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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20 16:58: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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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4]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堰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十堰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市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配套资金。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家园建设,帮助群众兴致富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适当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技术培训等;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三章 扶贫项目申报、审批与实施

  第五条 申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扶贫开发政策;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农业农村发展总体要求;
  (四)符合当地发展实际;
  (五)能充分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六)上级要求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推行项目推荐、会审制度。财政扶贫项目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由乡(镇)政府或县(市)区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扶贫办、计划局、财政局调查审核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进入扶贫开发备选项目库,由市扶贫办、计委从备选项目中选取项目,与市财政局共同进行论证、评审,确定申报项目,报市扶贫领导小组审定下达项目计划,报省备案。
  第七条 严格项目审批制度。扶贫项目一经审批,县(市、区)必须按照上级批复计划执行。如确需变更项目的,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由市计委、扶贫办分别按照项目管理的具体要求批复或上报。
  第八条 建立项目实施监督制度。扶贫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和项目规划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县(市、区)扶贫、计划和财政部门共同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九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由各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储存所得利息,全部转作扶贫资金。
  第十一条 实行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制度和预拨制度。上级批复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同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上级下拨的年度扶贫资金,市财政应在入账后15日内拨入县(市、区)财政账户,县(市、区)财政应在15日内足额拨入专户,一个月内将启动资金预拨到项目建设单位,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较大、需要结转的财政扶贫资金,应报上级批准后结转。
  财政扶贫资金的60%以上用于省、市确定的重点贫困村建设。重点村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每年扶持不得少于20万元;人口在500--1000人的村每年扶持资金不得少于15万元;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每年扶持不少于10万元,连续三年。其余部分用于其他急需的扶持项目和非重点村的扶贫开发。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严格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制管理按照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报账程序:
  1、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时,必须以正式批准文件为依据,报账总额以批准的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为限,不得超额报账。拨付资金时对10万元以上的扶贫项目资金预留扶贫资金总额10%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
  2、县(市、区)财政必须配备专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核算)人员,乡镇财政配备专(兼)职报账人员。
  3、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在项目实施前,经报账人申请,预拨财政扶贫资金数额的30-50%用于扶贫项目启动,在项目竣工结算时抵扣。
  4、报账人申请预拨资金或报账请拨资金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凭证和工程进度证明。
  5、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级财政部门逐一审核后集中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由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实施内容落实到扶持的乡、村、组,报账时应提供项目建设所在地证明材料,并经乡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审核。不得用财政扶贫资金抵扣村、组应交税费及各项欠款。
  6、使用财政扶贫资金10万元以上的扶贫项目的材料采购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7、项目竣工一年后拨付质量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拨付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工程质量鉴定证明。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还应同时提供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及处置措施等相关材料。
  8、实行财政报账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滞留、占压、抵扣扶贫资金,不得计提业务费、手续费。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制度。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计划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扶贫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等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验收结果,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建设预决算制度。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执行完毕后,建设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制项目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计委、扶贫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审计,并对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上半年对各县(市、区)上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报账制的执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部门应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经常性自查和检查,对30万元以上的扶贫项目实施预决算审计制度,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八条 对挥霍、浪费、克扣、挤占、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除收回扶贫资金、抵扣下年度扶贫资金外,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规定
广东省交通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告设施,是指在公路及其两侧用于承载、支撑商业性广告的各种设施;所称标牌设施,是指在上述区域内;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各种非商业性标示、标识设施。
第三条 下列地点可以设置广告设施:
(一)公路收费站和广场;
(二)高速公路配套的服务区;
(三)公路隧道口上方;
(四)广告设施的外缘滴水线离公路边沟外缘5米以外。
第四条 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应先由省交通厅统一规划和同意,再由工商部门进行广告发布审批。
制定广告标牌设施设置的规划应当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做到数量适当,间距合理,美观大方,不妨碍公路安全畅通,与公路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其报批程序为:
(一)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由省公路管理局制定规划方案报省交通厅审批;
(二)其它公路按现有的管理权属,由县级交通局或公路局制定规划方案;报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或公路局审批,审批后的规划方案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五条 广告设施的规划方案批准后,确定设置点具体位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属国道和一级公路,先由县公路局初审,再报地级以上市公路局复审,最后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
(二)属高速公路,由该路段路政机构初审;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
(三)属其它公路,按现有的管理权属,由县交通局或公路局初审,报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或公路局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六条 需要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标牌设施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的标牌设施禁止附设广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前,应当向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填写《广东省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公路标志设施申请呈批表》(附件);
(二)设置位置平面图;
(三)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
(四)版面设计效果图(包括标明板面材料、尺寸);
(五)广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第五条的权限作出是否准许设置的决定或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广告申请批准后必须在3个月内设置,过期无效。
第九条 广告、标牌设施占用公路路产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或补偿。
第十条 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标牌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设置广告、标牌应当做到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并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建设的要求;
(三)广告、标牌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四)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制作广告、标牌;
(五)设置的广告、标牌应当在其正面右下角标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文件编号。
第十一条 设置者应当对其广告、标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对脱色、破损、陈旧的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确保安全和整洁。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造成广告、标牌设施损坏,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处理,再通知设置者在限期内予以清理或者修复,逾期不清理或者修复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十二条 广告标牌设施因维护不力或其它原因而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的,应由设置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广告、标牌设施设置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设置的,应在期满前1个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办理延期设置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擅自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
(二)广告、标牌设施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三)广告、标牌设施延期设置未办手续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以前已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符合本规定设置要求的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不符合本规定设置要求的,应限期拆除。


2001年3月30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分配和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分配和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2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分配和缴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宿迁市市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分配和缴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分配和缴库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25号)等规定,结合宿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工作,市国土局及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是市区(暂不含宿豫区)土地出让金的代收机关,具体负责土地出让金征收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代为征收。
  第三条 每年第三季度,市国土局、规划局、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负责编制下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市财政局按照下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土地出让金规定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年度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土地出让金收支预算分别纳入同级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收购储备土地上市前,由储备中心编制宗地收储成本决算(边收购边上市的地块由储备中心编制宗地成本预算),经市财政、国土部门共同审定后,作为市国土局提交市政府研究土地挂牌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土地挂牌价原则上不得低于土地收储成本(土地收储成本构成详见附件)。
  第五条 市国土局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土地受让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出让金缴入储备中心出让金过渡账户。土地受让方在按合同规定付清全部地价款、按规定缴纳土地契税后,市国土局向其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价款、缴纳契税的,市国土局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第六条 储备中心代征的土地出让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实行银行代收,款项须及时足额从其出让金过渡账户中转入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七条 土地受让方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对未按期缴纳部分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收取滞纳金。滞纳金与土地出让金一并缴入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或因自然因素造成受让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市国土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报经市政府批准处理。
第八条 储备中心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暂不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应按规定及时转作土地出让金。如因受让人违约而没收的定金和保证金,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储备中心按规定收取的残值收入、土地储备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等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缴入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作为土地储备中心的收入由市财政按规定的用途拨付储备中心使用(残值费应付区的部分,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区财政)。
  第九条 市财政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金按宗地进行明细核算。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市财政统一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廉租住房基金等。提取后的土地出让金余额,按市政府的相关政策拨付各区。市财政统一提取和拨付各区的土地出让金,分别缴入市、区金库。收入科目分别为“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土地出让总价款”。
  市财政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统一提取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业务费、廉租住房基金等资金,日常按土地出让金缴款进度逐笔提取,宗地结算后统一清算。
  第十条 土地出让金缴入金库后,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和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在足额保障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前提下,合理安排市区土地出让金支出,支出科目分别为“城乡社区事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和“城乡社区事务-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主要包括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拆迁补偿费支出。
  2.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支出。
  3.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主要包括从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方面的支出。
  4.土地开发支出。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性支出。
  5.城市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6.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饮水、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7.土地出让业务支出。是指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土地出让业务相关的费用性支出。
  8.其他支出。主要包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支出。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指从国有土地使用总成交价款中按规定计提的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
  主要包括从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统一提取的市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在市区范围内,按竞争立项、择优安排的原则,由市国土、财政部门组织评审确定项目。
  第十一条 储备中心应及时将土地收购储备成本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由市财政根据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按宗地和进度将成本和收益基金拨付储备中心使用。对需要进行审计的工程性质的支出,由市财政统一安排由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财政、国土、审计、监察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金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对土地出让收入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侵占、挪用土地出让金、土地收购(征收)资金和开发费用,擅自增加、减少土地收购储备成本等违反财经、财务制度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