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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9 04:0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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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交通部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1992年3月28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结合船舶检验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因工作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提出申请。经船检局审核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批准。
第三条 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提交用中文或英文书写的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由该机构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及机构情况介绍。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和驻在地点等;
(二)由该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或营业证书副本,该副本应经出具当局认证或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由同该机构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该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并附其简历和照片(二张)。
第四条 外国政府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其政府部门同中国政府部门商定。
第五条 交通部批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后,发给批准证书。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到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力理登记和居留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该批准证书即自行失效。
第六条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驻在期限最长为三年。期满后如需延期,须在期满之日三十天前,向船检局提交由原申请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延,长驻在期的申请书。经交通部批准后,发给延期批准证书。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要求变更其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地点,应向船检局提交由其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经交通部批准后,发给变更批准证书。常驻代表机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到有关机关办理必要的变更手续。如要求变更其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出具对新任代表的授权书,并附其简历和照片(二张)。
第八条 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人数视其业务需要审定。
常驻代表机构如雇用中国公民,应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常驻代表机构应将其雇用中国公民的情况及变化情况报送船检局备案。
第九条 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应在批准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其业务活动,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所从事的正当业务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十条 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交通部报送上年度的业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满或提前终止业务活动时,应于终止业务活动的三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交通部报告。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外国船舶检验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任何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未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如需派驻常驻代表或验船师,应向船检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撤销批准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22日 财会〔2002〕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电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电信企业执行。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9_caikuai0217f_20050706.doc
企业域名的保护

许登甲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 互联网已成为企业争夺顾客的新战场.一个有价值的域名会给注册人带来无限商机。网络的应用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未来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基本环境。大量的企业开始应用互联网络开展业务,由此开始了注册符合自己企业特征的网络域名的争夺战。我国大量的知名企业、商标和特定称谓等被他人抢先注册,为我国企业和机构将来通过国际互联网开展业务带来严重障碍,在众多方面造成不应有的经济和信誉上的损失。
  未注册域名的危害:
  麦当劳,世界快餐业巨头,1994年,在其准备着手注册域名时,发现(mcdonalds.com)已被申请注册。经谈判,麦当劳以800万美元,最后从一位美国新闻记者手中赎回。2004年,麦当劳将其宣传口号定为“我就喜欢”,并在电视、平面、网络大加宣传。并在互联网上麦当劳特意开设了“我就喜欢”(www.wojiuxihuan.com.cn). 但遗憾的是,麦当劳的保护并不完整,仍然遗漏了(wojiuxihuan.cn)这个CN域名。随即这个中文域名便被抢注,并在网站上发布广告以5万元的起价出售该CN域名。

  全球互联网搜索巨头Google以百万美元巨资买回了几年前被别人抢注的CN域名google.com.cn和google.cn。为了博得中国网民青睐,Google(谷歌)在华发布了全球最短的域名G.cn,史上最短域名正式上线。从google.com到换用百万美元购买的google.cn,再到收购265曲线获得G.cn,谷歌在域名本土化道路上可谓步步为营。谷歌为此付出的代价高达千万美金。

  腾讯QQ,名列亚洲即时通讯软件首位,世界即时通讯软件第三位。2000年3月,腾讯OICQ遭ICQ所属方“美国在线”指控,痛失OICQ.COM域名,为避免再遭知识产权大棒,腾讯断然弃OICQ品牌;2003年1月,腾讯在QQ.COM.CN域名的争夺战中落败;事隔不到两月,中国顶级域名QQ.CN再次与腾讯“擦肩而过”,被个人用户抢先升级注册;2003年4月8日,据有关人士透露,一直奋战在即时通信领域的腾讯,不惜花血本1000万收购海外的QQ.COM全球顶级域名。

  域名一旦遭到抢注,追回的难度非常大,如果是驰名企业的域名被抢注,则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追回,但不能对抗合法并善意取得的域名持有人。域名遭到抢注后,被抢注者会面临三种选择:花巨资买回域名;放弃该域名重新使用新的域名;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仲裁、诉讼追回域名。无论是哪种方式,最终损失的还是企业的经济效益。
  
  域名是指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如gov.cn、sina.com等)。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企业只有尽早的注册域名才能防范抢注者抢注与自己企业相关的域名。可以说域名是企业的无形知产。
  域名遭抢注的原因:
  1、企业忽略了域名的保护
  企业域名屡遭抢注,主要在于企业的域名保护意识薄弱。很多企业重视耗资打造自身的经济,却忽视了企业在网络上的宣传。当企业的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时候,部分企业看到其品牌后蕴藏的巨大商机,遂在其域名上申请注册不同级别的域名,较好的防护了自身品牌的域名。然而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企业即使知道自己的域名被抢注,却不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听之任之,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抢注者的气焰。有的企业甚至认为域名对其发展的作用微不足道,也助长了抢注风。
  2、抢注者的操作
  企业域名背后往往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抢注者注册某企业域名后,可通过高价转让给该企业,赚取差价。使得抢注风越刮越大,整个行业陷入域名危机。
  3、法律方面的问题
  2009年12月14日之前,我国对各种域名的申请人无任何限制,自然人、企业法人等均可申请注册域名,使得我国域名抢注处在难堪的境地。
  2009年12月14日之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对国内域名注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有了严格限制,即个人不能申请注册国内域名。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域名抢注的发生,但会导致个人用户选择到国外注册,或者被迫冒用公司名义填写虚假信息。这种治标不治本的行为很难得到根治。

  保护措施: 
  域名抢注现象目前已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那么作为企业应如何应对域名抢注问题?面列举几点建议:
  一、提交UDRP非诉讼解决
  解决机构有:
  1、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2、公共资源中心纠纷解决事务所
  3、国家仲裁事务所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UDRP是负责管理国际域名系统ICANN公布实施的,对国际顶级域名如“.com”“.net”“.org”争议纠纷的解决机构。
  对于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均可向该机构提出裁决申请:
  1.)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令人混淆的近似;
  2.)域名注册人就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3.)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对于上述第三点“恶意”的理解有四种情形
  (1)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向作为商标权人的投诉人或者投诉人的竞争对手,以高于域名注册的直接花费的昂贵价格,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注册;
  (2)被投诉人注册域名是为了阻止商标权人将商标注册为对应的域名,并且被投诉人已经实施了这种类型的行为;
  (3)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在于扰乱其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
  (4)被投诉人通过使用域名,可能使网络用户误以为投诉人的商标与被投诉人使用域名的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及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有同一来源或有其他联系,从而出于商业目的,故意试图将网络用户吸引到其自己的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 
  然UDRP裁决的救济仅限于要求域名注册组织取消被投诉人的域名注册或者将系争域名转移给投诉人。至于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恶意行为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则不属于UDRP的处理范围。

  二、中国域名争议非诉讼解决
  解决机构有: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2、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