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成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

时间:2024-07-22 03:2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成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成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

198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请字第15号《关于国营企业过去已购买的私人房屋,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否补办批准手续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你院报告称:泰县酱醋厂于1958年秋,租用黄祖寿家的两间房屋。1959年10月,黄祖寿因妻患病需钱,将原出租的两间房屋以280元卖给酱醋厂,当时泰县没有房管部门,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黄祖寿在两次收到卖房款时,均出具了收条,酱醋厂的帐目上也有支出买房款的记载。黄祖寿在1961年填写房屋登记表时,在关于房屋增减变化情况栏内,写明:1959年11月卖出两间“。酱醋厂买房后长期使用管理该房,黄祖寿至1970年死亡时也未提出异议。直到1981年,黄祖寿之子黄永和以其父未出卖房屋,酱醋厂拿不出合法买房手续为由,强占了讼争的两间房屋。
经研究,我们的意见是: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为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稳定财产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参照1965年9月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购买农村生产队、社员房产问题的答复”的精神,在泰县酱醋厂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办买房批准手续后,可承认双方的买卖关系。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0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06年中央预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可持续发展共同议程的联合声明

中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可持续发展共同议程的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8日 生效日期1996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表明其为现在和将来人类的福祉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坚定承诺;
  愿意为进一步实现一九九二年里约联合国环发大会的目标,尤其是二十一世纪议程的建议共同努力;
  意识到两国幅员辽阔、海岸线漫长、生态系统繁多、生物和自然资源丰富,在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的努力中两国面临相似的挑战;
  认识到两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包括可持续资源管理、环境无害技术和服务方面有大量的更深入和长期的合作机会;

 一、决定制订可持续发展共同议程,作为两国政府协商和合作的框架。

 二、共同议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
  (一)就环境问题的优先领域诸如全球气候变化、臭氧层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使用森林资源、荒漠化、海岸带管理和海洋问题、淡水资源、有毒有害废物和污染控制等问题交换信息和看法;
  (二)双方就可持续发展及环境问题有关的多边论坛协商各自立场,特别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联合国环境署、和环境领域国际公约缔约国会议;
  (三)交换为实现联合国环发大会通过的二十一世纪议程的目标制定国家战略的经验;
  (四)对能解决双方共同关注问题的环境无害技术进行合作研究开发,交换信息,尤其是环境评估和监测,包括遥感、可持续使用淡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传统使用和管理方面;
  (五)交换促进水资源和海岸带无害管理的经验和信息;
  (六)在能源供应、开发替代能源(特别在乡村地区)、保护区管理、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城市政策和废物管理方面交换经验和信息;
  (七)交换有关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信息;

 三、举行有相关政府机构参与的定期高层磋商,以推进本共同议程的目标,促进以上领域及其他双方关注的环境问题的双边讨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局与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外交部为可持续发展共同议程的主要执行单位。

 五、本联合声明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在巴西利亚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李国新(签字)        LuisFilipeLampreia(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代表