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二号
《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5月30日通过,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
(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指下列在固定场所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其他行政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营业执照被注销、吊销或者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被撤销、撤回、吊销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营业执照、其他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无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方针,遵循疏导、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各司其职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相关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下列情形由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的颁发机关负责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应当先取得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对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机关查处。
第五条 市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决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依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相关行政机关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第七条 依法实施或者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由区级以上行政机关决定;不及时查封、扣押将影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批准手续。
第八条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执法人员应当将相关文书交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当事人一份;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见证;无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注明。
第九条 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查封、扣押期限内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及时将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返还被扣押的物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经行政机关依法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扣除拍卖或者变卖费用后所得价款。
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满三十日,当事人不认领被查封、扣押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告招领。经公告六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被查封、扣押物品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机关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查,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机关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相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不作为的,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安[2010]227号
为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科学发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节约发展,现就民爆行业技术发展方向、技术发展目标及限制和淘汰技术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安全生产为核心,通过提升技术标准及准入条件,限制落后技术,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信息化技术与民爆生产技术的融合,推动民爆行业技术进步。
二、技术发展方向
(一)鼓励开发应用安全环保、节能低耗、性能优良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
发展安全环保型工业炸药及其制品,无雷管感度、散装或大直径包装工业炸药产品,胶状乳化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及重铵油炸药。
采用液体硝酸铵代替固体硝酸铵制备工业炸药,利用再生材料等制作工业炸药包装物,小直径包装炸药采用复合塑料膜或再生塑料筒包装。
工业雷管向安全可靠、高精度、智能型、环保型方向发展,电雷管向导爆管雷管方向发展。研制电子雷管及智能起爆系统。
工业导爆索向安全可靠、环保型、系列化方向发展。研制柔性、防滑导爆索。
(二)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改造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快现有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
工业炸药生产方式由固定生产线向现场混装作业方式发展,研制应用井下现场混装作业方式,炸药制品采用连续化、自动化生产方式。
工业雷管产品组件生产向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清洁化、本质安全化方向发展。
危险作业工序无人操作,最大限度减少在线存药量和固定作业人员。
(三)加强原材料、半成品质量控制,提高工艺、装备可靠性,完善生产在线检测手段,采用先进的成品检验方式,提高产品技术指标的精确性和可靠性。
三、政策措施
(一)各级民爆主管部门对符合技术发展方向、达到技术发展目标的单位给予支持;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采用国外先进技术及安全标准,提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水平及技术准入门槛。
(三)生产线新建、改造项目,2012年1月1日起应达到一期技术发展目标,2014年1月1日起应达到二期技术发展目标,2016年1月1日起应达到三期技术发展目标。
(四)限制技术不得销售或转让,不得应用于生产线新建及改造;现有生产线在限期内含有限制技术之一的,列入《技术落后生产线名单》并限量生产。
(五)淘汰技术不得使用,现有生产线到规定时限时含有淘汰技术之一的,停产整改或拆除。
附件:民爆行业技术发展目标及限制和淘汰技术
民爆行业技术发展目标及限制和淘汰技术
一、发展方向
(一)工业炸药
1、研制应用本质安全、低能耗、小型化、环保型的专用设备。重点研制应用大产能、规格可调的全自动装药机,功率低、转速低、效率高、间隙大、容积小的乳化器和敏化机;
2、简化设备工艺布置,采用低压或无压工艺;
3、易燃易爆危险工序采用人机隔离、远程控制。
(二)工业雷管
1、研制应用高安全、无污染物排放、产品爆炸后无重金属污染的主装药、起爆药、点火药、延期药剂,点火同步、稳定、可靠的电引火元件,高精度、高可靠性的延期元件,抗拉强度高、环境适用性好的复合型导爆管;
2、研制应用雷管卡中腰、卡口、检查、编码等工序人机隔离的连续化、自动化设备,延期药自动装药设备,延期体高效、精确切断设备,电引火元件打把、注塞、对焊等工序的高效、自动专用设备,复合型、高强度导爆管拉制、分切、捆把、封口等工序的高效、自动专用设备,排管壳、排延期元件、排加强帽等工序的机械设备;
3、研制应用药剂添加工序在线自动监控技术。
二、发展目标
一期目标
(一)工业炸药
1、制药工序每小时产能不小于3.5吨;
2、制药、装药、包装装箱工序实现连续化、自动化生产;除原料配制外,制药工序无固定操作人员;
3、制药工房与装药包装工房分建时,采用自动输送炸药方式,且有可靠防传爆设施;
4、胶状乳化炸药产品配方中的含水量>9%;
5、现场混装车载乳化基质符合《危险货物运输 爆炸品认可、分项程序及配装要求》(GB 14371)或等同采用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8系列试验危险性分项判定标准;
6、危险作业场所实现远程视频监控;
7、生产平均综合能耗达到行业标准要求;
8、冷却水采用循环工艺,废水回收使用。
(二)工业雷管
1、电雷管全电阻极差<1.0Ω(钢芯脚线长度2m);
2、普通型工业雷管抗水性能达到0.01MPa,4h;
3、点火药、起爆药等火工药剂干燥工序采用真空干燥器、防爆型水浴烘箱等安全性好的烘干设备;
4、电引火元件制造工序采用机械化、连续化焊桥丝技术设备、自动化干燥工艺设备;
5、延期元件制造工序采用自动装药工艺设备;
6、雷管装填药工序采用人机隔离、自动添加药、自动在线检测、自动剔除废品、自动安全报警、自动安全联锁、可靠防止工序间殉爆的连续化工艺技术;
7、雷管装配工序间产品自动传输时,有可靠的防殉爆措施;
8、导爆管制造工序中加药装置有可靠的防爆设施;
9、起爆药制造废水排放达到《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14470.2)。
(三)导爆索
1、涂塑工序有自动安全联锁装置及隔爆措施;
2、制索工序有药量在线检测、自动联锁保护装置;
(四)工业雷管和导爆索装箱产品下线生产数据在线采集、及时传输。
二期目标
在全面达到一期目标的基础上,同时达到:
(一)工业炸药
1、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除原料配制外,以下同),现场操作人员不超过9人;粉状炸药生产线现场操作人员不超过15人;
2、小直径粉状炸药装药机装药效率不低于1000kg/h。
(二)工业雷管
1、产品安全性能达到国际同期先进水平(雷管抗撞击性能、弯折感度等安全指标等同采用瑞典标准《电雷管》(sen990701));
2、电雷管脚线绝缘电压达到5000V;
3、普通型(电感度)电雷管最大不发火电流≥0.25A;
4、起爆药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工序(不含传送)实现人机隔离控制;
5、雷管装配工序间产品自动传输,且有可靠的防殉爆措施;
6、导爆管生产在线药量自动监控、自动剔除;产品自动分切、自动捆把、自动封口。
(三)装箱产品下线生产数据自动采集、及时传输。
三期目标
在全面达到二期目标的基础上,同时达到:
(一)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现场操作人员不大于5人;粉状炸药生产线现场操作人员不大于9人。
(二)雷管主要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限制技术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限制:
1、乳化器出药温度大于130℃的乳化工艺;
2、采用传统轮碾方式的工业炸药制药工艺;
3、小直径含水炸药装药效率低于1200kg/h、小直径粉状炸药装药效率低于800kg/h的装药机;
4、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大于50L/Kg,有雷管感度的井工型包装炸药及生产技术;
5、制索工序采用观察窗监视的导爆索生产方式;
6、涂塑工序无安全联锁装置及隔爆措施的导爆索生产方式;
7、制索工序无药量在线检测、自动联锁保护装置的导爆索生产方式;
8、有固定操作人员的场所,噪声超过85分贝以上的生产设备。
(二)自2012年1月1日起,限制:
1、全电阻极差>1.0Ω的电雷管(钢芯脚线长度2m)生产技术;
2、装箱产品下线未实现生产数据在线采集、及时传输的雷管和导爆索生产线。
(三)自2014年1月1日起,限制:
1、雷管装填工序未实现人机隔离的生产技术;
2、雷管卡口、检查工序间需人工传送产品的生产工艺;
3、现有生产线未达到一期技术发展目标的生产技术;
4、装箱产品生产数据不能实现自动采集、及时传输的生产线。
(四)自2015年1月1 日起,限制:
1、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大于50L/Kg,有雷管感度的非井工型包装炸药及生产技术;
2、现场人工控制的水胶炸药甲胺中和工艺。
四、淘汰技术
(一)自2010年6月1日起,淘汰:
1、密闭式包装型乳化炸药基质冷却机;
2、密闭式包装型乳化炸药低温敏化机;
3、小直径手工单头炸药装药机;
4、轴承包覆在药剂中的混药、输送等炸药设备;
5、起爆药干燥工序采用蒸汽烘房干燥的工艺;
6、延期元件(体)制造工序采用手工装药的工艺;
7、雷管装填、装配工序及工序间的传输无可靠防殉爆措施的工艺;
8、导爆管制造工序加药装置无可靠防爆设施的生产线。
(二)自2010年11月1日起,淘汰危险作业场所未实现远程视频监视的工业炸药和工业雷管生产线。
(三)自2011年7月1日起,淘汰危险作业场所未实现远程视频监视的导爆索生产线。
(四)自2012年1月1日起,淘汰:
1、采用传统轮碾方式的炸药制药工艺;
2、起爆药生产废水达不到《兵器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14470.2)要求排放的生产工艺。
(五)自2014年1月1日起,淘汰:
1、乳化器出药温度大于130℃的乳化工艺;
2、小直径含水炸药装药效率低于1200kg/h、小直径粉状炸药装药效率低于800kg/h的装药机;
3、有固定操作人员的场所,噪声超过85分贝以上的炸药设备;
4、全电阻极差>1.5Ω的电雷管(钢芯脚线长度2m)生产技术;
5、装箱产品下线未实现生产数据在线采集、及时传输的生产线;
6、工序间无可靠防传爆措施的导爆索生产线;
7、制索工序无药量在线检测、自动联锁保护装置的导爆索生产线。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淘汰:
1、最大不发火电流<0.25A的普通型电雷管生产技术;
2、全电阻极差>1.0Ω的电雷管(钢芯脚线长度2m)生产技术;
3、雷管装填工序未实现人机隔离的生产技术;
4、雷管卡口、检查工序间需人工传送产品的生产工艺;
5、现有生产线未达到一期技术发展目标的生产技术。
注:
1、人机隔离是指危险品生产时,通过设置防护装置和采用自动控制措施,使操作人员与危险品隔离的作业方式。
2、小直径装药机装药效率的考核规格:粉状炸药ф32mm或ф35mm,纸筒药卷规格为150g;含水炸药ф32mm或ф35mm,纸筒或塑筒药卷规格为200g,塑膜药卷规格为30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