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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划转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以及有关资金、利息清算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2:3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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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划转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以及有关资金、利息清算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划转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以及有关资金、利息清算的通知
建设银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2号文《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精神,建设银行部分政策性建设项目从1994年起划归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衔接和过渡办法,建设银行在1994年项目未划转前,为开发银行的部分项目安排了贷款,并在“建行基建
贷款”科目中核算,其中5月15日以前由建设银行垫付资金。目前项目划转工作已基本结束,经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双方商议,决定办理有关贷款的划转及资金、利息的清算。为保证帐务划转及清算工作不错不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转知有关经办行,遵照执行。
一、贷款及资金、利息清算的范围与时间:
(一)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的帐务划转范围,指目前在“建行基建贷款”科目下设立的“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帐户核算的贷款,即包括按照总行建总传字〔1994〕第61号明传电报转入的1月1日~5月15日部分和5月16日以后开发银行通过建行总行专项调拨资金发放
的贷款。此项贷款通过转帐办法转入“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科目。
(二)开发银行直接汇拨委托贷款基金到项目经办行,以“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科目核算的,不需进行帐务调整。
(三)资金清算。上述(一)项的贷款所占用的资金通过转帐的办法,将原专项调拨的资金由“调拨资金”转作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四)贷款利息的划分。采用“分段计算,分别收取”的办法,即根据总行建总传字第61号明传电报转入的1月1日~5月15日部分和各行在5月15日以后实际发放贷款超过专项调拨资金部分的贷款利息,由建设银行向借款单位收取,列入经办行收入;其余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
款的利息收入归开发银行。
(五)上述贷款调整时间,从1994年11月1日开始,11月20日以前结束。
二、关于贷款利息的处理:
(一)利率的确定。
鉴于过渡时期的特殊情况,1994年1月1日至5月15日的贷款利率(含超垫部分)按项目单位与建设银行原签订的借款合同执行,5月16日至9月20日的贷款利率按项目单位与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执行(若开发银行未确定利率,则按项目单位与建设行签订的原借款合同
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利息的扣收。
本次结计的利息由经办行从借款单位存款户中扣收,存款不足,由开发银行下达的委托贷款基金到达后,按常规手续办理贷款转入存款户后扣收。本次结计的利息包括开发银行直汇贷款基金到经办行,以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科目核算的贷款利息。
(三)9月20日以后各贷款帐户未结息的积数,应随贷款转户时补计入新帐户内。
三、贷款划转的具体手续
(一)经办行的处理:
1.办理贷款帐户签证
各经办行会计部门应将划转代理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帐户的贷款余额及9月20日止的积数,填制“代理贷款签证单”(见附件,以下简称“签证单”)一式四份,由经办行业务部门与项目单位在三日内办妥签证(借款单位留二份,经办行留二份。其中借款单位一份自留,另一份寄国家
开发银行)。经办行业务部门收到签回的两份“签证单”,由计划部门据以填制“调整调拨资金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两份。其中一份“签证单”连同一份“通知单”送经办行会计部门办理转帐;另一份“签证单”由经办行业务部门连同另一份“通知单”一并寄地市行。
2.项目经办行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送交的“签证单”和“通知单”,核对一致无误后,根据“通知单”填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将应划转的调拨资金转作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通知单”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调拨资金 ××行临时借款户(不计息)
贷: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款基金户
同时,根据“签证单”填制特种转帐凭证(两借两贷),以一借一贷分别代替新旧贷款帐户借、贷方记帐凭证,“签证单”作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另两联(一借一贷)盖章后退给借款单位作调整帐务的回单,会计分录:
借:代理开发银行贷款 ××单位贷款户
贷:建行基建贷款 ××单位贷款户
贷款指标同时结转新帐户。
各经办行11月中旬的会计项目电报及统计业务表,有关建贷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要按调帐后的数据上报,各行上报时,会计、统计要加强核对。
(二)管辖行的处理
1.地市行的处理
地市行业务部门收到各经办行上报的“签证单”和“通知单”,应根据签证单认真与建总传字〔1994〕第61号明传电报所附的项目清单核对无误后,填制“代理贷款汇总签证单”(以签证单代,以下简称“汇总签证单”)一式两份,并在“经办代理行”处注明“汇总”字样签章
后,一份交会计部门,另一份连同经办行上报的签证单于11月10日前寄分行业务部门。计划部门同时根据经办行上级的“通知单”汇总填制“调整调拨资金通知单”两份,与“汇总签证单”核对一致后,一份随签证单上报分行,另一份随“汇总签证单”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送交的“通知单”和“汇总签证单”核对一致无误后,填制借贷方记帐凭证,调整调拨资金帐户余额。会计分录:
借:调拨资金 分行临时借款户(不计息)
贷:调拨资金 ××行临时借款户(不计息)
2.分行的处理
分行收到地市行寄来的“签证单”和“调整调拨资金通知单”后,比照上述“(二)、1”的要求处理后,将分行汇总填制的“汇总签证单”及所附经办行的签证单(地市行的“汇总签证单”由分行留存,不需上报总行)和“调整调拨资金通知单”于11月20日前寄送总行委托代理
部。
(三)总行的处理
1.总行委托代理部收到各分行上报的“签证单”和“调整调拨资金通知单”核对一致无误后,将“签证单”送总行信贷一部,与贷款项目清单逐项目进行核对签章后,由总行委托代理部统一汇总送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同时将分行上报的“通知单”送总行资金计划部据以汇总填制“调
整调拨资金通知单”,送交总行营业部办理贷款基金和调拨资金划转手续。
总行营业部根据总行资金计划部送交的“调整调拨资金通知单”,填制借贷方记帐凭证,调减对各分行的调拨资金和开发银行委托贷款基金。会计分录:
借: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贷款基金户
贷:调拨资金 临时借款户(不计息)
2.超过总行5月16日以后专项调拨开行项目的资金,除按签证单数字划转外,超过部分的资金由总行资金计划部与开发银行办理清算后通过调拨资金补拨给有关分行。
3.经总行和开发银行审核,个别项目划转有误的,由总行统一通知调整。
附件略。



1994年10月26日
本案李某能否向刘某提出赔偿

[案情]
刘某与李某两人是多年的好朋友。一天,刘某表示第二天要将其一台旧彩电赠与李某,李某也欣然接受。但第二天两人发生矛盾,刘某当着李某的面故意将该旧彩电摔烂,表示宁可摔烂也不赠与李某。

[分歧]
对李某能否向刘某提出彩电损害赔偿存在以下两种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虽然刘某表示要将该旧彩电赠与李某,且李某也表示接受,但刘某并未实际交付该台彩电给李某,该旧彩电的所有人还是刘某。作为该旧彩电的所有人刘某有权处分自己的财物。因此,刘某摔烂自己的旧彩电,李某无权向刘某提出赔偿。

第二种意见人认为能。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刘某与李某之间的旧彩电赠与合同已经达成。刘某故意摔烂该旧彩电应向李某承担损害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结合本案来看,李某可以向刘某提出损害赔偿。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陈贵信 王晓珍
联系电话 0796—353017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九月三日

济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建筑、居住区以及其他公用场所等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及其组织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内容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业主全面负责、市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建设、维护、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
  发改、规划、建设、财政、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使用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财政部门应拨出专门经费用于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设、交通、公安、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旅游、贸易服务、金融、文化、广电、教育、科技、信息产业、体育、卫生等部门以及铁路、民航、邮政等系统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行业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办法,组织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实施建设管理,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七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人性化服务,方便残疾人活动需要,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要求,正确设置无障碍设施的文字、图形标志以及区域导示图,保证无障碍设施使用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已建项目未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建无障碍设施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增设和改造。
  第八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并对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无障碍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或存有安全隐患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和整改。本款所称维护管理责任人是指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和使用管理人之间约定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 市容环卫部门在城市公共厕所建设中,配套建设相应数量的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并在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处设立无障碍厕所或厕位分布图,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十条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根据要求,在公共交通运营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和盲文站牌。公交车辆应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标志、标识应当保持醒目,便于识别。
  第十一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在城市道路人行横道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能使轮椅通行。119、110、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保障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十二条 残联、民政、老龄等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对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及时向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反映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无障碍需求,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切实抓好老年人福利设施、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第十三条 残联应根据残疾人实际需求,加强对相关行业服务人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监督窗口服务单位提供人性化周到服务。
  第十四条 信息产业、广电部门应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的宣传力度,教育公众维护、爱护无障碍设施,形成无障碍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同意,并签订设施随即恢复协议,维护管理责任人负责监督落实。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还应当征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全面恢复无障碍设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并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对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给维护管理责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对损毁、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