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3]6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九日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行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一)采购人应按照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在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预算中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按隶属关系进行编报,各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省财政厅及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在批准年度预算时应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超过预算限额。ⅴ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计划。
(一)采购人根据预算拨款进度和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按月向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具体计划,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预算价格、资金构成等其他有关事项。
(二)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时,属已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有明确具体项目的,应将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并报送;属已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未确定具体项目的,采购人应事先将政府采购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并将批准文件一并报送。
(三)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ⅴ
三、政府采购资金的划拨
省采购办根据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开具“资金划拨通知书”通知采购人将采购资金划拨到省政府采购专户。使用预算内、外资金的部分由采购人按预算内、外资金的拨款方法到省财政厅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使用其他资金的部分,应直接将资金汇入省政府采购专户。
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账号:117010101400117655,开户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部分大的采购项目,资金需要分期筹措和分期支付的,采购资金的划拨由采购人与省采购办协商办理。
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按《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购〔2002〕8号)文规定办理。
四、政府采购计划的下达和委托
(一)省采购办根据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在采购资金到位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采购人。
(二)采购人依据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自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2.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部门集中后自行选择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采购办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3.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ⅴ
五、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应定期汇总,实行集中采购。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二)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邀请招标: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2)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2.竞争性谈判:
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ⅴ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单一来源采购:
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1)只能从惟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4.询价采购: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符合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实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文书(含招标标书、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文件和专家评标决议以及形成的经济合同等)由采购人进行审定。
(四)采购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应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将招标标书以及其他形式采购的文件报省采购办备案;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省采购办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采购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在省采购办指定公布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并报省采购办备案。
(六)政府采购专家库由省采购办负责建立,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享。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按类别随机抽取。ⅴ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ⅴ
七、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验收。验收方成员必须在验收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的公章后交供应商。ⅴ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由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有关文件(含验收凭证、检测机构证明、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送省采购办,省采购办审核后签发付款凭据,通知财政总预算会计从省政府采购专户或国库支付供应商货款。ⅴ
九、与采购人的资金结算
省采购办按单位核算政府采购资金。实际支付的货款小于政府采购预算时,属预算内、外专项拨款采购出现节约的,节约资金收回财政另行安排;属自有资金和包干经费采购出现节约的,节约资金由采购人申请,全额退还采购人。实际支付的货款大于政府采购预算时,采购人应及时补划采购资金到省政府采购专户。ⅴ
十、其他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计划需变更,应当在委托前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前向省采购办提出变更方案,变更政府采购计划的下达和委托按本办法第四条办理。标书发售后,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宜变更。
(二)跨年度政府采购资金的财务处理。采购人的采购资金年底前划进省政府采购专户,而政府采购项目需跨年度实施的,此类资金作专项结转处理。
(三)基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文件执行。ⅴ
十一、附则
(一)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闽政购〔2001〕1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关于发布《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46号
司法部关于发布《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项目申报的公告
为了繁荣发展和指导全国法学理论研究,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司发通(2001)057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简称《课题指南》)面向全国公开申报。现将项目申报受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部级科研项目”)的立项原则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法学理论先进性,以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重点,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积极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规律,研究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决策、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项目类型、资助经费标准及研究内容
(一)项目类型包括五类: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中青年项目、委托项目、专项任务项目。
(二)资助经费标准:重点项目不超过6万元;一般项目和中青年项目不超过4万元;委托项目一般不超过4万元;专项任务项目不资助经费,经费自筹。
(三)项目研究内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申报的课题研究内容,原则上从《课题指南》中选定,课题名称可以用原名称也可适当改动;中青年项目、委托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的课题研究内容,不受《课题指南》限制,可以从中挑选也可自拟。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受理范围
全国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学类社团、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条件者均可申报。
(二)申请者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申请者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对申报课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足够时间专心研究。
3、申请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申请重点项目者,项目主持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申请一般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者,主持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中青年项目者,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年龄不超过39周岁(含39周岁),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或已取得博士学位;申请委托项目者,主持人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副厅(局)级以上职务。
(三)申报注意事项
1、申请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专项任务项目者,需将主持人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一份,申请中青年项目者,须将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人事部门的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各一份,随申报材料寄送我部。没有证书或任免文件者,需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2、每个项目主持人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项目的申请;每人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两个以上(不包括两个)项目的申报。
3、申请项目,原则上需有不少于三人组成的课题组;确实认为本人有足够能力和充裕时间能按期保质完成研究任务的,可以单独申报,无需专门组成课题组。
4、专项任务项目的申请者须自筹3万元以上的研究经费(不含出版经费),并附经费资助单位的证明材料。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正在承担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2)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中央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
6、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并查实后,司法部有权随时撤销已立项课题,追回课题资助经费,并取消个人两年申报资格。
四、申报办法
(一)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原则上按申报单位集中办理。申报材料请从“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网址:http://www.lawstudy.gov.cn)上直接下载。
(二)申请者请认真阅读《管理办法》、《课题指南》,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评审书》。
(三)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四)申报材料使用WORD软件录入、A4纸打印的《申请评审书》一式10份(含原件1份)及软盘1张。
五、项目申报时间
(一)2005年8月25日开始,9月30日截止(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材料寄送
收件单位:司法部研究室科研管理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 编:100020
联 系 人:任永安
联系电话:010-65206810、85626170
传 真:010-65206850
E-mail: sfky@lawstudy.gov.cn
网 址:http://www.lawstudy.gov.cn(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
附 附件:《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司法部2005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
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南
一、重点项目研究课题
1、法治与和谐社会秩序的建构
2、司法技术与司法公正
3、和谐社会与中国宪法制度完善
4、司法鉴定工作管理体制研究
5、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
6、行政规划法律制度研究
7、罪犯改造理论研究
8、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践及理论研究
9、死刑实体法限制研究
10、量刑标准的理论与实践
11、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之改革
12、调解立法研究
13、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14、中国民事诉讼法治的探索与制定
15、新类型合同研究
16、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机制研究
17、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研究
18、国际反腐败公约与国内法协调问题研究
19、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20、经济欠发达民族自治地方公共卫生法律问题研究
二、一般项目研究课题
21、公共利益的界定与法律规制研究
22、建设节约型社会法律问题研究
23、西部区域特征与法制统一研究
24、司法推理与法官思维研究
25、法律视野下的奥运会
26、市场经济与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研究
27、中央与地方权限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研究
28、宪法解释制度研究
29、律师收费问题研究
30、公益行政诉讼问题研究
31、信访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32、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3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改革研究
34、国资监管法规体系研究
35、行政收费制度研究
36、法治之下警察行政权的合理构建
37、信息时代监狱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38、监狱按戒备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研究
39、保释制度研究
40、刑事被害人学研究
41、公害犯罪的惩治和刑法理论的创新
42、突发性聚众暴力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43、金融反恐的形势分析及对策研究
44、外逃贪官的引渡问题研究
45、死刑复核问题研究
46、流动人员犯罪控制与权益保护
47、法律援助体制改革研究
48、刑事侦查权的司法控制研究
49、我国刑事一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0、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研究
51、刑事证据理论基础研究
52、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问题研究
53、新时期经济犯罪综合防控机制的建立
54、诉讼价值冲突的平衡选择
55、公证与登记制度改革研究
56、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应用研究
57、航班延误立法的国际比较
58、医疗危险行为的法律救济研究
59、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与法律保护
60、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开发与共享的法律应用研究
61、促进就业立法研究
62、行业协会自律的竞争法规制研究
63、中国转型期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研究
64、中国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的法律规制研究
65、我国彩票立法及彩票业监管体制研究
66、特许经营的法律问题研究
67、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68、工会法律制度研究
69、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问题研究
70、国际劳工标准比较研究
71、自由贸易协定研究
72、国家在反恐中的国际法责任
73、中国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研究
74、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比较研究
75、“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与我国环境法的完善76、自然保护区立法研究
77、电子废物立法研究
78、包装立法研究
79、“例”在中国封建法制中的地位与演变
80、现代化进程中人口较少民族经济与社会发展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