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2003年5月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70项,改变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11项(目录附后)。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并取消相应的收费;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要及时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同时,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0项)
序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省属全日制高等学校、函授在本、专科目录内设置和调整核定 省教育厅
的学科门类范围内的本、专科专业(不包括专业目录外和国家
控制布点的专业)(审批)
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中的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 省公安厅
柜、箱生产登记(核准)
3、 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帐号(备案) 省民政厅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帐号(备案) 省民政厅
5、 省内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 省建设厅
(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6、 三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核准) 省交通厅
7、 一、二级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审核) 省交通厅
8、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甲级资质(审核) 省交通厅
9、 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变更(核准) 省林业厅
10、 经省文化厅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广告内容(审核) 省文化厅
11、 举办本省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展览、展销等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
12、 辐照食品初审(审核) 省卫生厅
13、 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许可(审批) 省卫生厅
14、 强化食品卫生许可(审批) 省卫生厅
15、 特殊营养食品卫生许可(审批) 省卫生厅
16、 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核准) 省卫生厅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的困难减免税(2004年1月1日取消)(审批) 省地税局
18、 印制商标单位(核准) 省工商局
19、 经纪人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20、 饲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1、 脂松香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2、 不锈钢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3、 中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4、 阀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25、 广播电视接受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6、 家用音响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7、 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8、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29、 民用枪弹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0、 煤矿井下支护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1、 煤电钻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2、 矿灯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3、 矿井安全仪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4、 刮板输送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5、 轮胎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6、 自行车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7、 电熨斗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8、 食用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39、 荧光灯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0、 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1、 电梯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2、 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3、 安全玻璃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4、 防盗报警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5、 医用高压氧舱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6、 大型游艺机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7、 电力用高压管件和中频弯管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管理)
48、 空调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49、 防爆照明灯具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0、 出口包装用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1、 电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2、 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3、 医用诊断X线机及防护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4、 电动吸引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5、 体外反博装置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6、 医用培养箱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7、 节育器具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8、 医用呼吸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59、 医用线、针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0、 医用骨科内固定材料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1、 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2、 低压电器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3、 微机系统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质监局
64、 省工业产品临时生产许可证(审批) 省质监局
65、 导游人员资格证(备案) 省旅游局
66、 明信片资费(核准) 省物价局
67、 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核) 省外侨办
68、 中央单位报纸在湘增出地方广告专版(备案) 省新闻出版局
69、 市州和省直行政主管部门档案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备案) 省档案局
70、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核) 省建材行管办
(纳入省质监局水泥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注:以上由省质监局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目(审核)取消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管理的,继续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 省科技厅
2、 省管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审批) 省劳动厅
3、 省级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 省劳动厅
格(核准)
4、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乙级、丙级资质(核准) 省交通厅
5、 物业管理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省建设厅
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资质(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7、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审批人员资格证(核准) 省质监局
8、 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审核) 省质监局
9、 导游证(核准) 省旅游局
10、 三、四级(预备四星级)宾馆评定(核准) 省旅游局
11、 建设项目(工程)预评价报告中的劳动安全 省安全生产
(三同时)审查(审批) 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太原市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11〕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符合在我市市辖六区安排工作的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二条 城镇退役士兵工作安排实行鼓励先进、公平竞争、妥善安置方针,考试考核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有接收安置任务的中央、省属驻并单位、市属单位可在安置计划指标中自主选择70%的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可自主选择50%的退役士兵。其余退役士兵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文化考试,实绩考核,择优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各区安置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时限实施本级考试考核安置工作。
第四条在部队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安排工作,不参加文化考试;其他立功受奖或曾受处分的退役士兵,依据档案材料记载,逐项考核,按下列规定累计加分或减分。
服役期满计50分,超期一年加3分;
立三等功一次加10分,获优秀士兵称号一次加5分,获嘉奖一次加2分;
驻藏、援外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加5分;
因战、因公致残且有工作能力的,五至八级残疾加20分,九级至十级残疾加10分;
担任班长加5分;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加5分;
待分配期间表现特别突出,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有重大贡献的加10分;
烈士子女加10分;
孤儿、低保户等特别困难家庭的加10分;
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县(市、区)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初级证书加3分、中级证书加5分、高级证书加10分、有多个证书的,以最高的等级证书计分,不累加。
服役期间受警告处分的每次减3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每次减5分,受记过处分每次减8分,受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0分;
待分配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视情节减分或取消安置资格;
档案材料和相关证件不齐全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不予加分,情节恶劣的取消安置资格。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退役士兵文化考试成绩满分100分,按实际得分的30%计入考试考核总分,档案考核分数按实际得分的70%计入考试考核总分。
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总分计算公式为:文化考试分数×30%+档案考核分数×70%。
第六条 安置部门根据参加考试的退役士兵个人考试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公示,按照公布安置岗位进行选岗。高分先选;成绩并列的,军龄长者优先;军龄相同的,奖项高者优先;奖项相同的,立功受奖次数多者优先;次数相同的,时间在前者优先。有人放弃选岗,按成绩依次递补。
第七条 各级安置部门应于安置计划指标下达后15日内向社会公布安置岗位。考试考核结束,按照排名顺序确定安置对象后,各接收单位须在30天内办结。接收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经过考试考核择优安置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接到安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安置资格。
第八条 按规定应参加考试考核拒不参加,参加考试考核未竞争到就业岗位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由安置地安置部门为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实行货币安置,不保留安置期。
城镇退役士兵按照考试考核名次依次选择安置岗位并签字确认后,不得更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安排。
第九条 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考试考核工作纪律,规范考试考核工作程序,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档案后,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其档案材料。档案材料不清楚或有疑问的,不得作为实绩考核依据。凡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须逐一核查证章、证书、喜报、通知书和登记表等原始证件;凡被评为残疾军人的,各种资料、证件必须齐全,后补无效。
第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安排。
第十一条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