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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6:1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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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6]6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06]28号)中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和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59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目的

  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注册监理工程师及时掌握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以适应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和工程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 继续教育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96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48学时。必修课48学时每年可安排16学时。选修课48学时按注册专业安排学时,只注册一个专业的,每年接受该注册专业选修课16学时的继续教育;注册两个专业的,每年接受相应两个注册专业选修课各8学时的继续教育。

  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作需要可集中安排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专业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申请变更注册专业24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时,在提出申请之前,应接受新聘用单位所在地8学时选修课的继续教育。

  经全国性行业协会监理委员会或分会(以下简称:专业监理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协会)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同意,从事以下工作所取得的学时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的部分学时: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有关工程监理的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限一人计4学时;从事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和考试命题工作,每年次每人计8学时。

  三、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一)必修课

  1、国家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

  3、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注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选修课

  1、地方及行业近期颁布的与工程监理有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

  2、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3、专业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4、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工程监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每年12月底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其中继续教育必修课的具体内容由建设部有关司局、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和行业专家共同制定,必修课的培训教材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编写和推荐。继续教育选修课的具体内容由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负责提出,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确认,选修课培训教材由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负责编写和推荐。

  四、继续教育方式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和网络教学的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经过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单位实施。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根据注册专业就近选择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各培训单位负责将注册监理工程师参加集中面授学习情况记录在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并及时将继续教育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考试成绩及师资情况等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文档)报送相应的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认可。认可后,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加盖印章,并及时将培训班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网址:www.zgjsjl.org)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参加网络学习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登陆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提出学习申请,在网上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相应注册专业选修课的学时(接受变更注册继续教育的要完成规定的选修课学时)后,打印网络学习证明,凭该证明参加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组织的测试。测试成绩合格的,由专业监理协会或地方监理协会将网络学习情况和测试成绩记录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并加盖印章。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应及时将参加网络学习的学员名单等资料的电子文档通过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备案。

  注册监理工程师选择上述任何方式接受继续教育达到96学时或完成申请变更规定的学时后,其《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手册》可作为申请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凡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建设行业培训机构和有工程管理专业或相关工程专业的高等院校,有固定的教学场所、专职管理人员且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甲级监理公司的总监等)占师资队伍三分之一以上的,均可申请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由专业监理协会、地方监理协会或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分别向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推荐。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根据继续教育需求和培训单位的情况,确定并公布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推荐单位应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由培训单位按工程专业举办,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保证培训质量,每期培训班均要有满足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六、继续教育监督管理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在建设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各专业监理协会负责本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地方监理协会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应督促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按期接受继续教育,有责任为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时间和经费保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义务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3月1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0年五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第四条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物供应,应按照本议定书所附的第一号和第二号货单办理。这两个货单是本议定书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条 本议定书第一条所规定相互供应的货物和同此有关的一切事项应按两国对外贸易部于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议定书和双方对外贸易机构间所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的货物价格,以世界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由两国对外贸易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两国出口商品的计价单位使用清算瑞士法郎。

  第四条 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一九七八年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和同交货有关的费用的结算,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以清算瑞士法郎办理。为此,双方银行相互开立一九七八年清算瑞士法郎的无息无费贸易账户。
  该账户记载议定书规定的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和同交货有关的费用结算。清算瑞士法郎贸易账户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余额在一九七九年三月底以前经双方银行核对一致后转入一九七九年清算瑞士法郎贸易账户,并由债务方用货物偿还。与上述账户和结算有关的技术问题由双方银行商定。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蒙古铁路运送货物而支付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过境运费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经中国铁路运送货物而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过境运费的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家银行应相互开立第四号过境运费卢布特别账户。对第四号账户截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余额,双方银行应在一九七九年三月一日以前进行核对,核对结果所确定的差额按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苏联国家银行公布的卢布对瑞士法郎的汇率折算转入一九七八年清算瑞士法郎贸易账户。

  第六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三月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第一、二号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王 润 生             策 伦 桑 加
    (签字)               (签字)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



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谈判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引进单位应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青岛市专利管理处;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应在十五日内将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基本查清,并出具法律状态审查报告、签署意见、附具检索报告及所涉及的专利文献文本。对未经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技
术引进项目,市经济委员会不予审批。
二、第五条修改为: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必须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人员参加。
三、第六条修改为: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对技术引进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清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该专利是否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
附: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机关,负责管理本市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第三条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送市专利管理处。

第四条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引进单位应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青岛市专利管理处;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应在15日内将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基本查清,并出具法律状态审查报告、签署意见、附具检索报告及涉及的专利文献文本。对未经专利的法律状态审
查的技术引进项目,市经济委员会不予审批。

第五条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必须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对技术引进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清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该专利是否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 涉及专利等的技术引进合同生效批,各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和中译本抄报市专利管理处。有关专利问题的内容,应按规定表格填写后报市专利管理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