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1:47: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我局于1999年8月1日颁布施行了《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检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麻黄素的单位和个人。
二、根据《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麻黄素生产、经营企业,于1999年9月底前按下列要求报我局审核批准,依法进行定点生产经营。
(一)申报定点生产企业应报资料
1、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附件一)。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生产、销售、管理、GMP认证等)。
3、“三证”复印件。
4、麻黄素生产批件。
(二)申报定点经营企业应报资料
1、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申请表(附件二)。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经营、管理等)。
3、“三证”复印件。
三、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和个体诊所现存的麻黄素单方制剂,于1999年年底前售完或用完为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上述单位现库存情况进行登记,自2000年1月1日起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违者依法查处。
四、凡未成立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授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由卫生厅(局)和医药管理部门共同承担。
以上请转发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麻黄素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

----------------------------
|企业名称|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传真 | |
|--------------------------|
| 拟定点生产药品情况 |
|--------------------------|
|药 名|商品名(别名)| 批准文号 | 质量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
|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附件2:麻黄素定点经营企业申请表

----------------------------
|企业名称| |
|----|---------------------|
| 地址 |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 传真 | |
|--------------------------|
| 拟定点经营的药品 |
|--------------------------|
| |
| |
| |
|--------------------------|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
|--------------------------|
| |
| |
|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1999年8月12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1]7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住房置业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行为,维护借贷双方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居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
第三条 个人住房置业担保是指呼和浩特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个人贷款购买住房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行为。
呼和浩特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应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化经营。
第四条 住房置业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单位及担保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本市城镇居民购买本市的商品住房(现房、期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均可申请贷款担保。
第七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将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房屋,依法向担保公司进行抵押反担保。
第八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身份证件;
(三)具有按期偿还本息能力;
(四)已足额交纳首期购房款,并签订了合法的购房合同;
(五)同意用所购买的房屋做抵押,且购买的房屋产权明晰,手续合法;
(六)用第三人房屋做抵押时,第三人需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第三人同意将房屋抵押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七)担保公司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置业担保时,应与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的房屋需经客观的评估。对于购房合同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借款人,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条 住房置业担保当事人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期限由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确定,不得短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后,贷款人为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应通过贷款单位划拨到商品房销售单位。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和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部门在经常相互交流信息的情况下,逐步做到房地产产权产籍信息资源共享,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借款人应按担保额1%向担保公司交纳担保风险服务费。
第十三条 借款人依照借款合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终止后担保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公司应在事实发生后60天内代为偿还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一)连续三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
(二)合同期内借款人死亡且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定监护人的;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十五条 变更抵押合同须经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同意,签订变更抵押协议。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合同期间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公司依据保证合同,先行代为清偿债务,保证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七条 保证合同终止后,担保公司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代为清偿的债务,并行使他项权利,处置抵押的房屋。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担保风险基金应在交纳所得税前扣除,担保风险基金的比例不低于税前利润的50%,担保风险基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担保公司在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时,先用风险基金支付,处置抵押物所得收入应先归还风险基金。
担保公司在营业期满或因其他原因清算时,担保伞司的风险基金连同抵押物的他项权利一并移交给贷款单位。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因破产等原因不能行使保证责任时,应无条件将抵押权移交贷款人。
第二十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或在借款期限内三次以上延期偿还贷款,担保公司除有权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抵押物外,还须将借款人姓名、工作单位及违约情况通报全市所有提供个人贷款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三十倍;超过三十倍的,责成担保公司在三个月内追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21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印发后,为规范境内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公益意识的增强,企业对外捐赠出现了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公益性捐赠,现就企业以持有的股权(含企业产权、公司股份,下同)进行公益性捐赠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二、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

  三、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原有关财务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