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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12 16:52: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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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经济合同的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登记、备案、统计等制度,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
第六条 订立经济合同时,当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在本市设立的企业注册登记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无偿提供企业登记情况。
第七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书面形式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国家没有制订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国家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不能适应特殊需要的,可由当事人拟定文本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监制,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出售。
格式合同,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应当向对方出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九条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的人员,应当经过合同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经济合同的鉴证实行自愿原则。
下列经济合同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
(一)国有(含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企业的租赁经营合同或者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之间签订的承包、委托经营合同;
(二)国有资产不动产租赁合同或者产权交易合同;
(三)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合同;
(四)省际之间玉米、水稻种子购销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办理鉴证的其他合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合同签订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鉴证:
(一)经济合同正本、副本;
(二)营业执照或者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经济合同鉴证。鉴证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当事人举证不足或者需要委托调查的鉴证事项,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办结。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经济合同鉴证费。
经济合同鉴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交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物:
(一)伪造合同;
(二)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三)虚构主体资格;
(四)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
(五)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终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
(七)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用;
(八)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到前款所述的欺诈行为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查处合同欺诈行为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占、损害国有资产:
(一)通过贿赂手段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
(二)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
(三)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无偿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经营或者占有;
(四)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
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一)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
(二)利用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资;
(三)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四)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不得为他人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执照、印鉴、帐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合同、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证据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拒绝阻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经济合同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或者依法扣留有关的合同、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封存或者暂扣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经济合同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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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制订、印制合同用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的,责令改正,没收合同用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或者授权委托书;擅自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鉴证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合同标的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合同标的额难以确定的,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回所骗财物,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侵占、损害国有资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回侵占的国有资产,并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双方当事人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弄虚作假,拒绝阻挠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执罚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鉴证,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退还鉴证费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罚没票据的使用和罚没款物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2日

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
1994年10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使进口付汇核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发放程序
(一)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管理部门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
外汇指定银行根据自身进口付汇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核销单原则上按需要量领取,每月领单量总和不得超过该行两个月的实际需要量,如业务量突增,可随时增领。领取核销单后,应立即在核销单左上角填写本行行名,以免进口单位用单时混淆。
(二)进口单位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核销单
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业务量凭单位介绍信按月向外汇指定银行领取核销单。领单后,应将空白核销单按不同的领单行登记,严禁在不同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串用核销单。
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的办理
(一)进口单位填写核销单
进口单位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在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除提供规定的凭证外,均应当填写一式两联的核销单,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由进口单位在其付汇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时,应按不同的结算方式采取不同的核销方式。
1、信用证、托收、货到付款的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采取逐笔同步核销方式
(1)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进口单位应当在开证时填写核销单并交开证行,付汇金额栏填写实际开证金额。付汇时,外汇指定银行应在付汇日期栏进行逐笔登记。核销完毕,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2)托收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对方银行和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进口货物到货提单与核销单所填内容无误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3)货到付款的汇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
外汇指定银行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与核销单所填内容无误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2、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采取到货逐笔核销方式
外汇指定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预付货款项下付汇时,应按照《进口付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核销单上填写付汇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进口单位。
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应视不同的价格条款、不同的付汇和到货批次采取不同的核销办法:
(1)预付货款项下付汇,如进口合同价格条款为到岸价格,进口单位应自到货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持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原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如进口合同条款为离岸价格,进口单位应在到货日期(近洋30天、远洋45天)后的一个月内,持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2)预付货款项下付汇,一次付汇、分批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到货的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分批付汇、一次到货的,进口单位应在到货日期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付汇的核销单、合同、发票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分批付汇、分批到货的,如付汇批次与到货批次相符,则进口单位应在每一批次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分批办理核销手续,如付汇批次与到货批次不相符,则进口单位应在最后一批货物到达后的一个月内,持分批付汇的核销单、分批到货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和发票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3、转口贸易、贸易从属费用等项下的付汇核销
(1)转口贸易项下付汇,进口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填写核销单并交付汇行,货物到达最终口岸后,持收汇行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合同和外经贸部门的批件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
(2)鲜活易腐、小额商品的进口,进口单位应持进口货物报关材料,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办理核销手续。
(3)购买有价样品的付汇,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时办理核销手续,付汇银行同步核销。
(4)向境外出口商支付的定金,视同预付货款办理核销手续。
(5)进口项下的尾款、贸易从属费用以及与进口商品有关的专利款、技术款等,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时,持进口合同、发票、有关协议和单据办理核销手续。
4、退汇款核销
(1)预付货款项下付汇后,合同因故未执行或部分到货,进口单位应当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退汇金额、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的费用之和应等于原付汇金额。
(2)进口付汇后,进口报关金额与付汇金额不符,进口单位应出具书面说明。如进口报关金额低于付汇金额,进口单位应将剩余外汇及时调回境内,并持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和发票到付汇行办理核销手续;如进口报关金额高于付汇金额,进口单位持有关证明补付货款并同步核销。上述变动,如属价格变动,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出口商会的证明;如属溢短装,进口单位应提供有关的货物证明。
三、核销单及有关凭证的管理
1、核销单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外汇指定银行应将待核销和已核销的核销单及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单据分别设立“待核销卷”和“已核销卷”进行管理,“已核销卷”保留两年。
2、核销单的遗失和作废
进口单位如发生核销单遗失,应及时向领单行报告,经领单行确认后,报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如发生核销单报废,应退回领单行,由领单行报外汇管理部门注销。
四、外汇指定银行定期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报表
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每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设在京外的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报送《进口付汇核销统计月报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在月后八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分支行的数据并报总局国际收支司。有关表式和填报说明见附件一。
五、本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程自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搂发菜、乱挖滥采甘草和麻黄草等沙生植物的严重危害,以贯彻落实《通知》为契机,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要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按照当地政府的领导和部署,结合本省、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或办法,并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重点地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要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专题宣传、跟踪报道、现场暴光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搂发菜、滥挖甘草和麻黄草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贯彻落实《通知》的自觉性,表彰认真贯彻《通知》的先进典型,批评顶风违纪行为,并设立公众监督电话。

四、要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将搂发菜、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为环境监理的重要任务。对违反《通知》要求,继续采集、收购和销售发菜、以及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个人和单位,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五、要会同有关部门近期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宁夏、内蒙古、新疆、甘肃、陕西、青海等重点省(区)要加强对采集和购销发菜,以及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清理工作。广东、河北等重点省(区)要加强发菜收购、加工和销售市场或摊点的关闭,及其产品的收缴工作。

我局将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适时对贯彻执行《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于2000年8月30日前将贯彻执行《通知》的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抄送: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1、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 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
2、 有关背景宣传材料




附件一 

国务院文件

国发[2000]13号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菜、甘草和麻黄草是国家重点保护、管理的野生固沙植物,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草原资源,防止沙漠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草原地区采集发菜、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草场退化和沙化,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了农牧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在一些地方还影响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此,必须采取果断措施,禁止采集发菜,取缔发菜贸易,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禁止采集发菜,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销售和出口

(一)提高发菜的保护级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发菜的保护级别由目前的二级调整为一级。

(二)坚决禁止采集发菜。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说服、劝阻工作,引导群众停止采集发菜,如已发放发菜采集证的,要立即取消。北方重点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在各自境内重点出入通道设置临时检查站(卡),查挡外出或涌入草原地区采集发菜人员,并没收采集发菜的工具。

(三)彻底取缔发菜及其制品的收购、加工和销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关闭一切发菜收购、加工点和销售市场。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发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证照。各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打击发菜黑市交易,对查出的发菜及其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没收,井处以罚款,对库存的发菜,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清理、封存,交由同级人民政府妥善处理。

(四)禁止发菜出口。外经贸部要对外发布禁止发菜及其制品出口的公告,并与海关总暑联合制定防止走私等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二、严格管理、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

(一)制定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凡资源分布地区要逐级制定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县级以上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应明确年度采挖计划,列出甘草和麻黄草的区域面积和适宜采挖量,明确限采和轮采措施,划定禁挖区和封育区。在禁挖区内禁止一切采挖活动。在封育区内,要规定允许采挖的区域、时段、方式和工具,并实行采集证管理,具体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会同经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二〕加强采集证和采挖活动的管理。采集甘草和麻黄草均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要根据年度采挖计划量颁发采集证,不得超量颁发。采集证必须载明持证人年度采挖量,有效期为一年。禁止无证采挖和违规采挖。出售甘草和麻黄草须凭采集证。

凭证采挖活动应控制在属地范围内。严禁跨省、市、县(旗)、乡(镇)采挖甘草和麻黄草。禁止到他人享有使用权或者承包的草原采挖甘草和麻黄草,因采挖甘草和麻黄草造成植被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取消采集证,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

(三)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按计划统一经营,对无证或者超过核定采挖量采挖的甘草和麻黄草一律不得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甘草和麻黄草的出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经贸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从事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四〕建立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制。要按照谁培育、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制。市、县(旗)、乡(镇〕人民政府在确定草原使用权和推行草原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明确规定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对己确定或未确定使用权和推行草原承包责任制的,必须限期明确规定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保护和建设责任。

对苁蓉、雪莲、虫草等其他固沙植物的采挖、收购、加工和销售的管理,可比照上述对甘草和麻黄草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鼓励和支持人工种植甘草和麻黄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加大投入,积极引导和扶持人工甘草和麻黄草种植基地的建设,逐步实现甘草和麻黄草的产业化生产。要把人工种植甘草和麻黄草基地建设规划纳入防沙治沙、退耕还草和种苗基地建设规划。要支持科研院校开展甘草、麻黄草栽培技术和加工利用的研究和开发,加快化学合成麻黄制品的研制进度。

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采集发菜、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严重危害,切实加强领导,保证禁止采集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草原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建设。对由于不负责任和措施不力,仍然发生采集发菜、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地方,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搞好宣传工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 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有关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发布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公告,做到家喻户晓。各新闻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发挥宣传舆论作用,纠正对发菜消费的不科学认识,使群众自觉认识到保护发菜的重要性和消费发菜的危害性。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组织公安、环保和农牧、工商等部门在近期内开展一次执法检查,对继续采集发菜和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并予以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今年9月30日前将这次清理整顿情况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家环保总局要会同监察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加强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章)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二 

有关背景宣传材料

从八十年代初至今,我国北方草原地区搂发菜、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问题越来越严重,给生态环境和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1.草原植被受到大面积破坏,原本十分脆弱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加速了草原沙化和一些珍稀物种的灭绝。据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调查,每年都有大批宁夏等地的农民涌入内蒙古草原搂发菜,涉足草原面积2.2亿亩,其中1.9亿亩草场遭到严重破坏,约占内蒙古可利用草原面积的18%,有0.6亿亩草场被完全破坏,已基本沙化。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由于乱挖甘草,破坏草原面积总计800多万亩。由于搂发菜、滥挖甘草和麻黄草,导致草原风灾和旱灾程度加重、沙尘暴加剧,对黄河中上游地区乃至国家的环境安全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2.严重破坏和干扰了农牧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1993-1996年,在内蒙古草原搂发菜、挖药材的宁夏农民破坏牧区水井和饮水槽、烧毁棚圈、拆毁网围栏、捣毁牧民住房等案件4万余起,由于草场及其基础设施、房屋、运输工具等损毁,造成的经济损失达9.6亿元。内蒙古牧民与宁夏等省区农民发生械斗事件100余次;在制止搂发菜、挖药材过程中,1500多人次公务人员被打伤。1993-199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也发生3次因乱挖甘草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众械斗,造成多人死伤。

3.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早就明令禁止搂发菜,然而搂发菜现象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的驱使。国内外市场(主要是广东、港澳台和东南亚地区)对发菜的消费增长刺激了发菜市场价格的上涨,特别是1994年外贸开放以后,发菜对外贸易渠道大大增加,销售量也逐年增加,促使搂发菜现象愈演愈烈。

通过对发菜的营养成分分析,发菜的营养价值并不高,也没有药用价值,只是由于发菜与“发财”谐音,迎合了人们图吉利的心理,因而刺激了消费。但另一方面,从搂发菜的破坏性来看,经调查计算,产生1.5-2.5两发菜,需要搂10亩草场,1.5-2.5两发菜的收入为40-50元,即“40-50元的发菜收入,破坏了10亩草场,导致草场10年没有效益”。加上人群涌入草原后,吃、住、烧、占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每年因搂发菜造成的环境经济损失近百亿元,而发菜收益仅几千万元。代价太大,得不偿失。

4.国务院发出《通知》,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保护、维护社会安定的决心。《通知》规定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是国务院在对国家整体利益进行综合平衡,全面考虑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后,慎重作出的决定。对此我们要从维护国家环境安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的高度来认识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重要性,坚决按照《通知》的精神和要求,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