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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03:2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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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5]2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泰安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





泰安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推进政府系统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范围: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属以上驻泰单位。



第三条 基本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省以上驻泰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重视政务信息工作,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政务信息工作,办公室(秘书科)明确一位主任(科长)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并配有专人从事政务信息工作。
(二)各县(市、区)上报市政府的信息每天不少于2条,市直各部门、直属机构、省以上驻泰单位每天不少于1条,对于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召开的重要会议,各单位必须报送反馈性信息,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对发生的突发性事件、社会上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要坚持限时报送制度,一般不超过24小时。报送信息要坚持“快、准、细、实、敏”的原则,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和档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采用记分制,具体标准是:
(一)市级采用记分:所报信息被市政府《泰安政务信息》(大范围)采用,每条计1分;被《每日快报》采用,每条计3分,被《信息专报》采用,每条计1分,被《特刊》采用(主要是指调研类信息),每条计6分。
(二)省级采用记分:上报省政府办公厅的信息,每条计1分,被《山东政务信息》(大范围)采用,每条加计2分,被省《每日要情》采用,每条加计5分,被省《特刊》采用,每条加计11分;
(三)国办采用记分:通过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国办的信息每条加计5分,国办采用每条加计11分;市直接报国办的信息,每条计1分;
(四)领导批示计分:凡采用的信息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3分;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5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每条加计10分。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一)市政府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政务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年终根据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单位信息报送、采用情况和累计积分情况,评选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并给予通报表彰。
(二)开展信息评选活动。按照信息的质量和效果,市政府办公室在全年采用的各单位的信息中,评选出好信息若干条,并给予适当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原考核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的解释、实施和修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区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编制定员内招收常年性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按自治区劳动局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含减员指标)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在计划外招收工人。
企业招用工人在常年性工作岗位的,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内,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章 招工计划和对象
第三条 企业因解除、自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减员指标,在编制定员内生产、工作需要的,当年可以重新招用补充。指标跨年度无效,但当年十二月份的减员指标可延至第二年第一季度招用。企业不重新招用的,减员指标由地、市、县劳动部门或区直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补充减员必须通过地、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安排,首先招用待业职工,不足部分,可以从社会上招用。
第四条 企业招用工人初次应招的年龄:技术工程为十六至二十五周岁,熟练工、普通工可以延至三十五周岁。招用待业职工在退休年龄以前不受限制。
第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应先从专业对口的下列人员中择优录用:
1、待业职工;
2、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举办或批准各机关、企业举办的各种职业培训班和教育部门办的各种职业高中的毕业生;
3、自学成才取得县以上教育或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书的;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时,对符合招工条件的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应和社会其他待业人员同等对待。
第七条 矿山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建筑行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交通和铁路部门招用装卸搬运农民轮换工,邮电部门从农民中招用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的合同制工人,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从农村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从严控制。个别特殊工种确需从农村招收或企业在城市招工困难的,应经自治区劳动局批准,允许到指定的矿区、农村招工。经批准从农村招收的工人,公安、粮食部门应予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
第九条 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四个行业的招工,暂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废止“子女顶替”制度以后,对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因工死亡的工人;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允许其一名十六至二十五周岁的未婚子女,凭以上情况的证明在父母,工作单位的城镇,报名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招工考试和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一条 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尽量招用女工。招用女工的比例,除个别特殊行业以外,其他行业按劳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招工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做到招工政策、指标、工种、报名、录取成绩五公开。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工人可以一个单位组织招收,也可以几个单位联合招收,或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统一招收。无论采取哪一种招工形式,均需由企业拟出招工简章,内容包括:招工指标数、对象、条件、男女比例、工种、考试、考核科目、报名时间、报名地点等。招工简章应经当
地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审查同意,并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文化考试由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命题和拟定标准答案。评卷工作,由组织招工的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招工考试的内容应根据企业生产、工作需要和不同人员的情况有所侧重:
1、对各种职业学校和培训班结业人员工种对口的,以考核技术工种的应知应会为主;
2、对重新就业的技术工人和自学掌握某种技能的人员,侧重考核其专业技能;
3、对未经职业培训的待业人员,侧重文化考试,一般考政治、语文、数学三科,有特殊要求的工种,可加试有关知识;
4、招用繁重体力劳动人员,以考核体质条件为主。
第十五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填写<<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劳动合同制工人招工花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第十六条 粮食、公安、银行等部门凭县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工文件及审查批准的招工名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在自治区劳动局批准的劳动指标和规定的范围内,审批下达招工计划,贯彻落实招工政策,统筹决定招工地区、招工来源,审查招工简章,审批录用名单,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
检查。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招工指标未经下达指标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互相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招工所需经费,由企业向报考人员收少量的报名费,不足时,由企业负责。
第二十条 凡违反<<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规定招收工人,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 招工单位和参加招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工政策,不准在招工中走后门,不准弄虚作假,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应比照<<暂行规定>>和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7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登记离婚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6年10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年5月27日来函收悉。经研究认为: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对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依法受理。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复〔1985〕35号批复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你院法(民)复(1985)35号批复中,请示如何处理具体问题事宜。主要是:
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在财产或子女抚育方面翻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我们理解批复精神,原婚姻登记机关据此须全部撤销其离婚登记,然后法院才予受理。但有的一方业已再婚,撤销离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即成非法。况且,法院对此再行审理男女双方原婚姻状况以及对原婚姻关系是否保护等问题显然毫无实际意义。我们意见,此种情况可由原婚姻登记机关就当事人的申请,对原登记中的子女抚育或财产分劈部分予以撤销。然后,当事人可就撤销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告诉。人民法院可对子女抚育或财物纠纷案件依法处理。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请批复。
198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