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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6:37: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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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医发[1997]第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
护理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全国的护理工作者们为我国护理事业的发展及人民健康作出了巨大的奉献。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护理学科发展缓慢,护理工作在服务质量和服务范畴等方面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
为贯彻“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速护理工作改革,转变护理模式,提高护理质量,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高的护理保健需求,各地要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护理管理:
一、 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
要切实落实我部(86)卫医字第20号“关于加强护理工作领导,理顺管理体制的意见”:
(一) 卫生厅(局)主管领导要重视护理工作,从思想上改变“护理工作可有可无”的认识,加强对护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每年不少于2次,研究并协调解决护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配齐护理管理人员(简称护理专干),专人专管(县级可以兼管)护理工作。护理专干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护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 各级医院要把护理工作纳入医院总体计划,完善和加强护理部的管理,充分发挥护理部在医院护理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护理部正、副主任(总护士长)及工作人员到位,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要逐步创造条件设立护理副院长。未设立护理副院长的医院主管院长要定期听取护理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及时研究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 更新观念,改革护理模式
传统的功能制护理严重制约了护理学科的发展,必须加以改革,要积极推行以病人为中心、以护理程序为基础的整体护理。
(一) 各省市卫生厅(局)要根据我部卫医护发[1996]第99号文件的要求,积极、稳妥、以点带面组织本省整体护理试点工作。
(二) 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特别是教学医院,要更新观念,结合本院情况,确定模式病房,认真研究、探讨,开展整体护理;力争到2000年,二级以上甲等医院普及整体护理。
(三) 医院领导要协调有关部门,创造宽松、和谐的内部环境,全力支持护理工作将主要的人力、精力放在对病人的身心整体护理上。根据当前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1. 保证护士职责到位
护士的基本职责,应以整体护理观念为指导,按照护理程序的要求,根据病人的病情、身体状况、情绪以及诊疗计划等制定和实施护理计划,在完成各项治疗工作的同时,实施心理护理,并向病人进行疾病知识、康复指导、健康及护理咨询等方面的健康教育。要求护士要做到因人施护,切实保证对病人的身心整体护理落在实处。
2. 辅助支持系统工作到位
医院各部门都要遵循“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在考虑人员、工作安排时,从以保证医疗、护理质量为需要出发。药、技、后勤等辅助支持系统工作必须到位,做到下收下送、服务到病房,以确保护理人力最大限度地投入对病人的直接护理工作中。
3. 保证护士编制
要从思想上转变某些管理者“护士只是打针、发药,人员可多可少”的错误认识和减少护士编制的作法。护士编制由医院人事部门和护理部根据我部卫医(78)1689号“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及医院分级评审标准的要求合理安排,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之比不得少于1∶0.4。
4. 调整并合理安排护士岗位
对现有护理岗位进行调整,改变岗位设置不尽合理的情况。凡不含护士职责的岗位,如图书及病案管理、挂号室、试验室等,以及党政工团、审计等行政、后勤部门属非护理岗位。要严格控制护士调离护理岗位,以保证有限的护士人力在护理岗位上。
新建科室、新批项目及医技科室申请配备护士时,由医院人事部门和护理部严格掌握,根据有无护士职责和护理工作量的大小决定是否设岗并限定人数,所需护士编制由人事部门下达。
5. 职称晋升中,应优先考虑临床护理岗位的护士。脱离护理岗位的人员不得再占护士编制,原则上也不再享受护士待遇(符合政策规定享受护士待遇者除外)。
三、 建立、健全护士制度
当前,多数医院在岗护士严重不足,护士承担着大量非护理技术性工作,致使护理工作简化,严重影响了护理质量,医患双方反响强烈,这种状况亟待改变。为此,根据一些医院的经验,要建立和完善护士队伍。
(一) 建立护工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护工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完成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从事护士工作。培训重点应是职业道德、医院基本工作程序、规章制度和污染、清洁、消毒、无菌的基本概念等。护工的培训办法和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 护工的聘用原则
1. 凡开展整体护理、并进行工作人员结构调整,使在岗护士编制达到我部1978年规定标准的医院,可以根据临床实际需要,聘用护工,护工不属于护士编制;
2. 护工的配备标准,根据护理单元床位数计算,以10张床位配一名护工为宜;
3. 护工属临时工作人员,可以由医院统一选聘。
(三) 护工的管理
1. 医院要制定护工工作制度,加强护工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2. 护工由护理部统一管理,各护理单元护士长具体负责护工的工作安排和质量监督;
3. 严格界定护工岗位职责,其工作内容可包括:外送病人(途中无危险者)进行各种检查,送取各类检查化验标本、报告单及病房用物,规定物品的清洗、消毒,在护士指导下对病人进行简单生活护理和床单位的清洁消毒等工作。护工不能从事护理技术性操作及对危重病人的生活护理。
4. 严禁以护工代替护士从事护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护工管理办法。
四、 大力发展社区护理,满足社会需求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疾病谱发生明显变化,老龄人口迅速增加,老年护理和慢病护理社会需求量日益增长。各地要根据李鹏总理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要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功能合理、方便群众的卫生服务网络,是卫生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的讲话精神,大力发展社区护理。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社区护理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或初级卫生保健
社区护理工作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一些地区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对同步发展社区护理考虑不够。各地要加强领导,根据社会需求、社区卫生服务的长远发展和成本效益分析,合理配备社区护理人员,促进社区护理的同步发展。
(二) 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社区护理工作发展规划
各地可协调有关部门,深入社区,调查研究,根据社区护理的需求量,制定本地区社区护理发展规划。在此基础上进行社区护理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三) 制定配套政策,保证社区护理工作的开展
合理解决社区护理的经济补偿和人员的职称评定是保证社区护理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商物价部门,制定社区护理收费标准,合理解决社区护理费用的补偿问题。从事社区护理的人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晋升的规定,申报相应的护理技术职称。
(四) 加强人员培训,充分发挥现有医疗机构、人员和离、退休护士的作用
在开展社区护理工作中,要加强人员培训,通过举办社区护理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更新、补充有关知识。要充分发挥现有医疗机构、人员和离退休护士的作用。医疗机构要改变坐等病人的现象,深入社区、家庭,面向人群,在家庭病床的基础上扩大服务范围,增加基础护理、康复护理、护理指导与咨询及配合医生进行健康管理等服务。
五、 进一步加强护理职业道德教育
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窗口行业”,护理人员的服务态度与医疗质量密切相关,为此,必须加强护理人员的精神文明建设。
(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护理人员理想、道德、情操的教育,通过5·12护士节和举办各种活动,倡导白求恩精神,树立先进典型,鼓励无私奉献。
(二) 各级医疗机构的党委、共青团、护理部都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护理人员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加强岗位培训,规范护士行为,树护理行业新风。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本省(市)加强护理工作的办法,并纳入医院分级评审标准中。请将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
卫生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西安市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办法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西安市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6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市长 董军

  2013年7月26日

  

  西安市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兴教寺塔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教寺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兴教寺塔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兴教寺塔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兴教寺塔保护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确保兴教寺塔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长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兴教寺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兴教寺塔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文物、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兴教寺塔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兴教寺塔保护工作。

  第五条 长安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兴教寺塔的保护,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兴教寺塔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利用其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兴教寺塔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长安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在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九条 长安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兴教寺塔保护状况,以及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地质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加强地质灾害评估,防治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灾害,并将监测情况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级相关部门、长安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环境治理,严格控制各类建设活动和设施设置,保持兴教寺塔及其附属建筑历史风貌的统一性、完整性。

  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任何危害兴教寺塔安全、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建设活动。

  第十一条 在兴教寺塔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除保护、展示及必要的辅助设施外,不得设置其他设施。除因保护工作需要,不得在兴教寺塔本体进行任何作业。

  第十二条 承担文物保护、展示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在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内辅助设施的位置、规模、形式、色彩等应当与兴教寺塔相协调,其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时应当确保文物安全。

  发生危及兴教寺塔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确需利用兴教寺塔拍摄电影、电视和其他音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兴教寺塔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制定保护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兴教寺塔管理机构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兴教寺塔保护范围内的文物遗迹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发现、出土的文物,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兴教寺塔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26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l号文件执行。
  二、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三、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l 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 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各地要指导试点企业正确使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免税农产品而取得的由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