22.建设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七、泸州市公安局、泸州市文化局
23.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八、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4.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审查
九、泸州市公安局
25.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112项更名为现名)
26.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审批
27.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作业审批
28.《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十、泸州市消防支队
29.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十一、泸州市广播电视局
30.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跨地区经营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48项更名为现名)
31.办理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52项更名为现名)
32.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指配初审(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53项更名为现名)
33.开办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初审
34.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送视听节目初审
35.设置卫生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将市政府令第150、151项更名为现名)
36.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初审
37.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38.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电视站审核(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149项、154项更名为现名)
十二、泸州市保密局
39.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批
十三、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授权组织]
40.社会保险费登记
十四、泸州市就业局
41.《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社保、岗位、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审核,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再就业培训机构资质、五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认定
42.社区就业实体审批、年检、备案
十五、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3.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44.企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审批
4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病退审批
46.企业特殊工种认定
十六、泸州市畜牧局[授权组织]
47.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技术人员合格证
十七、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4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49.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审查
50.城镇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
十八、泸州市人事局
51.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
52.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退职审批
53.机关事业单位增减人员确定工资及增减工资基金
54.面向社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审批
十九、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55.事业单位登记
二十、泸州市经济委员会
56.《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初审
57.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年检
58.Ⅳ、Ⅴ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初审
59.《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初审、年检
60.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电厂、产品、项目)认定
6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444项职能划转给市经委)
6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审查(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446项职能划转给市经委)
二十一、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63.旅行社业务年检
二十二、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64.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核发
65.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设、施工图纸审批
66.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查
67.船舶设计图纸许可
二十三、泸州市司法局
68.司法鉴定机构执业初审
69.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初审
70.司法鉴定机构的年检注册报批
71.司法鉴定人的年检注册报批
72.法律职业资格认可申报
73.律师执业申请审查报批
74.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撤销审查报批
75.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报批
76.律师事务所年检报批
77.法律职业资格备案登记
78.公证机构年度考核
79.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或撤销的审查报批
80.公证员执业审查报批
8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8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报批
83.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审查
二十四、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84.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将市政府令37号中第43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五、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5.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165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六、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86.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审批(将市政府令第37号中196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七、泸州市统计局
87.市级部门超出本部门的管辖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将市政府令第198项更名为现名)
88.市级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调查备案(将市政府令第199项更名为现名)
二十八、泸州市农机监理所[授权组织]
89.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核准(市政府令37号中第339项,职能由农机监理所行使)
90.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345项,职能由市农机监理所行使)
二十九、泸州市人民政府
91.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方案审批
92.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
93.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市政府令第37号中163项,职能由市政府行使)
泸州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取消项目(二)
一、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9项)
2.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的医疗机构指定(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7项)
3.指定医疗单位配方使用罂粟壳(市政府令37号中第118项)
二、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
4.农机化基建机改审核
三、泸州市地方税务局
5.企业效益工资税前审批
6.大修停用期房产税免征核实
四、泸州市水务局
7.渔船跨行政区域作业、办理批准手续(市政府令37号中第74项)
8.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审核、审批发证及年检(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6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9.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审批及年审(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7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0.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核发(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8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1.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初审及年审(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89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12.因科研、养殖、展览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加工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的审核、审批(市政府令第37号中第90项,属省级和县级权限,市级职能取消)
五、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1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
1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登记备案
15.权限内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0项)
16.权限内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2项)
17.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41项)
18.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市政府令37号中第425项)
19.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市政府令37号中第434项)
20.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
21.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审查
六、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局)[授权组织]
22.四川省专用码头经营许可证
23.四川省港埠企业经营许可证
七、泸州市人事局
2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伤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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