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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3 21:22: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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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大常委会


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二号)

《东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已由东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31日



东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25日东莞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是指非本市常住户口而在本市暂住的人员。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流动人员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市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设立流动人员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本镇(区)有关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做好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

警务责任区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员的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

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雇主,应当安排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流动人员管理工作,要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及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雇主不得雇用无合法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流动人员。

第六条 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负责人或雇主是流动人员管理的责任人,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和贯彻流动人员管理法规,对流动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教育流动人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督促已婚育龄流动人员落实节育措施,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三)检查、督促本单位流动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流动人员变动和管理工作等情况;

(四)及时调解纠纷;

(五)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活动的线索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不得包庇违法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

第七条 公安机关在流动人员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做好登记、发证、查验、服务等管理工作;

(二)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治安管理措施,培训户口协管员和治安巡逻人员;

(三)依法查处涉及流动人员的刑事、治安案件;

(四)接到流动人员死亡报告后,应当及时查明死因,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五)定期统计流动人员,向政府报告。

第八条 流动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积极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第九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流动人员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第十条 年满16周岁、拟暂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员,

应在7日内申领广东省流动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

第十一条 受雇于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或外地在莞常驻机构的流动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机构)负责造册,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

受雇于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或在居民家中从事家庭服务的流动人员,由雇主或业主负责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建筑工地、工棚的流动人员,由用工单位持《建筑安装许可证》负责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出租屋的流动人员,由租赁双方共同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住宅中心的流动人员,由住宅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

流动人员暂住地与雇用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在暂住地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

第十二条 探亲、访友、就读、就医等暂住在本市居民家中的流动人员,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不发给暂住证。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当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须填写《暂住人口登记表》,由用工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具意见,经警务责任区审查,凡符合条件的,辖区公安派出所应于7个工作日内发给暂住证。

第十四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是持证人在暂住地的合法居住证件,在本市范围内有效。

暂住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四种(可跨年度),但不得超过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第十五条 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内需要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暂住地的,应在变更前的3日内向原暂住地警务责任区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的7日内到迁往地警务责任区申报登记。

第十六条 统一使用广东省公安厅印制的暂住证。

禁止涂改、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

第十七条 持证人在暂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或不再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10日内到原暂住地警务责任区办理换证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暂住证遗失或残缺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在3日内向原暂住地警务责任区申请补办。

第十九条 流动人员在暂住地死亡的,用工单位、业主、雇主、屋主或其他知情人员,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待查明原因后,注销暂住登记。

第二十条 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查验暂住证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文明执勤。

除公安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收缴流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员应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暂住证,遇公安人员查验时,应出示有效证件,予以合作。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员的劳动就业管理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员申请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有关证明,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后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在办理营业执照延期时,也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持证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有效的暂住证。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依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东莞市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员中的孕产妇和婴幼儿的保健服务依照《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员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揭发或向司法机关控告。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领取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缴纳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费,不再另收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流动人员治安管理费由各镇区财政部门设立的收费处收取(因特殊情况要委托公安派出所代收的,必须使用财政统一收据,所收的款项及时上缴财政专户),警务责任区、公安派出所凭财政收费缴讫收据办理暂住证。

流动人员管理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露宿街头或无正常居所又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动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容、遣送。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应当收容、遣送的流动人员进行清查并移送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收容管理和遣送,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清查、收容和遣送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不得向用工单位和被遣送者收费。

第三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工作及措施、制度落实,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效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活动,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机关破案有功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可处每人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可对所在单位或雇主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涂改、转借、转让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对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立即退回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给流动人员。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1月5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东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现就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将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按照国家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要求,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城市地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到2011年,农村达到30%,城市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与建立健康档案工作。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优先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规范建档、有效使用。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

二、积极稳妥推进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一)逐步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应当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负责。通过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门诊、健康体检、医务人员入户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服务提供情况做相应记录。健康档案信息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健康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主要由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及其他卫生服务记录组成。具体内容和方法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有关要求。

(二)有效使用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当统一存放于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调取并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要做好健康档案的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健康动态变化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适宜技术和措施,对发现的卫生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平台,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

(三)规范管理健康档案。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时,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制度,明确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保证居民健康档案的方便使用和保管保存。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好建立健康档案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等保障措施并加强对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健康档案中的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的隐私信息。除法律规定必须出示或出于保护居民健康目的,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

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因故发生变更时,应当将所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完整移交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承接延续其职能的机构管理。

(四)逐步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根据卫生部《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46号)、《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和相关服务规范的要求,逐步推进建立标准化电子健康档案。鼓励以省或地级市为单位研究开发相关信息系统。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要逐步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以及传染病报告、免疫接种、妇幼保健和医院电子病例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起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基础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把建立统一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建设、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要明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层层落实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目标、实施计划和方案,确保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动员居民广泛参与。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宣传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重要意义,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基层管理组织和辖区单位的协调与沟通,争取支持,引导居民自觉自愿参与建档工作。

(三)完善经费保障措施。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将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落实相关经费。健康档案的保管保存、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培训以及信息系统建设等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经费的拨付应当与健康档案建立的数量和质量等考核结果挂钩。

(四)加强健康档案管理能力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广泛开展针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强化居民健康档案相关政策、知识和技能等,使其充分了解工作要求和工作内容,掌握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技术和方法。采取多种方式提高相关人员收集、管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

(五)加强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建立、使用和管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工作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检查评估,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卫生部将不定期对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渭南加快建设陕西东大门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渭南加快建设陕西东大门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 〔2012〕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渭南地处陕晋豫三省结合部,是关中—天水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省向东开放的战略门户,区位优势明显,各类资源富集,历史文化厚重,人民勤劳智慧,有着较好的发展基础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为促进渭南加快从传统农业大市向新型工业城市转变,提高城镇化水平,增强总体经济实力,推动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实现更高层次上的开放开发,现提出支持渭南加快建设陕西东大门的若干意见。

一、凝聚各方力量,建好陕西东大门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发挥区位、人文、资源三大优势,突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联动,提升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四大保障能力,强化开放开发、科技和体制机制创新三大动力,大项目带动,大企业引领,大产业支撑,板块化推进,集群化发展,努力建设经济实力较强、人民生活富裕、文化魅力彰显、生态环境优美的新渭南,打造现代开放、文明靓丽、活力创新的陕西东大门。

(二)战略定位。

——关天战略门户。依托承东接西的区位优势,面向大中原,融入大西安,连结陕晋豫,拓展对外开放空间,提升城市整体实力,使渭南成为关天经济区发展的新亮点,成为展示陕西对外开放形象的新窗口。

——生态田园新城。按照“生态化﹑低碳化﹑宜居化”的发展理念,坚持山水城田林统筹规划、城镇与农村一体布局,构建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城镇空间结构,形成优美小镇与乡村田园和谐交融、自然生态与城市建筑相互映衬的秦东生态田园城市群。

——东西合作高地。坚持把优化投资环境作为“生命线工程”,高起点建设现代产业园区,打造承接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第一阶梯,瞄准国际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加强战略合作,扩大招商引资,发展壮大先进装备制造、现代能源化工、新材料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建设新型工业城市,培育陕西新的增长极。

——现代农业基地。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坚持“龙头引领、园区承载、品牌培育、科技服务”四位一体发展模式,做强优质粮食、有机果品、设施蔬菜和现代畜牧四大产业,不断提高农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建成西部一流的绿色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

——国际旅游胜地。弘扬“华夏之根、文化之源、河山圣地、人文渭南”品牌,构建“南山、东水、北人文、西航空”秦东四大旅游板块。推进文化旅游生态大融合,营造大水大绿大景区,打造自然山水与历史人文交相辉映、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得益彰的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实现“三个大幅提升、四个翻一番、两个确保”,即产业发展实力大幅提升,城镇化水平和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大幅提升;生产总值达到2000亿元,财政收入超过200亿元,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达到35000元和10000元,分别较2010年翻一番;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220万吨以上,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924万亩,真正建成经济结构优化、人民生活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生态环境优美的陕西东大门。

到2020年,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均生产总值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产业支撑能力明显提高,秦东生态田园城镇群基本形成,城镇化率达到65%,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协调,建成繁荣兴盛的富裕东大门、人文绿色的文明东大门、幸福安全的和谐东大门、创新开放的活力东大门。

(四)空间布局。按照“中心带动、轴带发展、板块推进”的发展战略,形成“一核五极两带”空间开发格局。“一核”,即渭南中心城市,重点提升城市品位和辐射带动能力。“五极”,即韩城、蒲城、华阴、富平、大荔5个副中心城市,着力构建各具特色的组团式增长极。“两带”:一是陇海沿线现代产业发展带,构建产业与生态融合发展经济大走廊;二是西禹高速沿线特色经济发展带,着力打造现代煤化工、通用航空、冶金建材、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产业聚集区。

(五)战略重点。

——推进西渭融合发展。充分发挥西安辐射带动作用和渭南的土地、资源等优势,促进一体化发展。推动两市城际铁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输气管网、通信网络全面对接。创新合作模式,积极吸引和利用西安的科技、教育、医疗、人才等资源,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引导西安高端化工、机械制造、食品纺织等产业向渭南有序转移,提升产业布局的互补性。

——加快富平建设与发展。发挥紧邻西安的优势,参照西安城区发展政策,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步伐。将西安城际铁路、公路主通道、电力电网、产业布局等延伸富平统筹规划建设,赋予富平在土地储备、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社会管理等方面更加灵活的政策。“十二五”期间省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富平建设与发展。鼓励省级有关部门围绕小城镇建设、社会管理、园区开发、产业培育、民生改善等方面在富平开展试点示范,把富平建设为西安国际化大都市重要承接区、全省城乡统筹示范区、东西部产业合作示范区、西北知名的工业精细加工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

——支持韩城可持续发展。积极支持韩城市加快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实行省内“计划单列城市”试点。“十二五”期间省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韩城城市建设。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和用地指标适度向韩城倾斜,支持煤炭、钢铁、电力等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业、物流业和文化产业,把韩城打造为黄河沿岸中等规模的新型工业强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基地。

二、以新型工业化为引领,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六)做强能源化工产业。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建设西卓、山阳、王峰等现代化矿井,实施渭北老矿区挖潜改造,稳步提高煤炭产能,打造关中煤炭生产基地。深度转化能源资源,重点建设韩城等矿区煤矸石发电和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加快实施秦岭电厂扩建、富平热电联产等一批电源项目,建设渭南煤化工园区,促进甲醇制烯烃(DMTO)三代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广应用,承接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基本化工原料发展下游深加工产业,大力开发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醋酸醋酐、丁二醇、丙烯酰胺等化工产品,完善化肥、煤制醋酸等产业链,提升附加值,构建现代煤化工接续基地。到2015年,煤炭产量达到3000万吨,能源化工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

(七)整合提升优势特色产业。以陕钢集团龙钢公司为龙头,开发特种钢、优质钢等高附加值产品,建设西部千万吨钢城。以金堆城钼业集团为龙头,加快建设国家级钼及钼化工、钼合金产业聚集区,打造“中国钼谷”。培育集勘探、采选、冶炼、加工、销售为一体的黄金产业集群,打造全国重要的黄金产业基地。推进铝电一体化,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及冶金化工废渣为原料的新型建材。壮大生物制药产业,开发现代中药、医药保健品以及绿色农药。

(八)做大物流业和人才技能密集型产业。加快物流园区、果蔬冷链物流、粮油物流、棉花物流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引进和培育物流龙头企业,重点建设潼关物流港、卤阳湖快递物流园区、富平陕汽物流园、韩城龙门物流中心、大荔汽车货运物流园以及农产品物流设施等项目,尽快形成高效便捷、功能完备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终端环节加工业、大型企业配套组装加工业,以及轻纺电子等技能密集型产业。支持壮大个性化设计、技能培训、中介咨询等服务业。拓展皮影、石刻、陶艺等技能型文化艺术产品市场。

(九)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土方机械、冷热连轧设备、凹版印刷机械、新型煤化工装备、垃圾资源化设备等产品的市场份额。培育新能源产业,推进半导体照明、太阳能电池、高能蓄电池、光伏太阳城、光电产业园等项目建设,有序发展风能、生物质发电和地热能利用。大力发展通用航空产业,推进集通用飞机制造、航空物流、航空旅游为一体的产业园区建设。不断延伸钼、铝、镁合金等新材料产业链,积极开发硅材料和新型功能材料,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新型材料产业示范基地。

三、积极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十)加快建设辐射周边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支持渭南实施“东进北扩”战略,拉大城市骨架,拓展发展空间,加快华县撤县设区,形成“一城三区五组团”格局。启动建设西(安)临(潼)高速公路改造和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支持韩城、蒲城、华阴、富平、大荔五个区域副中心城市加快发展,加强澄城、合阳、潼关、白水等县城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生产要素高效聚集和生产力合理布局,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力争2015年中心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8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80万以上,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8%左右。

(十一)推进城乡统筹示范带建设。积极推进渭南—华阴、富平—蒲城、韩城—合阳—澄城等城乡统筹示范带建设,实现城乡产业、设施、服务和生态建设一体化,打造集城市现代气息和乡村秀美风光于一体的示范区。实施华山统筹城乡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工程。全力支持省级重点示范镇建设,鼓励各县(市、区)选择基础较好的城镇重点培育,打造一批地域特色明显、经济实力较强、公共服务完善的明星镇。健全户籍、社保、医疗、教育等配套政策,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重点抓好100个新型农村社区示范点。搞好村居规划,整合村居用地,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四、着力提高粮食蔬菜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现代化

(十二)稳步发展粮食生产及加工业。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稳定优质小麦播种面积,扩大玉米、红薯等优质杂粮基地,提高粮食单产,确保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220万吨以上,巩固“陕西大粮仓”地位。积极发展大豆、花生、“双低”油菜等专用油料生产。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搞好大中型灌区更新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粮油加工业,扶持发展一批年产值过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大荔农业科技园区、华阴农垦区和富平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形成西部重要的现代农业基地和全省绿色食品新城。

(十三)提升果蔬畜牧产业化水平。优化品种、扩大规模,打造绿色安全蔬菜新名片。重点支持苹果、酥梨、花椒、柿子、冬枣等特色果品生产,加快渭河沿岸和渭北蔬菜产业带建设,形成300万亩水果、250万亩干杂果和100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服务全省的“菜园子”。实施畜牧业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优质安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形成百万只奶山羊基地县和百万头生猪、十万头奶牛、十万头肉牛生产大县。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扶持特色饮料、专用面粉、文化名酒等食品加工业,打造绿色安全、高效优质的“大厨房”。

五、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打造国际山水文化旅游目的地

(十四)全力建设华山世界一流精品景区。加快华山景区综合开发,实施华山索道、文化创意园、论剑主题公园及西岳庙保护性开发项目,积极打造标志性大型实景演艺,打响“华山论剑”国际知名品牌。加强少华山、御温泉、太华湖等周边旅游景区开发,形成集观光游览、户外运动、文化体验、康体养生、休闲度假于一体的“大华山”旅游发展格局。做好华山申遗、国家地质公园申报,推动华山旅游集团上市。

(十五)高起点打造黄河旅游板块。整体谋划黄、渭、洛三河文化和山水风貌大景区建设,重点实施韩城禹门口、洽川湿地、大荔沙苑、潼关三河口等一批旅游文化产业项目,形成串珠式大水大绿主题旅游景观带。积极开发温泉养生、探险漂流、农事体验、民俗娱乐、古城观光等新型旅游产品,完善秦东旅游大环线,打造黄河风情旅游精品线路。

(十六)大力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实施“寻根谒圣”系列文化旅游工程,深度开发司马迁祠、韩城古城、梁带村遗址、仓颉庙、唐帝王陵、杨公祠、潼关古城、魏长城遗址、党家村民居、朝邑古镇、“天下第一仓”等人文景区。大力支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旅游景区建设。加快文化创业创意园区建设,打响富平石刻、华阴老腔、华县皮影、韩城行鼓、蒲城麦秆画、澄城剪纸、合阳线戏、同州梆子等民间艺术品牌,加大文物古迹、历史名城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支持渭南创建国家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提升文化产业实力和影响力。

六、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发展保障能力

(十七)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大力推进以快速铁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通用机场为主的交通设施建设,强化渭南连接南北、辐射东西的交通枢纽地位。充分发挥郑西客运专线和陇海铁路运输大通道作用,尽快建成西安至太原客运专线、西安至合肥铁路复线、108国道渭南至大荔一级公路、潼关至西安八车道高速公路以及连接渭南的西咸北环线,加快推进渭南—玉山、华阴—韦庄、蒲城—白水、合阳—凤翔等高速公路建设,抓紧108国道大荔—韩城和310国道渭南—华阴一级公路改扩建、沿黄公路以及西安—阎良—富平城际铁路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以低空空域改革为契机,发展壮大蒲城通用航空产业园。加快建设电力外送通道和煤气管网工程,完善电网建设,形成以330千伏变电站为核心的九大供电区。

(十八)建设坚强安澜的水资源保障体系。以“二华夹槽”为重点,支持渭南搞好水利建设。实施渭河南山支流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抓好渭河下游综合整治和“二华”干沟蓄洪建湖工程,在“二华夹槽”地带建成集调蓄洪水、水源涵养、水生农业、农田灌溉、旅游观光等功能为一体的人造湖泊。加快推进以城市段为重点的渭河防洪治理,力争五年任务三年完成,建设滨河生态休闲走廊,打造关中水乡。重点支持洛惠渠加坝加闸、大峪河“引干入支”、抽黄供水等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全面完成43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统筹利用黄河、渭河、洛河水资源,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加快解决剩余176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推进“五大灌区”节水改造和配套联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好农业灌溉设施建设项目,力争“十二五”新增、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85万亩。加强洪水监测预警和应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

七、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九)构筑绿色生态屏障。依托山体、河流、干渠等生态空间,形成以“一山(秦岭)、一塬(渭北台塬)、三河(黄、渭、洛)”为主体的生态网络构架。支持渭南加快黄河、渭河、洛河及秦岭北麓、渭北丘陵沟壑区五大生态区建设,推进城市森林化、城镇园林化、乡村绿荫化等九大林业生态工程,加强黄河湿地等保护区建设,治理渭北旱塬水土流失区,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和平原绿化工程,启动建设黄、渭、洛滩涂绿化工程,营造渭北旱塬干杂果林带,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国省干道生态景观。

(二十)打造生态宜居环境。按照中心城区“园在城中” 、周边城镇“城在园中”、农村地区“村园交融”的总体布局,建设中心城市“一河两岸”水景生态区和绿色长廊,打造“河绕城郭、人水相亲”的生态田园城市。推进蓄水建湖、活水兴城和造林绿化、森林围城工程,规划建设主城区“东湖西海”、渭水生态园、沋河三角洲生态区以及卤阳湖开发区天骄湖、天子湖、天卤湖和华县太华湖、少华湖、大荔沙苑湖,实施“引水进城”和“引黄入渭”、“引清济沋”以及平原水库等水利工程。高起点建设绿色园艺、文化公园等一批标志性工程,把渭南建成秦东明珠城。

(二十一)努力创建低碳城市。支持渭南申报国家级低碳试点城市,打造国际低碳技术应用与投资示范区。加强煤炭、电力、冶金、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低碳技术应用,大力发展低碳产业,支持合阳煤炭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加快农村沼气、秸秆等生物质能和韩城煤层气、风能等清洁能源开发,积极开展渭南中心城市地热能供暖、太阳能屋顶光电一体化示范项目。支持渭南申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搞好潼关全国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试点。实施渭南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燃煤机组和水泥厂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渭河污染治理等项目。

八、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二)加快发展社会事业。积极支持办好渭南师范学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组建以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为龙头的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打响“渭南技师”品牌,将渭南打造为全国知名的职业教育基地。高标准普及学前教育,加快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省级部门、科研院校(所)人才对口支援工程。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强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建设,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市中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升级“三甲”,全面实施县医院标准化建设,力争全部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改善乡镇卫生院、院前急救、卫生监督设施,配备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重点建设市级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逐步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乡乡有文体中心,村村有公共活动设施。力争到2015年,社会事业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同期平均水平。

(二十三)创新社会管理。支持渭南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支持开展医保经办机构城乡统一和食品安全属地化监管改革,健全各级政府一站式便民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城乡社区服务功能,规范发展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文明、和谐、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妥善解决库区移民等遗留问题,切实解决进城落户和务工农村居民子女、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支持渭南完善城市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防灾减灾体系。加强煤矿、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完善治安防控体系,打造企业安全生产、群众平安生活的模范地区。

九、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最大限度释放发展潜能

(二十四)努力拓展开放平台。建立完善产业转移推进机制,鼓励与发达地区建立产业联盟和产业转移合作示范区,省上对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项目给予适当贴息。积极推进陕西—深圳合作,建好富平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支持渭南办好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推进卤阳湖开发区创新管理模式。规划建设渭南海关、出口加工区和陆港保税区。依托优势农特产品和能源资源类工业产品,打造外贸出口示范基地。加强与山西运城、临汾及河南三门峡的合作,打造陕晋豫“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

(二十五)千方百计扩大招商引资。开展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引资考核及奖惩试点,统筹协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和落地工作。创新招商模式,从单纯引资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相结合转变,从传统单一项目招商向产业链、产业集群招商转变,积极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重点引进世界五百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坚持不懈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涉外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开放开发制度环境、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

(二十六)大力推进科技和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区域科技资源整合,把渭南纳入统筹科技资源改革试点范围,重点实施10个资源转化重大科技专项、20个科技创新服务平台、30个重大科技专利产业化专项和40个骨干企业研发中心等项目。加快推进新型农技农资连锁服务“大荔模式”示范工程建设。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试验一批改革项目,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着力消除制约发展的体制障碍。实施“扩权强镇”改革试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力争培育3—5个地方财政收入过5亿元的经济强县。深入推进全民创业,加大小微企业培育力度,激发民营经济的发展活力,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力争2015年非公有制经济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七)财政税收政策。“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支持东大门建设,将渭南上缴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省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2015年底前,在渭南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税前每吨10元的标准提取生态补偿基金,由渭南市统筹安排,重点解决资源所在地群众利益补偿、沉陷区治理及民生改善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渭南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提高县级公共财政保障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对渭南各县(市、区)污水处理项目和秦岭北麓渭河支流综合治理项目的支持,省上将渭南水利建设基金返还比例提高至50%。积极争取国家设立三门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基金。 “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每年专项安排5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潼关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加大对渭南科技统筹创新工程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超出部分2%给予不超出100万元的奖励。

(二十八)投资金融政策。省级基本建设投资和各类专项资金适度向渭南倾斜。中央安排我省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给予渭南相应倾斜。对在渭南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省财政给予一定数额资金补助。支持渭南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组建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引导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鼓励省内担保机构对渭南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优先提供担保,扩大政策性苹果保险试点范围。支持“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创新试点,建立帮助地方企业实现直接债务融资的长效机制,推动地方政府、企业共同出资建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优先支持渭南发行城市建设债券,加快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渭南开展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加快发展完善资本、产权、技术、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完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的政策,提高农村贷款比例。

(二十九)土地政策。加大对东大门建设用地的倾斜力度,适度增加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安排渭南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将县城和重点镇列入全省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先保障重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承接产业转移及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建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加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支持力度,推动小秦岭金矿区整装勘查与开发。鼓励渭南市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矿业经济。支持渭南开展未利用土地开发管理改革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改革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确保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权益。调整整合农场和劳教场所等用地,提高闲置土地利用效率。

(三十)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推进渭南建设陕西东大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日常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渭南市要成立相应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推动陕西东大门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