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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和技术的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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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和技术的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和技术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8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愿意加强和进一步发展在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和技术方面的合作;深信这种合作对促进中巴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及加强两国人民之间通信、信息和教育手段方面的重要性;双方回顾了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合作的进程并对第一颗和第二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项目的进展情况表示满意。
  考虑到李鹏总理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访问巴西期间双方会谈的结果,双方宣布:

 一、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计划
  双方制定了力争在一九九七年年底完成第一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的总装和测试计划,及必要时发射的计划。中巴两国政府将全力对各自承担的项目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以便如期完成上述计划。

 二、关于搭载发射
  双方同意在确保主星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讨论小卫星搭载事项。为了避免延迟发射计划,双方应于一九九七年上半年在发射基地进行合练。巴西空间研究院(INPE)在接到中方详细的开支估算后,将同中国长城工业公司签订合同,支付长征四号为搭载发射INPE小卫星进行适应性修改的费用。双方将尽全力确保小科学卫星能和第一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同期完成。

 三、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应用
  考虑到第一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不久将要发射,中巴双方必须加快图象接收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巴方说明了对这些设备进行公开国际招标的进展情况,并再次邀请中国资源卫星应用中心(CRESDA)参加投标。从技术和经费方面考虑,中巴双方同意CRESDA和INPE应共同努力尽量选用相同供应商提供的设备。
  关于中巴地球资源卫星数据商业化问题,双方继续努力的目标是组织一家合资公司,向世界各国提供有关数据。为此,FINEP(巴西科技部科研项目信贷局)正在同INPE共同进行广泛的世界市场情况的调研。INPE将于明年年初把市场调研的结果提交给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并期望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以前对合资公司做出决定,该合资公司对第三国原则上是开放的。

 四、关于第三颗和第四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及通信/气象卫星项目
  双方同意成立两个工作组,就共同研制第三颗和第四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及联合研制多功能同步轨道通信/气象卫星进行可行性论证。
  两个工作组的论证报告应于一九九七年五月提出,供双方研究。

 五、关于易货协议
  双方注意到,与第一颗和第二颗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发射服务费有关的易货协议,已经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在巴西利亚举行的联合会议上取得了一致意见,据此确定了产品清单和采购进度计划。
  本文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在巴西利亚签订,用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
        李国新              瓦加斯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文公共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文化部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2013年1月30日






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提供知识信息、传播先进文化、开展社会教育的重要职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提供信息资源支撑和智力支持。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适应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制定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对于明确未来五年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方向、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序言
公共图书馆是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是开展社会教育活动的终身课堂,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十一五”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支持力度,公共图书馆财政投入稳步增加,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通过实施县级图书馆建设、县级图书馆修缮、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等重点文化工程,各地公共图书馆服务设施网络不断完善,文献资源日益丰富,服务理念不断创新,服务手段不断增加,服务能力显著提升,队伍素质稳步提高,社会效益明显增强,公共图书馆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整体推进的良好发展局面。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在总体上还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还不能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与全面提供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的图书馆服务,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设施网络尚需完善,服务网络有待健全,地区差异和城乡差异比较明显,文献资源保障能力有待提高,队伍建设需要加强,保障机制尚不健全。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进一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公共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建设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党的十七大对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了全面部署,把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大对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继续丰富社会文化生活,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效能提出了进一步的明确要求。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领导保证和政策环境,带来了历史性发展机遇。二是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日益增长,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是时代赋予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光荣职责和神圣使命,为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内在动力。三是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公共文化”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十二五”时期国家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也必将为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带来更为充足的资金支持。四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当今时代,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网络技术、数字技术、新型传媒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文化生产与传播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极大地丰富了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为新时期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如何把握好机遇期,提高经费效益,不断提升技术应用水平,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在加快构建学习型社会、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摆在公共图书馆界面前的一个重大挑战。

二、“十二五”时期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以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体现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依循“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重实效”的基本思路,以城乡基层建设为重点,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依托,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机制体制建设为保障,努力构建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全面提升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益,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图书馆在保护文献典籍、传承中华文化、建设学习型社会、培养公民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的责任,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架构,纳入财政预算,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公共资金投入力度,保证公共图书馆免费提供基本服务和正常运转的需求。同时,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

——强化基础,注重创新。进一步夯实各级公共图书馆的业务基础,加强对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整体规划,提高文献信息资源保障能力,强化公共文化产品供给能力。加快高新技术在公共图书馆领域的应用与推广,以技术创新促进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实现创新型发展。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为目标,以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为主要抓手,充分发挥城市中心图书馆在事业发展和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发挥县级图书馆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中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立足中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东部、中部和西部进行分级分类指导,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图书馆、农村和基层图书馆的支持力度,缩小事业发展的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

——以人为本,提升服务。继续扎实推进图书馆基本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文化需求。全面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益,提供多层次、多样性、多元化的公共图书馆服务。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服务网络,进一步增强活力,提高效能,服务能力、服务水平与服务效益明显提升,部分地区图书馆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加强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系统图书馆的共建共享,带动全国图书馆事业发展,从而使公共图书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使公共图书馆成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重要阵地,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设施网络覆盖城乡。推动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建设,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和《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力争使全国县以上图书馆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加强乡镇、社区图书馆(室)及服务网点建设,推进流动图书馆设施建设,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完备的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建设。

——服务网络惠及全民。在建立健全设施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总分馆制、图书馆联盟、流动服务、数字远程服务等多种形式延伸图书馆服务,提高图书馆服务获取的便捷性。积极拓展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职能,在实现均等普惠的公共服务基础上,加强对特定地域、特殊群体的服务,形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图书馆服务网络。

——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加快推进。积极推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以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等重大项目为抓手,在全国形成一个资源丰富、服务快捷、技术先进、稳定可靠的分布式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催生网络环境下新的文化服务业态。

——文献资源保障能力不断提高。逐步在全国形成分级分布的,与各级公共图书馆功能任务相适应的,涵盖纸本文献、缩微文献、数字资源等各种资源类型的国家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重点开展地方特色资源建设,实现对地域性文化资源的传承与利用。

——人才队伍建设有效加强。重点提高基层公共图书馆骨干的业务素质,加大对优秀中青年人才队伍的培养,特别是围绕古籍保护、未成年人服务、信息资源建设、数字图书馆建设等事业发展重点领域培养一批领军人物,造就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服务能力的人才队伍。

——法制保障体系日益健全。积极推动出台《公共图书馆法》、《古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快公共图书馆相关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图书馆法律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进和深化公共图书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探索和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公共图书馆体制机制。






“十二五”时期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指 标
单位
地区
2010年
2015年

公共图书馆覆盖率
%
地市
81.98
100


86.10
100

公共图书馆达标率(部颁三级以上)
%
县以上
55.8
60

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率
%
县以上

100

人均公共图书藏书量

全国
0.46
0.7

东部
0.65
1.0

中部
0.33
0.5

西部
0.36
0.5

人均公共图书馆年新增图书藏量

全国
0.02
0.05

人均公共图书馆购书经费

全国
0.83
1.65

国家数字图书馆资源总量
TB
全国
480
1000

有效读者总人数
万人
全国
2020
5050

文献外借册次
亿册次
全国
2.64
4

总流通人次
亿人次
全国
3.28
4.5

提供远程访问服务的公共图书馆比例
%


100

地市

90



50

图书馆专业

技术人员比例
高级职称
%
全国
8.2
10.66

中级职称
全国
32.4
36.29




三、“十二五”时期重点任务
(一)加强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为事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积极推进《公共图书馆法》、《古籍保护条例》等图书馆相关立法进程,努力实现在制度层面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提高公共图书馆建设与服务的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1.推动《公共图书馆法》立法。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积极推动《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和实施,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共图书馆运行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予以调整规范,保障公共图书馆履行职能,从制度上确保我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2.推动《古籍保护条例》的制定实施。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古籍保护条例》,积极推动《古籍保护条例》尽早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力争从国家立法层面规范古籍管理、保护与利用等工作,使古籍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中国古籍保护工作走上制度化和规范化道路,以巩固我国古籍保护工作已有成果,解决古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古籍保护制度体系,促进古籍保护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3.推动图书馆工作相关业务标准规范的制定出台。依托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行业标准组织,设计、研究、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推动其上升为国家标准,逐步完善公共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颁布实施《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进一步完善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围绕数字图书馆建设等事业发展的重要领域制订有关行业标准规范。

(二)进一步加强基层图书馆设施建设,力争形成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设施网络

以城乡基层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强对公共图书馆布局的统筹规划,按照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建设原则,在“十一五”建设的基础上,实现基层图书馆全覆盖,形成比较完备的国家、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六级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

1.推动地市级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实施《全国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对设施不达标的地市级公共图书馆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189个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规划完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地市级城市都有设施达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公共图书馆。

2.加强基层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县级和县级以下基层图书馆(室)设施建设力度,重点向贫困地区、落后地区、革命老区和基层农村倾斜。充分发挥县级图书馆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在县县有图书馆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乡镇和街道文化站、村和社区文化室都设立图书室或图书馆服务网点,巩固和规范已有独立建制的基层图书室。

3.开展县级图书馆修缮项目。对全国馆舍面积未达标的县级图书馆修缮给予资金补助,努力实现县级图书馆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使其具备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条件。按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推进县级图书馆达标升级,实现60%的县级图书馆达到三级馆以上标准。重点对沿边地区、偏远山区和广大农牧区未达标的县级图书馆改扩建工作给予支持。

4.推进流动图书馆设施建设。依托已有的图书馆阵地服务,大力推动流动图书馆设施建设,建立流动书库,为中等城市图书馆和县级图书馆配备流动服务车等流动服务设施设备。实现阵地服务与流动服务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流动服务,建立起灵活机动、惠及基层群众的流动服务网络,推动图书馆服务进一步向基层、社区延伸。

专栏一:地市级图书馆建设重点项目

实施《全国地市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规划》
对设施不达标的地市级公共图书馆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189个地市级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规划完成后,基本实现全国地市级城市都有设施达标、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公共图书馆。



(三)深入开展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与服务,培育基于新媒体的新型图书馆服务业态

依托文化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等,建立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网络,加强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生产,大力提高网络环境下公共图书馆的数字文化产品供给与服务能力,努力建设资源丰富、技术先进、服务便捷、覆盖全媒体的数字文化服务网络,培育基于新媒体的新型图书馆服务业态。

1.继续实施文化共享工程。进一步发挥各级公共图书馆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中的主体作用,在“十一五”基本实现“村村通”的基础上,以有效开展服务为重心,以打造精品、优化应用为重点,以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为保障,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建设“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基础库群”,资源总量达到530TB;在城市社区、文化馆新建基层服务点,加强已建基层点的管理,发展完善覆盖城乡的服务网络,到“十二五”末达到基层服务点100万个,入户覆盖全国50%以上的家庭;利用“云计算”和“三网融合”技术,提升整个网络的服务能力与管理能力;大力推进进村入户,广泛开展惠民服务,实施以“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培养计划”为重点的网络培训;与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相结合,加快建设以公共图书馆、学校电子阅览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为载体的未成年人公益性上网场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需求,将文化共享工程建成技术先进实用、传播高效互动、服务便捷贴近、管理科学规范、体系完整可控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重点工程。

2.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建设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虚拟网、互联互通的数字图书馆系统平台和海量分布式数字资源库群,形成完整的数字图书馆标准规范体系,借助全媒体提供数字文化服务。通过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资源共享,扩大资源总量,形成规模效益,有效扩充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数字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全面提升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保障水平和信息服务能力,拓展服务渠道,丰富服务手段;推广我国在数字图书馆软硬件平台建设方面的成果,搭建标准化和开放性的数字图书馆系统;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广电网为通道,借助手机、数字电视、移动电视等新兴媒体,使数字图书馆的服务覆盖全国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广大公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数字图书馆服务,打造基于新媒体的图书馆服务新业态,使数字图书馆的服务惠及全民。

3.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网络文化权益为目标,以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依托文化共享工程的服务网络和设施,以及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丰富的数字资源,与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乡镇文化站建设、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以及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绿色电脑进西部活动”相结合,在城乡基层大力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努力构建内容安全、服务规范、环境良好、覆盖广泛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体系。实施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将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性上网场所,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活动;将进一步完善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的软硬件设施,增强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的数字文化服务能力,把更多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的数字资源传送到社区、城镇和农村,活跃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推进全社会的信息化。到“十二五”末,努力实现公共电子阅览室在全国乡镇、街道、社区的全覆盖。

三大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既有内在联系又各有侧重,在组织实施上,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在技术平台和网络建设上,做好协调,不重复建设;在资源建设上,各有侧重,突出特色;在标准规范上,统一规则,相互兼容。三大惠民工程互为支撑,互相促进,形成合力,共同在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专栏二:公共数字文化建设重点项目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

共享工程
大力推进服务网络建设,在中西部地区积极推进“进村入户”。建立“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基础库群”和“红色历史文化多媒体资源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数字资源译制等。到2015年,争取资源量达到530TB,入户率达到50%,建成资源优质丰富、技术先进实用、传播高效互动、服务便捷贴近、管理科学规范、体系完整可控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

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

“十二五”末,建设总量达10PB的数字资源(其中国家图书馆数字资源总量达到1000TB,每个省级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量达100TB,每个市级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量达30TB,每个县级数字图书馆数字资源量达4TB),服务覆盖3000万有线电视用户、7亿手机用户,同时100%覆盖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和基层服务点,在全国形成一个资源丰富、服务快捷、技术先进、稳定可靠的分布式国家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

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
以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与文化共享工程建设、乡镇文化站建设、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以及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绿色电脑进西部活动”相结合,推进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努力构建内容健康、服务规范、环境良好的公益性互联网服务体系。到“十二五”末,实现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共享工程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服务点基本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


(四)进一步推进传统文化资源的保存与保护,强化公共图书馆在传承中华文明方面的重要职能

依托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等重大文化工程,按照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努力建设公共图书馆传统文化资源保存保护和研究利用的合作网络,设立保护基地和实验室,加快推进公共图书馆对普通古籍、珍本善本、民国文献、少数民族文献、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传统文化资源的采集、保存、保护工作,大力提高公共图书馆古籍文献研究整理水平,促进古籍研究整理成果的出版、展示与利用,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保护民族典籍,传承中华文化的重要作用。

1.加大古籍保护力度。大力推进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继续实施全国古籍普查工作,完善《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机制,继续编纂《中华古籍总目》。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开展海外中华古籍调查,建立海外中华古籍书目数据库,鼓励海外古籍以各种方式回归,建立“国家级古籍编目、版本鉴定与修复专家”遴选机制,开展“文献修复师”职业资格认证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古籍专业人才队伍。完善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的管理制度,健全科学、规范的修复措施。对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古籍采取数字化、缩微复制等方式,建设“中华古籍资源库”。加强对古籍版本目录和古籍保护修复工作的研究,增进国际交流,学习各国保护古籍的先进经验。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扶持力度,促进古籍保护工作全面均衡发展。

2.加快革命历史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研究制定革命历史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启动“革命历史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全面开展文献普查登记工作,建立民国文献联合目录检索平台;编制全国《民国时期文献总目》,实现特色文献的专项保护,建立若干专题目录;改善文献存藏条件,完成一批民国时期文献试点书库的标准化建设;设立若干保护基地和实验室,对珍贵文献进行脱酸、修复、加固等原生性保护;加快民国时期文献的缩微技术、数字技术等手段,对文献进行再生性保护;加快民国时期文献的缩微和数字化进程,联合馆藏三宝或特色突出的收藏机构,共建一批高质量的民国时期文献全文资源库;利用新媒体、新技术创新文献展陈手段,充分发挥革命历史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的社会教育作用;策划选题,加强出版利用工作;加强海峡两岸及国际间交流与合作,促进民国时期文献的共享和以各种形式回归。

3.加强少数民族文献的保护和整理工作。推动西藏古籍保护专项工作和新疆古籍保护专项工作,开展对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和不同语种的古籍保护,适时设立其他民族古籍保护专项。进一步发挥各地区少数民族古籍协作组织的作用,加强不同地区在同种民族语言文献收集、整理和利用方面的合作与共享,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全面保护。制定与实施我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为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普查、修复、整理等各项工作提供重要依据,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分级保护和科学管理。

专栏三:传统文化文献典籍保护重点项目

中华古籍保护计划
重点开展古籍普查、《中华古籍总目》分省卷的编纂、《中华医藏》的编纂、古籍数字化、古籍修复、西藏古籍保护、新疆古籍保护等工作。到2015年,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改善古籍保护条件,推动古籍合理利用。

革命历史文献和民国时期文献保护计划
全面开展文献普查工作;编制全国《民国时期文献总目》和《珍贵革命历史文献名录》;建立一批符合纸质文献永久保存要求的标准库房;设立若干保护基地和实验室,对珍贵文献进行脱酸、修复、加固等原生性保护;加快利用缩微技术、数字技术等手段,对文献进行再生性保护;策划选题,加强出版利用工作;加强海峡两岸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建设多级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提高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保障能力

“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通过整体布局、协调采购、分工入藏、分散采集等方式,在全国建立若干地区性文献资源保障中心,提高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保障能力。

1.建立总量丰富、结构优良的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体系。加大文献资源建设经费投入,确保文献资源达到一定规模并持续更新,“十二五”末全国人均公共图书馆藏书量达0.7册,东部地区实现人均一册,中西部地区有明显增长。落实新增藏量指标,优化文献资源结构,建立涵盖纸本文献、缩微文献、数字资源、网络资源等各类资源类型的公共图书馆信息资源体系,推动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的科学发展。加快数字资源建设,特别是地方特色数字资源、少年儿童适用数字资源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数字资源的建设,在全国形成超大规模分布式海量数字资源库群,扭转目前中文优质网络文化资源藏量不足的现状。

2.建立与各级公共图书馆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多级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依托国家图书馆文献资源总库和国家文献战略储备库的建设,将省级和部分中心城市公共图书馆建成本地区的文献资源保障中心,加大基层图书馆地方特色资源建设,为地区地方特色文化和民族特色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提供支撑,为本地区各级公共图书馆开展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的信息服务提供保障,最终形成全国性的多级文献资源保障体系,实现国家信息资源的长期保存与长久利用。

3.加强资源建设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和完善全国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加强各级政府对公共图书馆事业的领导,发挥行业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完善各级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特别是外文资源建设的协调合作机制。建设各级公共图书馆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平台,促进全国性联合书目网络建设,协调部署地方特色文献资源的数字化加工,形成一批地方特色精品数据库。鼓励基层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文化机构的资源整合,促进共建共享和有效利用。逐步建立起区域性、多层次、多形式的文献资源互补与共享机制,合理配置与整合文献资源,创新资源共建共享方式,提高文献资源利用率。

(六)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模式,全面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能力

“十二五”期间,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推动服务创新,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积极探索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服务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延伸服务,向社会公众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资源和服务,全面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图书馆服务的满意率,增强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影响力。

1.全面推进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十二五”期间,全面实施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层图书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的投入,争取到2015年,实现全国公共图书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升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内容与质量,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普惠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

2.加强对农村基层、特殊群体的服务。在实现均等普惠的公共服务基础上,加强面向农村基层、特殊人群的文化关怀,丰富农村、偏远山区、弱势群体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面向农民、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低收入人群、残障人群等特殊人群的图书馆服务,开辟服务渠道,丰富服务内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有效提高对弱势群体的公共文化供给能力。开辟面向未成年人的绿色网络空间,为青少年健康利用网络、提高信息素养提供条件,积极探索面向儿童的阅读服务。丰富边疆地区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层次和内容,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3.大力开展公共图书馆延伸服务。建立各级图书馆的分层服务机制,在全国形成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教育职能,大力开展讲座、展览、培训、读书活动等丰富多彩的活动。积极开展决策咨询服务,从整体上提高各级图书馆为立法决策服务的水平。积极探索适合基层特点、适应群众需要的新的公共图书馆服务方式,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流动服务、联网服务,推动公共图书馆服务更好地向城乡基层延伸,继续推进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提升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整体效能。

4.提高公共图书馆服务专业化水平。将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作为提高服务质量的核心,通过合理规划馆藏体系、深入挖掘馆藏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分层服务、提供个性化信息服务、有计划地开展馆藏和服务评价等方式,不断提高各级图书馆的服务专业化水平。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开展盲人图书馆、少儿图书馆、主题图书馆等专业图书馆建设。在示范区或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具有较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较好服务效益的示范性公共图书馆,通过典型示范,带动全国公共图书馆服务质量的提高。

专栏四:公共图书馆服务重点项目

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
到2011年底,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到2012年底,全国所有一级馆、省级馆、省会城市馆、东部地区馆站免费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形成两个以上服务品牌。其它图书馆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七)加强新技术应用,以技术促进事业的创新发展

推进文化与科技的深度融合,使高新技术成为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加快基层公共图书馆基础性技术普及和升级改造的同时,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形成以技术强化业务,以技术创新服务,以技术提升管理,以技术促进发展的良性发展机制,为事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1.加快公共图书馆基础性技术的普及。加强基础性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在现代技术应用薄弱的公共图书馆,特别是基层图书馆,提高业务管理自动化水平,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集成系统,为区域性资源共建共享提供支撑。加大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技术的应用,加强图书馆网站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设施开展各类型服务,使公共图书馆成为缩小数字鸿沟的重要基地。

2.提升公共图书馆新技术应用水平。以文化科技创新为动力,实施一批图书馆科技创新项目,自主研发一批有利于事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大力推进数字图书馆建设,积极开展基于手机、电视、网络提供服务的技术研发,加强新媒体服务应用和推广,进一步拓展公共图书馆服务的覆盖范围。通过知识组织等技术的应用,提升图书馆知识服务能力。加强图书馆新技术应用的理论研究,组织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八)加强科研工作,为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加强全国公共图书馆科研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总体设计,围绕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确立重点研究领域,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建立科研工作、人才培养与业务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事业的科学发展。

1.加强科研工作的宏观管理。以实施国家文化科技提升计划为契机,加强公共图书馆科研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总体设计。加大对图书馆发展研究的投入力度,建立公益性行业(图书馆)科研专项,在国家科技经费中列出有关图书馆发展研究的相关课题。鼓励公共图书馆与各类型科研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研究,建立相关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为公共图书馆结合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建立若干公共图书馆重点研究基地,开展以实践为导向的研究,将研究基地打造成公共图书馆事业战略发展的智囊机构、国际学术交流的前沿阵地、区域性公共图书馆管理与服务创新的试验田和新技术应用的孵化器。

2.加强事业发展重点领域研究。整合全国公共图书馆研究力量,围绕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公共图书馆的地位与作用、数字环境下公共图书馆转型与发展、公共图书馆服务模式、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数字图书馆技术、图书馆标准规范、图书馆管理等重点领域开展深入研究。与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区(项目)相结合,开展服务于事业发展的公共图书馆制度设计研究。

3.促进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业务发展的有机结合。依托中国图书馆学会、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文献影像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平台,大力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共享、推广与应用,重视科研成果的出版,推动业务与服务创新。加强科研成果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使科研成果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科研对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促进科研工作、人才培养与业务发展三者的良性互动,通过科研工作促进人才培养与成长。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图书馆创新服务的基础和关键,按照“存量优化、增量优选”的原则,以“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为指导方针,结合我国公共图书馆的实际,探索能够有效发现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体制机制,造就一支数量合理、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有良好职业道德与服务能力的人才队伍。

1.重视人才的选拔、引进和任用。完善图书馆人才政策和措施,建立图书馆人才发展专项经费,采取各种措施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共图书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图书馆工作,鼓励各级公共图书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活动,提高基层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加大对优秀中青年人才,特别是数字图书馆、古籍保护、特殊人群服务、信息资源建设等重点领域领军人物的培养力度。建立健全基层图书馆管理人才选拔任用机制,完善人才公开聘任机制,建立人员录用考试机制。

2.加强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素质。完善图书馆在职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建立继续教育效果考核、评价机制。加强与图书情报教育机构的联系和合作,通过开展图书情报专业硕士培养等方式,鼓励图书馆从业人员接受专业断续教育。建立全国及区域性培训基地,对全国图书馆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分层分类培训。逐步建立图书馆队伍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基层尤其是农村图书馆(室)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推进图书馆队伍培训规范化建设。

3.建立健全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探索实施对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运行保障人才进行分类界定的方式,推进评价体系多元化。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方法。探索建立图书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多样化的职业准入方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建立以岗位绩效考核为基础的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健全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4.积极探索志愿者队伍建设。吸引社会人力资源以志愿者形式参与图书馆服务,成为专业队伍的有益补充。加强志愿者队伍的制度建设,探索和实践公共图书馆志愿者工作岗位的分类与界定,建立志愿者上岗的培训制度,保证志愿者岗位的服务质量,完善志愿者队伍管理制度。

(十)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行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以交流和吸收先进经验、拓展社会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为目标,以平等交流对话和广泛深入合作为手段,进一步扩大交流渠道,改进交流手段,深化交流内涵,提高交流质量,积极开创公共图书馆国内外交流合作新局面。

1.加强国内合作。充分发挥中国图书馆学会等行业协会和区域性图书馆共享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类型图书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图书馆联盟建设,重点以全国公共图书馆讲座联盟、全国公共图书馆展览联盟为平台,开展社会教育领域的合作。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图书馆的广泛联系与合作。

2.拓展国际交流。加强与国际图联等国际组织的联系,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图书馆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积极争取国际图联等国际组织常设基金对我国公共图书馆项目的资助。巩固和深化已有的交流与合作项目,策划新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重点加强在古籍文献整理与保护、数字图书馆建设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家文化“走出去”战略,参与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图书馆的建设,建设中华文化数字资源库群,通过网络向海外用户提供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鲜活的中华文化数字产品,不断增强中华优秀文化的辐射力与影响力。

四、保障措施
为确保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的落实,需要有必要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推进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一)推动宏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促进全国公共图书馆统筹协调发展

建立政府宏观管理、行业组织专业指导、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的组织保障体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责任,实现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宏观科学管理。加强图书馆行业组织建设,强化行业组织在事业发展中的专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功能,探索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的公共图书馆行业管理体制。

(二)深化内部管理运行机制改革,激发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活力

以转换机制为手段,以增强活力为重点,以改善服务为宗旨,推进公共图书馆深化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转变观念,推进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制度设计研究,探索与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相适应的管理运行机制创新。立足现实,因地制宜地推广公共图书馆总分馆制。

(三)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围绕公共图书馆的基本职能,建立公共图书馆经费保障机制。将公共图书馆人员开支、资源购置、基本服务提供、数字图书馆建设、设施设备购置与维护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以保证公共图书馆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经费投入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探索建立公共文化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大力吸引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入到图书馆建设,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经费保障体系。建立经费投入的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确保经费结构科学合理,经费投入效益最大化。

(四)建立完善监督评估机制,强化服务标准考核

积极推动将公共图书馆建设与服务指标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纳入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以绩效评估为手段,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重点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重大项目的监督考核机制。围绕全面提升各级公共图书馆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的要求,根据《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和《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各级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标准,建立健全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评估考核机制,将群众满意度纳入公共图书馆评价体系重要指标。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四十七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2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95年2月13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本市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五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工作,在办学条件等方面支持义务教育发展。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将义务教育学校设置、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安全以及均衡发展、素质教育等作为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本市义务教育实行督导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督导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等作为入学的条件或者依据。
第十四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本市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标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学校达到办学标准。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学校设置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新建居民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相应规模的义务教育学校,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撤并义务教育学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撤并方案,进行论证、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撤并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学校设置规划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符合学校建设标准,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并保持良好状态。
学校发现校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生活提供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但不能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开展送教服务。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均衡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校和非重点校;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开展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应急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控设施,配置必要的安保人员,保障校园安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监管学校周边经营、服务、施工建设等行为,疏导交通,维护学校周边治安和交通管理秩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校长聘任办法,加强对校长的培训,定期对校长进行考核,提高校长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本市实行教师聘用制度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符合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培训。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教学任务,保证教师参加培训。
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尊重学生创新思维。
教师不得介绍或者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家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并推动校长、教师的交流,制定政策引导校长、教师跨区、县交流。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本区、县学校之间的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促进校长、教师的合理流动。
第三十三条 本市鼓励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和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学校从事义务教育工作,并在职称(职务)评聘、进修培训、评选先进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三十四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师资力量,配齐各科教师,在岗位设置、骨干教师配备等方面向农村地区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倾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教师受聘任教、职称(职务)评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落实国家和本市的课程方案,开发适合本校的课程,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创造条件,推进小班化教学。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爱国主义、优秀传统文化、诚实守信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科学安排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一小时,保证学生有充足的休息时间。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学生视力保护工作,注重学生心理健康。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辅导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指导学校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改革学生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评价办法,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对学校下达升学指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减少作业量,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禁止学校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增减课程门类、课时或者提高课程难度;
(二)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
(三)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补习班、提高班;
(四)将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作为升学的依据。
家长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共同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保证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科普教育等基地,应当为学生开展课外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便利,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减免费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实行经费单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园、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逐步提高。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和财力薄弱地区义务教育经费的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区、县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执行机关保证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师资、设备等方面对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予以支持。
第四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依法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安排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校和非重点校的;
(三)未制定相应措施保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的;
(四)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或者对学校下达升学指标的。
第五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
(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责令学生转学、退学的;
(四)违反规定增减课程门类、课时或者提高课程难度的;
(五)按照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的;
(六)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补习班、提高班的。
第五十二条 教师介绍或者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家教、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由所在学校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义务教育法律、法规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