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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0年第2期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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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0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80年第2期公报)

1979年9月13日
决定免去:
王幼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焦若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79年11月29日
决定任命:
李玉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索马里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申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秦力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西兰特命全权大使;
张勃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种汉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林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庄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贾怀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纳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柳雨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柳雨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何功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何功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何功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杨守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特命全权大使;
俞沛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常设代表处代表(大使衔);
刘英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刘英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决定免去:
庄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贾怀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贾怀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刘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刘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赵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陈肇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胡景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赤道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杨守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俞沛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奥地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刘英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刘英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韩克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法兰西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安致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常设代表处代表(大使衔)的职务;
张占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萨摩亚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80年2月12日
任命:
云北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关山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子谦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秘书长;
黄火青、喻屏、张苏、王甫、李士英、陈养山、郗占元、关山复、杨子谦、王桂五、江文、侯政、程超明、贺志仁、徐意(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朱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副庭长;
王自臣、方磊、李仁真、徐沛然、张向前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批准任命:
孙光瑞为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干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秦传厚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马纯一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廉民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高步林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景文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康建业、李甫山、赵向荣、刘九祥为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国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洛林、焦胜桐、赵胜兴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国、洛林、焦胜桐、赵胜兴、张学儒、魏群、陈春元、鱼建民、高佐臣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石昌、索元德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寇庆延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韩是今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买买提吐尔逊、米吉提库尔班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买买提吐尔逊、米吉提库尔班、刘扬、张九令、买买提黑比尔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秦昆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魏彬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振中、李岩、齐景惠、刘奇光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克光为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荣致芳、张长卿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江村罗布、吴庭芳、荣致芳、张长卿、崔保民、薛秉玉、兰日丰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杨生桂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述田、马钊(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生桂、何述田、马钊(女)、温秀钧、崔生祥、李先润、林希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盛北光为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立中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房昭义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韦永义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世祥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伟为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蔡恩光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兴昌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复海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思想政治工作方法谈

钟伟苗


  对一个领导者来说,做思想政治工作是最基本的工作方法之一。领导者的工作水平和工作实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其所领导下的员工们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效果。如果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对头,就可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下属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从而推进整个科室或单位的建设。反之,如果不注意思想工作的方法,不懂得调动大家的积极性,那么即使这个领导者有三头六臂,要搞好科室或单位的工作也是相当困难的。
  本人结合工作实践,总结了关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五个讲”和“五个要”。
  所谓“五个讲”是指:
  一讲原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原则就是规矩,这是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思想政治工作决不能以牺牲原则为代价,否则就是好人主义。在重大原则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上决不可擅开口子,一味地迎合少数人的口味,一味地做老好人。好人主义往往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好感或拥护的,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单位或部门内的“小团体”。“小团体”成员一般是以利益为纽带联系和团结在一起的,一旦其中个别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利益不平衡就很容易使“小团体”破裂,甚至导致“东窗事发”。不少暴露出来的腐败串案都是很好的证明。实践证明,好人主义者最终是做不了好人的,即使是一团和气和稀泥,表面看起来很有群众基础,但最容易按下胡芦浮起瓢,等大家看清了你,就会看轻了你。
  二讲诚信。当今社会有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诚信的缺失。企业不讲诚信,导致商誉尽失和商机尽失,在损害消费者和合同对方利益的同时,最终损害最大的是企业自身。而政府不讲诚信损害的可全是老百姓的利益。作为一个领导者,应深刻认识讲诚信的极端重要性。记得邓小平同志曾经在“八九学潮”后总结性地说过,“我们最大的失误就是教育的失误”,这是十分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但要有丰富的内容,而且必须同时要有正确的方法和手段。现在看来,我们确有必要反思一下我们的教育方式和效果问题了。我们在思想政治工作中有无贯彻诚信原则呢?这实际是一个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和效果问题,也是受教育者对领导者的教育是否认可的问题,实际上也是领导者本身的诚信度问题。领导者如果不讲诚信或诚信度不够,则不会被老百姓认可,甚至迟早会被老百姓所唾骂。领导者如不讲诚信,则绝无可能在单位或科室内部树立威信。言必行,行必果是讲诚信的基本内涵。可以说,讲诚信是做好思相政治工作的最重要的方法之一。
  三讲真话。作为领导者,他对内对外代表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一定要坚持做到台上台下一个样,表面和内心一个样,做到文如其人,言如其人。现在的各种教育活动和领导号召不算少,但为什么效果不怎么样呢?我看主要问题就在这里。作为一个领导者必须懂得,受教育者不是傻瓜,而是一个个有血有肉有头脑的人,我们经常强调要以人为本,就必须把受教育者看作是与你一样聪明的人,要让他从心里服贴,你的教育才会有效果,否则就是自欺欺人,浪费青春。近日翻看《毛泽东选集》,感慨颇多。毛主席的文章思想非常丰富,内涵非常深刻,但文字极其朴素,根本不象一个大政治家写的文章,倒让人感觉到象是与人拉家常。但老百姓喜欢这样的文章,更喜欢这样的领导作风,言为心声,文如其人。可看看当今的文风、会风,教育活动和思想政治工作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其原因就十分明白了。领导者要听到真话首先必须自己要讲真话。现在“假大空式”的“正确废话”满天飞,这是毛主席在《改造我的学习》和《反对党八股》这二篇著名的文章中所坚决反对的。近来媒体曝光的不少贪官在台上时所谓的“重要讲话”,其实都是正确的废话。这种讲话的效果如何,其实大家心里都十分明白。老百姓有一种辛辣的讽刺,说的是“大腐败作报告,中腐败听报告,小腐败戴手铐”。这种说法是偏激了一点,但也说明了一些问题。这样的“重要讲话”当然不可能有什么好的教育效果了。相信广大干部群众对“正确废话”的痛恨程度不会亚于对腐败的痛恨。如果领导者自己不想讲真话不敢讲真话或不会讲真话,那么,群众就会对他敬而远之,进而避而远之,直至顿桌唾骂。到这时,不要说你去做他的思想工作,不把你轰出去算客气了。
  四讲奉献。如果一个领导者在工作中处处以领导者自居,自己懒惰涣散,却只会对下属指手划脚,甚至不学无术,眼高手低,品行低下,刁奸皮滑,这样的领导你无论怎样用美丽的词藻教育别人,别人决不可能从心底里服贴你,相反只会是你越讲人家越反感。率先垂范、身先士足、身教重于言传,是一种最重要的思想工作方法。所以,作为一个领导者在品行上、作风上、学习上都应该起带头作用。领导者只有把“奉献”二字放在首位才可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爱戴,你的话也才有人听,也才能让人真正听到心坎里去。
  五讲灵活。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领导艺术,需用运用政治学、管理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有很多,并没有固定的模式,也不可能有不变的现成的套路,更不可能有放之四海皆有效的方法,需要每一个领导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方法和新途径,并根据不同的对象灵活地加以运用,切不可死搬硬套。有道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只要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就都是我们需要的好方法。

  所谓“五个要”是指:
  一要尊重人。不管职位高低,也不管年龄大小,人的人格永远应该是平等的。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作为一个领导者,首先应当懂得这一点。要调动下属的工作积极性,必须首先尊重下属。如,对比自己年长的下属,一般不要直呼其名,而应称其为某师傅、某同志或称其职务为妥。见面时,一般应当先打招呼。俗语说,尺有所短寸有所长,领导者应把自己看低一点,在作出决策前,一般应当先听听下属的意见,即使其意见不正确,也不宜一棍子打死,最好从探讨的角度与其交流看法。尊重必然是相互的,你尊重他,他就没有理由不尊重你。
  二要理解人。领导者要把自己放在一个与下属平等的位置上,多了解下属的意见和议论,即使下属发牢骚,也千万不能乱给其戴高帽,而应耐心倾听,要考虑到,有牢骚说明你工作中可能有不到位的地方,牢骚也是反映问题的一种渠道(当然,你可以和蔼地与他说,有问题有想法可直接你交流,如果下属不敢向你反映真实想法和问题说明双方之间还有距离,还没有达到相互信任之目标)。下属如有私事有求于你,只要不是原则问题,你也要予以理解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照顾。不管是领导还是下属,其实都只是凡人,是凡人就都会有缺点和错误,领导者千万不能以圣人自居,对自己的缺点错误不但要勇于承认和改正,有时还要不怕在下属面前暴露,这样才会让大家感受到你是一个真实的人,也是有血有肉有缺点的同类人,下属才会不“怕”你,有私心话和烦心事才愿意向你倾诉,你与他之间才会超出一般的同事关系,而上升为朋友关系。我们需要的就是同事之间包括上下之间这样的朋友关系。
  三要关心人。对下属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问题,甚至个人性格脾气、兴趣爱好、重要日子、朋友圈子都要放在心上,注意从细微处观察,努力做个有心人。要抽空窜窜门聊聊天拉拉家常,多了解多关心这些看起来很琐啐的细事,这是很重要的思想工作方法。对老同志的关心主要应体现在工作照顾上和生活上,而对年轻同志的关心则更多的应体现在政治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能做到心有灵犀一点通是我们努力追求的目标,但大部分人之间无法做到,但不管怎样说,被人关心是一件让人感觉十分愉悦的事,你关心别人,别人可能也会关心你。相互关心的结果是能够在无形之中拉近你与下属的距离,也能让你听到真话,了解到真实情况,更能让人觉得你是真心实意的可以信赖的朋友,而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
  四要支持人。在下属的工作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你一定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并及时给予必要的帮助。这样能够使下属感受到他背后有“靠山”,能调动下属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功揽过是一个领导者品行高尚的表现方式之一,也是支持下属工作,调动下属积极性的重要思想工作方法。
  五要激励人。领导的激励能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因为这是对大家工作的认可和肯定。俗话说,树活一张皮,人活一张脸。对年纪大的同志来说,思想工作要以表扬为主。对年轻同志,则要在引导的基础上多加以激励。领导的态度对年轻的同志影响特别巨大,有时甚至可以改变一个人的人生道路和命运。记得自己刚参加工作的头几年,单位性质决定了工作与专业不对口,自己觉得所做工作都是一些杂事,很没有意思。于是暗下决心看书参加全国律考。可当时科室领导很不赞成,认为是我不安心本职工作。这对当时的我来说丧心了好一阵子,直到律考通过后我调离了该单位。其实,我的学习和工作是根本不矛盾的,如果当时的科室领导对我的举动多激励多支持的话,也许我还不好意思调走哩。
  思想政治工作是每一个领导者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做好这项工作不但需要我们用“智”(能否在复杂的环境中看清一些人和一些事,然后采取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更需要我们用心(是否真心实意地想干事,干好事,是否诚心诚意地想与人交心、交友)。调动每一个人的工作积极性是每一个领导者所孜孜以求的目标,而好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可以让反对你的人理解你,让理解你的人支持你,让支持你的人忠于你。

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


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13号)

  为了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 商务部2003年14号公告)有关要求,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绿色市场认证实施规则

                  目录

  1. 目的和范围
  2. 认证准则
  3.认证机构
  4. 认证人员及认证培训
  5.认证程序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
  7.认证变更
  8. 认证收费
  附件1、《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附件2、《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1.目的和范围
  1.1 为推进全国“三绿工程”建设,促进绿色市场认证工作,建立确保食品安全的流通网络体系,维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和《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绿色市场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绿色市场认证受理、审核和评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本规则适用的认证对象包括:蔬菜批发市场、水果批发市场、肉禽蛋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粮油批发市场、调味品批发市场等专营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食品生鲜超市等专营农副产品的零售市场,以及大型综合超市大卖场、仓储式商场、便利店等兼营农副产品的零售场所。

  2. 认证准则
  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GB/T19220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
  GB/T19221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
  《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农副产品绿色零售市场》标准审核细则

  3. 认证机构
  3.1 认证机构设立条件
  3.1.1 认证机构的设立应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要求。
  3.1.2 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的单位应熟悉农副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管理结构、经营环境、设施设备、商品准入过程和信用管理等状况,熟悉食品安全、环境安全管理,熟悉该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3.2.1 设立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3.2.2 国家认监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与商务部共同进行初审。
  3.2.3 初审合格者,由国家认监委批准设立。
  3.3 认证机构应按照《认证认可条例》,《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和本规则要求从事绿色市场的认证活动。
  3.4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能力持续、稳定地符合认可条件。

  4 认证人员
  4.1 认证机构中从事与绿色市场认证相关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教育、工作经历,具备农副产品批发或零售市场相关工作的经验或进行相关内容的培训,并具有与市场所经销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相应的质量、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4.2 绿色市场认证的人员培训由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组织。认证审核人员应通过审核能力培训,并获得审核员证书。培训内容应包括标准知识、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环境管理、流通知识、市场管理以及现场审核技巧。
  4.3 绿色市场认证培训教材由国家认监委、商务部组织编写。

  5. 认证程序
  5.1 认证受理
  5.1.1 认证机构应向申请绿色市场认证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明确其认证要求和相关信息:
  a)认证工作程序;
  b)认证业务范围;
  c)认证收费标准;
  d)认证准则;
  e)认证受理的条件。
  5.1.2 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和信息:
  a)委托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市场硬件设施、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经营情况等;
  b)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其他资质证明复印件;
  c)委托人的市场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文件;
  d)经营场所平面布置结构图;
  e)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企业信誉证明材料;
  f)保证执行绿色市场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声明;
  g)其他需要的文件。
  5.1.3 认证机构应根据有关程序及时进行合同评审,并确保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认证范围在已认可的业务范围内。
  5.2 文件审查
  认证机构应根据绿色市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对委托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5.3 预访问(适宜时)
  认证机构可根据需要,对申请认证的市场所交易的商品质量、市场硬件设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质、管理体系及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初访,以确定是否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5.4 现场审核
  5.4.1 审核时间(审核人日数)
  认证机构应参考委托人的经营规模(分市场的个数、经营产品的品种等)、营业面积和员工人数确定。
  5.4.2 审核要求
  认证机构依据绿色市场认证准则的要求,对委托人实施审核。
  5.4.3 审核结果
  5.4.3.1 项目审核结果
  现场审核项目结果分为符合、一般不符合和严重不符合;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基本相符时,该项目判为符合。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不相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对系统不会产生重要影响时,该项目判为一般不符合。
  当审核项目与认证准则不相符,且造成系统性失效或可造成严重后果时,该项目判为严重不符合。
  5.4.3.2 现场审核结论
  现场审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推迟判定。
  当所有项目审核结果均为符合时,现场审核结论为合格。
  当项目审核结果有严重不符合项时,现场审核结论为不合格。
  当项目审核结果存在一般不符合项,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时,现场审核结论为推迟判定。
  获得推迟判定结论的委托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并经认证机构验证其有效性。对于达到符合条件的判定为“合格”;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不能达到符合条件的判定为“不合格”。
  5.5 抽样检验
  5.5.1 对委托人所经销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是认证审核的一部分。
  5.5.2 认证机构应依据其对委托人信誉的信任程度,策划对委托人经销的产品的抽样检验,并形成方案。产品抽样检验的方案应包括抽取的产品种类、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样本量与判定准则、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能力、检验设备和检验周期等内容。
  5.5.3 认证机构应依据有关标准从进入市场销售的农副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的样本。
  5.5.4 认证机构应针对不同的产品及其特性,以及对安全的影响程度确定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检验项目。
  5.5.5 认证机构应指定有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样本完成确定项目的检验。
  5.6 认证决定
  5.6.1 认证机构应对审核结果与抽样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认证决定。
  对于合格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并准予委托人使用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
  对于不合格的委托人,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其不能颁证的原因。
  5.6.2 认证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其颁发的认证证书的副本报国家认监督委和商务部备案。
  5.6.3 国家认监委与商务部定期联合公布绿色市场名单。
  5.6.4 委托人对认证决定如有异议,可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5.6.5 如果委托人对认证机构做出的处理仍有异议,可向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投诉。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委托人。
  5.6.6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由国家认监委会同商务部进行调查,情况属实者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7 获证后的监督
  5.7.1 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至少包括:
  a)质量体系运行情况;
  b)顾客的投诉;
  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
  d)监督检查前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e)以往不符合项的关闭情况;
  f)内部质量审核和管理评审。
  5.7.2 监督频次
  为确保获证方的管理体系与相应标准的持续符合性,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每年应实施不少于一次的监督审核。
  发生下述情况时,认证机构应考虑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方受到消费者投诉;
  b)获证方发生重大变更,(包括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职能、场地环境、经营场所、设施和设备、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术、信用等级以及相关影响企业符合性的质量体系更改等);
  c)认证准则变化;
  d)认证机构管理制度变更等其它情况。
  5.7.3 获证后的抽样检验
  认证机构可在必要时对获证方的产品实施抽样检验,作为监督审核的一部分。
  5.7.4 结果评价
  对于监督审核合格的获证方,认证机构将保持其认证资格和允许其继续使用认证标牌(志);否则,应暂停或撤销其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认证标牌(志),并对外公告。
  5.8 复评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认证机构应进行复评,以确定获证方与认证准则的持续符合性,并延长其认证资格。复评的程序应与初评程序一致。

  6.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牌(志)
  6.1 绿色市场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6.2 认证证书和绿色市场认证标牌(志)(以下简称认证标牌(志))的使用应符合《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
  6.3 认证标牌(志)的基本图案
  6.4 认证标牌(志)的制作
  认证标牌(志)分为标准规格标牌和非标准规格标志。
  标准规格标牌为60cm×37cm铜牌,颜色为金色底版,绿色图案,由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统一监制;
  承担统一制作标准规格标牌的企业必须对其制作技术和防伪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的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统一制作的标准规格标牌和制作工具。
  非标准规格标志可由获证方自行制作,其规格可根据需要按基本图案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6.5 认证证书和标牌(志)的注销、暂停和撤消
  认证证书和标牌(志)的注销、暂停和撤消按《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认证变更
  7.1 变更内容
  认证机构应将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职能、经营场所、经营产品种类或产品、场地环境、设施和设备、商品的准入流程、交易管理技术、信用等级以及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体系符合性的变更情况及时通报认证机构。
  7.2 变更审核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方的变更情况进行审核,以确定其与认证准则的持续符合性。
  7.3 认证机构应对变更的主营产品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

  8. 认证收费
  绿色市场认证按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212号)收取认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