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海口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时间:2024-07-19 11:4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海口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海口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2002年10月16日国务院国函[2002]92号发布)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海口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琼府〔2002〕48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琼山市和海口市秀英区、新华区、振东区,以原琼山市和海口市原秀英区、新华区、振东区的行政区域设立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

二、秀英区辖海口市原秀英区的行政区域和原琼山市的石山镇、永兴镇、东山镇以及遵谭镇以海榆中线公路为界的西侧地区,区人民政府驻秀华路。

三、龙华区辖海口市原新华区的行政区域和原琼山市的龙桥镇、龙泉镇、新坡镇、遵谭镇以海榆中线公路为界的东侧地区以及府城镇的薛村、大样村,区人民政府驻民声东路。

四、琼山区辖原琼山市的府城镇(薛村、大样村除外)、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旧州镇、三门坡镇、甲子镇、大坡镇和海口市原振东区的国兴街道以及蓝天街道的米铺居委会、道客居委会,区人民政府驻建国路。

五、美兰区辖海口市原振东区的行政区域(国兴街道和蓝天街道的米铺居委会、道客居委会除外)和原琼山市的灵山镇、美兰镇、三江镇、大致坡镇,区人民政府驻振兴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海口市各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和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和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和造价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工程合同和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及新疆喀什地区现行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为确保我市援建工程项目规范推进,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行职责,现结合深圳对口援疆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以下简称塔县)直接援建的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变更与签证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和喀什市、塔县两地建设、财政、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对援建工程合同及投资造价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合同是指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喀什市和塔县直接援建的工程前期及实施过程中签订的与援建工程有关的专业工程合同和专业服务合同。

  第五条 援建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由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负责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使用标准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的,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根据援建工程的实际起草并签订合同。

  第七条 建设工程和服务合同主要包括:

  (一)工程勘察合同;

  (二)工程设计合同;

  (三)工程监理合同;

  (四)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五)招标代理合同;

  (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七)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八)其他合同。

  第八条 工程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工程发承包范围与工作内容;

  (三)标的规格与数量;

  (四)质量要求;

  (五)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合同双方责任与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九条 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应根据援建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造价咨询等专业进行分类编号,具体方法和规则如下:

  合同编号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深圳援建—Shen Zhen Yuan Jian简称SY;

  (二)援建工程的专业分类—勘察合同Kan Cha简称KC,设计合同She Ji简称SJ,监理合同Jian Li简称JL,检测合同Jian Ce简称JC,造价咨询合同Zao Jia Zi Xun简称ZX,施工合同根据援建任务实施方案中任务类型不同:居民住房Ju Min Zhu Fang简称ZF,学校Xue Xiao简称XX,医院Yi Yuan简称YY,社会福利设施She Hui Fu Li She Shi 简称SF;

  (三)专业合同序列号-00×,如001;

  例如勘察专业合同001号编号为:SY-KC-001,居民住房施工合同001号编号为:SY-ZF-001,其他合同编号依此格式进行。

  合同编号的具体工作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按照本办法制定的编码规则统一进行。

  第十条 合同谈判不得少于4人参加,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工程项目管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监理单位等派人参加。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合同签订时,承建方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公司资质证书”、“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本,留存复印件。

  代理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

  第十二条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 工程合同签订后应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签署的有关工程变更、签证、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图表等均属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承包方的履约行为将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对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合同价款的确定与工程造价控制

  第十六条 援建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应当考虑下列特殊条件:

  (一)喀什市和塔县地处边境地区,工程分散、路途遥远;

  (二)建设项目地处于高原地区,施工季节短,施工存在降效;

  (三)建设项目地质情况复杂,施工条件差;

  (四)进行大规模工程建设,建筑材料供不应求,主要建筑材料需要在较远的外地采购,材料价格信息发布不系统,间隔时间长;

  (五)当地务工人员少,人工费市场价格高等因素。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与相关服务计费依据:

  (一)工程勘察计费按国家《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二)工程设计计费按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三)工程监理计费按国家《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四)工程咨询计费按国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72号);

  (五)新疆喀什地区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办法及发布的工程材料价格信息;

  (六)根据喀什市和塔县的实际情况,工程建设必须发生的费用补贴标准等。

  第十八条 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一)工程勘察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根据援建工程实际建设条件,工程勘察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且应满足工程设计进度的要求,其相应合同价款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双方协商确定。

  (二)设计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根据援建工程建设实际条件,设计单位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要求,其相应合同价款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和《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双方协商确定。

  (三)造价咨询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在考虑援建项目建设条件特殊性的前提下,造价咨询单位总酬金可包含以下二部分内容:咨询服务酬金(含合同价款测算、协助合同编制及合同谈判、工程变更与签证费用测算、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核对等)和工程预、结算编制酬金。计算方法如下:

  1.前方造价咨询服务酬金。

  鉴于援建工程的特殊性,造价咨询服务酬金按照造价咨询公司投入人数、车辆和工作时间计算:

  酬金=∑(相应职称工日单价×对应职称人数×对应工作天数)+元/车?天×工作天数

  其中,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工日单价综合取为高级职称960元/工日、中级职称700元/工日,初级职称及其他人员按580元/工日;造价咨询单位投入人数及工作天数,由造价咨询单位将参与此次工程造价服务人员名单及服务天数报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定。

  2.工程预、结算编制酬金。

  工程预算编制酬金以审定的工程预算作为计费基数,费率为3‰或双方商定;工程结算编制酬金以审定的工程结算作为计费基数,费率为3‰或双方商定。

  (四)监理合同价款的确定办法。

  援建工程监理合同价款确定方法如下:

  监理合同价款=建安工程概算投资额×费率

  费率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规定的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取费综合费率水平的基础上,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双方协商确定。

  (五)招标代理合同价款的确定办法。

  费用标准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通过招投标方式或双方协商确定。

  (六)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价的确定办法。

  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价的计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喀什地区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定。当地政府有新的文件规定时,执行新的规定。

  1.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

  (1)工程计价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计价程序及格式与喀什地区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一致;

  (2)工程管理费、税金、利润、措施费、规费的费率按喀什市和塔县的计价费率区别计算;

  (3)人工工日单价的计算,按照喀什地区主管部门发布的喀什市和塔县的各类工日单价计取;

  (4)工程主要材料价格的确定,执行喀什地区建设局和发改委公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价格信息中没有的其他材料价格,采用市场询价的方法与承包方共同确定;

  (5)施工机械使用价格,执行工程所在地的计价标准。

  根据受援当地的实际情况,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定额价与市场价存在较大差距的,由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市建设、审计部门会同受援地建设、审计部门确定相应的解决办法。

  2.施工合同价款确定办法。

  施工合同价款应根据施工图纸、施工内容及上述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计算,通过招标投标以中标价确定合同价;工程变更和签证按第四章规定办理。

  (七)项目管理合同价的确定办法。

  项目管理服务费用的确定,根据《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相应标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四章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格确定原则。

  对于中标人投标报价(工程预算)书中有的项目,按中标投标报价(预算)书中双方确认的单价;对于中标投标报价(预算)书中没有的项目,参照类似项目确认的单价;没有类似项目的,经合同双方协商、相关部门审定后的单价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签证费用审批程序:

  (一)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的变化,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变更费用计算书》,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按权限审核、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核算后报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定;

  (二)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时,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审核、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和项目管理单位复核后报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定;

  (三)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工程,由施工企业按项目管理单位发出的增加工程指令和内容编制增加工程费用计算书,报监理工程师审核、项目管理单位核定及按权限报批、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复核后按程序报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定;

  (四)报送《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需附相关票据、图片、图纸及有关原始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施工单位收到工程变更后,应提交《工程变更(签证)审批表》,按审批程序进行办理。

  (一)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由设计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审批,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二)三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减少或增加总工程费用、不影响总工期的工程变更。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批,报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工程建设室备案;当累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超过合同造价5%后,三类变更升级为二类变更;

  (三)二类变更:指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上,但不引起超计划投资的工程变更,或一次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上,并将导致超计划投资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30天的工程变更;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审核建议,经工程建设室讨论提出意见后,提交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会议集体审定,报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领导审批;

  (四)一类变更:指对合同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等方面进行的工程变更,以及需通过调整工程总概算(或计划立项)处理其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30天(含30天)以上的工程变更。经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会议集体审议,送深圳市对口支援新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后实施;

  (五)单项工程变更费用在50万元及以上的,经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审计室办理确认手续。

  工程变更按如下程序审批:

  1.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变更签证审批表;

  2.监理工程师审核;

  3.项目管理单位核定、按权限报批;

  4.造价咨询单位核价;

  5.工程建设室审核;

  6.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监察审计室审核;

  7.深圳市援疆前方指挥部领导签署意见;

  8.施工企业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


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亳政〔2009〕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亳州市城乡低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低保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低保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4号)、《关于印发〈亳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保〔2008〕7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低保公开制度建设的意见》(亳办发〔2009〕12号)规定,依法行政,规范操作。
  第三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和审批,指导、督促和检查基层单位低保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核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负责编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用款计划,负责将城乡低保对象资金发放花名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
  (四)在政府网站设置低保公开专栏,将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基本信息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电话,设置投诉箱,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
  (五)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回复当事人。
  (六)建立健全各类低保档案资料,加强低保信息数据库建设,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表册和相关资料,实现低保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保证上级补助和本级配套的低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建立城乡低保资金专户,对两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低保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五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城乡低保工作制度落实到位。
  (二)积极参与城乡低保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受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职责:
  (一)会同民政部门代发城乡低保资金。按照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免收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费用的通知》(民保字〔2007〕26号)精神,免收低保金专用存折帐户相关费用。
  (二)城乡低保资金拨入代发金融机构3个工作日内,应将资金划转到低保对象个人帐户,并注明发放资金项目名称。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管理和审核,指导、监督村委会(社区)开展低保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干部要分片包干到村(社区),包村(社区)干部要参与村(社区)级民主评议会议,并对评议结果负责。
  (三)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常年公开本辖区低保对象信息,监督检查村(社区)级低保公示情况。积极宣传低保政策,向社会公布信访投诉电话,设置投诉箱,采取多种形式推进政务公开。
  (四)对低保申请人、上访人、举报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对申请低保待遇的,应在当日登记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核手续。按照动态管理要求,定期对辖区低保对象进行分类复核,当低保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动态变动情况报县、区民政部门。
  (五)受县、区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发放低保对象的有关证、卡,建立《低保证经领发放登记册》。对因换证、不符合低保条件或死亡等原因取消低保待遇的,负责将低保证及时收缴核销,并存入家庭档案。
  第八条 村委会(社区)职责:
  (一)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负责本辖区城乡低保对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对低保申请人承担首问告知、登记责任,按规定及时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的调查核实,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设置低保固定公示栏,按照规定对评议结果、审核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并长年公示相关低保政策、办理程序、享受低保待遇家庭基本信息等。
  第九条 城乡低保对象的责任和义务:
  (一)如实申报家庭有关情况,主动接受群众民主监督。家庭收入和成员发生变化时应在1个月内主动如实告知村委会(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在就业年龄段内的,应参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三)积极接受、配合各级低保管理机关的调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的家庭信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预算安排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具备财政保障能力或上级已对其财力缺口进行补助,由于不按时足额发放或不按规定发放城乡低保资金等原因,引发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
  (三)挤占、截留、挪用、拖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四)虚报、瞒报城乡低保资金发放情况的。
  (五)对辖区内发现的违规低保案件应立案查处而未立案查处的。
  第十一条 对经检查发现、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查实违规办理低保的,将依规依纪追究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所在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从事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一)接待群众来访以及申请人态度生硬,服务意识差,政策解释错误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出现错保、“人情保”、“关系保”的。
  (三)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者拒不签署意见,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家庭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的。
  (四)代替低保户领取低保金,不能足额交还低保户,擅自据为己有或发给其他群众的。
  (五)动态管理不到位,分类施保不科学,补差标准界定不准确,导致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机制不落实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规定“打卡”社会化发放低保金,擅自改变待遇享受范围和保障标准,擅自拆户、分户、平均分配低保金的。
  (七)存在吃拿卡要现象,故意设立门槛向低保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申请人财物,刁难低保申请人的。
  (八)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挤占、挪用、扣压、拖欠低保金的。
  (九)其它违反低保政策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拒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配合各级低保管理机关调查,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待遇的人员,适用以下责任追究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警告。
  (三)暂缓或取消低保待遇。
  (四)追回其违反规定领取的低保金。
  (五)处冒领低保金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过错行为程度和社会影响,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