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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3年修正)

时间:2024-07-22 10:08: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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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3年修正)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3年1月4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1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8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
  (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三)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预防犯罪;
  (四)积极倡导见义勇为行为,鼓励群众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化解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
  (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打击和防范并举,重在防范,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与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部门、各单位和有关组织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七条 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县(区、市及其派出机关)、乡(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有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四)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表彰先进;(五)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
  。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职责与公安、司法行政部门配合,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办案开展法制宣传,依法及时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查处刑事犯罪活动和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二)负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强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违禁物品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方面的治安管理;
  (三)负责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预防、减少火灾和交通事故;
  (四)负责安全防范和技术防范,检查和指导保卫机构、治保组织、治安联防队伍的工作,建立群防群治网络和治安控制体系;
  (五)负责对被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和在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制定和实施普法工作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制观念;
  (二)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负责监狱、劳教场所的管理,提高改造教育质量;
  (四)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工作;
  (五)组织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救灾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婚姻登记等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劳动力市场,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管理校园秩序,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纪律、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和整顿车站、码头、机场的治安秩序,打击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部门查禁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携带和非法运输。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取缔非法行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戒毒和禁止吸食毒品工作;做好防疫工作。
  第十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向公民进行法制、道德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文化市场,依法查禁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非法出版物,为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精神产品。
  第二十条 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组织、部门应当建立军、警、民治安联防体系,开展巡逻守卫、护厂护院、维护秩序等治安防范工作,增强社会防范和控制体系。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协助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调解组织,疏导和调解民间纠纷;
  (四)制订并监督执行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五)开展治安联防,落实防火、防盗、防投毒、防爆炸等安全措施;
  (六)协助公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道德、法制教育,加强管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七)协助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察。
  第二十二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需要设立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人员,明确责任;
  (二)结合自身业务,采取防范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性事件发生,减少违法犯罪,承担各自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中的责任;
  (三)向职工进行道德、法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帮教;
  (四)及时调解本单位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五)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发生在本单位的案件,协助公安部门监督考察在本单位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按规定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六)参加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和家庭配合,开展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应当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
  基层群众治安组织经费,除政府财政补贴以外,可以由群众自愿集资和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治安,保卫、抢救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进行抚恤。
  第二十七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致残的,由负伤致残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医疗、劳动和生活。其医疗、误工、生活补助等项费用,由查处该案件的公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责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承担;违法犯罪行为人无力承担或者在逃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解决,不足部分由县(区、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各医疗单位应当无条件地先行抢救。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公民依法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对进行报复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惩处。
  第三十条 省、设区的市、县(区、市)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立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有功的;
  (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有功的;
  (四)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突出的;
  (五)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事)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制度,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同本部门、本单位评选先进和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本辖区、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发生重大特大刑事案件、恶性事故的;
  (二)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司法机关提出存在的治安隐患和管理工作中的疏漏不及时治理,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事)件故意不报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因防范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五)拒不接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检查的。
  第三十四条 对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的公民,医疗单位有条件抢救而故意推诿拖延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荷兰王国外交部关于加强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荷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荷兰王国外交部关于加强双边合作的联合声明



荷兰王国外交大臣马克西姆·费尔哈根应邀于2007年5月16日至1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杨洁篪外长与费尔哈根外交大臣在友好坦诚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两国外长一致认为,1972年5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为两国关系发展奠定了基石,确立了指导原则。35年来,中荷关系日益巩固,政治互信逐步加深,经贸合作不断扩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农业、水利等各领域合作富有成果。双方对此表示满意。

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荷进一步加强政治互信,深化各领域务实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双方一致同意以两国建交35周年为契机,推动建立中荷全面互惠伙伴关系,突出两国关系的重要战略意义。双方同意在以下领域采取共同行动:

一、双方建议通过定期互访、双边会晤、互致信函等方式继续保持和加强两国高层交往势头,规划并指导双边关系未来发展方向;支持继续开展并加强在经贸、科技、农业、环境、能源、气候变化、水资源管理、卫生和教育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采取务实、有效的方式,提高中荷地方交往与合作水平。

双方同意建立两国外交部定期高级别磋商与交流机制。具体包括:两国外长原则上将在双边场合举行年度会晤,根据需要也可在多边场合举行;轮流在北京和海牙举行副部级或司局级年度磋商。

在此基础上,着眼于双方其他各领域的交流、磋商与合作,双方可探讨新形势下符合双边关系发展需要的合作机制,包括两国政府领导人在双边或多边场合经常性会晤。

双方欢迎充分利用中欧外交官研讨班和中荷青年外交官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两国外交部之间的沟通和了解。

荷兰政府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并重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方对荷方坚持一个中国原则表示赞赏,并重申了中方在台湾问题上的原则立场。

二、双方认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在促进中荷关系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支持中欧开展高层对话和各层次磋商,欢迎启动《中欧伙伴合作协定》的谈判,新协定将涵盖双边关系的全部领域,包括加强政治事务合作。考虑到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整体目标,谈判也将完善1985年《中国与欧共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并将以相对独立的方式执行。

着眼于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荷方确认将在2004年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和此后欧盟首脑理事会结论的基础上,继续为欧盟解除对华军售禁令贡献力量的政治意愿。荷方认识到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的重要意义。双方认为应进一步加强中欧之间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对话。

三、中荷两国完全支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法治的国际多边体系,支持联合国在处理全球事务及通过磋商和谈判寻求国际冲突的政治解决方面发挥核心作用。双方支持联合国改革,以提高其应对威胁和挑战的能力。双方重申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世界和平、安全、可持续发展和人权事业,建立有效的多边主义,推动解决国际社会面临的全球性挑战。双方承诺将执行联合国2005年首脑会议成果,并与新成立的建设和平委员会、人权理事会等联合国机构开展合作。

双方将携手推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全球可持续发展。这些目标包括:根除极度贫困和饥饿,普及初级教育,性别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利,降低儿童死亡率,改善孕产妇健康,防治艾滋病、疟疾和其他疾病,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建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双方一致认为非洲面临尤为严重的挑战,为此,国际社会需开展密切合作与协调。实现“千年发展目标”需要各方采取紧急行动,保括增加官方发展援助预算和提供更加有效的国际支持。

双方同意启动有关联合国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定期磋商,以加深在该领域的合作。

双方强调将继续致力于保障和促进人权,并同意继续在人权领域开展磋商。双方强调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及有关国际人权条约在人权方面采取切实行动的重要性,重申两国将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在该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并努力推动取得更有意义、更积极的切实进展。双方强调了中荷法律合作计划在此领域的积极作用。


本声明于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由中文和荷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荷兰王国外交大臣


杨洁篪 马克西姆·费尔哈根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6]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九日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一、基本目标
  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等相关文件为依据,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主要内容

  (一)制度建设

  1.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机制。设区城市要督促所辖市、县(区)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2.制定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及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科学测算资金需求总量,明确资金筹集方式,不断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依据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计划。

  3.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 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的要求,确保廉租住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4.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二)管理及服务

  5.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设置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能,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6.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7.实行窗口服务。设立对外服务的办事窗口,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廉租住房制度的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内容明确、标识醒目。

  8.规范服务行为。管理人员态度耐心热情,用语文明规范,作风清正廉洁。

  (三)实施程序

  9.规范审核程序。依法受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给予答复。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实施相应保障;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10.规范办理手续。按照制式文本,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出具相应的决定、通知或凭证等。

  11.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予以公示,并设立举报电话及信箱等。

  12.严格实施年度复核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等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四)动态管理

  13.建立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按季度上报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14.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依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廉租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15.实现廉租住房管理信息化。建立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网上办公,达到管理方式的科学、规范、高效、透明。

  三、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16.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对象为各级市、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17.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廉租住房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组织、监督和检查。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对地级以上城市、直管县的考核;地级以上城市及地、州、盟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省、自治区建设厅委托,负责对县(市)的考核;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区、县的考核;建设部负责对直辖市的考核。

  18.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依据自查、考核、评分等程序,实施具体考核。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对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报建设部备案。

  19.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实行100分制(《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表》附后)。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以上的,为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优秀单位;80分(含)以上的,为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单位。

  考核评分低于80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认定为规范化管理未达标单位:(1)未出台及出台后未全面实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发生重大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0.对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及优秀单位,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予以认定。

  对规范化管理未达标单位,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督促限期整改。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表

项目 分项 序号 考 核 内 容 考核分值
制度建设 建立制度 1 地级以上城市所辖县(市)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比例达到100%计8分,80%以上(含)计5分,60%以上(含)计3分,60%以下不计分;县(市)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计8分 8
实施保障 2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的比例达到95%以上(含)计8分,达到80%以上(含)计6分,达到60%以上(含)计4分,60%以下不计分 8
制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3 制定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5
4 制定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年度计划 5
资金来源及
资金管理
5 建立了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 8
6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未发现挪用现象 3
相关配套措施 7 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5
管理及
服务
管理机构 8 设置了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职责明确 6
人员配备 9 配备了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3
窗口服务 10 设立了对外办事窗口,简化办事手续;廉租住房制度的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在办公地点进行公布 3
服务行为 11 管理人员服务热情,作风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行为 3
实施程序 审核 12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按审核程序予以认真审核 3
告知 13 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作出的有关决定按制式文本告知当事人,对不符合条件或不予以登记的,还应说明理由 3
公示 14 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规定的事项及时予以公示,并对外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及信箱 3
实施保障 15 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实施相应保障 3
年度复核 16 严格实施了年度复核制度,根据复核结果及时对是否实施保障、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予以调整,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3
动态管理 统计报表 17 建立了统一、及时、准确的廉租住房统计报表制度 3
18 统计数据和分析按时报送,无漏报、误报现象,准确率达到95%以上 3
档案管理 19 建立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 8
20 档案内容及时更新,实现动态管理 3
21 档案管理全部实现电子化,数据完整 3
信息管理 22 建立了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及时录入、维护、更新及上报,满足管理、查询、统计分析的需要 8
总分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