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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

时间:2024-07-25 03:30: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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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

国家标准局


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

1984年8月20日,国家标准局

Safery rules of static electricity in therubber industry

1 总则
1.1 制订目的:为防止在橡胶制品生产中由静电造成的爆炸和火灾事故对操作人员的电击及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特制订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在规程适用于各种橡胶制品厂的工程设计及静电安全管理。
2 静电的产生、积累及危害
2.1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主要由于橡胶与其他物质(金属、木材、棉花、化纤布等)的接触分离、摩擦、剥离及半成品本身的撕裂等原因,产生电荷转移,形成半成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带电现象。
2.2 由于大部分橡胶半成品电阻率大
9于10 Ω·cm,产生的静电荷不易泄漏,当生产过程中静电荷的产生率大于泄漏率时,形成静电积累。
2.3 静电引起的爆炸和火灾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3.1 必须是分开的界面上存在足够的静电荷,并达到足以产生静电放电的电位差。
2.3.2 静电放电的能量,必须足以点燃周围可燃、易燃性混合物(可燃、易燃性混合物最小着火能量见附录C、D)。
2.3.3 静电放电必须在达到爆炸浓度范围的可燃、易燃性混合物中产生。
2.4 对地绝缘的人体可能带静电,形成“带电人体”。
2.5 带电人体与其他物体之间存在电位差并达到一定值时,将产生火花放电。
2.6 静电导体带电时,如发生放电,其火花放电能量可用下式计算:
1 2 --9
W=—cυ ×10
2
式中:W——静电火花能量,mJ;
V——电位差,V;
C——静电电容量,pF。

2.7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引起的主要危害:
2.7.1 在周围空间存在可燃、易燃性混合物的区域,当其浓度在爆炸极限范围时,如静电放电的能量大于或等于该混合物的最小着火能量,则可能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
2.7.2 当人体和其他物体间存在电位差而出现放电时,人体遭受电击,不仅影响人的身心健康,还可能产生二次事故。
2.7.3 在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由于静电力的作用,使产品质量受到影响。
2.7.4 静电放电产生的电磁波将干扰电子设备的正常运行。
3 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
3.1 静电接地:静电场中的导体必须与大地作可靠的联接,不得出现对地绝缘的孤立导体。其总接地电阻在任何情况下应小
6于10 Ω。静电接地与其他用途的接地系统共用时,可按其他用途的要求确定接地电阻值。关于静电接地的具体作法可参照有关静电接地规定进行。
3.2 增加空气相对湿度:提高亲水性绝缘材料周围环境的相对湿度,可防止静电积累,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场所,带电体周围环境相对湿度提高到70%以上,可作为静电安全措施。
3.3 采用静电消除器:利用设置在带电体附近的静电消除器使空气电离,以消除静电。静电消除器应根据物体静电电位的高低、消除要求、操作特点、爆炸危险区域等级、介质级别和组别进行选择。
3.3.1 静电消除器的种类:感应式静电消除器;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离子流静电消除器;放射性同位素静电消除器。
3.3.2 在有爆炸危险的区域,采用高压电晕放电式和离子流静电消除器时,必须根据危险区域等级、介质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3.3.3 感应式和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放电极长度应大于带电体宽度10~15cm;离子流静电消除器离子喷头的型式及数量应根据可能的安装距离和带电体宽度决定。
3.3.4 静电消除器安装位置的选择原则:便于工艺操作;消除静电效果好;紧接涂刷溶剂的后续部位;避开金属背景。
3.4 材质搭配:按照静电带电序列的次序进行材质搭配,使生产过程尽量减少电荷的转移和积累(带电序列见附录E)。
3.5 防止人体带电: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鞋或导电鞋;作地面应采用导电地面;工作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4 防止静电危害的措施
4.1 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来场所,必须采用相应的静电安全措施。
4.2 在周围环境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的区域,必须加强通风措施,使其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4.3 采取静电安全措施后,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允许值以下。推荐的允许值为:
4.3.1 在周围环境存在可燃、易燃性混合物并可能达到爆炸范围时,对最小着火能量<0.1mJ的可燃、易燃性混合物,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kV以下;对最小着火能量≥0.1mJ的可燃、易燃性混合物,绝缘体的静电静位应控制在5kV以下。
4.3.2 仅为防止带静绝缘体对操作人员造成电击的场合,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0kV以下。
4.3.3 在静电对操作人员电击时可能造成二次事故的场合,除绝缘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10kV以下外,对设备或装置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4 凡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区域,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鞋或导电鞋、防静电工作服。操作区应铺设导电地面,导电地面对
6地阻值应低于10 Ω,并必须经常保持其导电性能,严禁操作人员穿着合成纤维的衣服(已采用防静电溶液定期处理的衣服除外)进入上述区域,严禁在上述区域脱衣服。
4.5 凡需防止人体带电的一场所,操作人员应穿防静电鞋,操作区地面应铺设导电地面,并经常保持其导电性能。
4.6 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主要工序及场所的静电安全措施如下:
4.6.1 炼胶:用开放式炼胶机进行生胶塑炼、对绝缘性橡胶料进行压片及返炼汽油胶浆胶膜时,应装设离子流静电消除器。
4.6.2 热炼:用开放式炼胶机供绝缘性热炼胶时,在胶片取出处应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
4.6.3 胶浆制造:在使用易燃性溶剂制造胶浆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4.6.3.1 胶浆制造机械应尽量采用齿轮传动。当采用三角带传动时,传动用三角带必须选用防静电三角带。如使用普通三角带传动时,必须采取提高其表面导电性能的措施,并应定期检查,根据使用情况及时处理,使其表面任一点的对地电阻值在任何情况下不大于10 Ω。
4.6.3.2 胶浆桶桶壁粘附胶膜的剥离,必须离开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区域,动作必须要轻、要慢。
4.6.3.3 严禁用泵直接向胶浆搅拌桶内喷射溶剂,必须采取自流方式。当输送胶浆及汽油等溶剂的管道采用橡胶或塑料管时,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导电塑料软管或有金属编织层的导电胶管,并必须可靠接地。
4.6.3.4 人工投入胶条、运输胶浆及揭开胶浆桶盖或遮盖物时,动作必须要轻、要慢。遮盖物严禁采用绝缘材料。
4.6.4 涂胶:当采取易燃溶剂胶浆涂胶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4.6.4.1 设计涂胶机时,其胶辊必须采用导电橡胶胶辊。
4.6.4.2 在适当地点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
4.6.4.3 增加带电体周围环境相对湿度,在涂胶辊、胶布拉出处在干燥籍前部设局部蒸汽喷雾设施,使带电体周围空间空气相对湿度保持在70%以上。设备开动前必须首先打开蒸汽喷雾管阀门。
4.6.4.4 凡接触胶浆及带电绝缘体的
6 9操作工具,应采用电阻率为10 ~10 Ω·cm的材料制成。
4.6.5 压延、裁断:帘布、帆布压延及裁断过程中,凡操作人员经常接触带电绝缘体的部位,均应装设静电消除器(具体型式见表1)。
4.6.6 轮胎帘布简贴合:在层布贴合机上进行帘布简贴合操作过程中,必须在适当位置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或离子流静电消除器。
4.6.7 成型:凡使用汽油及溶剂胶浆的成型工艺,必须按不同工艺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4.6.7.1 转胎成型:使用金属折叠机头成型转胎时,必须按“并联电容法”进行操作。
4.6.7.2 运输带成型:必须在适当位置装设离子流静电消除器和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工作台面必须是导电台面,并可靠接地。
4.6.7.3 胶鞋成型:当采用刷浆工艺时,刷浆工作台必须是导电台面,并可靠接地。严禁坐在人造等绝缘面椅子上操作;严禁用绝缘板做工作台面,更不准在绝缘面板上铺设不接地的金属板。在正常通风系统因故停止运行时,必须停止生产。
4.6.7.4 胶布制品成型:工人在操作时,特别是在作剥离动作时,动作必须要轻、要慢。工作台必须是导电台面,并必须可靠接地。
4.6.8 鞋帮布合布:在鞋帮布合布过程中,应在合布机适当位置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
4.6.9 晾布:在晾布室晾布过程中,必须在晾布机的适当位置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
4.6.10 汽油等溶剂(桶装)库:必须采用导电橡胶地面。严禁用塑料桶、罐(导电塑料桶、罐除外)装贮汽油等易燃溶剂。
4.7 橡胶制品加工过程中主要工序及场所的静电安全措施综合列入表1,其他工序可参照这些工序采取相应措施。
5 防静电危害的安全管理
5.1 企事业单位必须由安全技术部门和消防部门负责防静电危害的工作。
5.2 负责防静电危害工作的人员必须
表1
----------------------------------------------------------------------------------------------------------
序 | | | 防 静 电 措 施 |
| | |------------------------------------------------------|
|工 序| 机台名称 |增加|感应式|高压电晕放电|离子流|防静|防静电|导电| 备 注
号 | | |湿变|静电消|式静电消除器|静电消|电鞋|工作服|地面|
| | | |除器 | |除器 | | | |
----|------|------------|----|------|------------|------|----|------|----|----------------------
1 |炼 胶|开放式炼胶机| | | | ○ |○ | |○ |
----|------|------------|----|------|------------|------|----|------|----|
2 |热 炼|开放式炼胶机| | ○ | | |○ | |○ |
----|------|------------|----|------|------------|------|----|------|----|----------------------
| | | | | | | | | | 必须采用经可靠接地
| | | | | | | | | |的导电性管道,加汽油时
|胶 浆| 搅拌机 | | | | |◎ | ◎ |◎ |速度要慢。再禁用泵直接
3 | | | | | | | | | |
|制 造| 胶浆桶 | | | | | | | |注入。采用防静电三角帮
| | | | | | | | | |传动。内壁胶膜不准在危
| | | | | | | | | |险区域剥离
----|------|------------|----|------|------------|------|----|------|----|----------------------
| | | | | | | | | | 采用导电橡胶胶辊。
4 |涂 胶| 涂胶机 |◎ | ◎ | | |◎ | ◎ |◎ |取浆工具不准用金属工
| | | | | | | | | |具。应采用非金属导电材
| | | | | | | | | |料制成的工具
----|------|------------|----|------|------------|------|----|------|----|----------------------
5 |压 延| 压延机 | | ○ | | ○ |○ | |○ |
----|------|------------|----|------|------------|------|----|------|----|----------------------
6 |裁 断| 立、卧式 | | | ○ | ○ |○ | |○ |
| | 裁断机 | | | | | | | |
----|------|------------|----|------|------------|------|----|------|----|----------------------
7 |贴 合|层布贴合机 | | ◎ | | ◎ |◎ | |◎ |
----|------|------------|----|------|------------|------|----|------|----|----------------------
8 |成 型|轮胎成型机 | | | | |◎ | |◎ | 采用并联电容法操作
----------------------------------------------------------------------------------------------------------
----------------------------------------------------------------------------------------------------------
序 | | | 防 静 电 措 施 |
| | |------------------------------------------------------|
|工 序| 机台名称 |增加|感应式|高压电晕放电|离子流|防静|防静电|导电| 备 注
号 | | |湿变|静电消|式静电消除器|静电消|电鞋|工作服|地面|
| | | |除器 | |除器 | | | |
----|------|------------|----|------|------------|------|----|------|----|----------------------
9 |成 型|运输帮成型机| | ◎ | | ◎ |◎ | |◎ |
----|------|------------|----|------|------------|------|----|------|----|----------------------
10|合 布|鞋帮布合布机| | ○ | | |○ | |○ |
----|------|------------|----|------|------------|------|----|------|----|----------------------
11|晾 布|晾 布 机 | | ◎ | | |◎ | ◎ |◎ |
----|------|------------|----|------|------------|------|----|------|----|----------------------
12|成 型| 胶鞋刷浆 | | | | |◎ | ◎ |◎ | 工作台必须是导体,
| | 工作台 | | | | | | | |并应可靠接地
----|------|------------|----|------|------------|------|----|------|----|----------------------
13|成 型|胶布制品成型| | ○ | | |◎ | ◎ |◎ | 剥离操作动作要轻、
| | | | | | | | | |要慢
----|------|------------|----|------|------------|------|----|------|----|----------------------
14|汽油等|库 房 | | | | |◎ | ◎ |◎ |
|溶剂库| | | | | | | | |
----------------------------------------------------------------------------------------------------------
注:① ◎表示必须采取的措施:○表示应该采取的措施。
② 同时采用几种不同形式静电消除器者,一般用于同一机台的不同部位。
掌握静电安全知识和静电危害的规律,熟悉工艺生产过程及设备运行特点。当发现静电电位超过推荐的允许值可能造成静电事故时,有权停止生产,并及时上报领导尽快采取有效措施。
5.3 安全技术部门和消防部门,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静电安全规程实施细则”,制定细则时,工艺、设备、土建、电力、通风等专业应共同研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安全技术部门和消防部门负责实施细则的监督执行。
5.4 所有防静电设备、装置及防护用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5.5 对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或随时进行静电安全知识教育和训练,并列入安全技术考核范围,取得合格证后才能进行操作。
6 静电的检测
6.1 安全技术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对防静电鞋、导电鞋、防静电工作服及各岗位定期进行静电检测(常用静电测量仪器仪表附录F),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6.2 静电检测的目的:分析危害程度;研究防患措施;判断消除效果。
6.3 静电检测项目的分类:采用新型原材料时物体带静电性能预测;实际生产过程中带电体带静电状况检测;静电安全措施使用效果判断检测。
6.4 物体带静电性能预测项目如下:
6.4.1 物体体电阻率。
6.4.2 物体表面电阻率。采用高阻计
6 10或超高阻计测量,量程以10 ~10 Ω为宜。
6.5 实际生产过程中带电体带静电状况检测项目如下:
6.5.1 带电体静电电位的测定。静电电位测定仪表最大量程以100kV为宜,精度为5.0级。
6.5.2 周围空间气温及相对湿度的测定。
6.5.3 带电体运行速度的测定。
6.5.4 可燃性气体浓度的测定。
6.5.5 导电地面对地电阻值的测定。
6.6 静电安全措施使用效果判断检测项目同6.5静电电位测量仪表量程以0~10kV为宜,仪表精度为5.0级,但检测点必须选择在静电安全装置的后面。

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
(参考件)
A.1 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必须”;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或“不准”。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A.1.4 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作,但硬性规定这样作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A.1.5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这样作的,采用“可”。
A.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程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程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附录 名词术语解释
(参考件)
本规程中的名词解释不同于一般技术词典中的解释,它是以在静电领域及本规程范围内的含意来定义的,属于名词术语解释,故并不是名词的通用而完整的解释。
B.1 带电体:指带有静电荷的绝缘体。
B.2 非导体:指电阻率超过1000000Ω·cm的固体或液体。
B.3 导体:对静电荷来说,导体(固体、液体)是指电阻率不超过1000000Ω·cm的物质。当非导体表面具有一层导电性薄膜,其电阻率在10000000Ω以下时,这种非导体在静电泄漏过程中视为导体。
B.4 电荷(静电荷):当对物体施加一定能量时,使本来正负电荷量相等而处于中性状态的物体变成其中任何一方过剩的状态,这过剩的电量就称为电荷(静电荷),单位用C(库)表示。
B.5 带静电:同类或不类物质的物体,通过接触分离(流过、卸料、摩擦、粘碎和振动等),在物体上聚积静电荷,或由于感应作用在另外的导体上积聚电荷,此种现象称为带静电。
B.6 带电序列(摩擦系列):不同物质的物体互相摩擦时,一定是一种物体带正电荷,另一种物体带负电荷。带电序列是指从正负电荷着眼,把物质按照由带正电到带负电的次序整理成的推列次序。
B.7 静电感应:指在带电体附近有其他导体存在时,在导体表面产生正、负电荷分离的现象。
B.8 电位(电压、电势):是表示单位电荷能量的物理量,其单位用V(伏)表示。一般把大地电位作为标准,并取作零电位。
B.9 静电容量:对地绝缘的导体具有蓄积电荷的能力,静电容量是表示其蓄积电荷能力的物理量,单位用F(法)表示。
B.10 体电阻率:是表示物体内电荷移动或电流流动难易程度的物理量。在固体材料平板的上下各放一个平板电极,则两电极相对面积内的材料体积电阻Rv与材料厚度t成正比,与电极相对面积A成反比,可用下式表达:

Rv=ρv—— (B1)


比例系数ρv与材料的性质有关,称作材料的体电阻率,单位为Ω·cm(欧姆厘米)。
B.11 表面电阻率:是指表示物体表面形成的使电荷移动或电流流动难易程度的物理量。在固体材料平面上放两个长为L、距离为d的平行电极,则两电极间的材料表面电阻Rso与d成正比,与L成反比,可用下式表达:

Rs=ρs—— (B2)


式中的比例系数ρs称作表面电阻率,它与材料的表面性质有关,并随周围气体介质的温度、相对湿度等因素有很大变化,单位用Ω(欧)表示。
B.12 剥离:两个紧密接触的物体,在外力作用下迅速分离的过程称为剥离。
B.13 半值时间:使绝缘体上所带的静电荷泄漏到原来的一半时所需的时间称为半
1值时间(t—),其值的大小取决于它的电阻
2率和介电常数。
B.14 静电接地:由导电物质组成的物体,其对地电阻不大于1000000Ω者,叫做静电接地。
B.15 静电消除器:指通过使带电体附近空气电离的方法,以消除带电体所带静电荷的装置和设备。
B.16 感应式静电消除器:指利用带电体本身电场的能量,使空气电离,以消除带电体所带静电荷的装置。
B.17 高压电晕解电式静电消除器:指利用外施高压电源的能量,使空气电离,以消除带电体所带静电荷的装置。
B.18 电离(离子化):给中性分子以能量,当大于逸出功时,它就放出电子,使分子正离子化,一般情况下,放出的电子附着在中性分子上,使之变成负离子。中性分子得到静电场的能量使分子离子化的过程称为电离。
B.19 电晕放电:在发生火花放电之前,电场强度大的空间以局部击穿形式表现出的放电现象。空气中发生电晕放电时,将同时产生“嘶嘶”的声音和离子风,前者称为电晕声,后者称为电晕风。
B.20 火花放电:在电场强度大的不均匀电场中,带电体与对置电极之间发生的全部空气击穿,并伴有发光、爆破声音的放电叫做火花放电。
B.21 爆炸性混合气体(可燃性混合气体):当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达到一定浓度时,如遇点火源就能引起爆炸、燃烧。能引起爆炸的最低混合物浓度叫做爆炸下限,最高混合物浓度叫做爆炸上限。
B.22 最小着火能量:指可燃性物质和空气在标准状态下(1大气压、常温条件下)混合,当形成最适宜于爆炸的浓度时,能使其着火所需要的最小能量。最小着火能量的测定,一般是利用电容器放电能量。
B.23 亲水性绝缘材料:指在高湿空气中,能在其表面吸附形成水膜的绝缘材料。这种材料的带电状况受周围环境相对湿度的影响很大。
B.24 并联电容法:是解决金属折叠机头轮胎成型机静电起火的安全操作法。其原理是通过胎面胶接地,相当于与带电帘布层并联一个与其对地等效电容值近似的电容,从而抑制金属机头折叠瞬间对地电位的迅速升高,达到消除静电放电,确保安全生产的目的。

附录 气体及蒸气和空气混合的最小着火能量
-------------------------------------------------------------------------------------------
气体、蒸气名称|最小着火能量,mJ|浓度,v%|气体、蒸气名称|最小着火能量,mj|浓度,v%
--------------|------------------|----------|----------------|------------------|----------
2--丁酮 | 0.29 | 8.5 | 环氧丙陶 | 0.13 |
甲 烷 | 0.28 | | 1,3--丁二烯 | 0.13 |
戊 烷 | 0.22 | | 丙 烯 | 0.11 |
丙 烷 | 0.26 |5~5.5| 环氧乙烷 | 0.066 |
乙 烷 | 0.25 | 6.5 | 乙 炔 | 0.019 |
丁 烷 | 0.25 | 4.7 | 氢 | 0.019 |28~30
己 烷 | 0.24 | 4.7 | 二硫化碳 | 0.009 |28~30
庚 烷 | 0.24 | 3.4 | 汽 油 | 0.20 |
环己烷 | 0.22 | 3.8 | 丙 酮 | 1.15 |
苯 | 0.20 | 4.7 | 乙酸甲脂 | 0.40 |
乙 醚 | 0.19 | 5.1 | 乙酸乙脂 | 1.42 |
环丙烷 | 0.17 | 6.3 | | |
--------------------------------------------------------------------------------------------
附录D
粉尘和空气混合时的最小着火能量
(参考件)
--------------------------------------------------------------------------
|最小着火能量,mJ | |最小着火能量,mJ
物质名称 |--------------------||物质名称 |--------------------
| 粉尘云| 粉尘层 || | 粉尘云| 粉尘层
----------------|--------|----------||----------|--------|----------
烯丙醇树脂 | 20 |80 ||多聚甲醛 | 20 | --
铝 粉 | 10 | 1.6 ||季戊四醇 | 10 | --
硬脂酸铝 | 10 |40 ||酚醛树脂 | 100| 40
乙酸纤维素 | 10 | -- ||酞 酐 | 15 | --
烟 煤 | 60 |560 ||沥 青 | 20 | 6
对苯二甲酸二甲脂| 20 | -- ||聚乙烯 | 30 | --
二硝基甲苯酰胺 | 15 |24 ||聚苯乙烯 | 15 | --
铁锰合金 | 80 | 8 || 硅 | 80 | 2.4
硬沥青 | 25 | 4 ||硬脂酸 | 25 | --
铁 | 20 | 7 ||硫 磺 | 15 | 1.6
镁 | 20 | 0.24||尿素树脂 | 80 | --
锰 | 80 | 3.2 ||乙烯基树脂| 10 | --
甲基丙烯酸甲酯 | 15 | -- || | |
--------------------------------------------------------------------------
附录E
带 电 序 列(参考件)
--------------------------------------------------------------------------------------
(+)| (+)| (+)|(+)||(+)| (+) | (+) | (+)
| |石 棉 | || | | |
| |毛皮、人发| ||铝 | |纸 |
| |玻 璃 | || | | |硬橡胶
| |云 母 | ||铬 | | |
|羊 毛 | | ||铁 | | |
|尼 龙 | | ||铜 | | |
|人造纤维| | ||镍 | |橡 胶 |聚苯乙烯
铅 | | | ||金 | | |
|绢 | | || |纶尼维 | |聚丙烯
|木 棉 |棉 | ||白金 | | |
|麻 | | || |聚 酯 | |
| |木 材 | || |丙 烯 | |聚乙烯
| |人的皮肤 | || |聚偏二氯乙烯|硝酸纤维、象|
|玻璃纤维| | || | |牙、赛璐珞皮|氯乙烯
锌 |乙酸酯 | | || | |璃纸 |聚四氟乙烯
(--)|(--) | (--) |(--)||(--)| (--) | (--) |(--)
--------------------------------------------------------------------------------------
附录F
常用静电测量仪器仪表(参考件)
-------------------------------------------------------------------------------------------------
测 量| 仪表名称 | 仪表原理 | 测量范围 |适用场所 | 特 点 | 备 注
对 象| | | | | |
------|--------------|------------------|--------------|----------|--------------|---------------
| QV型静电电| 利用静电作用力使| 数十伏到十万| 实验室、| 仪器与被测对| 受空气湿度及
|压表 |张丝偏转 |伏(但同一台仪|现场 |象接触,宜测取|测量系统电容等
| | |器的范围小) | |导体上的电位,|影响,会产生一
| | | | |工频交流也可用|定误差
|--------------|------------------|--------------|----------|--------------|---------------
| 静电电压表 | 利用静电感应,经| 数十伏到数万| 实验室、| 体积较小,非|
| |过直流放大指示读数|伏 |现场 |接触式测量 |
电 压|--------------|------------------|--------------|----------|--------------|---------------
| 静电电压表 | 利用静电感应,先| 数十伏到数万| 实验室、| 体积较小,非|
| |经转动机构变成交流|伏 |现场 |接触式测量 |
| |信号,然后放大指示| | | |
| |读数 | | | |
|--------------|------------------|--------------|----------|--------------|---------------
| 集电式静电电| 利用放射性元素电| 数十伏到数万| 实验室、| 体积较小非接|
|压表 |离空气,改变空气绝|伏 |现场 |接触式测量 |
| |缘电阻 | | | |
------|--------------|------------------|--------------|----------|--------------|---------------
电阻 |GY型高阻表 | | 4 15 | 实验室、| 耗电小,体积| 可测量导电地
| | | 10~10Ω |现场 |小,操作方便 |面电阻
------|--------------|------------------|--------------|----------|--------------|---------------
高绝缘| ZC型振动电| 用振动电容器将直| 6 19 | 实验室 | 宜用于固体介| --16
电 阻|容式超高阻计等|流微弱信号变成交流| 10~10Ω | |质高绝缘测量 | 可测量10A
| |信号后放大并指示 | | | |的微电流
------|--------------|------------------|--------------|----------|--------------|---------------
微电流| AC型辐射式| 利用磁场对载流线| -9 | | |
|检流计等 |圈的作用力矩使张丝|<1.5×10 A | 实验室 | |
| |偏转 | | | |
------|--------------|------------------|--------------|----------|--------------|---------------
电 容| QS-18A型万| 电桥原理 | 数皮法到数十| 实验室、| 携帮式 | 仪表种类较多
|能电桥等 | |微法 |现场 | |
------|--------------|------------------|--------------|----------|--------------|---------------
电 荷| 法拉第筒或法| 测取法拉第筒的电| 较 宽 | 实验室 | 设备容易筹备| 按Q=CV计
|拉第笼 |容及电位 | | | |算
------|--------------|------------------|--------------|----------|--------------|---------------
可燃气| 可燃气体检漏| 利用气敏元件在工| 第一档: | 实验室,| 体积小,重量|
体 |仪 |作状态时,遇到可燃|危险浓度检漏;|现场 |轻,灵敏度父 |
| |气体使体电阻下降的| 第二档: | | |
| |原理 |灵敏检漏 | | |
-------------------------------------------------------------------------------------------------

附录 《橡胶工业静电安全规程》编制说明
GB4655—84
一、编制过程
根据下达的任务,我们首先编制了“编写工作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然后,根据批准的“大纲”进行编制工作。
根据“大纲的要求,首先研究、分析国内橡胶工业静电火害规律和总结防止静电灾害工作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定“规程”的基本思路。然后,请有关地区橡胶行业的技术人员、技术干部和操作工人提意见,此基础上着手编制初稿。初稿形成后,又进一步征求行业内外有关专家、工程师、管理干部及上级有关领导部门的意见。先后编写了初稿1~6,条文解释1~3。
为进一步提高编写质量,又将初稿6及编制说明3,复印发给主要橡胶基地的有关人员及化工部桂林橡胶工业设计研究院,进一步征求意见,并专程到两个地区重点听取对规程初稿的意见。共收集到对规程初稿及条文解释的意见30多条,经过逐条分析研究,对初稿6进行了全面修改,提出了修改稿。经有关部门审阅后编写成送审稿,进一步扩大范围征求意见,供审定会议审议。
二、编制原则
1.科学性:本规程力求科学地反映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静电的产生、积累及危害的规律,并根据国内外行之有效的防止静电灾害的措施,选定各工序应采取或必须采取的静电安全措施。力求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做到方便操作、经济合理、便于维修。
2.现实性:在规程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国橡胶工业生产中的现实条件,包括静电灾害现状、工艺装备水平、静电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及工厂经济状况。如:章、条内容的安排考虑了行业内静电安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选定的静电安全措施充分考虑了我国现实的工艺装备水平、操作习惯和经济条件。某些条文的制定还考虑了静电安全技术近期发展的趋势。
3.国际上统一性:对于国外有关静电安全规程、导则、指南中的规定及主要数据,凡适合我国国情的尽量选用,甚至照搬。在某些方面限于我国目前的测试手段及管理水平尚有一定差距,就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另行规定。
三、编制方法
1.章、条结构及安排:本规程起草案章、条内容的安排,充分考虑了静电安全规程的特点,同时兼顾了技术和管理的要求。对绝缘体带电电位的允许值,根据不同的环境特点提出了不同的推荐允许值。为保证实现安全生产,对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可产生静电灾害的岗位、工序或场所分别规定必须或应该采取的措施。为便于管理、专门编写了“防静电危害的安全管理”和“静电的检测”,但在篇幅上较上述部分要少。
由于本规程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制订,加上目前橡胶行业内静电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还较差。为此,参照国内外同类规程的章、条安排方式,将“静电的产生、积累及危害”、“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作为正文的内容安排,而把本规程所用的名词术语解释作为正文附录处理。这样,有利于执行者对条文的理解。
2.章、条、款、项编号方法:本规程采用GB1.1—82的统一规定。
3.主要技术数据的选定,首先考虑了在采取所规定的技术措施后,能够达到所要求的数值,即技术可行性,不致使执行规程带来困难。同时兼顾国际上的统一性,根据各国同类规程采用的数据,在技术上没有困难时尽量保持一致。
四、条文解释1 总则
1.1 制订本规程是以国内外橡胶制品生产中静电灾害的严重情况为出发点,以防止橡胶制品生产中由静电造成的危害为目的。国外的静电危害情况,据日本统计资料介绍;以行业分类,橡胶、皮革行业的静电灾害最多,约占全部静电灾害的20%左右(引自日本OHM1979年第3期《静电安全指南》的目的和在企业使用的指导,田岛泰幸);据日本28个橡胶制品厂的调查,一年间发生静电灾害1~2次的有9个厂,3~5次的有一个厂,6~10次的有2个厂,11次以上的有1个厂。产生静电的工序为49个,带静电的部分有48个(引自日本“静电手册第376~378页)。国内没有统一资料可查,但从工厂实际生产中反映的情况及规定的资料来看,由静电造成的火灾及工人的电击是很严重的,据上海、沈阳、长春、北京等地区的反映,不少橡胶厂因静电起火次数频繁,成了当地消防部门的重点单位。据沈防××橡胶厂统计:1980年全年静电起火达76次,1981年第一季度静电起火31次,1980年共消耗消防器材费用9073元。1981年一季度消耗消防器材1892元。无锡××橡胶厂1982年2月曾发生静电起火6次之多。不少工厂均发生过由于静电起火烧伤工人的严重事故,杭州××厂、北京××厂曾发生过因静电引起的爆炸事故。为此,制定本规程是当前安全生产的迫切需要。通过在行业内对本规程的执行,防止静电灾害,确保安全是编制本规程的根本目的。
1.2 由于本规程是根据橡胶制品生产中静电灾害情况、工艺设备特点和生产环境状况制订的,为此只适用于橡胶行业各种不同制品厂的工厂设计及生产过程安全技术管理,其他工业部门生产中的静电安全问题均不属于本规程范围。2 静电的产生、积累及危害
2.1 主要阐明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产生静电的主要原因是:橡胶半成品与金属机台、木质工作台面及垫布的摩擦、剥离;橡胶半成品本身的撕裂。例如:在压延机上操作的工人,发现胶布能使人的头发竖起,使工人遭电击,是由于胶布与金属辊筒摩擦产生的静电,电位值达3~10×10000V;压延后的胶布卷,在裁断机导开架上将胶布和垫布剥离时,同样产生高达数万伏的静电电位,这属于剥离带电现象;在运输带电成型过程中,需撕裂胶布,在撕处产生很高的静电电位,并能见到静电火花,这属于撕裂带电。产生静电的量目前一般采用测量带电体的电位值表示,由于产生静电转移和积累的量随胶料配方、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及外力作功的多少而变化,所以实际测定值是随诸因素变化而变化的。
2.2 主要阐述橡胶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静电积累的原因。由于大部分橡胶半成品电阻率大于1000000000Ω·cm,使产生的静电不易泄漏,又由于橡胶制品生产的特点往往是橡胶半成品在短时间内反复与其他物质摩擦多次,当静电荷的产生率大于泄漏率时形成静电积累。如在四辊压延机上测定静电电位时就发现在压延机出口处电位30kV,经过一次冷却辊后大于60kV,再经过二次冷却辊时更大于60kV(因静电表量程为60kV)。这说明静电产生于摩擦,短时间内反复多次摩擦产生静电积累,使静电电位值迅速升高,直至平衡(即产生率和泄漏率相等)。
2.3 主要阐述由于静电形成火灾或爆炸事故的条件。静电的产生和积累是客观存在的物理现象,想避免是不可能的。人们为了安全生产,必须尽力避免由静电造成的火灾、爆炸事故。为此必须首先了解和掌握事故的规律,本条中2.3.1~2.3.3所述是产生爆炸和火灾事故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时就不可能产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掌握这个规律后,就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努力破坏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就可避免事故的发生。
例如:橡胶制品生产中的生胶塑炼、压延工序,静电电位达60kV以上,用肉眼可以看得到火花放电现象,一般情况下不能引起爆炸和火灾事故,主要是因为周围空间没有达到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混合物。又如:在橡胶轴胎成型过程中起火次数频繁,采用“并联电容法”操作后,就有效地抑制了高电位的产生,使成型机头折叠瞬间不可能产生达到火花放电的高电位。因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能有效地消除静电起火事故的发生。再如:在涂胶工序,采用增湿法消静电措施后,使带电体表面电阻率降低,加速了胶布上静电的泄漏,使静电值下降,使火花放电能量大幅度下降,甚至不产生火花放电,从而达到了防止静电灾害的目的。
2.4 主要阐明对地绝缘的人体(例如:穿着绝缘性能好的胶底、塑料底鞋的人),可以带静电,而且静电电位很高,可以高达数千伏。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曾对北京橡胶一厂四辊压延机胶布出口处的操作工人进行测定,结果如下:环境温度10.5~14℃,湿度:49~54%。生产内容:帘布擦胶。线速度:40m/min。测定仪表:KS—471。电位值:胶布电位为--8×10000V;穿塑料布底鞋工人人体电位达--5kV;穿布底鞋的工人人体电位达--1.5kV。
2.5 主要阐明人体带电的危害,据日本资料介绍,静电火灾每年约发生100次左右,人体带电所酿成的火灾约占20%(《有关防止静电灾害的措施——答现场技术人员的提问》,化工防静电归口小组编《静电译文集(二)》)。国内也有因人体带电引起的事故,但没有统计资料可查。同时,以前对火灾事故的分析往往以“阶级斗争”入手,把由于人体带电引起的火灾事故往往分析为“故意破坏”,所以也无法准确统计这方面的数字。但在橡胶工业生产中,由于操作工人人体带电后造成对地或对其他人体产生火花放电,使人遭电击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有的橡胶厂曾发生过这样的情况:轮胎层布贴合机的操作工具台上放着蘸有汽油的毡刷,一位女工伸手去取毡刷时突然起火,引起工人手部烧伤;轮胎成型操作工人手持汽油刷,在紧张地操作的过程中,在把刷子伸向汽油盆时引起火灾事故。这类事故实际上就是由于人体带电引起的。如人体带电电位为3kV,人体对地电容为100×0.0000000000001F,则根据公式计算:
1 2 1 --12 2
W=—CV =—×100×10 ×3000
2 2
--4
=4.5×10J
=0.45mJ

这样,对介质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45mJ以下的场合,就会产生气灾、爆炸危险。而人体电位达到3000V是经常可能产生的,一般汽油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2mJ。为此,必须十分重视人体带电的问题。应采取严格而有效的措施,消除目前尚未为人们所重视的、由人体带电引起的静电危害。
2.6 提出静电导体火花放电能量的计算公式,这对确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是否需要采用防静电措施?应采取什么样的防静电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能否由于静电引起火灾、爆炸事故,主要取决于静电放电的火花能量是否大于周围介质的最小着火能量,这个公式在静电安全技术中是常用的。但应注意的是:这个公式仅适用于带静电的导体对地发生火花放电的火花能量的计算。这是因为导体在放电时其电荷能量在瞬时全部放出,而绝缘体在放电时,只是将某一局部面积上的电荷能量放出不放电面积的大小与绝缘体的带电电位、对置电极的形状、绝缘体的不同种类等因素有关。根据复旦大学物理系对聚氯乙烯表面静电火花能量的测定数据表明,聚氯乙烯圆板对半径为0.5cm的金属小球(接地)放电时的火花能量,在圆板带电电位为(18kV)时为0.20mJ。所以,在确定带电橡胶半成品火花放电的能量时,应该对不同胶料配方的半成品做火花能量试验,才能比较准确地确定其安全电位值。由于橡胶制品的配方千变万化,通过做这类试验来确定安全电位显然是不可能的。为此,只能根据经验数据及目前可能达到的控制电位,订出带电体应达到的安全电位。本规程提出的安全电位是根据日本《静电安全指南》的数据提供的,目前没有条件做这类试验。德国《防止静电事故指南》指出了这一点:带电的非导体的总火花能量的计算是一个难题。这是因为火花放电的表面积多大是难以估计的。放电面积很少有1平方米以上的。目前我们采取的防静电措施,一般都能达到这个安全界限,所以采用这个界限不仅安全,而且可行。
2.7 阐述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静电危害的四个主要方面,以引起大家对防止静电危害工作的重视,并指出防静电工作应力求做到防止这四方面危害的产生。
2.7.1 由于静电火花放电,可能引起爆炸和火灾危险,产生爆炸和火灾必须有特定的条件,这条件就是2.3所述的必须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橡胶工业生产中由于静电引起的火灾事故是频繁的,具体典型数字已在1.1中叙述。
2.7.2 由于带电体于人体的放电或带电人体对地的放电而导致电击的现象,在橡胶制品生产中的很多岗位普遍存在。如压延机、裁断机、运输带成型机、轮胎成型机、涂胶机等岗位的操作工人,经常会遭到电击,使人精神紧张,有不愉快的感觉,影响工人的情绪。由于人遭电击时,人的手会能动地向后撤,如后面带有高速旋转的回转体时或有伤害人体的其他部件时,则很可能由此导致人身事故,这类事故一般称为二次事故。
2.7.3 主要阐述橡胶半成品带静电后将产生力的作用,使橡胶半成品吸引周围空气中的大量灰尘,影响产品内在质量,在同性电荷的帘布贴合时,而产生气泡影响质量,影响工作效率。这是一个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引起人们充分重视的问题。这在生产现场可以随时做演示实验。当你将细棉纱靠近带电体时,白棉纱犹如一条白蛇,伸着脑袋向胶布游去,当你放开棉纱时,棉纱将直飞向胶布。与胶布紧贴。这说明带电体对周围空间轻微物体的吸引力是相当大的。吸引力的大小与带电体电位的高低有关,当对带电体采取消除静电措施后,静电电位降低,就不会产生吸引棉纱现象。显然,尘埃是周围空间最轻的东西,必将被带电胶布吸附。半成品(胶布等)吸引大量灰尘后,必须要影响产品的内在质量。至于导致立式裁断机裁断后的帘布条出现两端宽窄不一致的现象,也是由于静电力的作用所引起的,这已为上海××厂在生产实践所证实。
2.7.4 静电火花放电必然要在周围空间产生电磁波,它将引起对电子设备运行的干扰。如在电子计算机房,由于人体带电造成的火花放电,将引起电子计算机的误动作,干扰计算机的正常工作。今后要在生产车间普遍采用电子技术,一方面要尽量提高电子设备的抗干扰能力,另一方面要尽量消除静电火花这个干扰源。
关于经常性的静电电击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问题,目前我国尚未进行这方面的试验研究工作。国外说法不一致,仅苏联直接提出“静电放电的长期作用下,是产生许多病害的原因”(苏联“有爆炸危险构筑物的防雷和静电保护,1973年版”。引自《化工电气设计防静电技术参考资料(二)》。其理由是由于操作人员经常遭电击,使人精神紧张,心里烦燥,引起人体内分泌失调。根据我国橡胶工厂中经常遭受电击的操作人员反映:经常遭电击,使人精神紧张,心里烦燥,普遍出现血压降低、心跳过速、心律不齐甚至说话结巴等症状。但由于没有进行系统的调查、试验、研究工作,目前还不能作为编制本规程的依据,需请有关部门进行试验研究工作。但为了消除工作中干扰,使工人心情愉快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也应该予以足够重视,按规定采取必须的安全措施,使工人免遭电击。目前,存在一种倾向,凡是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静电问题,各级领导都比较重视,而对不致引起火灾、爆炸危险,仅使工人遭电击的场所就不够重视,这一点应引起各级领导的注意。
3 防静电危害的基本方法
3.1 接地:以防静电危害为目的的接地,是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导体用接地线与接地装置连接,以免对地绝缘的导体因带静电荷而造成火花放电,但它不能导走绝缘体上的静电荷。接地电阻值的规定是根据带电导体静电荷的泄漏速度来决定的。世界上一些国家采用的安全半值时间(半衰期)上限值为0.012s,即导体带电后的0.012s时间内能把所带静电量的一半泄漏掉就是安全的,这时的电阻值可按下式计算:
--t/Rc
Q=Q0e (1)
式中: Q——经时间t后剩余的电荷量;
Q——带电体初始所带电荷量;
R----泄漏电阻值;
C——带电体对地电容量。
1 1/2
当Q=—Q0、t=t=0.012s时,由于电
2
容C是随物体的形状、空间位置因素变化,
--9
假设C为10F时求R值。
1
则: Q=—Q0时
2
式(1)可简化为:t1/2=0.69RC (2)
令: t1/2=0.012〔s〕
--9
C=10F
0.012 0.012
则: R=----------=----------------
--9
0.69C 0.69×10
9
0.012×10
=----------------=2×10Ω
0.69

由此可以看出,接地电阻达1000000Ω时足以使带电导体上的静电荷在0.012s时间内泄漏掉一半以上,即能保证静电安全。各国对接地电阻值的规定基本上都是1000000Ω。
根据SDJ8--76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第21条的规定:低压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宜超过4Ω。第23条规定:配电线路零线每一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为此,防静电接地完全可与电力设备共用接地系统,不必另搞接地装置。但必须注意:对电话、电解等直流系统的工作接地,一级防雷的防雷接地,因其本身要求有独立的接地系统,故不能与之共用接地系统。
3.2 增加湿度:增加环境相对湿度,是防止静电危害的措施之一。其原理是:在周围空间相对湿度大于70%时,带电的绝缘体表面能形成一层极薄的水膜,通过水膜中含有的导电性物质,使绝缘体的表面电阻降低,为电荷的迅速泄漏提供了可靠的途径。各国静电事故统计资料及我国实际调查反映的情况,都遵循同样的规律:即在干燥的季节静电事故多,在干燥的地区静电事故多。美国国家防火协会规范《静电》第3280条概括为:把大气的相对湿度提高到70%左右,可作为处理静电积累问题的一种对策。
但是,由于有的物质在高湿空气中表面不形成水膜(如聚四氟乙烯),这种物质称作非亲水性物质。所以增加湿度对这种物质起不到加速静电泄漏的作用。为此,这种场合不能采用这种方法作为消静电措施。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对亲水性物质(绝缘材料),在增加环境相对湿度不致影响产品质量的场合,方宜采用这种方法防止静电危害,橡胶行业中用得较普遍的是涂胶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某些产品在涂胶时产品质量要求较高,不宜采用增湿措施时,应采用合适的静电消除器消除静电,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使可燃性混合气体浓度尽量降低,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
3.3 采用静电消除器:通过设置在带电体附近的静电消除器使其周围空气电离为正、负离子,从而使带电体吸引空气中的异性电荷,达到中和带电体静电荷的目的。这种方法已在国内外广泛利用。国内外常用的静电消除器一般有四种,具体选用时应根据带电体电位、消除要求、操作特点和环境特征作出正确选择。
3.3.1 静电消除器种类:
a.感应式静电消除器:感应式静电消除器由一连串接地的导电尖端组成,是依靠带电体本身电场的能量使尖端产生电晕放电,使周围空气电离,是一种简单、经济、易于维护的消静电装置。其电离能力的大小取决于带电体本身的电位,所以它适用于带电电位高的场合,有很强的电离能力。经感应式静电消除器消除静电后,带电体本身仍将保留一定的静电电位值,即消除静电不太彻底,所以它只适用于对消除静电的彻底性要求不高的场合。例如:在四辊压延机胶布出口处,电位高达30kV左右,装设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后,电位降至2kV左右,这样就避免了带电胶布对操作人员的电击,也大大减弱了对周围空气中尘埃的静电吸力,起到了消除静电危害的作用。在这类场所,采用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具有经济合理、维护方便,运行可靠的特点。根据橡胶制品生产中静电电位高、对消除静电的彻底性要求不高的特点,这种静电消除器具有普遍推广的价值。目前我国橡胶厂中普遍采用的是导电橡胶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它具有柔性和弹性,消静电效果好,使用中安全可靠,深受广大操作工人的欢迎。同时其电晕放电能量很小,适合于橡胶制品生产中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苏联有关文献介绍了这方面实际应用情况。该文献作者认为,在细针区中,在单位时间内参与反应的只是相当少的一部分混合物,因此它们不可能导致火焰的传播。国内在氢气和氧气的混合物中及做过同样的试验,证明感应式静电消除器的电晕放电不致引起其爆炸。
b.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是依靠外加高压电源(一般6~10kV)的能量使空气电离,所以它的电离能力与带电体所带电位的高低无关。为此,它适用于带电电位较低、要求消除静电较彻底的场所。
由于一般的高压电晕放电式静电消除器放电针尖带有6~10kV高压电,一旦发生对地短路时,将产生火花放电,在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场,所将因此引能火灾或爆炸危险,这类事故在陕西××厂曾发生过。为此,在有爆炸、火灾危险场所使用时,必须选用适应环境介质特征的防爆型静电消除器。这在3.3.2中作了明确规定。目前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均属非防爆型静电清除器。
c.放射性同位素静电消除:放射性同位素静电消除是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在衰变过程中发射线的电离能力,使其周围空气电离。由于放射性同位素物质本身不是潜在点火源。因而适用于有易燃易爆介质的场合。但由于这类场所有可能因其他原因引起爆炸事故时,将可能引起放射源的炸裂,因而导致对周围产生放射性污染,所以要在这种场合使用,必须考虑解决放射源被炸裂后的防护问题,这应引起选用时的重视。目前橡胶行业尚未使用这种消除器。
d.离子流静电消除器:由于它能将产生的离子通过外加的风力送至带电体具有远距离消除静电的特点,所以必须具备风源,可采用经过滤的压缩空气或自带风机。这样必然带来造价高、结构复杂、运行费用高等缺点。所以,在一般场合不宜选用这种消除器,本条规定了只在需要远距离消除静电的场所使用。
3.3.2 在3.31中已作解释。
3.3.3 感应式静电消除器及高压电晕电式静电消除器,都通过放电极使周围空气电离,确定放电极的长度应该以使带电体表面的电荷能尽量均匀地被中和为前提。为此,放电极的长度应该大于带电体的宽度,以使带电体边缘部分的静电荷能获得较好的消除效果。为便于规程的执行,本条规定放电极的长度应大于带电体宽度10~15cm,从实际试验情况来看,是比较理想的。离子流静电消除器的有效消除面积与离子喷头的型式、喷头与带电体的距离有关。一般来说,在离子喷头距带电近体时,有效耗除面积小;反空,消除面积大。因此本条规定:选用离子流静电消除器时,喷头数量应根据离子喷头的型式、可能的安装距离和带电体的宽度来决定。
3.3.4 静电消除器安装位置是否正确,将直接影响消除静电的效果。由于静电消除器是通过使其周围空气电离的方法来消除静电的,带电体必须通过本身静电场力的作用吸引空气中与其相反极性的离子,使其互相中和。为此,静电消除器产生离子的放电电极应该安装在带电体电场大的地方,所以,必须避开金属背景。消除静电的目的是为了安全生产,所以必须安装在涂刷溶剂后的后续部位,才能避免火花放电。根据实际使用和测定的数据来看,安装位置及安装距离可按规程中图1选择。
3.4 材质搭配是指被加工的橡胶半成品在加工过程中,与不同材质的设备零部件间相接触或摩擦,使其与第一种材质的设备零部件摩擦时产生正的电荷(或负电荷),紧接着与第二种材质的设备零部件摩擦,使其产生相反的电荷。这样,通过适当材质搭配制造的橡胶加工设备,就能使生产过程中半成品上产生的静电互相中和,达到减少静电积累、防止静电危害的目的。采用这种方法应当注意所选择的材料应能适应工艺上的要求。同时还应注意,由于杂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改变带电的极性,使装置失去消除静电的作用。在进行设备设计或设备改造需考虑材质搭配时,可参阅静电序列表,并作必要的模拟试验。
3.5 防止人体带静电是为了避免由于人体带静电后造成火灾、爆炸事故及对人体的电击,人体带电的危害已在2.5作了说明,这里不予重复。本条规定的三项措施,是防止人体带电的基本措施,穿防静电工作服是为了使人体产生静电,同时避免由于服装带静电引起的危害,穿防静电鞋或导电鞋、工作地面采用导电地面是为了使人体产生的静电荷尽快通过鞋底及导电地面流入大地,以降低人体电位、确保安全生产。详细说明见4.4。4 防静电危害的措施
4.1 本条明确规定,凡有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或场所,必须采用相应的措施。这里采用“必须”这一严格用词是防止静电灾害,确保安全生产的需要。相反,对虽有静电,但由于其量很少,不可能造成静电危害的工序、设备或场所,就可不采取措施。对于采取措施后带电体的静电电位应控制在推荐的允许值以下推荐的允许值在4.3中作了明确规定。
4.2 本条规定在周围环境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的场所,必须加强通风措施,使其浓度控制在爆炸下限以下。这是确保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所必要的条件,也是一般防爆场所首先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4.3 本条规定了采取静电安全措施后,带电体的静电电位值应控制在推荐的允许值以下。由于在周围环境存在可燃性混合物并可能达到可燃或爆炸上、下限之间的区域,其静电允许值决定于周围介质的最小着火能量,即介质最小着火能量愈小,则带电体的允许电位愈低。对于仅使人遭电击的场所,带电体电位允许值主要决定于其对人体放电时的火花能量。由于带电的绝缘体火花放电时火花能量与带电电位、对置电极形状及位置、火花放电面积等诸因素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 文件
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


安认委 [2003]1号


各有关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1号)的精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统一管理,经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认委)和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以下简称安注委)研究,对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培训等有关活动的机构和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安全认证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认证结果负责。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活动的机构应获得安认委的认可资质或备案资质,并按照安认委颁布的认可规范或相关要求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或咨询活动;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内审员培训活动的机构应获得安注委认可的资质,并按照安注委颁布的相关文件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内审员培训活动。
二、凡未在安注委取得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资格的人员,以审核员名义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审核活动,安注委、安认委将不予承认。
三、申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培训资质的机构应向安认委或安注委出具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培训的机构,应主动到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自觉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认证机构应在受理组织认证申请的同时抄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将认证结果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获得安认委认可的认证机构违规向组织颁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和适用范围内,安认委将严格按照有关认可规范给予暂停或撤销认可资质的处理。
五、获得安注委认可的培训机构违规向人员颁发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培训合格证书,安注委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或撤销培训资质的处理。
六、获得安认委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向获证组织颁发安认委规定的全国统一格式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未按照安认委规定格式颁发的认证证书,安认委不予承认,并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发证机构予以处理。未经安认委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安认委不予承认,同时将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发证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七、获得安注委认可的培训机构应颁发安注委制定的全国统一格式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培训合格证书。未获得安注委认可的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安注委不予承认,并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组织定期通报体系运行情况。当获证组织发生伤亡事故,认证机构应及时对其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二OO三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协调〔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另发),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为“两会”和“奥运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发展,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推动全社会更加关注、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认真行使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协助地方政府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协调相关工作,支持配合相关部门,抓好各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结合实际做出具体安排,于2月底前做出部署,落实到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和引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一时难以整改又严重影响安全的,要采取停产整顿甚至关停等断然措施。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把握今年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在组织和督促企业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抓住“两会”、“奥运会”、第四季度三个重要时段,针对突出特点,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总局将分别组织督查。对重大隐患要协助当地政府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要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要严明纪律,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发生的各类事故尤其是较大、重特大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引发事故的原因就是必须整改的重大隐患,要集中力量予以解决。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六、加强信息调度和总结交流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调度,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按要求上报信息和资料。要加强对数据的分析,提出前瞻性的对策和建议。要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交流,积极推广典型经验,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共性问题,进一步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

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2.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3.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5.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6.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7.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8.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9.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10.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1.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2.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3.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4.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3.停产复工矿山的排水、机械通风、巷道维修、边坡监控及管理、重要设施和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验收。

  第二时段(5月-9月)

  1.加强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点生产环节、要害部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的检查,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2.加强汛期检查,制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方案,落实除险加固及防排水设备、物资、资金、预案,监控矿山附近地表水体(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

  3.检查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管理制度情况,对风量、风速、风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巡回检查,严防已经关闭矿山的死灰复燃。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监控措施,并得到落实。

  2.针对矿山冬季生产的特点,加强对机械通风、顶板、防排水系统运行隐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末突击生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打“三非”的力度。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二、尾矿库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2.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3.已投入生产运营但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尾矿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资料的整改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等情况;对尾矿坝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

  6.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整改情况。

  7.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8.未履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制度的整改情况。

  9.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

  10.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等事故情况,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情况。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2007年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销号。

  2.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制定和专项资金安排的落实。

  3.病库的除险加固和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及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的落实情况。

  第二时段(5月-9月)

  1.立足于防范汛期尾矿库垮坝事故,加强对尾矿库重大隐患的治理和监控。重点排查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排渗设施等未满足设计与规程要求的隐患,坝体外坡坡比未满足设计要求,存在沉陷、裂缝、滑坡、冲沟等的隐患,滩顶高程未满足生产、防汛等要求的隐患。

  2.对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除险加固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尾矿坝是否实施了有效监控;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是否实施了有效监控。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2.一定时期内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防护措施的制定和监控。

  3.冰下排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消除。

  三、冶金有色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

  2.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

  3.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

  4.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6.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是否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柜、管线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

  7.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预防泄露、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8.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9.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2007年排查出的冶金有色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2.重点部门、关键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建立及责任人的落实。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的制定和整改资金计划的落实。

  3.受灾地区冶金有色企业复产验收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治理。

  4.冶金有色企业重要设备设施停产检修和现场生产与基建、技改同时作业时的组织管理、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时段(5月-9月)

  1.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和应急演练。

  2.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3.潮湿季节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潮湿物体接触发生喷溅和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低气压状态下预防煤气中毒窒息等防范措施和防止炉料潮湿发生冶炼炉喷溅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4.预防冶炼炉爆炸喷溅、熔融金属重包倾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进行演练和持续改进。

  5.工业动火、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审批、监控制度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及进行整改。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2.冶炼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等工艺环节的监控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

  3.重点环节(部位)防范机械伤害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4.各类油、气、水管道防泄漏、防冻裂、防中毒措施落实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5.防“三超”、反“三违”以及异常气候防断电措施的落实。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防井喷失控。井场安全距离,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和使用,起、下钻操作,压井材料储备,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井涌、溢流的处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2.防硫化氢中毒。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井下工具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和人员防护设备的配套,点火程序的制定和点火器材的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3.重大基础设施的防火、防爆。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油气处理站场、天然气净化厂、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间距的设计,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配套,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以及管道占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要求。

  4.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试生产过程发证检验制度的执行,专业设备的检测检验,劳动组织的定员,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监控,消防、救生和逃生的定期演练,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落实,以及人工岛、通井路高程的设计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标准要求。

  5.放射源和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源的储存、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6.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防范。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和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作业许可、安全防范和现场监控的情况。

  7.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审核,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2007年排查出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一定时期内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特护措施的制定和监控情况。

  2.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审核和修改、完善情况。

  3.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4.锅炉、压力容器、电工和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二时段(5月-9月)

  1.钻井井控技术规程和硫化氢防护标准的宣传贯彻情况,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物探、钻井、井下作业及管道施工野外作业现场的防坍塌、防洪水等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油气处理站场、油库群和天然气净化厂等重点防火部位的防雷击和防火、防爆措施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4.海上石油生产作业设施的防台风、防风暴潮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2008年排查出的隐患的整改销号。

  2.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井队的搬迁、大型设备的运输和安装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3.石油天然气管道、油气处理设施的防泄漏、防爆炸措施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4.“三高”(高产、高压、高含硫)气井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5.海洋石油作业人员防冻、防滑措施,海上船舶和作业设施拖航过程防台风措施等制定及落实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范围和企业单位

  包括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涉氯、合成氨、电石、剧毒、涉及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小化工(100人以下)企业;近3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2007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

  2.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承运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等重点品种的运输企业和单位。

  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用加油(气)站。

  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处置易燃易爆、有毒废弃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二)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

  (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9)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其他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1)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电镀和电子企业、游泳场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3.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销售氯酸钾的企业和单位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了流向登记制度。

  (5)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7)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作业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生产状况。

  (2)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防台风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三)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完成2007年隐患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2.认真抓好极端天气条件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加大路面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力度,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违规行为,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第二时段(5月-9月)

  1.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认真落实防超温超压、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等制度和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加强加油(气)站的安全监管,6月底前,组织对加油(气)站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特别是要对北京等重点城市的加油(气)站进行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监督加油(气)站的经营单位在北京奥运会前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安全监管力度,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新建项目试生产安全措施,确保试车、试生产安全。

  2.以防冻、防凝、防静电、防粉尘爆炸、防年底抢进度、抢产量为重点,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四季度出现“三超”和“三违”抬头、事故“翘尾”现象。

  六、烟花爆竹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危险工序交叉、危险和非危险生产区不分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2)工厂围墙、危险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药物粉尘大的制(混)药、装药等工房的排水沟和沉淀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散落在操作台和地面的药物粉尘是否及时冲洗清理,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3)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的现象是否已彻底整改。

  (4)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5)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天气时,是否按规定落实了停产制度。

  (6)“一证多厂”或“分包”生产的问题是否已得到整改。

  (7)是否建立了烟花爆竹产品及药料流向登记制度和氯酸钾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并认真执行。

  (8)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标准的要求,重新核定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和定量;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C级工房的作业人数(28人以下)。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经销的零售网点

  (1)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存储,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3)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4)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过多、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等现象,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等现象。

  3.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明确了“打非”的牵头部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收集非法生产信息系统,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定期排查和定期例会制度,是否及时组织了“打非”活动,当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南方受灾地区要防止恢复供电复产后生产企业出现“三超”问题。

  2.在3月底前,完成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时段(5月-9月)

  1.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认真落实高温和大雷暴雨天气时停产制度,充分利用高温停产的机会,认真开展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定量核定工作;深入排查隐患,逐项消除、治理隐患,确保在生产旺季到来之前完成已查出隐患的整改工作。

  2.抓好北京市用于北京奥运会的烟花生产和供应工作。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检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是否存在生产工艺布局不合理、“三违”、“三超一改”、“一证多厂”或“分包”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对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定量重新进行了核定。

  3.检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仓库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建立了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以及零售网点规划和布设是否合理。

  4.加大“打非”工作力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七、机械制造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情况。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许可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3、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4.工业梯台的宽度、角度、梯级间隔,护笼设置,护栏高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结构件是否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梯脚防滑措施、轮子的限位和防移动装置是否完好。

  5.锻造机械中锤头、操纵机构、夹钳、剁刀是否有裂纹,缓冲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铸造机械是否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管路是否密封良好,控制系统是否灵敏,有无急停开关;防尘、防毒设施是否完好。两类机械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6.运输(输送)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是否设置急停开关,启动和停止装置标记是否明显,接地线是否符合要求。

  7.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罩、盖、栏,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是否完好有效;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是否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转部位的锲、销、键是否有凸出;磨床旋转时是否有明显跳动;车床加工超长料时是否有防弯装置;插床是否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锯床的锯条外露部分是否有防护罩和安全距离隔离。

  8.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制动器、紧急停止按钮是否可靠、灵敏,传动外露部分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防伤手安全装置是否可靠有效,专用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9.木工机械的限位及联锁装置、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夹紧或锁紧装置是否灵敏、完好可靠;跑车带锯机是否设置有效的护栏;锯条、锯片、砂轮是否符合规定,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10.装配线的输送机械防护罩(网)是否完好,有无变形和破损;翻转机械的锁紧限位装置是否牢固可靠;吊具、风动工具、电动工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运转小车是否定位准确、夹紧牢固、料架(箱、斗)结构合理,放置平稳;过桥的扶手是否稳固,踏脚高度是否合理,平台防滑是否可靠;地沟入口盖板是否完好无变形,沟内清洁有无积水、积油和障碍物。

  11.砂轮机的砂轮是否有裂纹和破损,托架安装是否牢固可靠,砂轮机的防护罩是否符合要求;砂轮机运行是否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是否超标。

  12.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接机连接处是否有可靠屏护,保护接地线是否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13.注塑机的防护罩、盖、栏是否牢固且与电气联锁,液压管路连接是否可靠,油箱及管路有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是否齐全完好。

  14.手持电动工具是否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绝缘电阻、电源线护管及长度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手柄应是否完好,保护接地线是否连接可靠。风动工具的防松脱锁卡防护罩是否完好,气阀、开关是否完好不漏气,气路密封有无泄漏,气管有无老化、腐蚀。

  15.移动电器绝缘电阻、电源线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遮拦、屏护、盖是否完好无松动,开关灵敏是否可靠且与荷载相配备。

  16.各种电气线路的绝缘、屏护良好,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护套软管绝缘良好并与负荷配备,敷设符合要求。

  17.涂装作业场所电气设备防爆、通风、涂料存量、消防设施隔离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8.作业场所的器具、物料是否摆放整齐,车间车行道和人行道是否符合要求,地面平整整洁有无障碍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采光照明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定并实施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第二时段(5月-9月)

  1.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2、危险化学品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等危险性大的设备和密闭的涂装作业等场所安全状况。

  4.各类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制定监控措施。

  2.针对冬季生产的特点,加强预防作业场所职业中毒隐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末突击生产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力度。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