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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电力监管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1:19: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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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电力监管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电力监管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5-12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派出机构,中电联,各有关电力企业:

《电力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电力工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件大事,是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证。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和宣传条例

条例是我国电力监管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总结了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和成果,反映了电力行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后的新要求。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电力市场秩序,探索和把握科学的电力发展规律,坚持和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企业,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确保电力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从建设和谐社会和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高度,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电力监管机构和电力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继续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电力监管机构要将条例的学习培训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学用结合,及时总结经验,指导电力监管实践。电力企业要积极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掌握条例规定的电力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知法、懂法、守法,依法接受监管。要继续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电力监管事业的良好氛围。

二、电力监管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条例的施行标志着电力监管机构开始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电力监管机构要依据条例的规定,切实把电力监管工作落到实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电力改革与发展的总体部署,抓住电力投资建设、电力交易、电力调度、电费结算、供电服务等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管,维护正常的电力运行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快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按照国发【2002】5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加快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步伐。继续完善东北电力市场试运行工作,适时转入正式运行;华东电力市场由模拟运行适时转入试运行;南方、华中电力市场开展模拟运行;积极推进西北、华北电力市场建设。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区域市场运行的规则、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大用户直购电试点,积极培育竞争性购电主体。抓紧研究出台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做好输配电价格成本的监审工作,搞好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改革试点。

二是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电力交易的监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电力市场主体行为。开展“三公”调度专项检查;加强非竞争性电厂监管;监督检查各项电价政策、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推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监管供用电市场,维护供用电秩序。积极协调供电营业区争议,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制订并出台《供电业务服务规范》和《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供电质量和服务标准。建立电力争议调解机制、处理程序,加强对电力市场违法违规案件处理的力度。

三是保障电力安全。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安全生产责任重如泰山。在实施条例过程中,要按照黄菊副总理的批示精神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大电力安全生产监管的力度,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监管规章。适时开展安全专项检查。严肃调度纪律,认真查处违反调度规程、危害电网和设备安全的案件。

四是协调厂网关系。抓紧处理厂网分开、发电资产重组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全面完成区域电网公司组建和发电资产划转移交工作;协调处理厂网纠纷;建立网厂协调机制,制定统一的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网互联技术规范。

五是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颁发工作。做好进网作业电工许可证、供用电监督资格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三、电力企业要依法接受监管

电力企业要切实做到依法经营,依法接受监管。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积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各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并抓好电力安全生产,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条例》的规定,配合和协助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贯彻实施条例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条例实施的领导;要明确责任,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明确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贯彻实施条例不力的人员,要严肃纪律,追究其相应的责任。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各方面的配合支持,将条例规定落到实处,共同维护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现发布《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依照本办法享受优惠。


  第三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5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四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自公民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第五条 公民医疗用血,应当凭医疗机构主治医师出具的《医疗用血通知单》用血。
  公民享受优惠用血,必须向医疗机构提供《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证件。
  医疗机构在供血时,应当对提供的证件进行核验。


  第六条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费用,享受公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可以在医疗用血后3个月内,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医院用血费收据,到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报销。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1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按照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石油天然气管道通过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就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问题,我局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协商一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不包括线路站场、线路阀(室)、标志桩、固定墩、跨越的基础等永久性工程)使用的林地,依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建设单位依法支付林地和林木补偿费,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上述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补偿费标准,以项目所在地征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相应类型)为基数,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国家级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范围内的所有林地,依据我局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界定的重要江河源头、江河两岸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为基数的100%;
(二)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不包括灌木林地),为基数的90%;
(三)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为基数的80%;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为基数的55%;
(五)宜林地等其他林地,为基数的40%。
三、按上述规定确定的林地补偿标准低于当地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当地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限制林地使用范围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范围为准。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