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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0:16: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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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中药品种保护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我局组织有关部门对中药品种保护相关文件进行了统一整理、研究,重新明确了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将在我局网站以及《中国医药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我局不再批准其它企业提出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申请。

  二、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如果在批准前是由多家企业生产的,其中未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应当在《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已受理的同品种保护申请,提出此申请的药品生产企业在同品种审评、审批期间可继续生产该品种。

  三、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而逾期不向我局申请中药同品种保护而又继续生产同品种中药的,我局将中止该中药品种批准文号的效力,并在我局网站以及《中国医药报》予以公告。对公告前已经生产的合格产品,准许其在产品有效期内继续销售使用。

  四、对保护期将满的中药品种,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不再在保护期满前10个月发文告知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企业做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申报准备工作。
  持有《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生产企业,如申请延长该品种保护期,应当按《条例》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提出延长保护期的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五、此前由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发布的有关中药品种保护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及《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及《条例》规定执行。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以上规定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并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六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规范化管理的规定

为了正确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公务人员工作证,(简称工作证)、公平交易检查证简(称检查证),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防止滥用证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现就加强执法人员使用证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事查处不正当竞争、商标、广告等违法案件的工作人员,发给公平交易检查证。公务人员工作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样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样本制作发放。非公务人员,不发公务人员工作证。工作证、检查证、证明文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或配套使用。
二、执行下列公务时,工商行政管理公务人员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使用工作证:
1、监督检查、查处市场中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
2、对企业进行日常例行监督检查和查处个体工商户的一般违法违章行为。
三、执行下列公务时,出示工作证,同时还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1、查处违反内资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案件;
2、查处违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及其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法规的案件;
3、查处非法经济组织;
4、查处其它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济案件;
5、与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需要出示证件的。
四、执行下列公务时,使用检查证:
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
2、制止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查处案件;
3、查处制售非法出版物等投机倒把案件;
4、查处走私、贩私案件;
5、查处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
6、查处商标违法案件;
7、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8、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
9、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
五、执法人员持证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1、依照有关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检查,并接受群众监督。
2、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清正廉洁,不谋私利;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着装整洁,形象庄重。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证件的管理。人员变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检查证,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收回的检查证,统一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换证。公务人员工作证启用后,原工作证和各地自行制作的检查证停止使用。今后各地不得制作其它检查证。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按本规定及有关要求,认真对发放使用证件行为的规范化情况开展执法监察,并注意总结经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风吉按中国籍罪犯依法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风吉按中国籍罪犯依法处理意见的批复

1975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青法司字(75)02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与公安部、外交部研究,认为南风吉没有退出中国籍,私自领得朝鲜的《海外公民证》是错误的,非法的。同意你院对南风吉按中国籍罪犯依法处理的意见。
另外,今后遇到涉及国籍问题的案件,请先与省公安局、外事部门研究。如不能解决,可由你们三机关联衔上报。附告。

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南风吉可否依法处理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南风吉投机倒把一案。在审理期间,发现南犯私自领得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海外公民证》。因此,请示我院可否依法处理。
据查:南风吉之父南世华与其母金良淑,均生于吉林省延吉县小五道沟。1928年在当地结婚,一贯从事农业劳动。1935年夫妻二人携长子南峰迁居吉林省珲春县凌王庙务农。同年6月生南风吉,继后又生两个女儿。1944年南世华病故,1945年东北解放,1947年金良淑及其子女5人参加了当地土改,划为贫农成份,并分得土地5亩,全家成员均为中国籍公民。
南犯1946年至1950年在本县上小学;
1951年至1955年在珲春县中学读书;
1956年至1959年在齐齐哈尔市第一机床厂当徒工;
1960年在北京市大栅栏电机厂当工人,1961年11月因冒充侨民套购物资,进行投机倒把,被宣武区人民法院判缓刑2年。
1963年底来西宁,在其兄南峰私设的电机门市部工作。四清运动中有经济问题1800余元,免予处分,追回赃款(已追回800元,尚有1000元未追回)。
1968年至1972年6月,在西宁市城中区五金厂当工人期间,又勾结他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非法获利9700百余元。于1972年6月29日依法逮捕。1972年7月10日朝鲜驻我国大使馆给南犯家属寄来南风吉的朝鲜《海外公民证》。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1953年8月17日《中央关于中国籍朝鲜民族与朝鲜侨民问题的指示》精神,我们意见:
南风吉全家解放后参加了土改,分得了胜利果实,一直享有我国公民权利,南犯应为中国籍朝鲜族。他的侨民证,是私自领得的,且未退出中国国籍,不能按朝侨对待,应按其所犯罪行,依法处理。
但公安部、外交部(1973)第86号《关于处理我朝鲜族公民私自领得<海外公民证>的通知》中规定:“如果是好人和劳动人民,在指出其错误并承认了错误后,仍愿改入朝鲜籍的,可通融办理,受理其退出中国籍申请,报公安部批准发给退籍证件,然后才能改按朝侨登记管理,对其中犯有极大罪恶的人,可将材料报公安部、外交部,待研究后再处理”。我院不便直接请示公安部、外交部,故特予上报。
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