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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8:1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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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通知




建科[2006]31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十一五”建设科技推广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对建设事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布建设事业重点推广技术领域,是科技工作支撑建设事业“十一五”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和科技推广工作的重要方式,目的是凝聚重点、强化导向,引导建设事业内外各类相关资源在重点推广技术领域聚集,科学合理配置行政、法律、经济和市场资源,加大力度综合推进建设事业“十一五”新技术推广应用。

  二、编制重点推广技术领域,是在全面研究、分析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工作和科技发展规划及其技术创新部署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体现了建设领域更加注重资源环境、社会发展科技问题,更加注重城乡区域统筹的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科技问题的新特征,具有综合性强和跨专业技术领域的特点,进一步强化了对建设事业的技术发展导向,对于各有关单位、机构科学安排“十一五”技术创新和做好技术准备,围绕重点推广技术领域有计划地组织好新技术推广应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紧密围绕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结合本地的实际,对推广应用新技术支撑本地区“十一五”建设事业发展进行规划布局;积极引导和组织重点技术领域技术的优化集成研究,组织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领域技术公告,逐步形成适合在当地推广的完整技术体系,整体提升相关领域的技术水平;加强相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整合各类相关资源,营造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良好环境和市场氛围,大力推进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在本地区的实施工作。

  四、各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企业和勘查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质量安全监督、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以及各科技推广机构、科技中介机构,应当紧紧围绕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能动性和科技进步主体的有效作用,对本单位“十一五”期间的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做出全面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加强本单位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努力提高本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为促进建设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贡献。

  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科学技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58933282)。

  附件: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建设事业“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
一、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一)建筑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技术与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重点推广:墙体、屋面、楼(地)面、建筑门窗、建筑幕墙保温隔热技术,建筑遮阳技术和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二)供热采暖与空调制冷节能技术
重点推广:新型高效采暖空调与制冷技术,供热设备、空调制冷设备、输配管网节能技术,温度控制与计量技术,供热采暖与空调制冷系统综合节能技术。
(三)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应用技术
重点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及其它能源利用技术。
(四)城市与建筑绿色照明节能技术
重点推广:新型节能照明技术,照明节能控制技术。
(五)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及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节能设计、节能管理、建筑能耗分析及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
(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
重点推广:既有建筑外围护系统、供热采暖制冷系统节能改造技术。
二、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一)建筑规划设计节地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规划、建筑设计节地技术。
(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地下交通工程、地下建筑空间开发利用、市政公共地下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敷设技术和地下(照明、通风、环境等)工程配套技术。
(三)地下工程施工技术
重点推广:深基坑开挖与支护技术,逆作法与半逆作法、暗挖法(新奥法)、盾构法和非开挖法施工技术。
(四)城市立体停车技术
重点推广:地下停车库、多层停车楼和机械式停车库建设技术。
三、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领域
(一)城镇供水节水技术
重点推广:城镇水源合理开发与保护技术,城镇供水处理工艺改造和保障水质安全技术,自来水厂节水节能技术,城镇供水管网检漏与修复技术。
(二)生活节水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节水型器具与设施、设备,给水管道应用技术,水计量技术,城镇绿化与道路浇洒、车辆清洗及公厕节水技术。
(三)雨水和海咸水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雨水收集、处理、利用技术,雨水入渗、回灌补给技术,海咸水直接利用和淡化利用技术。
(四)污水再生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城市污水再生水、建筑中水利用和景观用水循环利用技术。
四、节材与材料资源合理利用技术领域
(一)绿色建材与新型建材
重点推广:轻质高强建筑材料,新型复合建筑材料与制品,建筑部品及预制化,结构防火防腐防护新技术,绿色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可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植物纤维建筑材料。
(二)混凝土工程节材技术
重点推广:高强、高性能混凝土与轻骨料混凝土、混凝土高效外加剂与掺合料、混凝土预制构配件技术,混凝土修复技术,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应用技术,清水饰面混凝土技术。
(三)钢筋工程节材技术
重点推广:高强钢筋与新型钢筋连接、钢筋焊接网与钢筋加工配送等施工节材技术。
(四)化学建材技术
重点推广:塑料门窗与复合材料门窗、塑料管道及复合管道、新型建筑防水材料、新型建筑涂料及配套材料、建筑用新型粘接剂技术。
(五)建筑垃圾与工业废料回收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垃圾、废旧防水卷材、废旧沥青、废旧建筑塑料、废旧门窗再生利用技术和粉煤灰及其它工业废渣利用技术。
五、城镇环境友好技术领域
(一)城镇市容环境技术
重点推广:城镇与小区绿化、屋顶与墙面立体绿化、噪声防治、光污染防治、水与湿地环境保护、施工污染控制和空气环境保护技术。
(二)城镇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理技术
重点推广:城镇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技术,城市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堆肥及综合处理技术,粪便收集、运输与处理技术,城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环卫机械设备。
(三)城镇污水及污泥处理技术
重点推广:高效低耗污水处理技术,污泥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污水安全消毒和水质监测、检测与控制管理技术。
(四)室内环境技术
重点推广:室内环境质量保障、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其它室内环境技术。
六、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领域
(一)村镇及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技术
重点推广:村镇规划设计、村镇供水与节水、污染超标水源地修复、村镇道路与排水沟渠建设、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与粪便的收集处理和雨水收集与利用技术。
(二)村镇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利用技术
重点推广:太阳能利用、沼气与秸秆等生物质能和微能源应用技术。
(三)农村房屋建造及建筑节能技术
重点推广:新型农房节能建筑部品、节能建筑体系和既有农房节能改造、采暖与降温技术,高效节能炉灶及火炕应用技术。
七、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施工、质量安全技术领域
(一)绿色与新型建筑结构技术
重点推广:高层钢结构、轻型钢结构、钢结构住宅、预应力钢结构、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预制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新型砌体结构、大开间楼盖结构、大跨度空间结构技术。
(二)重大工程施工技术
重点推广:超常结构空间定位技术,超大体积混凝土防裂、防水、防渗施工技术,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等特种结构工程组装、吊装与安装技术。
(三)既有建筑加固改造技术
重点推广:建筑物地基与基础加固技术,建筑物纠偏、平移和建筑结构增层、加固改造技术。
(四)新型模板、脚手架技术
重点推广:新型模板、脚手架、爬架与施工机具技术。
(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筑防火安全技术
重点推广:房屋建筑、地下工程、轨道交通、道路与桥梁、燃气工程、热力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技术,建筑防火耐火安全技术。
八、信息化应用技术领域
(一)地理空间信息技术
重点推广:城镇规划、市政设施、城市交通信息应用技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城市测绘空间信息、城市地质信息应用技术。
(二)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
重点推广: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应用信息技术。
(三)工程施工信息技术
重点推广:虚拟施工与结构仿真技术,施工过程、检测与控制信息技术。
(四)管理信息化技术
重点推广:项目管理、企业管理、城市管理和政府监管系统信息技术。
(五)智能化技术
重点推广:智能建筑与居住小区数字化技术。
九、城市公共交通技术领域
(一)公共交通规划建设技术
重点推广: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快速公交系统规划设计、公共交通枢纽规划与建设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施工技术与装备。
(二)公共交通运营管理技术
重点推广:公共交通信息服务、智能调度、自动售检票、应急救援技术,公共交通节能技术,公共数据采集、快速公交系统运营管理技术。
(三)公共交通车辆与装备技术
重点推广:公共交通车辆制造技术和车辆配套装备技术。

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


厦卫基妇〔2004〕171号

厦门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各医疗保健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孕产妇、婴儿健康,规范我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1日起,全市孕产妇(含流动人口)系统保健管理的建卡工作由我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各妇幼保健机构使用由我局统一印制的厦门市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包括内卡和外卡)。


  二、各区卫生局要加强对本辖区的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重点抓好乡卫生院产科建设,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区属医疗保健单位的产科质量,成立区围产保健协作组,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高危会诊等工作。


  三、各开展产科工作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按照相应职责,继续做好我市孕产妇建卡后的系统保健工作,做好有关孕产妇、儿童资料收集、上报工作。


  四、各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高危孕妇管理,做好高危追踪、产褥期保健及计划生育指导工作;继续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孕产妇的系统保健管理,进一步降低我市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附件: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定。

厦门市卫生局
二○○四年 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厦门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定


  一、孕妇(含外来人口)确诊早孕后,于孕12周前到居住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所)建《厦门市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进行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


  二、严格执行围产保健常规:询问病史、体格检查、骨盆测量、常规化验(包括:尿糖、尿常规、血常规、RPR、肝功、乙肝两对半、白带查滴虫、霉菌、淋球菌)、高危因素筛查、预约下次产检时间。孕妇需接受妊娠各期宣教及母乳喂养指导。知情选择开展HIV(艾滋病)与唐氏筛查。


  三、孕妇建卡后即可自愿选择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各妇幼保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孕妇;高危孕妇需立即转至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无产科床位的医疗保健机构只能对孕24周以前的孕妇进行产前检查。


  四、产前诊断中心设在市妇幼保健院。孕妇有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1、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2、胎儿发育异常或者有畸形可能的;


  3、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物质的;


  4、曾分娩过严重先天性缺陷儿的;


  5、发生过某种遗传病患儿或者夫妇一方患有严重遗传病的;


  6、年龄超过35周岁的;


  7、其他医学上认为需要产前诊断的。


  五、孕妇产前检查及分娩时需携带保健卡交医师填写,分娩后将保健卡交建卡的妇幼保健院(所),以便安排妇幼保健人员产后访视。


  六、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1、 在各级卫生主管部门领导下,制定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总结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经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


  2、承担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卡建卡工作,并严格执行转诊的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培训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做好基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业务技术指导,提高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质量。


  3、开设产科、高危和优生优育遗传咨询门诊,协助处理上转的高危孕产妇,实行重度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会诊及转诊制度,了解掌握重度高危孕产妇治疗、监护、转归。


  4、定期召开辖区内医疗保健单位例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产科质量检查;实施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评审及有关材料的收集、汇总、上报,每年应组织人员进行补漏调查与质量控制。


  七、 各级综合性医院职责:


  1、严格执行产前检查常规,提高产前检查质量,负责治疗、追踪随访筛选出的高危孕妇,做好评分、登记、预约、转归等管理工作,对无法追踪、随访的高危孕妇要及时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协助追访;


  2、设立高危门诊及高危病房,使用妊娠图、产程图及监护措施,实行高危首诊负责制,接受基层高危孕妇的转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及以上医师专人管理,加强监护、治疗或转上一级医院,并报告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出生婴儿及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资料,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成立由妇产科、内科、外科等有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孕产妇抢救小组,负责院内重症高危孕产妇的抢救。


  4、对院内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42天健康检查的孕产妇,要认真填写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和产前检查记录单,并负责督促产妇将保健卡交至建卡的妇幼保健院(所)。


  5、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围产保健协作组活动,做好区域内的围产保健工作及孕产妇系统保健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


  八、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卫生院职责:


  1、掌握本辖区孕产妇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孕产妇数、出生数、围产儿、婴幼儿、孕产妇死亡资料及出生缺陷等,并及时上报。


  2、承担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产后随访、产褥期保健、母乳喂养指导工作,负责孕产妇系统保健卡的回收、核实、统计并定期总结情况上报区妇幼保健机构。


  3、开展接生的卫生院应建立基本设施、设备齐全、布局合理、人员技术配套的产科,严格执行助产技术常规。妇幼人员要定期下村巡回指导,落实高危管理。


  4、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普及妇幼卫生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问题的复函

1952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绥远省人民法院:
1951年12月27日法研字第163号有关婚姻问题的请示已阅悉。兹按来文顺序分别答复如下:
一、你省某些地区严重地存在着早婚现象。这说明了目前仍有许多僻远地区的群众尚未很好地认识到早婚的害处。各级人民法院除应联系各有关机关、团体结合中心工作继续普遍深入宣传婚姻法外,可参照1951年12月3日本院复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函第四项关于早婚如何处理问题根据你省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二、关于患花柳病者禁止结婚。难以实行一点,拟与有关机关联系后再复。一面你院可先商请省人民政府针对伊盟地区的具体情况,广泛地向群众深入宣传,使其自觉地认识到花柳病的危害性。对于患者须经治愈后始得进行结婚登记。
三、关于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蒙汉杂居的地区,怎样贯彻婚姻法问题,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采取具体办法。你院可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商请省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婚姻问题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提请政务院批准施行。
此复

附:绥远省人民法院关于报告有关婚姻问题请指示处理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最近接到札萨克旗人民法院送来十一月份婚姻问题专题报告,其中有三个问题难以解决,今特转报你们,请指示处理办法。
一、札旗地区,早婚现象很严重,由于当地风俗习惯特殊,虽经当地政府、人民法院宣传过婚姻法,但老乡们多不遵守,不及结婚年龄而结了婚,或结婚不登记,这种情况怎样办?能否在老乡们结婚时严格制止?
二、按婚姻法规定患花柳病者禁止结婚,在伊盟地区说来患花柳病者极多,禁止结婚难以实行,允许结婚又违背了婚姻法,这样情况又怎办?
三、伊盟是少数民族或聚居蒙汉杂居地区,在目前中央及本省未有制定少数民族婚姻问题补充规定前,怎样在蒙旗地区贯彻婚姻法?
以上三问题希尽速指示!
195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